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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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
泾源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泾源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用地、建设、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道路照明及景观亮化等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泾源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城乡规划管理
第四条重大项目的选址、重要景观节点的设计和重要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等,均由县规划委员会审定,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下简称“一书两证”)。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危旧房屋未经规划审批不得翻新重建,已经破损不能居住的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达到D级的危房,由政府统一征收后通过货币补偿或安置房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经收回的危房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收储,待该片区土地存量达到一定规模后,进行整片区的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同步配套建设供热、供电、供水、供气、电讯、消防、环卫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城乡建设开发控制性指标,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更改或变通执行。
(一)城市建设风貌:
县城风貌以秦汉风格为主,香水街以伊斯兰风格为主,龙潭街、百泉街以汉唐风格为主;六盘山镇以秦汉风格为主,泾河源镇以汉唐风格为主。
(二)道路交通红线:
1、县城道路交通红线。
县城道路交通规划分为三级,即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主要道路控制在32米——40米,次要道路控制在20——24米,支路控制在12——16米。
道路横断面以“三板块”即“人行道+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形式为主。
序列
道路名称
红线宽度(米)
断面形式
1
香水街
36
5+26+5
2
龙潭街
32
5+22+5
3
百泉街
24
5+14+5
4
滨河路
35
5+25+5
5
北环路
24
3+18+3
6
东平路
35
5+25+5
7
荣盛路
24
5+14+5
8
西苑路
24
5+14+5
9
泾河路
40
5+30+5
10
富强路
32
5+22+5
11
西峡路
32
5+22+5
12
思源路
24
5+14+5
2、乡镇道路交通红线。
六盘山镇:
312国道红线宽度控制在28米,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21米,次要道路红线宽度16米,支路红线宽度12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板块。
泾河源镇:
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28米,次要道路红线宽度20-24米,支路红线宽度12-18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板块。
大湾乡:
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15米,次要道路红线宽度12米,支路宽度控制在8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板块。
黄花乡:
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12米,次要道路红线宽度7米,支路宽度控制在3.5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板块。
兴盛乡:
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18米,次要道路红线宽度12米,支路宽度控制在9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板块。
新民乡:
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15米,次要道路红线宽度12米,支路宽度控制在8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板块。
(三)建筑后退红线:
1、县城建筑后退红线。
县城规划区建筑退后红线主要道路以该路段道路红线宽度外边界(即人行道路道牙外侧)控制在15米,背街小巷控制在7米,具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执行。
2、乡镇建筑后退红线。
沿国道建筑后退红线控制在20米,省道控制在15米,县道控制在10米,乡道控制在5米。
(四)建筑高度:
1、县城建筑高度。
县城建筑以多层为主,适当地段可建设高层,最高不超过11层。
2、乡镇建筑高度。
六盘山镇:
沿312国道街道商业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农贸市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其余民居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7.5米。
泾河源镇:
镇区建筑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局部地区可有高层建设,但最高不超过24米。
农村村庄沿公路两侧建筑不超过2层。
(五)建设用地容积率:
城市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不超过2.0,商业用地容积率控制不超过3.0,建筑密度原则上不超过30%。
(六)建设用地附属绿地率:
城市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5%,公共设施用地平均绿地率为35%(其中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40%,行政办公、体育场馆和文件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5%,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0%),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20%,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25%。
(七)轻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性控制性指标:
轻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性控制性指标以《泾源县轻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执行。
第三章城市建设管理
第九条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供水、排水、道路、供热、园林绿化、环卫、照明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管护,县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交通道路建设与维护,电力、电信、通信、燃气等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项目建设与维护,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行业管理制度。
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县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放线。
第十一条规划区内的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标准化工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材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三)生活区、作业区保持整洁;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及时处理;
(五)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护栏或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沿街护栏或围墙要统一刷新,护栏或围墙以外不得堆料、弃料;对工地出入口要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不得带泥上路。
(六)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
(七)施工噪声要达到环保要求,严禁噪声扰民。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由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县安监、公安、交通、香水镇等部门联合执法实施管理。
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联合执法实施监管。
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任何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除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发改部门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国土部门不得安排用地计划、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供应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未经依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项目,不予补办用地手续;对已经开工建设的违法建筑,必须无条件依法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指标;对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增加容积率等行为的,超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超出建筑面积的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
工程竣工验收后,规划部门应当出具容积率验收证明文件;对未取得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实行节约集约用地。
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限和投资强度完成投资建设。
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限完成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闲置土地处理;到期未竣工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收缴土地闲置费;以后每超期一年,在上年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十的土地闲置费直至竣工。
加强工业用地投资管理,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差额部分以土地出让金方式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把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县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安交警、消防、电力、电信、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协助管理,乡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开挖城市道路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相关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路由,办理《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同时缴纳工程建设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修复费质量保证金。
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置各种管线、进行基建施工或从事附属设施的施工作业。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按期恢复。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清运渣土、垃圾,保证施工现场整洁。
道路恢复后由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或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限期修复,验收合格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的,不得阻碍交通和妨碍行人出行。
城市主干道修复3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5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燃气、供热、供电、供水、排水、消防等市政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大型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等,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陈旧、破损、有碍观瞻、影响逃生疏散、灭火救援的,应及时维修、更换、拆除。
第六章环境卫生及城市照明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城市规划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清扫、清运和保洁由县城市环卫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垃圾须运送到指定的区域填埋处置,不得自行随意倾倒或填埋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者损坏环卫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卫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拆建方案,报县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谁拆除、谁建设的原则进行拆建。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物、店铺、居民住户应严格执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市容秩序“门前三包”责任制,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房屋产权人或承租经营者在各区域内应自觉履行“门前三包”义务。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用地界限两侧向外200米范围内严禁摆摊设点,确需设制的摊点,必须进店经营。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废品收购点、售煤点、洗车点等其他有碍城市容貌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临时悬挂横幅、条幅、搭建拱门等,须经县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实施,期满后立即清除并保持道路、环境干净整洁。
第二十九条单位、居民小区的垃圾应自行组织清运,没有运输能力的可委托环卫机构负责清运,清运费用由单位和小区承担。
沿街住户、店铺的垃圾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由环卫机构统一清运。
单位和住户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清扫保洁管理和环卫设施购置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城市街道冬季积雪在降雪后1日内由各责任单位和各沿街单位、门店按照责任区域和“门前三包”区域负责清除。
第三十一条城市三层以上建筑物应当安装轮廓灯、射灯、霓虹灯等亮化设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筑物亮化设计方案需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初审,并上报到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违法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网格化监管机制。
县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所管辖的区域划分成若干个网格,进行网格化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查处。
第三十四条建立日报告制度。
按照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拆除的原则,各责任网格区实行全天候巡查,对新发现的违法建设和当日拆除的违法建设,向县人民政府实行日报告制度;并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台账。
第三十五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县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要立即制止并依法及时拆除,确因人力不足等原因无法拆除的,由纪检、城管、公安、国土、检察、法院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六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巡查不力或隐瞒不报,形成事实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依次进行责任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以及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执法过程中阻挠、围攻、等暴力抗法的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通过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多渠道鼓励群众积极监督违法建设行为。
举报一起并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对违法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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