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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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务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
财务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包括:
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强化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净资产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实施财务监督等,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仿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院长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财务管理的效果负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院设财务审计处(以下简称“财审处”),院各项财务活动在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审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财审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计算机维护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财审处处长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记账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审核记账人员不得兼任软件操作人员的输入工作;电算维护、电算审查、软件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数据分析人员的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八条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及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教育活动。
会计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具有适应所从事工作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熟悉本单位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积极参与预测、决策,参与管理,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会计人员应当具有鲜明的服务意识,文明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会计人员的基本职权:
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主管院长、院长报告;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或者拒绝办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的会计事项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院长、主管会计工作和分管实物的行政副职的亲属不得担任院财审处处长。
财审处处长的亲属不得在院财务机构中从事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审处处长监交;财审处处长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院长监交。
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日为会计交接基准日,移交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不含本日)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接替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会计事项的处理。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院根据《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满足国家预算管理、单位内部管理及有关各方了解单位财务状况的需要。
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使用借贷记账法,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支出。
第十五条财审处使用用友财务软件进行会计电算化核算,并根据单位管理要求,按部门、项目等进行辅助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我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规定。
会计电算化密码应妥善保管,并定期更换,会计人员应根据上机日志的记录和账证署名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二节资金审批
第十六条院资金支出实行逐级审核,“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部门领导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核、财务审核,院长“一支笔”审批。
院长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书面授权委托各级主管人员代为履行经费审批职能,委托书交财审处备案。
第十七条资金支出审核、审批的依据包括: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费用支出标准、预算、科研项目任务书、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第十八条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1、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应根据所办经济业务种类分别履行签字手续:
⑴差旅费报销业务:
公出人应根据支出类别和时间顺序,将车船飞机票、宿费等原始凭证依次、分类粘贴在“原始单据报销张贴表”上,加计金额,并在“经办人”栏签字,同时填写“旅费报销单”,“旅费报销单”上“公出人姓名”栏应由公出人本人依次签名,不得代签。
⑵其它报销业务:
经办人应根据支出类别、支出项目和支付方式,将原始凭证分别粘贴在“原始单据报销张贴表”上,加计金额,并同时在原始单据报销张贴表“经办人”栏和发票背面签字。
过路过桥费、哈市以外油料费及其它与公出有关的发票必须与差旅费一同报销,且经办人必须是公出人本人。
⑶借款业务:
借款人填写“借据”,并在“借款人姓名”栏签字,确需代办借款业务的,代办人应在“借款人姓名”栏同时签署借款人和代办人姓名,并注明“代”字。
⑷其他资金支出业务:
经办人按有关规定编制自制原始凭证,并在“经办人”栏签字。
2、验收人(证明人)签字:
办理除差旅费报销以外的其他报销业务,原始单据报销张贴表“验收人”栏和发票背面必须由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出租车统一发票、定额发票等小张发票背面可以不签。
3、部门领导和分管副院长审核签字:
办理各类资金支出业务,必须经各部门领导和分管、协管副院长审核,确定支出项目,并在报销单据和发票背面签字确认,出租车统一发票、定额发票等小张发票背面可以不签。
办理科研项目支出业务必需经科技处处长和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核签字。
4、财务审核签章(字):
财审处内部稽核人员按相关规定审核所有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审核名章。
事业费支出业务必需经财审处处长审核,确定支出资金内部核算项目,并签字确认。
5、院长或授权委托人审批签字:
院长或授权委托人对各类资金支出业务进行审核、批准,并签字确认。
6、出纳员复核后办理付款业务。
出纳员重点审核资金支出业务是否通过财审处内部稽核人员审核、是否由院长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批准。
第十九条签字人员的责任。
各签字人应慎重对待签字审批事宜,分别对经济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给院利益造成损害的,签字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签字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办人应如实反映各项支出的真实内容,对经济业务支出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对支出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2、验收人(证明人)应认真履行验收、证明职责,对货物类支出数量、质量以及服务类等支出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3、分管副院长和部门领导应认真审核经济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对经济业务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主要责任,对资金支出的结果承担部门领导责任。
4、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和科技处处长应认真审核科研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并承担科研管理责任。
5、财审处处长重点审核经济业务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以确定经济业务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及其与支出项目的相关性,对资金支出的结果承担财务管理责任。
6、内部稽核人员对经济业务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进行财务审核,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7、院长具有最终审批权,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授权委托人代为履行经费审批职能,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8、出纳员对于签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支出承担挪用资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特殊说明事项:
1、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批准。
2、各级主管人员经办的经济业务支出必须经上一级负责人审批,院长经办的经济业务支出由协管财务副院长审批。
3、各级主管人员由于因公外出等原因不能履行经济业务支出审批职能的,可书面委托授权其副职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经费审批,委托书交财审处备案。
未指定代审批人员的,如有特殊急需办理的业务,经办人应电话请示该审批人员并在支出凭证上注明“电话请示×××”字样,该审批人员回院后应立即补齐签字。
4、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科研项目相关支出进行签字确认。
5、财审处根据人教处制作的发薪通知单发放工资,由人教处履行审批手续,工资表不需签批。
6、税金支出由财审处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后据实扣缴,不需签批。
7、汇款手续费支出应与汇款凭证对应一致,领购支票、凭证等银行手续费由出纳员据实转账支付,不需签批。
8、调配50万元以上生产流动资金需经院务会审议批准。
9、对外投资方案需经院务会、职代会审议批准。
第三节会计稽核
第二十一条财审处指定内部会计人员担任兼职稽核岗位,履行稽核职责。
内部稽核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稽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真实性审核。
审核经济业务的经办人、验收人、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长签字是否齐全,以确认双方当事单位、经济业务的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审核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准确。
2、完整性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发票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发票上单位名称、税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
需入库的物品,发票和物品是否经过相关人员验证并附有入库单。
3、合法性审核。
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单位的内部规定。
4、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记账凭证的审核。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完整;摘要是否规范;会计分录是否正确;金额是否正确;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更正错误的方法是否规范;会计凭证的传递是否及时。
第二十四条对会计账簿的审核。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记账规则;会计账簿的有关数字是否做到了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结账是否及时、准确,结账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机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否符合电算化的要求;更换新账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
主要有以下内容: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上级的编制要求;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齐全;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与账簿数据相符;会计报表之间的数据是否衔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的数字相符。
第四节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的装订和保管:
1、会计档案由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按期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会计凭证,经整理后包上封面,装订成册,做到整齐、牢固,并在封面上进行编号,逐项填妥有关内容,一般每月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摆放保管;工资结算单,按月整理装订,标明年、月;会计账册,经整理后加上封面,注明账册名称、所属年月、记账员姓名以及账册起止页数,一般每年一次;会计报表,归档前需进行整理,制包封面,装订成册,封面上需写明案卷名称、类别、所属年、月和编号,一般每年一次。
2、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在财审处办公室保管3年,期满后,由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一式二份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一次性向会计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的借阅与利用:
1、本院或外单位人员需查阅会计档案材料,由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待和查阅。
2、查阅及复制档案原则上只限在财审处内进行。
本院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需持所在部门领导签证,并经财审处处长批准。
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注明查阅内容和利用目的,经相关部门领导和财审处处长批准。
复制档案还需经院长或授权委托人签批。
3、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出院财审处,须经财审处处长、院长或授权委托人批准,且必须有财务人员随行,负责保管。
4、借阅人应切实负责所借档案材料安全,不得损坏、涂改、拆卷。
5、案卷借阅和归还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当面点交清楚。
归还时应检查案卷有否损坏、遗缺等情况,并在登记簿上签收注销。
第二十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如下:
1、会计凭证类均为15年。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为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财务报告类,月、季度报表为5年;年度决算为永久。
4、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为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为5年。
第三十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院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指定会计人员共同监销,必要时,还需报请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审计厅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向院长报告监销情况。
4、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主要包括事业费预算和科研项目预算。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三十二条我院是省属全额拨款公益型科学事业单位,事业费预算是指省财政厅组织编制的省级部门预算及部门预算调整。
省财政厅对我院实行零基预算、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转按规定审批、结余收回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预算。
第三十四条部门预算应在院长的主持下,由财审处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的具体要求,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十五条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院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预算建议数经省科技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预算执行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应当报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我院自行调整并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
收到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后,财审处负责将批复的预算及时分解、落实,明确单位内部预算执行责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预算分解需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部门决算是指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我院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编制年度部门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管理工作规范,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部门决算由省科技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九条承担的科研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预算应当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
科研项目预算经财审处审核后方可上报。
科研项目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应当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四十条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收入。
2、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事业收入包括:
1、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
2、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3、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4、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5、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不包括从省财政厅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
第四十二条收入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
1、组织收入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必须合法。
2、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4、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5、对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6、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四十三条支出是指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
1、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上缴上级支出,即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5、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四条从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对于不同来源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转拨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
第四十五条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院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按核算项目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主要要求包括:
1、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行[2007]56号文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08]30号文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和黑财行[2007]57号文件《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定点住宿,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公出12小时内火车可以到达目的地的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严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住宿,外地餐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单独说明原因,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财务部与报销凭证一并归档。
2、出国费:
出国费报销严格执行财行[2001]73号文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黑财行[2009]15号文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费出国必须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必须持因公护照,并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相关手续,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会议费:
会议费严格执行黑财行[2007]57号文件《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定点办会,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参照执行厅字[2008]2号文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厉行节约、精简会议、加强管理、严控支出、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严格按规定及时审核、结算会议费开支,对超标准或扩大范围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4、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购置费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的规定,加强预算管理,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严禁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不足8年不得更新。
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车辆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车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严禁公车专用、公车私用,费用报销必须经车队队长审核签字,财审处实行单车独立核算,按经济业务类别归集相关费用。
6、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参照执行中办发[2006]33号文件《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风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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