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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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单位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10.《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
1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条
1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1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七条
14.《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四条
15.《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6.《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7.《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三条
1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
19.《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称 名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03.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0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06.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12.2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04.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01.0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09.0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05.0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01.01
行政
法规
12
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8.06.10
13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1.03.22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务院
2005.07.15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国务院
2009.02.26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国务院
2007.06.01
17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3.08.01
1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1.18
1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01.30
2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02.01
21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国务院
2000.05.23
2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09.20
23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01.01
2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07.01
25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04.15
地方性法规
26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2.03.29
27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11.10
28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1.05.01
29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2.01.01
30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2.03.01
3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4.09.01
32
湖南省水文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6.12.01
33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8.01.01
34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10.11.01
部门
规章
35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
1995.05.30
36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
1997.12.21
37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利部
1997.12.26
38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部
2005.09.01
39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
1999.09.04
4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
2002.01.01
4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
2002.12.01
42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
2003.05.01
4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2003.05.01
44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2005.03.01
4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07.01
46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2003.08.01
47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2001.08.01
48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04.01
49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水利部
2007.02.01
50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水利部
2007.02.01
5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
2007.04.01
52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5.04.01
53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
水利部
2008.02.01
政府
规章
54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89.02.25
5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5.04.06
56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10.09
57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3.07.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审批(共14项)
1.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六十八项
3、取水许可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4、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5、省立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6、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备案类)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7、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三项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9.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10.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一项
11.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开发利用许可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八条
12.占用大、中型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13.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三项
1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95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或者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4、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或者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6、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7、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8、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9、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10、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11、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中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12、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中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13、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中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14、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中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15、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中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1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1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限期缴纳又逾期不缴纳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缴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18、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执行、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罚款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
撤销水行政许可,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2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
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罚款
法律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22、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23、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4、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罚款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5、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安装,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6、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7、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8、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9、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
处罚种类:
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30、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31、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
处罚种类: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2、在长江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或者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或者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或者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限期缴纳又逾期不缴纳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法律依据: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3、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34、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35、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36、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37、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或者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或者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38、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39、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的;从事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的;从事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的;从事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
40、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或者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41、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或者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或者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或者在库区内围垦,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2、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开渠、倾倒垃圾渣土等活动的;或者在堤防上从事垦植、铲草、设立墟场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43、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4、水能资源开发项目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5、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
处罚种类:
依法收回开发利用权,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6、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7、有下列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逾期不清除、拆除的: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物体;
(二)建设妨碍蓄水、输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三)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四)从事危害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五)其他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拆除;逾期不清除、拆除的强制执行、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8、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种植妨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三十条
49、在洲滩上抬垄植树或者修筑矮围从事种植养殖活动,妨碍行洪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三十条
50、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建设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三十条
51、在堤防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危害堤防安全的:
(一)在大堤、间堤和渍堤上植树、种作物、铲草皮;
(二)履带式车辆上堤行驶;(三)非防汛抢险机动车辆泥泞期间在堤上通行;(四)烧窑、挖凼沤肥、堆放物资;(五)打井、爆破、葬坟、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六)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七)在距堤内脚五米以内耕种;(八)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十一条
52、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一条
53、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的;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的设施的;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三十二条
54、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十二条
55、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6、水利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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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 水利厅 行政 执法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