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与社会保障浅议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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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与社会保障浅议11
农民工权益与社会保障浅议
《宪法》第5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资帮助的权利。
据此条规定,农民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合法的公民,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该享有与城镇职工同样的权利。
农民工权益概括的讲是,农民工依法应享有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
农民工的数量据最新统计有2、26亿,加之家庭成员人口数量约5亿人,在全国人口占有相当规模的比例,近一半的人口,故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
农民工几乎是我国公民人数的的一个大板快,同时又是中国社会成员中的庞大的弱势群体。
农民工权益与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有很重要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社会意义、积极的现实意义。
故我们应该通过立法,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社会保障立法,保障农民工权益与社会保障,解决此重大的社会问题。
一、定义:
(一)、农民工的准确概念: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他们户籍仍然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引进自2006、1、18、《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
农民工群体从1984年左右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至今,正分化为三类群体:
一类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他们虽然仍然具有农业户籍身份标志,但已经在城市(镇)具有稳定居住所、稳定的就业岗位与相对固定的劳动关系,以及能够满足在城市生活的经济能力,他们的归属只能是城市。
;二类是只有在农闲季节才外出务工的传统农民,他们的归属是乡村;三类是仍然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这是农民工中的大量群体,这一群体中进入第一类人群的人数在持续上升,或者以做城市人为目标。
农民工的特点;1、农民工身份的双重性。
2、农民工社会地位的双重性。
3、农民工生活的双重性。
(二)、农民工权益的定义:
1、权益是指权利和合法利益相结合的简称。
农民工权益包含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两个方面,经济权益在农民工权益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决定性地位;政治权益又深深地影响着经济权益,成为经济权益实现了保障。
还有一种观念:
认为农民工权益包括:
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及其利益,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及其相关利益,也即我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确认加以保障的权利及合法利益。
农民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还应有享有宪法规定的各种权益。
应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农民工作为权利主体的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和人身的利益(或者划分为财产权利、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等)以及这些利益在法律上反映体现和维护。
2、农民工权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
被宪法确认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最基本、重要的权利。
主要指:
(1)平等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3)社会经济权、(4)社会经济权、(5)文化教育权、(6)其他权利和自由.
二是农民工即作为农业小生产者,又是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该包括一些国家针对农业、农民特点所单独设立的权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权利。
如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总之,农民工权益则指农民工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力。
(三)社会保障
1、社会保障:
来源于英文SocialSecurity。
自1935年8月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的,“社会保障法”一词频频出现。
我们认为社会保障: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措施设立的,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核心,以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对所有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实行保障的各项措施及制度按排的总和。
(张忠军的《经济法》《中国财政财政济出版社》。
社会保障目的是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安全,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水平和质量。
如下特点:
(1)法治性
(2)保障性或安全性(3)平等性或普遍性(4)社会性(5)互济性(6)多层次性。
我们认为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法律规定的总称,具体是指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筹集基金为主体,对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实行保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人为的体系,它与各国社会保障在各国一般都是通过法律建立和实施的。
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障法存在天然的依赖,法律规定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存在,决定着社会保障体系内容。
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障法是社会保障的内核和灵魂,社会保障法实施的结果。
1954年的《宪法》规定:
“保护公民和人的所有的合法财产,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确立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特别是国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进一步为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公民法定的权益提供了宪法保障。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力和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该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权力,如享有医疗保险权,失业保险权,工商保险权,养老保险权,社会福利权,自身及子女的受教育权以及请求保护的诉讼权等。
222、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具体如下:
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2、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3、农民工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
4、保护农民工职业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5、保护女工和未成年权益,
6、农民工转移业服务保障
7、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权益
8、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9、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10、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
11、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教育义务教育,农民工疾病预防
12、农民工计划生育权益
13、改善农民工卫生居住条件
14、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15、维护农民工工地承包权益
16、农民工
17、对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益
18、农民工自身素质与全面提高社会保障。
二、现状:
农民工问题权益社会保障:
存在问题,现状
经济、社会、政治及综合问题,
劳动权益或经济利益受损,社会排斥与政治权利流失,精神文化困惑、健康及生命代价过高等主要问题。
身份歧视、社会排斥、就业不公、劳动环境恶劣、生命与健康权益受损、经济收入低下、社会保障缺乏及子女教育、极端贫困、疾病忧患等问题。
22
(1)农民工规模,职业特性。
农民工群体产生于1984年始推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
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迅速壮大。
这20多年的农民工迅速扩大。
有关资料1998年7000万人、约占农村劳动人口总数的1∕7。
据有关统计农民工人数:
2002年达到9400万人;2003年超过1亿人;2004年达到1.18亿人;2007年农民工人数达到2.26亿人。
加之农民工家属及子女、农民工家庭人数达5亿左右,占有相当多人口比例。
农民工在要城市中所从事的职业,最多的是建筑业和家庭装修业,其次:
企业和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再次是酒店、宾馆、招持所餐饮业、修理业、家政服务、安保业、缝纫业、小商小贩等。
从所有制结构来看,招聘收纳农民工的部门多是国有和集体部门,其次是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三资企业。
11
(一)工作特点是:
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城市农民工由于其身份长期得不到改变,没有城市户口,因而劳动强度大,只能无奈地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等次属劳动力市场。
《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在工厂上班的工人每周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完全无视这一点,擅自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每天长达10多小时以上。
并且劳动强度很大,单位的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都是农民工全部包揽,长时间超负荷劳动强度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一些雇佣农民工的单位,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简陋,甚至没有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经常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2)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各级工会组织没有把农民工个体组织纳入正式的工会组织,例如:
老乡会、保姆会、农民打工子弟会等农民工组织。
(3)综上所述,农民工状况如下:
1.农民工就业信息获取渠道不畅。
2.农民工工作环境差。
3.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
4.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普遍发生。
5.发生纠纷时法律咨询难,费用高的问题,调解、审判等的原因使案件拖延的时间较长。
生活条件方面:
首先:
农民工物质生活,在吃、穿、住、行、等方面,农民工都处于非常窘迫的境地,无论是客观物质生活中,还是对物质生活的主观评价,都相当差。
再者农民工精神生活上,他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与现实所赋予他们的机会之间有很大差距,社会保障方面如下所述。
第3页
(二)面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工伤养老、
医疗
目前直接扩面社会保险项目:
所谓直接扩面的社会保险项目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将农民工作为扩大城镇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的对象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以期待在向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的同时扩大城镇城镇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应付未来人口老龄化造成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危机,实现制度的可持续性。
目前,直接扩面的社会保险项目仅限于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项目。
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方面。
自1998年9月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法》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厦门、南京、深圳、北京、天津、郑州各地制定了类似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其特点是将城市农民工纳入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政策方面,2004年6月1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专门发出通知,对农民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随后北京、安徽、湖北、重庆、山西多省、市纷纷出台了本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等具体措施,把农民工也纳入到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内。
医疗保险政策方面
北京市2004年7月颁布《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解决了农民工看病难的问题。
紧随其后,石家庄、山东、山西等省、市也制定了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的相关措施。
(2)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
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是指区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结合农民工流动性和收入水平低等特点,建立在费率水平、基金运行方式,待遇支付水平和方式等方面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项目。
目前,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仅在上海市和成都市试行。
这两个城市综合保险项目都只提供工伤或意外伤害补贴、住院医疗待遇、养老补贴待遇三方面的保障,其缴费率和享受待遇水平平均较低。
问题:
一方面农民工自身---很低。
另一方面纳入城镇职工—保险相对独立的保险运行状况并不现实。
还有一个具体问题,也是2007年每一农民工人大代表反映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与个人帐户往往在城市之间,城市之间转移而许多农民工流动性很大。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存在的问题:
1、保障供给单一化与农民工二次分化导致的保障需求多样性的矛盾。
2、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直接扩面的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效果不理想。
3、现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没有很好地处理农民工城市化的问题。
(1)近期北京市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调查显示如下:
接受社会保险调查的农民工参保项目数据如下:
就社会养老保险参见的占11、6%,就城镇社会医疗保险参加的占17、3%,就工伤保险参加的占8、8%,就失业保险参加的占5、4%,生育保险参加的占0、4%。
受访的农民工以上五项保险都没有参加的占74、7%,以上五项仅仅参加一项的占24、7%。
(2)、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断保情况: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断保比例分别是:
2.6%、4.4%、1.8%、1.0%、0%。
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中至少有一项断保的占7.6%。
(三)以上
(一)
(二)后各所述
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共分四种:
一是将农民工有续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城镇模式”-----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基础上—的“双低模式”;二是专门为农民工设计的“综合保险模式。
同时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农村模式”。
以上农民工社会保障四种模式主要模式比较
P78图表
模式
城堡模式
双低模式
综合保险模式
农村模式
效果
比较差
不确定
比较好
一般
可持性
较差
不确定
比较好
比较好
四种模式对应三种不同农民工类型
分类比较
三类不同农民工适应不同社会保障形式。
第一类:
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他们包括本地农民工和一部分外地农民工,在城市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单位,收入比较稳定,这类农民工对社会保险有明显要求倾向。
此类人,有意愿有能力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把他们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
第二类:
流动性较强农民工,他们将来可能据继续在城市务工,也有可能回到家村,现行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比较适合他们。
可以对其进行综合的农民工单项保险,次方法是过渡性的政策,终极要走向城镇社会保险或农村保险制度。
(或双低浙江模式)
第三类:
市民化转移,根在农村农闲时外出打工,农忙时回农村,可参加农村当地的农村社会保险体制,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保障制度。
农民工分类分层管理,据最近劳动社会部调研报告,《农民工社会保障》法提出:
将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市民社会体系,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就业、失业、工伤、与社会保险。
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的、频繁流动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调研指出“引入过渡性的办法,”建立农民工专门综合社会保障机制,一人一个号码,随身份证办证,(与银行、保险公司联和成立一个专门的农民工保障组织),其随身份证保险号的可自由流动,全国统一,从而为农民工长期保障,解决切身权益。
而后,随城乡一体化,城市化扩大,工业化城市与推进再将所有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最后随社会保障不断完善于发展,建立农民工社会福利制度,提高农民工生活质量,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健立全国人民都接受社会保障,解决整个社会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产生个人农民工权益与社会保障原因:
户籍制度:
原因
四五、三、
(一).
1、政治思想上观念上影响(P240)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从此在政策上正式确立了二元户籍制度。
列宁认为农民工性质后,则把农民列为社会主义体制以外的人,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农民工改进。
无国长期奉行这一政策,并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人为的把农民分为城镇户口的市民和拥有农村户口的农民,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2、观念影响。
政府承担城镇居民下岗职工与社会负担已异常,对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已无力承担,国家财力支撑不了这个负担。
随着近30年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增长,国家综合国力升,以财力不足为借口已不充分,应建立农民工社会福利体制。
3、农民工有土地保障观念影响。
一、许多人认为,农民工有土地,即使是城里生活不好,可以回到农村,依靠土地进行生活。
此观念不正确,农民工是有土地,是可以有基本生活保障。
但有部分城市的农民工,其城市生活好经济收入,购买城市的房子的正达到城市居民外地农村,土地,基本上转移他人或没有耕种。
此农民应转移城市农民工或纳入城镇社会福利体系。
4、政府未承诺解决农民工社会福利观念影响。
此观念错误。
我国农民和农民工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和社会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作为执政为民的政府有义务国家财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来推进农民个人及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上,应建立包括农民和农民工在内的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应该,也是党和政府长期执政的基础要求。
5、歧视农民工观念的影响。
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政策,使人的农民工问题上,政府过去更多的是工人维护或居民发,既不承认农民工在城市民展中不可替代的客观,又将农民工视为不安之,很多城市不仅在社会福利,农民工,而且在社会组织上也严重歧视农民工。
(二)户籍等级体制上的影响。
城乡二元社会及其制度上构成农民工社会福利缺乏的体制。
所谓城乡二元,是指社会中,通过户籍制度人为的将农民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或者“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并以此为依据政治身份,实施、划分职业,分配社会资源,并形成在同一个之内城市与农村,农业与非农业并行的社会结构模式,形成了两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上有着大差的社会等级。
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户籍问题。
劳动就业问题、土地问题、农民工争取权益、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住房、子女教育等一系列问题。
二元不好的社会结构负面影响说,在农业发展滞后,农民收入低下,城乡差距拉大,影响我国城市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影响了农民及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定城市和城镇边给社会带来了隐患,有进行户籍改善,缩小城乡差距,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
(三)政府法律制度上影响。
1、二元户籍结构下,所有的社会保障方面不好、效力后一段不高、执行困难。
近年来,虽制定了一些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法律,统一社会保障,内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就业等方面的分则,从而保障农民工的权利。
2、已出现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针对城镇职工,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空白,有的保障是有规定,但原则性强,操作,有一定执行难度,应加强执法力度。
3、有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缺乏,不仅其作用没有做到应有的发挥,而且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
各地出台法律等,应对农民工群体进行,深入的调研,多听农民工,从而为社会保障方面法规行之有效,起保障作用。
4、针对农民工法律仲裁诉讼的时间长、费用,对农民工而言也较高,不易解决农民工权益制度
执法的力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执法效率和效力不高。
法制力度较我国法律执行是又一个老大难问题。
普通民众对法律不是十分,对法观念不强,有问题经常是找政府,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缺乏全社会普法意识和法律宣传力度,应开展全社会形成强有力维护公民权益与氛围,维护这一社会权益、保障农民工权益。
5、有法不依、执不严、依然严重,部分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另外农民工本身也不愿缴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障积极性不高,维权意识不强,法律观念不强。
在社会保障实践过程中,非国有企业、单位及企业以种种理由不缴或小缴社会保障费用现象屡屡发生,使很多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阻碍了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实行。
农民工出于自身经济影响,缺乏长远社会社会和维权意识;存在凭。
一切现实生活社会保障运行较难执行,农民工,不缴费或不参加社保,退保现象较多,据社保部调查农民工参保率不足40%,实际数量还要低些。
(四)农民工本身文化、历史、组织原因,城市接受程度影响。
1、农民工本身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职业技能较差不是太高,技术含量较低,组织纪律性不强,也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之一。
2、农民工有参加工会组织及自己组织农民工既老乡团、打工子第组织的影响力较高,没有形成统一的组织,工会组织也没有专门吸纳农民工的组织机构。
“如果农民工一个地方,而没有自己的成为城市流动市民,他没有发生改变,从他的组,他们利益无法向上一级组织反映,各级工会组织,收不到其信息,从角度出发,也同农民工无正式农民工工会组织,也无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组织化管理,从而影响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
3、是对城市文明接受程度有限,基于城市社会排斥和农民工的自我拒绝,加之流动性,大多数农民工在不同城市多工多,但仍然未能真正接受城市文明,并融入城市生活,这对于农民工提升非常不利。
四:
解决农民工权益社会保障问题
重要性,意义: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
首先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
其次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再次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立战略任务。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
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
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表现在:
(1)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社会顺利转型的客观需要。
(2)是城市化战略推进的需要。
合理解决我国城市化的难题,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工给农民工相应的社会保障。
(3)农民工得失悬殊、进退两难的处境使社会主义的公平机制没有得到应有体现,亟待为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
(4)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
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导致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一定的经济意义,表现在: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引导农民工放弃兼业型转移,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可以改善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2)为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必须建立一个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盖所有劳动者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要求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3)可以引导农民工对劳动力流动的投资。
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减少了他们流动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动的间接收益和净收益现值,从而有利于农民工的流动投资。
(4)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5)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维护雇用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企业的发展与长期利益最大化。
4、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有积极意义,表现在:
(1)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时期弥补国有企业职工可能出现的保险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
(2)农民工虽然持农村户口,但他们已与城镇职工一样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体现其公平性。
(3)农民工作为社会边缘人,他们应有社会保障来维护自身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4)从长远来看,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又不会扭曲社会保障一元化目标,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
5、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对农民工自身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1)数量众多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的。
(2)农民工从事的大都是苦、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可能性非常大,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实现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关爱和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人群的需要,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
(4)有利于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引导,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能兼顾其长远利益。
五、解决农民工权益和社会保障的方法:
(一)加大对农民工权益与社会保障方面立法力度,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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