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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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
一、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的目的与功能
司法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
在总结2011年《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达标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科学、系统、可行的阳光司法指数,目的在于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完善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要求,发挥评估指数的导向鞭策作用,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广度,健全司法公开长效机制,真正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
阳光司法指数,对司法公开工作具有监测、评估、引导、规范等功能,可以直观反映和客观监测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状况,也可以及时发现、改进司法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定期发布阳光司法指数,还可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形成一种相互学习借鉴、不断改进工作的累进式发展态势。
二、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的构建原则和方法
(一)原则
1.依法公开。
司法公开,不是法院的权力,而是对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义务承担。
通过选取合理的评估指数并设置适当的权重,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另一方面要求司法公开工作符合司法规律,能够科学反映司法公开现状,不能为公开而公开。
2.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司法公开,应当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为依归,切实保障和满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诉讼和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
3.科学务实。
阳光司法指数既要对司法公开状况作全方位、多角度、综合性的评估,也要尽可能通过一些最具代表性、典型性的指标来真实反映司法公开的实际水平,并兼顾司法指数实施上的可行性、便利性,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方法
1.阳光司法指数的构成及计算方法
阳光司法指数共包括7项一级指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工作机制),和26项二级指数。
指数计算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求得各项二级指数的分值。
二级指数表示为i(i=1,…,n),指数得分表示为Sxi,指数权重表示为Wxi。
第二步,在第一步结果的基础上,求得一级指数的分值。
即其项下各二级指数的得分乘以权重再相加求和,表示为Mx(x=1,…,7)。
其中,立案公开的得分为,庭审公开的得分为,执行公开是,听证公开是,文书公开是,审务公开是,工作机制是。
第三步,根据权重折算出各项一级指数的实际分值。
其中,立案公开的权重为15%,庭审公开为30%,执行公开为15%,听证公开为5%,文书公开为20%、审务公开为10%,工作机制为5%。
第四步,加权汇总。
为一级指数得分乘以其权重,再相加求和,即M=M1×15%+M2×30%+M3×15%+M4×5%+M5×20%+M6×10%+M7×5%。
2.阳光司法指数的实施方法
(1)评估主体。
分为内部组和外部组。
内部组由法院工作人员组成;外部组由受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
(2)评估方法。
内部组和外部组分别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
内部组使用《阳光司法指数评估表》(附件一)进行评估。
先由各被评估法院按照评估表进行自评,再由省高院统一核查评估,得出最终评估结论。
评估表中所涉及的评估项目,由省高院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实施,最后由省高院阳光司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汇总评估结果。
外部组使用《问卷调查表》进行评估。
调查对象分为两组,诉讼参与人组和社会公众组。
诉讼参与人组由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组成,社会公众组由未直接参与诉讼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一般社会公众组成。
受委托的第三方调查机构运用专业的社会调查方法向两组调查对象发放问卷(附件二、三),并将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整合计算。
阳光司法总指数=内部组评分×55%+外部组评分×45%。
(3)评估周期及评估结果的发布。
阳光司法指数的评估和发布周期为每年一次。
各法院的自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完成,并上报省高院。
省高院经核查评定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外发布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报告。
三、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的内容
共包括7项一级指数和26项二级指数,具体如下:
1.立案公开:
规范、便捷、亲民、透明
1.1立案信访窗口便民、标准、规范
该指标主要反映立案信访窗口的各种设施的完备度及便利当事人使用的程度。
具体的计算方式、权重和数据采集方法见附件一(下同并从略)。
1.2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该指标主要反映当事人使用法院案件网上查询系统能否获得及时、准确、完整的案件信息。
2.庭审公开:
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2.1公开开庭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一、二审案件是否公开开庭。
2.2诉讼权利义务和重大程序事项告知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是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以及相关重大程序事项。
2.3定案证据质证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都经过质证。
2.4庭审录像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庭审录像的比率。
2.5庭审旁听便利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的便利情况。
2.6一审陪审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也是反映诉讼民主状况和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2.7诉讼档案查询便利度
该指标反映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及社会公众向法院要求查阅案件诉讼档案的便利情况,主要体现为诉讼档案电子化情况。
3.执行公开:
依托五大系统,加大执行力度和公开程度,有效保障权利实现
3.1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该指标主要反映执行案件网上查询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3.2执行评估、拍卖公开度
主要反映执行案件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的公开程度。
3.3执行措施透明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对当事人财产的重大限制措施时,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
3.4执行款物管理及处置公开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在收取、发放、划拨执行款物,保管、处理执行款物,采取强制管理、以物抵债措施等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的重大执行事项时,是否依法通知或者告知当事人。
3.5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曝光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的情况。
3.6执行裁决听证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对执行案件中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裁决事项举行听证的比例。
4.听证公开:
充分保障非审理程序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4.1听证程序透明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听证是否公开透明。
5.文书公开:
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公开
5.1裁判文书内容公开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判决结案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内容上的实质公开程度。
5.2裁判文书上网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情况。
5.3裁判文书查询便利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公众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便利程度。
6.审务公开:
切实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
6.1法院门户网站透明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法院门户网站是否及时、全面公开法院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信息,以及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2公众开放日开展情况
该指标主要反映公众开放日活动的开展情况。
6.3新闻发布常态化
该指标主要反映建立和落实新闻发布制度,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情况。
6.4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该指标主要反映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情况。
7.工作机制:
从硬件到软件,以及运行机制上有效支持司法公开工作
7.1司法公开的组织保障
该指标主要反映是否成立了司法公开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7.2司法公开工作信息化
该指标主要反映保障司法公开各种设施的信息化程度。
7.3司法公开责任追究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法院是否及时、有效地处理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落实情况的举报投诉。
附件:
一、阳光司法指数评估表
二、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满意度调查问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部分)
三、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满意度调查问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部分)
附件一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表
序号
名称
目的与功能
计算公式
方向
权数
数据采集方法
立案公开(15%)
1.1
立案信访窗口便民、标准、规范
该指数主要反映立案信访窗口的各种设施的完备度及便利当事人使用的程度。
考查窗口是否具备诉讼引导、立案审查、案件分流、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救助服务、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
导诉台和立案窗口是否齐全×20%+公开设施是否齐全×20%+是否免费提供《诉讼指南》及供办事群众休息、书写的场所×10%+司法救助是否规则公开、办理迅速×5%+是否及时安排信访接待及判后答疑×10%+是否有专门人员、场地进行立案调解×10%+基层法院是否设有人民调解工作室等诉与非诉衔接机制(中院、高院此项不扣分)×15%+材料收转是否及时×5%
+
65%
使用省高院立案大厅文明窗口评选中获取的各项数据资料。
1.2
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该指数主要反映当事人使用法院案件网上查询系统能否获得及时、准确、完整的案件信息。
案件审理进度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件数
抽查案件的总数
(抽查案件信息包括案号、立案日期、案由、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时间和地点、案件审理进度等信息)
+
35%
抽查网上案件查询系统中录入的案件信息情况,抽查案件数量不少于30件,民事、行政等各类审判案件各占一定比例。
小计
2
100%
庭审公开(30%)
2.1
公开开庭率
该指数主要反映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一、二审案件是否公开开庭。
基层法院:
公开开庭案件数/依法应当公开开庭的案件数
中级法院、高级法院:
一审公开开庭案件数×30%/依法应当公开开庭的一审案件数+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结案数×70%/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结案数
+
25%
使用审判管理系统中的数据。
2.2
诉讼权利义务和重大程序事项告知率
该指数主要反映是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以及相关重大程序事项。
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和重大程序事项的案件数
依法应当告知的案件数
(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保全裁定、中止诉讼裁定、廉政监督卡等文书送达,以及根据审理进展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如延长审限、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是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重大程序事项需告知双方当事人)
+
30%
从审判管理系统中案件审理各节点上相关文书的种类、内容、送达情况,以及庭审笔录的记载收集数据。
每个法院抽查20件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各类审判案件各占一定比例。
在抽查中只要发现欠缺一项通知内容,该被抽查案件就不能将其计入分子的案件数中。
2.3
定案证据质证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都经过质证。
该项指标的满分为100分,定案证据未经过质证的,每发现一件扣10分。
-
10%
从审判管理系统中的庭审笔录及裁判文书中,查看裁判案件的所有定案证据是否均经质证。
抽查以判决结案的案件30件,其中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各占一定比例。
2.4
庭审录像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庭审录像的比率。
庭审录像数
普通程序案件开庭数
+
5%
直接引用质效评估数据
2.5
庭审旁听便利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的便利情况。
设置同步视频室×20%+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中院、高院此项不扣分)×10%+选择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网络、电视等媒介上直播、录播庭审×20%+社会公众旁听申请的满足率×20%+大法庭的配备×15%+媒体申请采访满足率×15%
+
10%
通过查阅相关工作台账的方式获取数据。
2.6
一审陪审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也是反映诉讼民主状况和透明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案件数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数
+
10%
直接引用质效评估数据
2.7
诉讼档案查询便利度
该指标反映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及社会公众向法院要求查阅案件诉讼档案的便利情况,主要体现为诉讼档案电子化的情况。
电子档案建档数
结案数
+
10%
直接从审判管理系统中提取
小计
7
100%
执行公开(15%)
3.1
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该指标主要反映执行案件网上查询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抽查执行案件信息输入及时准确完整的案件数
抽查案件总数
(抽查案件信息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被执行财产、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听证信息等)
+
20%
网上案件查询系统中获取案件信息录入情况,抽查案件数量不少于30份,民事、行政等各类执行案件各占一定比例。
3.2
执行评估、拍卖公开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执行案件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的公开程度
随机选取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数/(评估、拍卖的案件数-双方协议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数)×40%+公开委托评估、拍卖过程和结果案件数/委托评估、拍卖案件数×60%
+
20%
从执行管理系统中获取评估拍卖相关数据
3.3
执行措施透明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对当事人财产的重大限制措施时,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
查封、扣押、冻结等裁定送达案件数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案件数
+
10%
从执行管理系统中获取有关查封、扣押、冻结等事项的相关文书送达情况(包括公告送达),抽查不少于20件案件
3.4
执行款物管理、处置公开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在收取、发放、划拨执行款物,保管、处理执行款物,采取强制管理、以物抵债措施等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的重大执行事项时,是否依法通知或者告知当事人
告知执行款物管理、处置案件数/执行案件数
+
20%
从执行管理系统中获取有关执行款物管理、处置等事项的记载情况,抽查不少于20件案件
3.5
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曝光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和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的情况
公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案件数/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数
+
15%
从执行管理系统、法院门户网站及征信系统收集数据
3.6
执行裁决听证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对执行案件中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裁决事项举行听证的比例
执行案件听证数
应当听证的执行案件数
(应当听证的执行案件=案外人异议案件数+申请不予执行的案件数+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数+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案件数)
+
15%
从执行管理系统中收集数据
小计
6
100%
听证公开(5%)
4.1
听证程序透明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听证是否公开透明
听证程序做到依法公开的案件数
抽查听证案件数
(主要考查听证程序是否依法公开,包括听证公告、听证回避、权利义务告知、听证结果公开发布等内容)
+
100%
抽查相关案件卷宗
小计
1
100%
文书公开(20%)
5.1
裁判文书公开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判决结案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内容上的实质公开程度,要求文书全面记载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以完整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方法和法院据以裁判的理由。
抽查案件裁判文书内容公开评分总和
抽查裁判文书总数
(对裁判文书内容公开的评分包括:
1.事实认定公开:
应当全面客观地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情况;2.证据公开:
全面、准确的阐述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理由,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论述清晰;3.法律适用公开:
应当准确、完整地阐述法律适用的理由;4.裁判结果公开:
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以上四项内容各占25分)
+
50%
从审判管理系统中抽查,不少于30份,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审判案件各占一定比例
5.2
裁判文书上网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情况。
裁判文书上网案件数/(生效裁判文书总数-依规定不予上网的文书总数)
+
30%
从审判管理系统和法院门户网站中收集相关数据
5.3
裁判文书查询便利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公众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便利程度
该项指标的满分为100分,凡发生一起无正当理由拒绝社会公众查阅裁判文书的,扣10分。
—
20%
查阅各法院诉讼档案台账
小计
3
100%
审务公开(15%)
6.1
法院门户网站透明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法院门户网站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公开法院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信息,以及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门户网站栏目设置齐全、内容充分×35%+门户网站的运行、更新、访问及可用状况×65%
(门户网站的栏目及内容应包含:
法院的地址、机构设置及职责、联系电话、管理制度,诉讼流程,在线咨询平台、投诉渠道及办法,非涉密审判工作情况,裁判文书,重要文件、研究成果等信息)
+
40%
按照《浙江法院关于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考查各法院门户网站的运行、更新、访问及可用状况
6.2
公众开放日开展情况
该指标主要反映公众开放日活动的开展情况
公众开放日次数/高院规定的次数×70%+公众开放日效果明显×30%
+
20%
从浙江法院新闻宣传管理系统收集数据
6.3
新闻发布常态化
该指标主要反映建立和落实新闻发布制度,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情况。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40%+遇重大敏感事件能及时有效引导舆论×60%
+
20%
从浙江法院新闻宣传管理系统收集数据
6.4
自觉接受监督情况
该指标主要反映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情况
重大工作部署的通报×30%+邀请旁听重大案件审理×30%+听取意见和建议×40%
+
20%
查阅相关工作台帐
小计
4
100%
工作机制(5%)
7.1
司法公开的组织保障
该指标主要反映是否成立了司法公开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成立领导小组×30%+设立组织机构×30%+专人负责×40%
+
30%
查阅相关文件、工作台账
7.2
司法公开信息化
该指标主要反映保障司法公开各种设施的信息化程度
按照省高院信息化工作规划具体设置
+
50%
直接引用信息化考核相关数据
7.3
司法公开责任追究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法院是否及时、有效地处理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落实情况的举报投诉
采取责任追究措施的案件数
被举报投诉违反公开规定且经查实的案件数
+
20%
查阅各法院举报投诉台帐
小计
3
100%
合计
26
注:
1、每项二级指标的满分均为100分,一级指标得分为其项下各二级指标得分乘以其权重求和得出。
2、指标1.1、2.1、2.5、3.2、6.1、6.2、6.3、6.4、7.1的计算公式均采取乘法和加法相结合的形式,意味着该指标所包含的n项评估内容分别乘以其权重再相加求和,从而得出该指标的得分值。
各指标所包含的n项评估内容每项满分均为100分,评估主体在评估时应根据数据资料对每项评估内容打分(0分值100)。
3、指标2.3、5.3为负向指标,指标的满分仍为100分,根据被评估法院具体工作情况以倒扣的形式计算分数。
4、指标1.2、2.2、2.4、2.6、2.7、3.1、3.3、3.4、3.5、3.6、4.1、5.2、7.3的计算公式均采取除法的形式,代表了作为该指数评估内容的法院相应工作的得分(x)占满分(xs)的比例,因而在计算该项指数的得分(d)时还应当在除式得分的基础上乘以一个常数M=100。
d=M×。
5、指标5.1的计算公式中分子代表的是各裁判文书内容公开度的总分数,分子代表的是裁判文书的总分数,因而相除的结果是平均分数,无需再乘以常数M=100即是本指标的得分。
附件二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满意度调查问卷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部分)
此次问卷调查是为了您所在地区“阳光司法”状况的评估工作提供评分和参考数据;请您务必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您对自己家乡司法状况的看法和理解来填写问卷,以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感谢您对地区司法工作的支持!
本问卷采取分段计分法对题目进行打分,A为最高分,E为最低分。
请在选择处打“√”。
每道题目请选择1个选项。
具体说明如下:
A— 非常满意或者完全达到要求
B— 比较满意或者较好地满足要求
C— 一般满意或者基本达到要求
D— 不太满意或很少达到要求
E— 很不满意或者从未达到要求
问题
A
B
C
D
E
1.您觉得法院立案接待大厅的功能、设施及便民情况如何?
2.您认为法院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情况,及时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如何?
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
您觉得法院公开审理情况如何?
4.您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公开举证、质证及当庭认证的情况如何?
5.您能否及时、准确、完整地查询到案件审理、执行进度信息?
6.法院执行信息、重大执行措施等应该公开透明。
你认为法院执行公开情况如何?
7.法院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方式和过程是否公开、公正?
8.您对法院曝光“老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信息是否满意?
9.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例外情况,裁判文书应在互联网上公布。
你认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如何?
10.法院网站是对外公布信息的重要窗口。
你对法院的网站建设是否满意?
11.你对法院应对网络和社会舆论的态度和方法是否满意?
12.“公众开放日”是让公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的重要方式,你觉得目前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开展情况如何?
13.您对法院每年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做法是否满意?
14.你认为法院与媒体合作,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的活动开展情况如何?
15.您对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包括门户网站建设、数字法庭建设、远程视频室建设、诉讼档案电子化建设等)是否满意?
16.您对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开通的投诉渠道是否满意?
附件二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满意度调查问卷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部分)
此次问卷调查是为了您所在地区“阳光司法”状况的评估工作提供评分和参考数据;请您务必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您对自己家乡司法状况的看法和理解来填写问卷,以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感谢您对地区司法工作的支持!
本问卷采取分段计分法对题目进行打分,A为最高分,E为最低分。
请在选择处打“√”。
每道题目请选择1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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