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研究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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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研究会
一、关于“大连市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研究会”
根据市政府朱程清副市长“要加强家庭教育和儿童发展研究,引领我市青少年儿童和家庭教育健康发展”的指示精神,由教育学院等单位牵头发起,经市社科联批准、市民政局注册的“大连市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研究会”将于3月底召开成立大会。
本会以促进青少年儿童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家庭教育研究和青少年儿童成长研究为主要内容,以探求青少年儿童成长规律为主线,以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开展专家培训等为主要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科学家庭教育知识,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促进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二、章程
大连市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大连市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域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以青少年儿童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家庭教育研究和青少年儿童成长研究为主要内容,以探求青少年儿童成长规律为工作主线,以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开展专家指导、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等为主要形式,深入开展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积极开展系列化、项目化、多样化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惠及广大家长和青少年儿童,为促进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8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专业性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课题研究与实验;
(二)提供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专业指导;
(三)组织各类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公益活动;
(四)提供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咨询服务;
(五)开发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资源;
(六)建设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网络平台。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教学研究和培训机构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凡符合入会条件的本市从事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士,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家庭教育、青少年心理研究等方面有一定成果的专业人员;
(四)热爱家庭教育工作,高度关心青少年健康幸福成长的家庭教育工作者和热衷于家庭教育工作的中小学生家长及学前儿童家长;
(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中等和高等院校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六)单位会员中的个人成员欲成为本会个人会员者,须另外履行申请入会手续。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条除第
(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维护本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审议和决定理事会提请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大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特邀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和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大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三届。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大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秘书处各部门设置方案;
(三)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秘书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连市青少年儿童家庭教育研究会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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