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考核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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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考核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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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考核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三章采煤“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四章掘进、巷修“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五章打眼放炮“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六章通风、瓦斯、防尘、安全监控“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七章防突“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八章防火“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九章防治水“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章机电、运输“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章 其他“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二章附则
“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章必究、从严治矿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止违章,消除隐患,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三违”人员和安全隐患,做到安全处罚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减少或避免安全罚款的随意性,根据矿委会讨论研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本《细则》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
3、安全罚款必须在查明事实后,依据《细则》的规定进行罚款。
4、安全部门负责主持全矿的安全罚款,生产技术部、通防部、机电部、调度室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科室的业务性质及保安职责进行必要罚款。
各业务科室在查清事实后,由安全部出据罚款凭证。
5、各类安全罚款由安全部开罚单,罚款的处理办法:
(1)对个人罚款,由安全部负责开具罚款单,分管领导签字。
月底安全部负责统计与罚款单一同交由矿安全部门负责人,罚款从工资中扣除,罚款金额进入矿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2)对单位的罚款,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经矿委会讨论通过后,进行罚款处理。
(3)对所得的款项,由安全部设专人登记建账管理,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4)对每月的所有罚款必须在矿公开栏进行公布张贴。
第二章安全管理“三违”行为的处罚
6、采掘工作面及各类工程施工无规程、无措施或规程措施不按要求会审,签字手续不全或规程措施和现场不符,除停止作业外,对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及主要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7、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停开工、过老空、旧巷、石门、断层、巷道贯通、探放水、瓦斯排放、采、掘设备入井、安装、回收、处理冒顶等险、难、重点工作无安全技术措施,罚主要技术负责人与相关科室负责人各500元。
8、各类规程、措施、停、开工、复工、贯通等通知单必须按规定时间下发,不按时间下发,罚主管业务的人员300元。
9、施工前不向职工贯彻、落实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且由技术部负责组织学习考试,罚技术部负责人和施工队长各500元。
10、对无规程措施进行施工、开工,安监人员不制止,罚安监员200元。
11、采掘工作面“三图一书”,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罚技术部门200元(技术部门负责落实到个人)。
12、初放、收尾,大型设备入井等险、难重点工作跟班领导未跟班,罚当班跟班领导500元;跟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晚下井、早升井,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3、处理机电运输事故、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无报告、无专人指挥,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14、生产技术科必须根据设计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探放水工作,安排不到位或探放水工作不及时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15、安全部或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拒不执行,第一责任者停工处理并罚款1000元,由此导致的事故另行处理。
16、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无理阻挠安监或职能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用暴力威胁、侮辱、殴打安监人员,罚单位1000元,罚主要责任者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作开除处理。
17、当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或较大隐患时,跟班矿长、安监员、瓦检员、班组长在险情、隐患未排除之前离开现场,各罚款1000元。
18、在政府行管部门、公司、矿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达标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预期不彻底整改,且在第二次检查中仍然发现,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每条问题罚款50元。
19、当班的跟班领导、安瓦员及各类特殊岗位工种无故不按时上岗,班中脱岗、班中睡觉,每次罚款500元。
20、井上、下各类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随意操作,除停止工作外,罚责任人100元。
21、发现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罚责任者1000元。
22、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调离工作岗位。
23、各机房等要害场所没有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各类台账,给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章采煤“三违”行为的处罚
24、采煤队组在施工、安装、检修前未组织作业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采煤队队长罚款200元;对漏学者不补课的,每漏学1人对采煤队长罚款50元;不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指挥生产的,对违章指挥者罚款500元;回采不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施工作业,对违章者罚款500元;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出现重大“三违”行为的,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
25、回采工作面、残采工作面无值班队长或副队长跟班,对责任队长罚款100元。
26、回采工作面端头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对队长罚款100元。
27、回采工作面超过最大控顶距采煤,每次对队长罚款200元。
28、液压泵维护保养不好,漏油,压力表损坏,带病运行的,未进行及时处理的,对使用跟班队长罚款100元。
29、液压泵站文明卫生差,漏液,加水、加乳化液不及时的,对跟班队长罚款50元。
30、液压泵站压力达不到15Mpa(以煤矿安全规定的标准)的,乳化液浓度达不到3%的,对跟班队长罚款50元。
31、回采工作面的棚子、端头支护及临时支护的架设方式和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对作业人员罚款20元。
对不合格支架未督促整改的,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
32、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无压柱,对跟班队长每次罚款50元。
33、跟班队长到达生产现场后不事先进入工作面全面检查安全、排除隐患就安排工人作业的,罚跟班队长100元。
工人不执行敲帮问顶,属操作者个人违章,每次罚款50元。
34、进风巷和回风巷材料堆放不整齐,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属拖料工违章,对采煤队每次罚款200元。
35、工作面尾架回收距最后一个眼不能超过3m,违者每次罚采煤队500元。
安全员现场监管不到位,对安全员罚款100元。
36、煤斗或溜煤眼上口无防坠设施,属使用队队长违章,每次罚款500元。
37、处理煤斗或溜煤眼堵塞未按技术副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进行,对当班值班队长和作业人员各罚款50元。
38、回采工作面缺支柱,对跟班队长处20元/根的罚款。
39、支柱无防倒绳,对跟班队长处20元/根罚款,使用不合要求的罚款20元。
40、回采工作面使用失效单体支柱未及时更换的,对跟班队各罚款20元/根。
备用材料达不到《作业规程》的要求,每次罚队长100元。
41、工作面坡度大、压力集中地段未按《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支护的,对队长、跟班队长各罚款200元。
42、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超前20米清理不净,对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并由跟班队长落实,并安排清理干净。
43、断梁、拆柱、悬矸或空帮、空顶作业,未及时做出处理的,对班组罚款200元。
由跟班队长落实,并责令清理干净堆放整齐,整改到位。
44、采面上、下安全出口超前20m范围内无超前支护或支护不完整,对队长作出罚款500元。
45、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通风防尘设施、机电设备、电缆摆放悬挂完好整齐,如设备设施、电缆等损坏或不规范,除赔偿外并对采煤队罚款500元,并责令整改好。
46、回采工作面回柱放顶不按由下而上,由里向外依次逐架进行、不用拔柱器或不挂上、下挡矸竹帘,每次对放顶作业人员罚款50元。
走向支护工作面放顶不先支后撤的,每次对作业人员罚款100元。
47、必须保证安全出口支护完整,保持畅通无阻,存有隐患不及时处理罚班组200元,由作业队长落实,并责令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48、整修回撤下来的材料、杂物不及时外运或不按要求堆放,罚当班班组100元,罚款由作业队长落实,并立即责令整改到位。
安监员监管不到位,罚款20元。
49、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柱,不按规定架设、或架设不合格,每一棵罚款20元,由作业队长落实,并责令整改合格。
50、空顶距不符合作业要求,对采煤队罚款100元,
51、乳化液压泵司机必须坚守岗位,未接到通知开泵、空载运行、乳化液箱长流水,对液压泵司机罚款100元。
52、乱动液压胶管造成损坏,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3、泄压的单体支柱或者断裂铰接梁不及时更换,对班组、跟班队长各罚款100元。
54、未经批准用单体液压支柱顶电机或其它设备,将对操作者罚款50元,如造成损坏将赔偿设备价值。
55、风煤钻使用完毕后,应收到指定地点盘放好,并关闭压风,否则对打眼工罚款50元。
56、采煤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不进行人工强制放顶,罚500元。
57、排放水或接近积水的老窖、采空区的巷道,不执行探放水措施或超距离进行采掘作业,罚生产技术主管、施工责任人各300元。
58、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采煤队2000元,主要责任人500元,安全检查员、瓦检员未加以制止各罚款500元。
第四章掘进、巷修“三违”行为的处罚
59、架棚巷道空顶作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的,每项对队长罚款50元,要求立即整改而未整改的,每次罚款100元。
60、砌碹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壁后充填不实,每平方米范围内超过三处重缝及干缝瞎缝,对队长罚款500元。
旋碹清基未到底、厚度与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次对队长罚款500元。
61、放炮前不加固当头支架,冲倒棚子不及时支护,每次处罚队长100元罚款。
62、掘进巷道贯通出现误差,中腰线相差500mm-1m,对责任人罚款500员,大于1m,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经矿委会研究,加重处理。
63、两巷贯通相距25米前,测量人员未提供准确图纸并未下达联系通知单,对测量负责人罚款100元;技术部门未编写贯通安全措施,对主管技术负责人罚款100元;有措施未执行的,对作业队长罚款100元。
64、巷道贯通相距25米前,测量部门不通知通风部门事先作好调整风流准备工作,属测量部门违章,贯通后通风部门未及时调整好通风系统,属通风部门违章,每项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65、掘进巷道需要维修时,不先送风,不检查瓦斯,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均属区队长违章指挥,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6、维修倾角大于25度以上的上山和下山,无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属违章指挥,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7、跟班队长和作业组长到达生产现场后不事先进入工作面检查安全、排除隐患就安排工人作业的,每次罚款50元。
掘进工作面未敲帮问顶,危石未处理就作业的,对队长罚款50元。
68、掘进工作面前掘后堆,堵塞巷道超过三分之一的,对队长罚款200元。
69、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处(次、根)罚款50元。
70、背帮刹顶不实、空顶背板数量达不到规程措施要求的,每次对队长罚款100元。
71、支架间撑木或拉杆不全或不合格,每少一根根罚50元。
72、锚喷巷道锚杆角度、托板不贴岩面松动、外露长度超标、未起支护作用等,每根罚50元,人为将锚杆锯短每根罚200元;网片搭接不符合规程规定罚100元/张。
73、架棚巷道柱窝达不到《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每处罚50元。
74、靠近掘进工作面迎头10m长度内的支架在放炮前不加固,罚班长100元。
75、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的巷道断面、支护要求水沟尺寸等施工,如断面不够、架设支柱不合格、墙体厚度达不到要求等,将对队长罚款1000元,并返工达到要求。
76、掘进工作面放炮后,经瓦斯检员检查瓦斯,同意施工后,班长必须先到作业地点处理安全后,方能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否则对班组罚款50元,罚款由作业队长落实。
77、掘进工作面锚网支护,没有按作业规程要求打顶锚挂网或两邦锚杆挂网或锚杆失效,没有重新补打的,对队长罚款100元,安全员罚款50元。
78、掘进工作面开掘下山时,未按规程规定安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或未正常使用,并确保灵活可靠,提升运输时,人员撤到躲洞或安全地点,如没有撤出工作面处罚队长200元,安全员监察不到位罚款100元。
79、掘进工作面开掘上山,必须打好安全挡,固定可靠,如没有设置罚队组200元,安全员监督不到位罚款100元。
80、各作业地点使用的调度绞车必须固定牢固可靠,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非操作人员严禁操作,否则,将给予50元罚款。
81、掘进工作面轨道两侧堆放材料、设备及卫生状况脏、乱、差,对队长罚款200元。
82、掘进工作面轨道不按规程规定完整铺设枕木,轨道连接不用道夹板或螺栓,高低偏差较大。
铺设质量较差,罚款100元/处,由作业队长落实。
83、作业人员撞到支架损坏通风设备,机电设备、电缆等生产安全设施,视情节轻重,罚款责任人200~500元,罚款由作业队长落实。
84、作业人员施工时,不按中线、腰线施工,随意抬高或偏低支架造成水沟积水、工程质量不合格,罚款500元。
由作业队长落实,并责令整改。
85、施工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敲邦问顶”若造成人员工伤,设备材料损坏,对队长处以1000元罚款,安全员现场监督不到位罚款500元,并追究事故责任。
86、巷道维修人员违反操作程序或多处拆换,罚队长1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安全员监督不到位处罚100元。
87、巷道维修人员,维修前没有对施工地点前后5米范围的支护进行有效加固,对队长罚款200元,安全员罚款100元。
88、巷道拆换支架作业,要安排有经验的工人同时监视顶板并找好撤退路线,设好警戒,对没有监视、撤退路线不畅通等,对施工人员罚款100元/人,罚款由作业队长落实,安全员罚款100元。
89、巷道出现板皮断裂、支柱变形、巷道变形严重,维修人员施工结束后,未进行接顶、背邦、活面岩未撬掉,煤矸未清运等。
对队长罚款100元,,并责令整改合格。
90、严格执行由外向里,从上往下的维修原则,上部维修需在下部设置2~3处挡闸。
严禁前面掘进,后面拆换维修,否则将对队长罚款100元,安全员罚款100元。
91、巷道施工或维修时架设支架不及时,未采取超前支护,空帮空顶,罚施工队长200元,未向调度室汇报,罚款安全员100元。
92、矿车通过风门时,用矿车撞击风门或其它方式使风门损坏,给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93、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施工队2000元,主要责任人500元,安全检查员、瓦检员未加以制止各罚款500元。
第五章打眼、放炮“三违”行为的处罚
94、放炮作业无《放炮说明书》的,对技术负责人罚款100元;不按《放炮说明书》规定放炮的,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各罚款100元。
95、火药放在猴车、皮带上运送,属放炮员和机车司机违章,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96、打干眼、打残眼,用风、水吹洗瞎炮、用挖耳子、羊角、炭扒等金属器具挖瞎炮或残炮的,每项次对操作人员罚款200元。
9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停止用电煤钻打眼、掘进工作面发现有透泥透水预兆不立即停止打眼、钻孔接近老空预计有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涌出时不立即停止打钻的,均属打眼工违章,每次对责任人员罚款100元。
98、地面放炮未经公司安监通防部或公安部门批准的,每次对单位罚款5000元,并对违章指挥者罚款500元。
99、雷管、炸药混装混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火药箱不上锁,并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靠着机电设备存放火药和加工引药等,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00、放炮员放炮钥匙不随身携带属放炮员违章,每次对放炮员罚款50元。
101、装配引药不用竹、木尖而用铁尖扎眼或用雷管直接插入,每次罚款50元;炮眼装药不用竹、木炮棍而用钢钎,放炮不填炮泥和水炮泥等,每次对放炮员罚款20元。
102、掘进工作面边打眼边装药,每次罚款100元;采掘工作面装药时雷管脚线不扭结、短路盘放于眼口每次罚款20元;放炮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次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103、石巷掘进工作面不执行全断面一次起爆,回采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放炮,属放炮员违章,每次罚款100元。
104、安排无证人员或失效放炮资格证人员放炮的,对安排者罚款200元。
105、放炮不使用专用放炮器启爆的,每次对放炮员罚款200元;使用不合格放炮器启爆的,每次对放炮员罚款20元。
106、放炮不撤人、不设置警戒、不拉线挂牌、不清点人数的,对当班队长罚款200元,并对放炮员罚款500元。
瓦检员在现场未制止,罚款200元。
107、放炮时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通电、启爆多人操作或放炮员不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的,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放炮员不持证上岗的,每次罚款20元,无证人员放炮的每次对放炮者罚款100元。
108、、处理瞎炮、残炮时,跟班队长不在现场直接指挥、不按《规程》要求处理的,对跟班队长和违章者每次各罚款200元。
109、放炮母线长度不够,对放炮员和跟班队长罚款200元。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放炮母线,多头巷道相邻掘进时放炮母线不随用随挂和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
110、放炮冲倒支架不及时处理继续放炮的,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111、违章放糊炮、明炮,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112、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而安排放炮的,对跟班队长罚款100元。
113、放炮时,放炮母线与放炮器的联接,不使用放炮器的联线螺丝紧固母线的,每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114、放炮员不按规定的容器领送火药以及雷管火药混装、混运,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15、火药、雷管不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火药、雷管箱内,乱扔、乱放一次罚款200元。
116、火药、雷管箱不上锁,罚款100元。
117、用矿车、刮板输送机、胶带运输机运输火工产品,每次罚款500元;出现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8、不执行火工产品的领退制度,井下私藏火工品或升井后不及时退库,带回宿舍存放的罚责任人500元。
119、火工品丢失罚款1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20、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穿化纤衣服一次罚款100元,并停止作业,责令当班升井,更换。
121、携带矿灯进入地面爆破材料库,罚责任人100元。
库管员未制止,罚款100元
122、用煤沫、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封堵炮眼,或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每眼罚款50元。
123、放炮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一次罚款200元。
124、放炮时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25、放炮员将放炮器钥匙交给他人或绑在放炮器上不执行自联自放;2人以上进行放炮母线的脚线连接,通电工作,放炮员连线时,放炮母线不扭结或不从放炮器上摘下,一次罚款200元。
126、爆破母线和连接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34条的规定,罚款100元。
127、放炮线有明接头一处罚款100元。
128、放炮员放完炮后,不及时填写记录或弄虚作假,跟班队长不在火工品使用栏签字,致使火工品流失,对放炮员、跟班队长各罚一发雷管100元,一节炸药100元,情节严重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29、对井下偷盗、私藏雷管、炸药者、放炮后不汇报,经查出,将对偷盗或私藏者、放炮员进行处罚1000元,并追究法律责任。
130、井下放炮员必须有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任何人员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如有违反将罚款500元。
131、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降尘制度,放炮使用水炮泥和足够的黄泥,黄泥充填数量不够,对跟班队长、瓦检员、放炮员各罚款100元。
132、放炮前,跟班队长没有向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10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安瓦员20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0元。
133、放炮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放炮距离必须符合规定。
严禁用雷管脚线、铁丝做放炮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用其它裸线代替,每查出一处罚款200元。
134、违反放炮距离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安瓦员及跟班队长各100元。
135、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用道钉、抓钉、铁丝等作放炮器钥匙,放炮母线未并联,雷管脚线未并联,放炮时,没有发出放炮警号,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放炮母线摘下来并联;每一项罚放炮员100元。
136、跟班队长不按规定程序清点人数下达放炮命令或因此造成事故,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情节严重应负法律责任。
137、不听警戒员劝阻闯入警戒区域的罚款1000元,并作开除处理,警戒员不经跟班队长呼唤,擅自解除警戒,罚款100元。
造成事故,并追究法律责任。
138、炮眼未按规定掏粉尘就装药,未使用竹木炮棍装药;炮眼封泥不满或不装水炮泥、黄泥、水炮泥不到位;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放炮员对当班留下的残炮;剩炮不向下班交代清楚。
对上述违章行为每一项罚款放炮员200元、安瓦员100元。
139、放炮线接头必须用接线盒进行连接,采面放炮母线谁放谁收,不准设置固定放炮线,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安瓦员各罚款50元。
140、放炮母线不能吊挂在电缆的同侧,避开导电体,不能付设在抽放管路上,否则对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六章通风、瓦斯、防尘、安全监控“三违”行为的处罚
141、不按规定及时编制通风设计和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的、没有定期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分析的、没有定期绘制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防尘系统图的,对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部门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142、主要通风机停风不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对当班司机、监控员各罚款50元;调度员接到主要通风机停风的汇报后不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对当班调度员罚款100元。
143、使用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无局部通风设计,罚总工程师50元。
144、局部通风机无专人管理,对当班责任人罚款50元。
145、临时停工停风地点不设置栅栏,不揭示警标,不检查瓦斯,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46、长期停工停风的盲巷不及时封闭,不揭示警标,采空区在回采结束后15天之内不打好永久性密闭,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停电检修不通知掘进当头人员,打开风门不关,每次对违章人员罚款200元;破坏通风设施、擅自打开盲巷栅栏或密闭的责令按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147、井巷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不停工、不撤人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撤人、随意拆脱风筒和改变风流方向,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48、矿井井下防尘系统不完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1、采煤工作面运煤线各转载点无喷雾洒水装置或有装置不能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14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不定期清洗,采掘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安设防尘洒水管路或有管路不定期洗尘,导致煤尘堆积飞扬超标准,每次对责任队队长罚款100元。
150、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测风、测尘,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51、不及时填报和审阅“一通三防”报表属通风技术员和测风员违章,每次罚款100元;“一通三防”报表弄虚作假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5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管理质量差,石巷风筒吊挂线不到头,吊挂不符合要求,破口多不及时修补,接头不符合要求,急弯不使用弯头,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风筒出口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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