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员工干股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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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员工干股制
干股分红权激励制度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高管人员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员工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决定实施优秀员工干股分红权激励制度。
一、实施干股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条件及激励基金的金额实施条件
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利润目
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工龄及绩效情况,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优秀员工。
在实现公司当年利润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当年度净利润的%
核算提取分红权激励基金。
公司利润目标实现的,开始实施当年度的分红权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
利润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公司领导层审议决定,可对公司利润目标
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
(2)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
(3)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5)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
二、激励对象及资格条件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公司的优秀人才,包括下列人员:
(1)高层管理人员:
具有一年以上(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或有高级职称的核心管理层(如销售经理、财务经理等);
(2)中层管理人员:
具有二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担任中层管理职务的人员;
(3)基层工作人员:
具有三年(含)以上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并获得两次以上公司优秀员工称号的员工,或者拥有独特专业技能处于关键岗位的骨干员工(如业务主管等)。
三、激励对象的当期股权持有数量
确定干股持有数量时,一般可以把持有股权分为岗位股、绩效股和工龄股等,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划分等级和数额。
换句话说,根据干股激励对象所处的职位、工龄长短以及绩效情况,来确定其当年应持有的干股数量。
第一,确定岗位股
岗位股是指公司根据干股激励对象在公司内所处不同职位而设定的不同股权数量。
一般来说,在同一个层次的激励对象,其职位股权可有所不同,但波动应控制在一个较小范围内。
每年年初,对于上述三类虚拟股权激励对象,先根据其所处职位确定他们的职位股基数。
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岗位分配系数分摊
激励基金。
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由公司与激励对象分别签订《分红权激励协议》。
具体岗位享有干股分红比例系数如下:
序号
岗位名称
人数
岗位分配系数
1
总经理助理
1
4%
2
人事经理助理
1
3%
3
业务经理
1
3%
4
监管经理
1
3%
5
财务经理
1
3%
6
仓库经理
1
3%
7
仓库副经理
1
3%
8
仓库经理助理
1
2%
9
业务主管
1
2%
10
人事专员
1
1%
11
法务专员
1
1%
12
财务会计、出纳
1
1%
13
扣件组组长
1
1%
14
仓库监管
1
1%
15
收发员带班
1
1%
16
收发员
1
1%
17
门卫
1
1%
18
焊工
1
1%
19
叉车司机
1
1%
20
厨师
1
1%
第二,确定绩效股
绩效股是指公司根据股权享有者的实际个人工作绩效表现情况,决定到年底是否追加和追加多少的干股。
每年年初,公司预先确定三种股权享有者的年度考核绩效指标;每年年末,根据绩效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分别确定最终增加的股权数量(增加股权数量=本人职位股基数×绩效完成程度×50%)。
另外,公司规定一个享有绩效虚拟股权的最低绩效完成比例限制,例如,当年绩效完成情况低于90%的人员,取消其享有当年绩效股的资格。
第三,确定工龄股
可以依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服务年限,自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到岗之日起至每年年末,按照每年100股的标准增加股权数量。
第四,计算股权数额
将上述三类股权累加,为该股权享有者的当年股权数额。
遇到特殊情况,如对公司有特别重大贡献者,其具体干股数量的确定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交由公司管理层决定。
四、各职能级评议要素及重点
职能等级
主要评定要素
高层
中层
基层
发展潜力
√√√
√√√
√
对目标的贡献
√√
√√
√√
工作
能力
思维能力
√√√
√√
√
人际技能
√√
√√
√
技能
√
√√
√√√
劳动态度
√
√
√√
五、激励基金的发放
对激励对象当年可分配的激励基金,按照3:
3:
4的比例分三期发放:
第一期发放30%,于支付。
第二期发放30%,于支付。
第三期发放40%,于支付。
在分期发放可分配激励基金时,激励对象应不存在规定的分配资格丧失的情形,否则,公司有权取消其剩余可分配激励基金的分配资格。
六、任职期限内,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决定取消已获分配的全部激励基金,由其将已获分配的激励基金全数返还给公司,并取消其剩余可分配激励基金的分配资格:
(1)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未获公司同意,擅自离职或辞职的;
(3)违反劳动法等法规规定,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退、解雇的;
(4)严重违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激励对象不再参加当年度的激励基金分配,已分配尚未发放的激励基金仍按规定的发放期限发放:
(1)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公司同意时;
(2)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解聘时;
(3)劳动合同期满,若公司提出不再签约时;
(4)激励对象退休时。
八、激励对象在任期内丧失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死亡时,激励对象可分配的激励基金可立即兑现,激励对象的代理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理。
九、干股持有者的股权数量变动原则
由于职位和绩效等因素的变动,使得持有人的股权数量发生改变。
职位变动时,职位股的干股基数随之调整;随着员工工龄的增加,其工龄股也会逐渐增加;对于员工离职的情况,非正常离职(包括辞职、辞退、解约等)者干股自动消失;正常离职者可以将股权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现金发放给本人,也可按照实际剩余时间,到年终分配时参与分红兑现,并按比例折算具体分红数额。
如果股权享有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降级待岗处分等处罚时,公司有权减少取消其分红收益权即干股的享有权。
十、干股性质转化原则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和股权享有者的岗位变动情况,公司必然会面临干股的性质转化问题。
原则上讲,干股持有者可以出资购买自己手中的干股,从而把干股转换为公司实股。
在转让时,公司对于购股价格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
在公司干股性质转化时,经干股享有者申请,可以出资购买个人持有的不低于50%的股权,将其转换为实股,公司对于购股价格给予不高于实有股权每股净资产现值的9折优惠。
十一、虚拟股份的分红办法和分红数额
公司内部建立分红基金,根据当年经营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对照分红基金的提取计划,落实实际提取比例和基金规模,并确定当年分红的基金规模的波动范围。
如果分红基金在利润中的提取比例,是以前一年的奖金在公司净利润中所占比例为参照制订的,为了体现干股的激励性,可以把分红基金提取比例的调整系数定为1~1.5。
假如在实行干股激励制度的上一年度,公司净利润为114万元,上年年终奖金总额为6.58万元,则首次分红基金提取比例基准=(首次股权享有者上年年终奖金总额÷上一年公司净利润)×(1~1.5)=(6.58÷114)×(1~1.5)=5.8%×(1~1.5)
则最高线:
5.8%×1.5=8.7%
中间线:
5.8%×1.3=7.5%
最低线:
5.8%×1.0=5.8%
而首次分红基金=虚拟股权激励制度的当年公司目标利润(例如200万元)×首次分红基金提取比例,分别对应如下:
最高线:
200×8.7%=17.4万元
中间线:
200×7.5%=15万元
最低线:
200×5.8%=11.6万元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本着调剂丰歉平衡收入的原则,还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当期分红和延期分红相结合的基金分配原则,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经营的波动性对分红基金数额变动所带来的影响。
假设公司当年分红基金数额为15万元,其将当年分红基金的85%用于当年分红兑现;当年分红基金的15%结转下年,累加到下年提取的分红基金;以后每年都按照这个比例滚动分红基金。
十二、干股的每股现金价值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出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
干股每股现金价值=当年实际参与分配的分红基金规模÷实际参与分红的虚拟股权总数。
首先,确定参与分红的股权总数,即加总所有股权享有者当年实际参与分红的股权数量,得出参与分红的股权总数。
然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每股现金价值。
实行干股激励制度的第一年,假定其当年实际分红基金数额为12.75万元,而当年实际参与分红的干股总数为115800股,所以根据公式,其当年干股每股现金价值=127500元÷115800股=1.10元/股。
十二、干股持有者的具体分红办法和当年分红现金数额
将每股现金价值乘以股权享有者持有的股权数量,得到每一个股权享有者当年的分红现金数额。
若某员工持有的股权总数为5800股,则其当年可拿到的虚拟股权分红数额=1.10元/股×5800股=6380元。
员工应按照当年分红兑现:
结转下年=90%:
10%的比例结构滚动分配分红现金,即当年发放分红现金的90%部分,剩下的10%部分计入个人分红账户,然后结转到虚拟股权享有者下年的分红所得中。
十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决议方式终止干股分红权激励制度:
(1)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情况;
(2)因经营亏损导致停产、破产或解散等重大经营困境;
(3)通过公司决议停止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
分红权激励协议
甲方:
郑州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使
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股份:
指郑州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2)虚拟股:
指郑州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3)分红:
指郑州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总股份%的虚拟股。
(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分配虚拟股的利润;
(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所持虚拟股份应得的分红利润。
三、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按照3:
3:
4的比例分三期发放:
第一期发放30%,于支付。
第二期发放30%,于支付。
第三期发放40%,于支付。
四、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五、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开始,并于 年 月 日届满;
(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合同终止。
(1)合同终止:
a.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五
(2)条规定续约;
b.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2)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七、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八、违约。
(1)如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7条之规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的解决。
(1)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2)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规定。
(1)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3)合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合同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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