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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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和任务;刑法的体系与解释,刑法的概念,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上的刑法刑法典。
广义上的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刑法的根据,刑法第1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法律根据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刑法第2条具体地说,我国刑法的任务是: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我国刑法典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刑法典第一编是总则,共5章;第二编是分则,共10章;第三部分是附则,即刑法第452条。
章下是节。
节(章)下是条。
条下是款。
款(条)下为项。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前段、中段、后段;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
但书,1.对前段的限制;2.对前段的例外;3.对前段的补充。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的种类: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有权解释;无权解释,刑法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可以分为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的真实含义。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禁止轻法溯及既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重要的刑法原则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
例: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
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甲、乙分别构成什么罪?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领域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
领陆;领水;领空;我国的船舶、航空器(旗国主义);我国驻外使领馆。
“法律有特别规定”,1.刑法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性的规定。
刑法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法律有特别规定”,3.香港、澳门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
4.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
行为地与结果地相分离,刑法第6条第3款: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国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刑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中国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刑法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这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当受刑罚处罚。
中国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刑法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或起诉或引渡原则适用的是国内刑法,而不是国际公约,下列几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中国人在外国犯罪2种情况外国人在中国犯罪2种情况外国人在外国犯罪3种情况,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中国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如果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且没有过追诉时效,新刑法有溯及力。
3.新刑法施行前,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998年最高检司法解释,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第五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2.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刑法第98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犯罪的分类,亲告罪(5种):
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相对亲告罪;侵占罪绝对亲告罪。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通说四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第六章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犯罪客体的分类,直接客体:
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单一客体、复杂客体,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人。
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人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和危害结果;(举动犯、危险犯)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必备要件选择要件,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持有。
作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为刑法禁止的积极活动。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消极的不履行。
构成要件:
()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定义务。
()职务上、业务上的义务。
()合约行为引起的义务。
()自己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犯的类型,()纯正不作为犯。
如:
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纯正不作为犯。
如:
故意杀人罪,第三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
指事物内部的,对结果的发生起根本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
指事物外部的,对结果的发生起非根本的、非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介入他人或者被害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的前行为为发生危害结果提供了条件,一般可以认为有因果关系。
如果前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作用,纯粹由后来的介入因素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就成立因果关系的中断。
第八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我国刑法采取三分法,()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2款: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1款: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运用,故意伤害罪,包括: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理的原则。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刑法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刑法第18条第4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刑法第31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双罚制;单罚制,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的。
2.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的罪过(即故意和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必备要件选择要件,犯罪故意,刑法第14条第1款: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过失,根据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不同,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有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行为时有无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同:
二者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异: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不反对;过失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反对、排斥的。
无罪过事件,刑法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同:
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也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
异: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且有能力预见;意外事件的行为人无法预见危害结果,该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第四节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
1误认无罪为有罪。
2误认有罪为无罪。
3对定罪量刑的误认。
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1对客体的认识错误对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3对行为的认识错误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2)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
4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第十章正当行为,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即行为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
2必须有正当的防卫原因。
不法侵害3必须有适当的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的条件,4必须针对特定的防卫对象。
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5必须有合适的防卫限度。
刑法第20条第2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
紧急避险的条件,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2紧急避险的原因条件。
避险的原因:
存在危险。
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即:
危险正在发生。
紧急避险的条件,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
即:
紧急避险必须是在不得已的紧急情况下才可以实施。
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避免本人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紧急避险的客体条件。
即:
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条件,6紧急避险的限度。
即: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的标准:
构成要件说。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遂的类型,根据实行的程度,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按照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消极中止;积极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的中止,如果共犯全部主动中止犯罪,都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部分共犯主动中止犯罪,这些主动停止犯罪的人只有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或者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才成立犯罪中止。
主动停止犯罪的共犯如果成立中止,中止只及于自己。
如果他们在预备阶段中止,其他人成立犯罪预备;如果他们在实行阶段中止,其他人成立犯罪未遂。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必须是二人以上。
(2)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有刑事责任能力。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的划分,一般采用四分法:
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从犯分为两种: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帮助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每个人都要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第十三章一罪与数罪,实质的一罪:
想象竞合犯;继续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惯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
第十五章刑罚概说,刑罚的目的:
特殊预防;一般预防。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关于管制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新)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拘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2天。
拘役犯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
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
死刑缓期执行,适用死缓的条件:
1.罪该处死。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死缓的适用,可能产生三种结果:
1执行死刑。
2减为无期徒刑。
3减为有期徒刑。
附加刑,罚金刑的缴纳方式:
按照缴纳;强制缴纳;减免缴纳;随时追缴。
剥夺政治权利,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1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原判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没收财产,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如果没收全部财产,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一种资格刑,它剥夺的是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驱逐出境独立适用时,应当立即把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中国国(边)境;附加适用时,应当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把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中国国(边)境。
主刑与附加刑,生命刑:
死刑。
自由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财产刑:
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量刑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应当减轻、免除: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中止;胁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免除:
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
未成年犯。
可以免除:
犯罪较轻又自首。
刑法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可以减轻、免除:
在外国受过刑罚;重大立功。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犯罪预备。
可以从轻、减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犯罪未遂;自首;立功。
应当从重:
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在(同档)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注意:
这里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减轻处罚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理由。
3刑法第63条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累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法律后果。
1.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自首,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也称为余罪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法律后果,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立功,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重大立功的标准,因行为人的立功表现而得以侦破查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
对立功者的处罚,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数罪并罚,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吸收原则。
数罪并罚,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先并后减,数罪并罚,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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