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武器公约的问题困境与对策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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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武器公约的问题困境与对策思考
《生物武器公约》的问题、困境与对策思考
【原文出处】国际论坛
【原刊地名】京
【分类名】国际政治
【英文标题】TheProblems,DilemmasandSolutionsofBWC
【保留字段】本文系教育部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中国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应对能力建设研究”(项目号08JZD0021)的系列成果之一。
【作者】晋继勇
【作者简介】晋继勇,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杭州310058
【关键词】《生物武器公约》/生物恐怖/全球生物安全
《生物武器公约》的执行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全球生物安全。
潜在的生物恐怖主义威胁更是凸显了加强《生物武器公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对公约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困境进行分析,并找出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对确保全球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军控与安全研究
《生物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防止生物武器发展和扩散的重要国际机制。
在当前恐怖主义威胁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恐怖分子获取并使用生物武器的可能性增大”。
①该机制的有效性事关对生物恐怖威胁的防范。
《公约》中关于生物技术的国际合作也对发展中国家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的能力产生影响。
因此,《公约》对于全球生物安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公约》的效力将会极大地促进全球生物安全,而“继续对这一禁止生物武器规范的疏忽管理则是国际社会无法承受之重”。
②那么,当前《公约》的落实中所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
这些问题的解决路径又是什么?
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找出《公约》所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一《生物武器公约》的发展阶段
自生效以来,《公约》在落实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严重缺陷,其发展过程也主要是围绕怎样弥补这些缺陷而展开。
关于执行效力的“议定书”的制订是其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事件,因此,可以把它的发展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前‘议定书’时期”(1981-1991年)
1979年在前苏联爆发的“斯维尔德洛夫斯克事件”充分证明,《公约》在禁止成员国发展生物武器方面收效甚微。
③上述事件使得各国更加关注遵约条款的明显不足。
本阶段的发展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成员国对《公约》第五条中关于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协商与合作进行了补充。
第五条规定,成员国应该协商和合作以解决“有关本公约的目标所引起的或在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应用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
④其中提到联合国可以作为合适的协商和合作框架,但该条款并没有说明具体的程序,也没有说明该条款应当或可能被援引的具体情况。
因此,在1980年的公约审议大会上,各国就第五条达成了一个具体的程序:
成员国应当有权召集协商会议,这将有助于解决问题和澄清遵约关切。
⑤后来在1986年和1991年召开的审议大会又对该程序增加了更多的细节,列出了协商会议的范围、组织和资金来源。
此外,强调了成员国在联合国框架内以及根据宪章提出适当的国际程序的可能性。
⑥
其次,关于建立《公约》的信任措施问题。
建立信任措施机制有助于“预防或削减含混、疑惑和猜疑”。
⑦作为《公约》的一部分,建立信任措施在1986年召开的第二次审议大会上得到通过,目的在于加强缔约国间的相关信息交换。
这些信任措施主要包括:
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的数据交换;关于传染病暴发的信息交换;鼓励出版与《公约》相关的科学书籍;促进科学家之间的交流。
在1991年的第三次审议大会上,建立信任措施得到了进一步扩展。
2.“‘议定书’时期”(1991-2001年)
上世纪90年代早期,伊拉克和前苏联生物武器计划的曝光使人们开始关注《公约》中的核查措施问题。
《公约》虽然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和储存,但却缺乏有力的措施来核查各成员国的遵约状况。
公约第五条规定成员国可以在联合国框架下寻求磋商或向联合国安理会指控,但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使得对违约问题的调查几乎不可能。
核查措施的缺位使其成为一个“跛足公约”。
因此,1991年第三次审议大会决定成立“政府专家组”,由其负责研究核查措施的科学和技术上的可行性。
1994年,联合国召开的“公约缔约国特别大会”决定成立“特设工作组”,主要负责审议加强公约的适当措施,包括建立可能的核查机制,起草并拟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草案”。
“特设工作组”就“议定书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如核查机制、核查措施、议定书的框架结构以及生物战剂的清单等内容展开了谈判。
2001年7月,“特设工作组”针对所有悬而未决的重大问题提出了折中方案。
然而,美国代表团却以“议定书草案”无法有效应对生物武器威胁,并有可能损害其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为由,拒绝接受“议定书草案”。
美国代表团团长唐纳德·马利(DonaldMahley)说:
“这项议定书草案将不会改善核查生物武器公约执行情况的能力,草案也不能加强我们对执行的信心,草案对寻求发展生物武器的国家不会起多少遏制作用。
依据我们的评估,这项草案议定书将会使国家安全以及保密性商业信息受到威胁。
”⑧美国此举使国际社会为《公约》建立一种正式核查机制的努力成为泡影。
3.“后‘议定书’时期”(2001-)
2001年12月7日,美国副国务卿约翰·博尔顿(JohnBolton)提出,美国同意从2002年10月起召开年度会议,以审议和评估成员国在为有效地加强《公约》而实施的新的措施或机制方面所取得的进步。
⑨作为交换,年度会议必须同意终止“特设工作组”的工作。
美国此举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
有关遵约机制的进一步工作对美国而言是不可接受的,美国反对任何有“渐进机制化”(creepinginstitutionalization)意味的动议。
在此情况下,大会主席蒂博尔·托特(TiborTóth)不得不宣布大会休会一年。
在2002年10月15日重新召开的审议大会上,成员国又讨论了各种改进的建议,但是鉴于美国的强烈抵制,审议大会完全回避了对核查和遵约问题的讨论。
到目前为止,《公约》审议大会所取得的一个主要成果就是建立了常设性的“执行支助股”以取代会议秘书处。
二《生物武器公约》存在的问题
为了强化《公约》的效力,国际社会已经在日内瓦召开了六次审议大会,然而由于《公约》的先天不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同的优先议程、国家间的“生物安全困境”等原因,这些审议大会无果而终,甚至有学者认为,“在日内瓦所做的事情无助于确保免受恶意释放疾病所造成的威胁”。
⑩
1.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核查机制的缺位
自各国政府开始考虑建立一个正式的禁止发展和拥有生物武器的公约起,核查问题就被看作是一个几乎无法克服的障碍。
1971年美苏两国就《公约》草案达成共识时,没有涉及任何核查措施。
核查机制的缺位意味着国家在生物武器政策方面没有可预测性,也使一些成员国容易成为其他国家武断的指控的受害者。
因此,核查措施的缺位从《公约》生效之日起就成为成员国的关注点。
“要想使《公约》具有真正的强制力,惟一的方式是通过谈判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以此来创设可实施的义务和威慑违约行为。
”(11)后来成立的“政府专家组”和“特设工作组”(AHG)起草并拟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补充议定书,并设计了相应的核查措施。
然而,作为生物武器大国,美国和俄罗斯在建立生物武器核查机制方面从一开始就表现出模棱两可的态度。
美国一直认为,生物武器公约无法核查,因此强烈反对使用“核查”一词来描述任何对《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
(12)2001年美国对议定书草案的拒绝表明,在生物武器的核查方面,美国不愿意实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机制。
鉴于美国的反对,2006年的《公约》审议大会根本没有涉及关于核查措施的议定书问题。
由此看来,在当前的国际政治环境下,世界各国不可能就关于核查措施的议定书问题达成共识。
正如利特伍德所言,“综合考虑一下关于《公约》议定书谈判与从1991年至今的国际政治发展,《公约》所面临的根本问题也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不会出现《公约》议定书。
”(13)
2.成员国缺乏普遍性
国际机制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合法性。
合法性的一个基础就是成员国的普遍性,成员国普遍性的不足一直是《公约》的一个严重诟病。
这种缺陷所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非成员国在生物武器控制方面不受该国际规范的约束,这些国家就有可能成为全球防止生物武器扩散的“黑洞”。
例如,海湾战争后伊拉克的生物武器计划曝光并不能说伊拉克违反了《公约》,因为当时伊拉克并没有加入该公约。
因此,普遍加入《公约》对于充分实现其目标和宗旨至关重要。
《公约》目前仅有162个成员国,在成员国数目上远逊于《核不扩散条约》(190个)。
《公约》生效于1975年,而从1997年才开始生效的《化学武器公约》的成员国数目已经达到182个。
《公约》成员国的数量近些年来几乎没有扩大(见图1)。
《公约》中成员国普遍性问题降低了其合法性,那些非成员国没有义务在国内实施《公约》中所规定的条款。
怎样设计有效的机制以促进和鼓励非成员国加入《公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建立信任措施的不完善
建立信任措施的目的在于“强化或支持一个既定条约中的义务或提供一些机制以防止违约”。
(14)根据遵守建立信任措施义务的严格程度,建立信任措施可以分为三类:
自愿性的建立信任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建立信任措施和具有政治约束力的建立信任措施。
就效率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建立信任措施最佳,具有政治约束力的建立信任措施次之,自愿性的建立信任措施最差。
为促进《公约》的效率,公约成员国也建立了一系列的信任措施。
德国汉堡大学生物武器研究中心的尼古拉斯·伊斯拉(NicolasIsla)教授认为,“在遵约方面建立信任的一个好的起点就是增加透明度”。
(15)1986年,《公约》第二次审议大会达成协议,各缔约国每年就生物武器相关事宜发表年度报告,以增强透明度。
该协议在1991年召开的第三次审议会议上得到了修改和扩充。
然而,参与建立信任措施的国家数量一直不多。
为了增加建立信任措施的效果,从1995年起,《公约》“特设工作组”试图制定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
然而,由于美国的拒绝,所以在《公约》的成员国之间不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建立信任措施。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美国与伊朗之间以及美俄之间的政治不信任,也使得具有政治约束力的建立信任措施不具有稳定性。
自愿性的建立信任措施的表现更是令人失望。
从1987年到1995年,在当时的139个成员国中,只有70个国家提交了数据通报,仅有11个国家参与了所有的信息交换。
(16)
“新的生物科技发展和不透明的生物防御活动将会造成或加剧‘传统’安全风险”。
(17)在生物恐怖主义和传染病威胁成为一种全球威胁的情况下,《公约》各成员国应该通过更加有效的建立信任措施增加各国在生物计划方面的透明度,这样会有助于减少相互的猜疑和不信任。
当然,由于“生物防御计划的透明度已经成为当代生物安全政策中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之一”,(18)在这一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前景不容乐观。
4.《公约》缺乏组织支持
在关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三个国际机制中,《公约》的落实程度最低。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由国际原子能机构来实施相关的监督和核查功能;《化学武器公约》由化学武器公约组织(OPCW)来实施相关核查;而《公约》却缺乏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机制以确保相关条款得到实施。
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就是它缺乏组织支持。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2006年6月,汉斯·布利克斯(HansBlix)领导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委员会”建议,《公约》缔约国应该设立常设秘书处,处理与条约相关的组织和行政事务,如审议大会和专家组会议等。
(19)2006年12月召开的第六次公约审议大会同意建立一个“执行支助股”。
其主要职能有两项:
行政支助和建立信任措施。
它与《化学武器公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执行机构的功能相去甚远。
更有甚者,在某些方面还起到了负作用。
以促进透明度的建立信任措施为例,支助股对现有的建立信任措施表格制订一个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一经完成,经提交表格的缔约国同意,贴到一个安全的互联网网站上去,供缔约国使用。
缔约国按这种方式提供的信息,非经缔约国准许,支助股不得将该国的建立信任措施散播到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
这也就意味着,非政府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可能无法了解公约成员建立信任措施的内容,结果不利于增加建立信任措施的透明度。
总之,支助股在对《公约》的组织支持方面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充其量只相当于一个临时的秘书处而已,根本承担不起《公约》的监督和核查功能。
三造成《生物武器公约》缺陷的三个困境
造成《公约》上述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客观上是由于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状态所造成的集体行动困境以及生物技术的“双重用途困境”。
主观原因则在于各国在安全认知方面的“生物安全困境”。
1.集体行动困境
奥尔森(Olson)、桑德勒(ToddSandler)认为,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范畴几乎都围绕两条定律展开:
第一条定律是,“有时当每个个体只考虑自己的利益的时候,会自动出现一种集体的理性结果”;第二条定律是,“有时第一条定律不起作用,不管每个个体多么明智地追寻自我利益,都不会自动出现一种社会的理性结果。
”(20)显而易见,国际社会围绕《公约》的谈判所产生的结果属于后者。
对于各国而言,关于《公约》最理性的结果就是其中的条款得到各国严格遵守,从而实现全球生物安全。
然而由于各国在《公约》的具体实施方面有不同的利益优先目标,难以达成共识,结果导致在《公约》实施方面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强调公约的第三条,要求防止生物武器的扩散,其中包括出口管制和限制技术转让。
而以印度和伊朗为首的发展中国家要求严格执行公约的第十条,也即促进和平利用生物科技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
这与公约第三条产生了潜在的冲突。
发展中国家抗议发达国家所施加的生物技术出口管制,而后者则强调出口管制是实施公约第三条的一部分。
鉴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的上述利益分歧,很难在《公约》实施方面采取集体行动,特别是当没有能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主导国家出现时,集体行动的困境就难以克服。
例如,作为生物武器技术大国的美国明确拒绝接受公约议定书,而另一生物武器大国俄罗斯也在公约议定书方面羞羞答答,这样就加剧了《公约》实施方面的集体行动困境。
2.“生物安全困境”
生物安全困境是指一国防御性的生物计划可能会被其他国家认为是进攻性的生物计划,因此其他国家被迫实施可能会导致军备竞赛的对冲战略(hedgingstrategy),结果导致共同的不安全。
导致生物安全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防御性的生物研发和进攻性的生物研发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一个意图问题,但是意图又难以把握,国家最稳妥的做法是基于潜在对手的能力而非所表达的意图做出反应。
因此这些国家也会开展防御性的生物计划,这反过来又被对手认为是进攻性的计划,结果形成恶性循环。
“如果许多国家都感到更大的进行生物武器研发的压力,那么这个世界将陷入军备竞赛。
”(21)生物研发的意图不明导致了生物安全困境。
例如,在《公约》缔结之前,尼克松政府单方面宣布放弃生物武器计划,而前苏联却在《公约》生效后大力发展生物计划,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前苏联根本不相信美国会放弃生物武器计划。
正如叛逃到英国的前苏联生物武器专家凯恩·阿里贝科(KenAlibek)所言,“我们并不相信尼克松的宣布,哪怕是美国下令销毁其庞大的生物武器库,我们依然认为美国只是在更深地掩藏其他活动。
”(22)
其次,潜在对手国家可能会担心,他国的生物防御项目会产生科技突破,这将使自己处于不利的战略地位,结果就可能会导致生物武器军备竞赛或更持久、更模糊的具有军事含义的生物技术竞争。
而军备竞赛则会使各国展开竞争以图在生物科学领域占据优势。
各国将会大肆开展它们的研发活动以预防潜在对手的不可预知性,这就是一种“攀比”效应。
在这种情况下,禁止生物武器的《公约》就被各国抛之脑后。
炭疽恐怖袭击发生以后,美国联邦政府在生物防御方面的年度预算从2001年的4.14亿美元增长到了2005年的76亿美元。
(23)最近几年来更是加大了在生物防御研发方面的投入(见表1)。
据报道,美国国土安全部实施了一个高度机密的“生物威胁特性分析计划”(BiologicalThreatCharacterizationProgram)。
(24)该工程主要是为了“了解潜在的敌人可能用来发展生物武器的新科学发展趋势”。
(25)研究人员需要在实验室制造一些假定的生物工程武器来了解这些武器的威胁程度,并且模拟无法想象的生物恐怖袭击:
如炭疽袭击;或者将普通病毒变成致命的、一般药物和疫苗无法阻止的超级病毒。
生物武器专家约纳森·塔克(JonathanBTucker)认为,“实验室中对假定的生物威胁进行特性分析将会使其成为一个有害于美国国家安全的自我实现的预言”。
(26)这种研究将会引起其他国家的猜疑,弱化《公约》中的国际规范,增加变基因病毒和相关技术被泄露给扩散者和恐怖分子的风险。
美国的这种做法“造成了可能会导致新的生物军备竞赛的生物安全困境”。
(27)
3.生物技术的“双重用途困境”
所谓“双重用途困境”(dualusedilemma),是指在生物或其他科学的研究中,同一种研究有时既可以被用于有害目的,又有可能被用来造福人类。
(28)《公约》之所以难以执行,原因还在于,生物技术本身所存在的“双重用途困境”使得《公约》中的条款具有很大的模糊性。
例如,虽然《公约》第一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有:
凡类型和数量不属于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用途所正当需要的微生物剂或其他生物剂或毒素,不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
”但是何为“和平用途”?
以天花病毒为例,目前只有美国和俄罗斯储存有天花毒株样本。
它是一种致命的生物武器,但同时也是研制天花疫苗之所需。
由于国际社会已在1980年根除了天花,所以世界卫生组织力促美、俄两国销毁病毒样本,但是两国以科学研究为由,至今仍未执行销毁作业。
有专家认为,最近肆虐全球的H1N1病毒并非源于自然,而是来自于某个生物疫苗实验室。
(29)鉴于在生物技术的和平使用方面存在着很多灰色区域,所以有人认为,《公约》根本上是不可核查的。
正如阿麦·施密史森(AmySmithson)研究员所言,“决策者、工业官员以及公众都被告知,因为生物原料、设备和技术的复杂两用性质,所以《生物武器公约》是不可核查的。
”(30)生物技术的“双重用途”所造成的“不可核查性”成为制约《公约》核查机制的技术瓶颈。
四对策思考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各种新发传染病的出现以及生物恐怖主义威胁的日益严峻,《公约》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作用愈发凸显。
“支持《公约》是实现全球生物安全的至关重要的一环”。
(31)就目前而言,虽然为《生物武器公约》建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核查机制及正式的国际组织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但是并不是说《公约》已经完全沦落到了一种“失能”状态,相反,更说明了国际社会采取其他积极措施以来加强《公约》效能的必要性。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其功能:
1.充分发挥世界卫生组织的作用。
作为一个功能性的专门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一直孤立于那些处理传统安全事务的国际机制之外,以保持其中立地位。
然而,在当前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互交织的时代,世界卫生组织的这种“孤立主义”已经明显跟不上全球生物安全形势的需要。
世界卫生组织丰富的公共卫生资源以及较高的合法性将会对《公约》的落实产生积极作用。
2007年生效的新《国际卫生条例》也为世界卫生组织参与《生物武器公约》提供了一定的法理支持。
世界卫生组织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首先,促进《公约》的监测和核查功能。
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参加了所有的《生物武器公约》审议大会,讨论了生物武器或可疑疾病暴发的监测和核查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疾病监测体系有助于发现任何可能的生物武器攻击,从而提高《公约》的有效性。
如果任一成员国被指控违反了《公约》,那么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对中立地位也有利于它派员对该指控进行核查。
此外,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卫生条例》第七条规定,“缔约国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其领土内存在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外或不寻常的公共卫生事件,不论其起源或来源如何,应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所有相关的公共卫生信息。
”(32)言外之意,如果在某个成员国领土内出现了由于生物武器的使用或泄漏而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也应当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
如果成员国不履行通报之义务,那么世界卫生组织就有权派员进行核查。
“《国际卫生条例》成为应对生物武器威胁的国际机制的一部分”。
(33)
其次,履行《公约》的常设国际机构功能。
《化学武器公约》和《核不扩散条约》都有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来落实各项规范。
虽然针对《公约》已经成立了“执行支助股”以提供组织支持,但是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职能上它都无法对《公约》的落实产生实质性影响。
鉴于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的普遍性及其所拥有的生物技术资源,它能履行《公约》的常设机构职能,从而成为成员国之间建立信任措施的平台。
2.让联合国安理会介入到《公约》的实践之中。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
鉴于《公约》对国际安全的潜在影响,联合国安理会对于《公约》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通过的安理会1540号决议“决心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的首要责任,采取适当、有效的行动,应对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造成的威胁。
”(34)这就说明,安理会有权在《公约》的实施方面采取行动。
如果一成员国被指控违反了《公约》,那么安理会就可以针对该指控进行核查。
第1540号决议还规定,“防止核生化武器扩散不得妨碍为和平目的而在材料、设备和技术方面进行的国际合作,与此同时,不得以和平利用的目的来掩护扩散。
”(35)这就意味着,安理会不但有义务遏制生物武器的扩散,而且还有义务促进生物技术国际合作。
在《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核查机制缺位的情况下,应该充分发挥联合国安理会的强制功能,为《公约》的核查提供强力支持。
各成员国切实内化《公约》中的各个条款对于当今全球生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的防扩散条款是防止生物恐怖主义的一道重要屏障;而其中关于生物技术的国际合作条款则关系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卫生应对能力。
《公约》面临的三种困境使得如何平衡生物技术出口管制和生物技术国际合作成为一种挑战。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安理会应该在《公约》的落实中发挥重要作用。
当然,这种作用的发挥受制于世界卫生组织的功能主义导向和联合国安理会中的大国霸权因素。
世界各国需要充分意识到在生物安全领域的相互依赖关系,建立互信,从而实现“为了全人类,彻底排除使用细菌(生物)剂和毒素作为武器的可能性”,(36)并最终促进全球生物安全。
注释:
①(19)HansBlix,WeaponsofTerror:
FreeingtheWorldofNuclear,BiologicalandChemicalArms,theWeaponsofMassDestructionCommission,Stockholm,2006,p.112,p.119.
②AmyE.Smithson,"BiologicalWeapons:
CanFearOverwhelmInaction?
"TheWashingtonQuarterly,Vol.28,No.1,Winter2004-2005,p.175.
③1979年4月2—3日,当时设在斯维尔德洛夫斯克的一个微生物中心的地下试验场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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