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主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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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主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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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主合同样本
编号:
供应商代码:
奇瑞汽车股份
采购主合同
CherypurchasingContract
奇瑞公司核心理念:
自主创新世界一流造福人类
用户第一品质至上效益优先
规流程目标管理持续改进
以人为本诚信合作勤俭廉洁
奇瑞公司质量方针:
“顾客满意”是公司永恒的宗旨,向顾客提供“零缺陷”的产品和周到的服务是公司每位员工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奇瑞公司供应体系共同愿景:
奇瑞公司将秉承互通、互敬、互助、互信、共同发展的原则,与供应商共存共赢、建立新型合作伙伴关系,不断提升奇瑞供应体系的整体层次和采购管理水平,共同打造世界知名汽车企业,最终实现奇瑞和供应商在市场竞争中的双赢。
第一部分定义和总则……………………………………………………………………5
第一条定义………………………………………………………………………5
第二条总则………………………………………………………………………5
第二部分采购条款……………………………………………………………………5
第三条采购订单…………………………………………………………………5第四条技术要求及更改…………………………………………………………6第五条供货与检验………………………………………………………………7第六条货款支付…………………………………………………………………8第七条包装、搬运及周转………………………………………………………10第八条产品质量…………………………………………………………………10
第九条索赔与担保………………………………………………………………11第十条召回及批量缺陷预防……………………………………………………15
第十一条工装模具…………………………………………………………………16第十二条售后备件…………………………………………………………………16
第十三条CKD/SKD管理……………………………………………………………17
第三部分一般条款……………………………………………………………………17
第十四条………………………………………………………………………17第十五条知识产权…………………………………………………………………18
第十六条工程…………………………………………………………………20
第十七条安全与环境管理…………………………………………………………20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21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22
第二十条产品责任…………………………………………………………………23
第二十一条广告与宣传………………………………………………………………24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限与终止…………………………………………………………24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24
第二十四条其他………………………………………………………………………25
采购主合同附件:
1、《开发零部件价格协议》
2、《批量零部件价格协议》
3、《备件价格协议》
4、《零部件技术协议》
5、《零部件质量管理协议》
6、《零部件物流协议》
7、《安全与管理协议》
鉴于:
奇瑞汽车股份(以下简称奇瑞公司),该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其住所为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8号。
鉴于:
(以下简称供应商),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法人实体,
鉴于:
供应商自愿加入奇瑞公司供应体系;
鉴于:
本主合同作为奇瑞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本主合同的遵守作为供应商加入奇瑞公司供应体系的必要条件,奇瑞公司在新产品开发和批量配套过程中与供应商所签各种协议作为本主合同的附件,是本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考虑到上述各点,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供应商自愿加入奇瑞公司供应体系并承诺遵守奇瑞公司制订的《奇瑞汽车股份采购主合同》(第三版)及其他与供应商有关的流程,并承诺共同遵守:
本主合同用中文书写,签署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公章(合同章):
公章(合同章):
奇瑞汽车股份供应商:
日期:
日期:
本主合同V3.0有效版本,如更新,奇瑞公司将收回以前版本,各供应商请妥善保管!
第一部分定义与总则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除非上下文要求含义不同:
⑴“合同货物”指根据“订单”由供应商向奇瑞公司供应于批量生产的零部件、生产材料和备件。
⑵“订单”指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批量采购订单及批量前采购订单。
⑶“交货计划”指奇瑞公司向供应商发出的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时间进度表,旨在确定供应商履行批量采购订单的时间以及交货数量。
⑷“合同零部件”指合同货物或其分总成、部件、零件及其他生产材料。
第二条总则
本合同旨在规定奇瑞公司和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以下条款以及本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商定的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本合同更改及修正须采用书面形式。
未经双方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不得对本合同或其补充协议做出任何变更。
任何其他一般性的商务条款,即使其在个别情况下未被明确排除适用,也不得使用。
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分供方包括指定供应商(指定供应商指由奇瑞公司指定向供应商供应特定零件的分供方)。
第二部分采购条款
第三条采购订单
1.批量采购订单是奇瑞公司向供应商发出的有约束力单据,除批量采购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旨在确定合同货物的名称、价格、预测数量、交货地点等。
批量前采购订单是奇瑞公司就一次性订货或批量前订货向供应商签发的具有约束力单据,旨在确定合同货物的名称、价格、数量、交货地点等(上述批量采购订单及批量前采购订单以下合成“订单”)。
交货计划是奇瑞公司向供应商发出的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时间进度表,旨在确定供应商履行批量采购订单的时间以及交货数量。
订单和交货计划,一经本条款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通过SCM系统的网上确认方式被供应商接受,即应对本条款双方产生约束力。
2.供应商承诺在奇瑞公司的每个工作日定时浏览SCM系统(至少每小时一次)并及时跟踪和响应奇瑞公司发来的信息、通知等。
3.供应商同意接受奇瑞公司安排于任何日期任何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的交货计划。
供应商不得以非其工作时间为由加以拒绝。
4.奇瑞公司订单/或交货计划经SCM系统发出,供应商应在48小时表示接受或不接受。
若不能按时到货,须在相同期限书面通知奇瑞公司具体原因和解决措施,在与奇瑞公司协商后,按照奇瑞公司回复意见来执行。
若在48小时过后,供应商仍未对奇瑞公司的交货要求文件做出回复,则供应商视为接受奇瑞公司的供货要求,并受其约束。
第四条技术要求及更改
1.供应商所提供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要求,参照《零部件技术协议》有关规定,或双方书面确认的技术条件、图纸执行。
2.奇瑞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更改合同货物的图纸和规格,或更改本合同所包含的工作围(包括检查、测试或质量控制等工作),且供应商同意立即实施该更,由该更改引起的价格及交货时间上的任何变化,应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3.若供应商提出更改,应提交书面请求并随附详细、充分的资料供奇瑞公司考虑。
在奇瑞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供应商方可实施。
4.如果发生上述形式的更改,供应商所供应的合同货物必须经过奇瑞公司的书面确认。
在新状态合同货物被奇瑞公司认可前,供应商必须保证老状态合同货物的供货。
在新状态合同货物认可后,供应商必须确保合同货物的供货能力,合理安排切换。
供应商因更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不能供货所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第五条供货与检验
1.在向奇瑞公司交付合同货物前,供应商应进行合同货物出厂检验。
在交付合同货物时,供应商应必须提供《供货清单》,详细填写所供产品的零件号、零件名称、数量、箱数、供货厂家代码、出厂日期、采购订单号、批次号等,并附各产品的质检报告和合格证,同时注明“生产用件”、“KD件”或“售后服务用备件”字样。
奇瑞公司在接收交货时的签字或盖章不应被视为对合同货物的最终验收。
2.供应商准备交付的合同货物与奇瑞公司工装样件认可的批量样品保持一致。
不合格货物不允许交付。
供应商根据奇瑞公司的要求,定期向奇瑞公司质量部门提供《产品质量审核报告》、《型式试验报告》,说明合同货物(包括分供方的零部件)的材料及工艺符合奇瑞公司的技术资料的规定。
3.如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货物属于产品认证要求(如CCC认证、E-mark认证)的,则供应商必须办理相应的认证证书,并向奇瑞公司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及基本信息。
如供应商由于自身原因未申办相关认证或相关认证失效,并未在第一时间告知奇瑞公司,则奇瑞公司生产、销售等环节因认证缺失或失效可能导致的一切后果,须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应将合同货物运至奇瑞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除另有约定,交货时间指货物抵达奇瑞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的时间。
若无其它书面要求,交货地点为奇瑞公司指定地点。
5.根据奇瑞公司实际生产及供货的需要,奇瑞公司有权决定改变或取消合同零部件的交货、服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零部件分装、排序供货、物流运输方式等。
双方应就此类改变/取消所带来的费用、供货状态等影响进行协商并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6.供应商负责合同货物的运输(含各种托运、第三方物流服务等),因运输造成合同货物损坏或丢失,供应商应负责退换、修复、补发,并承担奇瑞公司相关损失费用。
7.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交货计划和订单中的交货规定,向奇瑞公司提供合同货物,如发生延期交货情况,应适用本合同项下第九条。
8.奇瑞公司有权在供应商交付合同货物后三个月,对其实际提供的合同货物的质量、数量、外观、包装、品种、型号和/或规格与相关合同规定不符之处,以书面的形式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在收到书面索赔后十天后做出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接受上述索赔。
索赔和担保方法见本合同第九条之规定。
9.供应商应承担合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合同货物按本合同第五条之
给付条zhn方式规定交付给奇瑞公司为止。
第六条货款支付
1.除非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奇瑞公司应在供应商交付合同货物后,按照以下方式凭供应商发票支付货款:
⑴生产用合同货物:
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货物经奇瑞公司验收并使用,双方确认实际使用数量,供应商须提供《月度实物帐对帐确认函》,以合同结算价格为依据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于次月八日前交到奇瑞公司,奇瑞公司以双方确认的当月实际使用数量和结算价格为依据于合同货物实际使用后次月起的第四个月月初前支付货款
⑵售后用备件:
供应商依据完全交货的采购订单所列零件品种、数量、按交货时间对应的合同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于开票之日起20天交到奇瑞公司(备件公司)。
奇瑞公司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并挂账。
若出现供应商重复开票的情况,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⑶批量前订单项下的合同货物货款应在奇瑞公司认可合格后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奇瑞公司接收到发票后安排支付。
⑷奇瑞公司收到的发票的日期晚于合同货物交付日期,奇瑞公司有权相应顺延合同货物的付款时间。
2.在批量供货时,供应商所供应的合同货物经过奇瑞公司检验确认存在品质缺陷,但经奇瑞公司判定可特殊采购使用于生产或售后用备件的,奇瑞公司根据品质缺陷的严重程度以订单所确定合同单价的80%-95%作为结算价格(具体比例以双方协商为准)。
3.供应商须向奇瑞公司提供其实际银行账户,因供应商提供的银行账户有误,则因此所产生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的银行账户若发生变更,则应立即已书面形式通知奇瑞公司。
未经双方事先书面一致同意,供应商不得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让任何第三方托收应收款项。
4.若供应商未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向奇瑞公司支付到期款项,奇瑞公司有权在到期应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到期的款项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若此等方式仍未能抵减上述索赔金额,剩余部分应由供应商在三十天支付。
5.除非本条款双方另有约定,奇瑞公司将以60%银行承兑汇票和40%现金的方式向供应商支付合同货物的货款,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180天。
6.供应商应关注负数退货情况,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如未处理且天数达到45天
的,则冻结相应款项,待处理后,即解冻并支付该部分款项。
7.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奇瑞公司有权保留一定金额的应付供应商货款,
作为供应商履行三包服务的质量保证金,该项质量保证金结算与支付方法如下:
(1)质量保证金总金额=供应商供货期间最后两年(24个月)的总供货金额*供应商所供应合同货物平均三包索赔率;
(2)从合同解除后的次月起,当(质量保证金总金额/24)和当月供应商所供应合同货物三包索赔款的差额大于零时,奇瑞公司次月向供应商支付该差额,反之,奇瑞公司次月不向供应商支付,该差额部分累计计入次月供应商所供应合同货物的三包索赔款;当三包期满后,如果供应商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奇瑞公司的三包索赔,供应商应在一个月向奇瑞公司支付该部分差额;
(3)供应商供货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供货时间统计数据计算。
8.模具货款支付条件
⑴相关合同签订完成后支付合同总额30%货款;
⑵OTS认可后,供应商开具合同总额60%增值税发票,支付合同总额30%货款;
⑶PPAP批准后,供应商开具合同总额剩余40%增值税发票,支付合同总额30%货款;
⑷SOP后支付10%合同货款,此部分货款需办理相关手续后自动转为模具使用保证金;
⑸模具付款方式为50%现金,50%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180天。
第七条包装、搬运及周转
1.供应商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包装应严格遵守奇瑞公司的《包装标准要求》,包装必须有生产批次(生产日期),便于零部件的追溯管理。
包装质量满足物流运输、搬运、配送、仓储等环节操作要求,更好的保证产品质量。
具体要求见附件5《零部件物流协议》相关条款。
2.售后用的合同货物包装、搬运与周转如有特殊要求,参照双方签订《供应商备件包装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3.出口用的合同货物包装、搬运与周转如有特殊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出口件包装标准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产品质量
1.供应商所供应合同货物的质量要求,参照双方签订《零部件质量管理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2.供应商应遵守奇瑞公司提出的不时修改的质量要求和程序,包括质量体系要求中规定的适用于供应商的要求和程序。
同时,奇瑞公司有权在提前通知后进入供应商场地,对本合同项下的设备、产品、原料和任何奇瑞公司的财产进行检查。
3.供应商对其向奇瑞公司交付的合同货物的每个零部件质量负责,包括由其分供方生产的零部件。
总成供应商应具备对其分供方的产品质量进行控制和检验的能力。
总成供应商有义务对其分供方提出质量要求。
如奇瑞公司发现分供方零部件存在质量缺陷,则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索赔。
4.未经奇瑞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变更经奇瑞公司审核而予以认可的合同货物设计、制造设备、材料、工艺标准、生产场地和/或分供方。
若供应商欲变更经过奇瑞公司审核而予以认可的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设备、材料、工艺标准、生产场地和/或分供方,应事先及时通知奇瑞公司,以便奇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和是否要重新进行批量样品认可。
5.负责车辆安全、排气标准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检查产品制造工艺及了解产品测试记录时,如奇瑞公司提出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合理的协助。
第九条索赔和担保
1.若奇瑞公司在收到合同货物后发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⑴供货数量不足,即所发的货物少于交货计划上的数量;
⑵多余发货,即所发的货物超出交货计划上的数量;或者
⑶错发货,即所发货物与交货计划上载明的零件号不符,
则奇瑞公司应及时并在不迟于收到合同货物后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有权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在奇瑞公司检查有关合同货物.
2.在供货数量不足情况下,供应商应在奇瑞公司通知限定的时间予以补足,相关运输、包装和保险等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3.在多余发货情形下,奇瑞公司有权自行决定:
。
⑴要求供应商将多发的合同货物从以后的发货中扣除,但因此产生的额外仓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
⑵将多发的合同货物退还给供应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在错发货的情形下,供应商应免费更换错发的合同货物,因货物错发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此外,奇瑞公司有权自行选择:
⑴奇瑞公司可以将错发的合同货物退还给供应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
担。
⑵若错发的合同货物可以使用,奇瑞公司可以保留,由供应商另开发票;或
⑶奇瑞公司可以在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后重新加工错发的合同货物,并由供应商承担奇瑞公司由此而发生的加工费用。
5.若奇瑞公司从收到合同货物后直到在装配过程结束发现供应商供货质量存在缺陷,则奇瑞公司应及时并在不迟于发现质量缺陷后三个月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有权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一周到奇瑞公司检查有关合同货物。
若发生此等情形,供应商应遵守:
⑴原则上,供应商必须在收到上述质量缺陷通知后两周将存在缺陷的合同货物运回,同时奇瑞公司有权在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合同金额;
⑵若奇瑞公司决定供应商以更换合同货物方式解决不合格货物索赔时,所发生的额外物流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必须在收到奇瑞公司的质量缺陷通知后一周调换相应存在缺陷的合同货物。
否则,奇瑞公司有权从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合同金额以及额外仓储费用。
⑶若奇瑞公司决定上述存在缺陷的合同货物可以返工,则双方应决定在奇瑞公司或是在供应商场地对上述存在缺陷的合同货物进行返工。
若供应商未能在奇瑞公司要求的合理时间进行更换或返工,或者更换或返工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则奇瑞公司有权解除该部分供货的订单及交货计划。
在紧急情况下,奇瑞公司可在与供应商磋商后进行返工,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此外,对于按本合同规定发现的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供应商还应在接到奇瑞公司开出的发票和签署的缺陷合同货物索赔清单一个月,赔偿奇瑞公司在装配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拆卸缺陷货物及重新装配合格货物的费用,但在上述一个月,供应商提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缺陷并非由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情形除外。
6.对于奇瑞公司决定不能返工但必须严格统一销毁的存在缺陷的合同货物,应在供应商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由奇瑞公司破坏或销毁。
供应商在此后两周应从奇瑞公司运回经破坏或销毁后的缺陷合同货物的剩余物。
否则,奇瑞公司有权处理上述剩余物,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7.供应商担保其交付的合同货物,包括由分供方提供的零部件,无材料、工艺和加工缺陷。
担保期(以最终用户购买新车或车辆更换零部件或备件后)参照奇瑞公司对外发布的《整车保修期限表》。
特殊合同货物的质量担保期,具体由双方商定,具体参见《开发零部件价格协议》。
即使缺陷是存在于分供方的零件,供应商明确承诺将承担有关合同货物担保索赔的全部财务责任。
若中国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延长上述担保期,或者奇瑞公司根据市场要求延长上述担保期,则供应商应接受延长的担保期。
8.奇瑞公司在合同货物担保期,售后市场反馈发现供货有缺陷,供应商应按照与奇瑞公司确定的保修退件日期办理退件(国际保修确认信息),并接受赔偿奇瑞公司下列费用。
否则,供应商应在三十天付款给奇瑞公司或奇瑞公司直接从供应商当月应得货款中直接扣除。
⑴缺陷合同货物的价格(按奇瑞公司保修发生前6个月备件价格进行计算);
⑵修理工时费(修理工时以奇瑞公司的工时标准为准,对工时表中没有的项目,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
工时费单价依照奇瑞公司4S店最高标准执行,国外服务站工时费保修则直接认可其工时费标准。
如果需要,奇瑞公司可以将这些资料提供给供应商);
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上述配套价格的70%(百分之七十),作为奇瑞公司因仓储、运输、保险以及管理等支付费用的补偿。
针对国外保修,除上述的保修费用外,还包括国外保修附加费,如海外劳务、关税、国际运输费用、国外服务站的保修支出等,这部分的保修管理系数,将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另行协定。
⑷连带保修费用(因合同货物的缺陷直接导致用户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引起的其他零件无法避免的损坏费用)
⑸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货物在最终用户的质量担保期,因有缺陷的合同货物经奇瑞公司售后服务部门解释、可能的处理仍不能让用户满意(如涉及到安全等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或经过二次更换仍不能正常使用,最终造成用户向奇瑞公司提出要求退车、更换新车及赔偿精神损失等正常或者商誉保修要求,经确认是由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货物缺陷引起的事故或其他问题,则供应商应赔偿奇瑞公司因此承担的包括新车在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9.对于奇瑞公司出口车(含CKD/SKD/CBU出口)的合同货物供应商并在国外发生售后保修,则供应商同意将所有的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交由奇瑞公司全权处理且不返回给供应商。
若供应商需要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做故障分析,因返回缺陷的合同货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运输、包装、海关等费用)由供应商现付。
供应商连续6个月接收奇瑞公司关于国际保修(含CKD/SKD/CBU出口)的同一类产品、同一类故障的相关信息,并确认信息真实后,奇瑞公司将取消提供后续国际保修照片等信息,除必要情况供应商需要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要求奇瑞公司提供详细的保修信息。
10.保修退件管理
⑴供应商承诺:
供应商指定的办理保修人员已取得足够的授权,并持有授权书,能够代表供应商确认保修责任,具有当场处理保修权限。
若供应商委托办理保修事宜的人员,未经供应商充分授权视为供应商未来办理。
本合同签订15天,供应商向奇瑞公司保修结算部门书面确认供应商保修业务办理人员资格,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⑵供应商同意于每月的日至日派人员(具有当场处理保修权限的人员)到奇瑞公司销售公司售后保修件库办理保修手续(确认保修件数量并在《供应商故障件确认单》/国际《零部件费用及维修费用通知单》上签字)。
⑶供应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办理保修手续,供应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奇瑞公司并征得奇瑞公司书面同意后再由双方商
定办理保修的具体时间。
否则视为供应商自动接受奇瑞公司的判定结果及旧件处理方案。
⑷供应商未按时办理保修或对保修争议未达成一致前,奇瑞公司有权暂停支付供应商相应价值的货款。
11.保修申诉条件
⑴供应商必须有经双方授权人员讨论签字认可后可以作为指导服务站进行质量保修的有效依据(如保修鉴定标准及其他服务规等)。
⑵当供应商对保修件检测发现连续三个月平均故障不再现率超过40%时,供应商可向奇瑞公司提出保修申诉,奇瑞公司将根据供应商检测结果情况给予受理保修争议。
(争议处理件不包含前三个月已检测的零件)。
⑶供应商必须已正常办理三个月以上保修退件。
⑷供应商每月单品种产品每月退件大于50件或金额超过5万元。
对不满足以上任意条件的,奇瑞公司将对保修争议不予受理。
12.供应商保修争议判定原则:
⑴故障再现的由供应商承担100%责任;
⑵对无法界定责任的由供应商及奇瑞公司各承担50%。
13.因没有遵守使用、维修或安装说明、使用、处理不当、正常磨损、或因奇瑞公司或第三方对合同货物做了更改等而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围。
第十条召回及批量缺陷预防
1.若基于现场试验,可靠的路面数据或其他证明,供应商或奇瑞公司怀疑其产品可能经常出现安全、排放等方面的缺陷,当事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双方应充分讨论是否及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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