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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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一、概说
(一)、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二)、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前三个是最普遍的,基于三大程序法产生。
违宪责任在中国目前是不存在的,中国目前还没有实现司法司法化。
国家赔偿责任是基于行使公权力而产生,在中国也就是违背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
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三)、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
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四)、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
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
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
其含义包括: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
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
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
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分类和形式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反的民事义务的性质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违反积极义务,侵害相对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债务不履行责任,侵害相对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侵害合同债权侵害不当得利债权侵害无因管理债权侵害缔约过失债权和侵害单方允诺债权等。
违反消极义务,侵害绝对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包括侵害人身权侵害物权侵害知识产权等权利。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归责方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构成民事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无论该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指当事人对于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分担的民事责任。
3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指以财产为内容,或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责任。
非财产责任,指不以财产为内容,或没有经济内容的民事责任。
4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这是以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多少划分的。
凡由一个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为单独责任。
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为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可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作为多数人责任中两个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1)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
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不同,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
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
(2)责任的效力不同。
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
在连带责任中,不仅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还存在各责任人内部的效力,各责任人均应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其承担是否已超出各责任人内部确定的责任份额,只是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十种责任形式中,它只能适用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其他八种责任形式不能适用。
而按份责任适用的责任形式多一些。
(4)有无共同目的不同。
设立连带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满足,各连带责任人均具有此目的。
而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都是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目的。
(5)法律要求不同。
按份责任是多数人责任的常态。
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连带责任采法定原则。
5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根据出资人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不同划分的。
凡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承担责任的为有限责任,即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强制执行。
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
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见犯罪)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才应负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危害社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无刑事责任可言。
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
关于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
中国传统的刑法观点认为,范围构成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
也有人说范围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这一传统命题是来自前苏联刑法学,它几乎已成为社会主义刑法学的定论。
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范围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一传统命题由于混淆了“范围构成”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样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不能正确反映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根据的关系,因此,这种传统命题是有缺陷的,至少说在表述上是不准确、不科学的。
他们强调认为,“应当指出,刑事责任的根据并非犯罪构成这一抽象的法律规定本身,而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一法律事实”。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
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第19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四、行政责任
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
惩罚性行政责任的
行政责任
主要形式有:
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
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通报批评;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此外,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属于我国行政管理相对方,如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义务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外国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特殊方式还有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离境等。
五、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的责任。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的种类:
1.以违宪责任主体为标准分为:
立法机关违宪责任,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
违宪责任和政党违宪责任
2.依据违宪行为方式不同分为:
作为违宪责任和不作为违宪责任
3.依据违宪行为性质可分为:
抽象违宪责任和具体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的形式:
1.弹劾
2.罢免
3.撤消
4.宣告无效
5.拒绝使用
6.取缔政治组织
六、国家赔偿责任
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
⑴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⑵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⑶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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