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离退休干部局党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简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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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离退休干部局党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简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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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离退休干部局党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简报
国土资源部离退休干部局党委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简报
第十三期
国土资源部离退休干部局党委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2日
工作动态
“感谢郑振源同志。
建言很好,切中时弊,又有深度,值得研究。
复印分送部领导阅研,分送相关司局和试点办阅研。
”
按语:
以上是徐绍史部长刚从四川地震灾区回到部里后,5月28日在部机关离休干部郑振源《学习科学发展观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言》一处的眉批。
国土资源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部机关的离退休干部积极投身其中,努力当好参与者、支持者、推动者、实践者。
特别是在紧紧围绕部在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过程中梳理出来的“三大类十六个方面”的调研课题,积极开展建言献策活动。
郑振源同志已是80高龄,但始终坚持学习,善于研究,他的建言材料思考缜密、言之有物、用心写就,的确是一份很好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建言献策材料。
学习科学发展观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言
——关于土地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
离休干部郑振源
一、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管理工作有很大发展,从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管理部门发展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公共管理部门。
但自1988年启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改革目标和改革路线图,土地管理工作一直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而且顺着计划配置的道路越走越远,管理中问题多多:
首先是我们提出的管理目标都未能实现。
1996年我们提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并写进了《土地管理法》,江泽民总书记也发了话:
“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然而20年内没有一年实现过;不得已“退守二线”,坚持要建设用地占补平衡,然而到2005年仍有8个省市不能占补平衡,多数省市只做到面积上的占补平衡,质量上还差得远,有的还只是账面上的占补平衡。
《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
建设用地总量2010年要控制在3707万公顷的目标,但规划实施才3年,到2002年就突破了这个目标。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20年内造就了约3000万生活水平下降的失地农民、一大批名载百强富豪榜上的食地富豪和因土地而落马的贪腐官员,在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上,土地管理难辞其咎。
自有《土地管理法》以来,违法用地就层出不穷、量大面广,而且大多是知法执法的地方政府官员所为。
20年来我们进行过6次执法大检查,每次都是风头一过即刻反弹。
大凡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在全国普遍存在、长期存在的话,就不是一般的工作问题,不是少数人法制观念不强的问题,而是制度问题。
近来我部成立了土地督察局,开展了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用行政强力来纠正违法用地,却没有深刻分析违法用地的制度根源。
因此,确实需要以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反思我们的工作,反思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以期开创一个土地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明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的土地问题
为正确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首先要明确新阶段土地资源利用的主要矛盾是什么,新阶段的土地问题是什么。
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解决新阶段的土地问题就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放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的特点,统观全局,我认为新阶段土地资源利用的主要矛盾是有限的土地资源供给与全面并日益增长的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新阶段的土地问题是有限的土地资源供给不能满足全面并日益增长的土地需求,表现为部门之间、产业之间、土地使用者之间剧烈的、日益尖锐的争地冲突,主要是建设用地、农用地、生态用地之间相互争地的冲突。
在新阶段,我国有13亿人口,需要土地满足其庞大的食物需求、保障粮食安全;2006年人均GDP已达15973元,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消费结构从温饱型的农产品消费向住、行、文化消费转变,引起住房、汽车、游乐等消费的土地需求;消费结构升级又拉动了产业升级;我国产业结构已进入重化工业化阶段,重化工业是耗地型产业,需要更多的建设用地;产业升级加快又带动了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速发展,衍生了城镇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的巨大需求;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经济全球化的参与,一方面因外资的进入加大了建设用地的需求,一方面又需要土地来生产外需产品;经济结构的变化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各种社会事业的蓬勃发展,社会事业用地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另外,为了保障可持续发展,除了在开发利用中努力改善各类用地的生态状态外,还需要增加生态林、防护林、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用地。
面对如此庞大的土地需求,而我国土地资源只有960万平方公里,并已开发利用了75.5%,所剩可利用的后备土地无多。
因此说,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引起的巨大土地需求同有限土地资源约束的矛盾乃是新阶段土地利用的主要矛盾和最大的土地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有一方面的土地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的失衡,制约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土地管理的任务就是要统筹协调解决这个矛盾,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只注意建设用地同耕地争地的矛盾,把保护耕地,满足保障粮食安全的土地需求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而不注意解决其他方面的争地矛盾,如耕地和生态用地的矛盾等。
这种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的精神,需要从单纯保护耕地的思路束缚中解放出来,全面地审视和解决新阶段存在的土地问题。
这是需要解放思想的第一方面。
三、解决新阶段土地问题的唯一途径是全面地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阶段,土地资源配置必然要向新兴工业、服务业和城镇倾斜,但在工业、城镇用地扩展过程中,有许多土地被粗放利用或浪费了,只有集约利用才能遏制建设用地过多、过快的增长,曲福田教授等研究:
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市场配置的话,可以节约建设用地21.7%。
建设用地的扩展必然要占用部分耕地,在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耕地面积必然会减少。
这早已为地少人多的日本、英国等国家工业化过程所证实。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本来就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这也已为中国的实践所证实。
在耕地面积日益减少的情况下,还要满足保证粮食安全的耕地需求,唯一办法是增加耕地的投入,集约利用耕地,提高全部耕地的单产。
光靠每年三、四百万亩建设用地的占卜平衡,即便做到了数量质量都平衡,也不足以解决问题。
长期以来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中国耕地的单产已经很高了,没有重大技术突破,单产很难再有提高,并以此作为必须保持19.5或18亿亩耕地的理由。
然而事实是,自1980至2005年我国耕地减少了2.37亿亩,而粮食总产量由3.87亿吨增加到4.97亿吨,仍然确保了粮食安全,靠的就是粮食耕地单产2.37%的年递增率。
2006年我国粮作播种面积单产3873公斤/公顷(按国土部耕地面积数据计算),仅相当于日本荷兰上世纪60年代、英国70年代、法国德国70年代后期的水平。
这些发达国家在80至90年代粮作单产仍保持了1-3%的年递增率;而我国耕地中尚有2/3的中低产田,还有上亿亩耕地因劳力外出而抛荒或粗放经营,只要做好激励工作,增加耕地的物质技术投入,集约利用,近十年内2%的单产递增率是可以预期的。
在耕地面积必然持续减少的情况下,解决耕地和建设用地争地矛盾的根本办法是一方面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在保证必要的建设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建设用地的增量,一方面集约利用耕地、提高单产,来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
近年来林地面积增长很快,但在一些地方不必要地占用了过多的耕地,如退耕还林中占了不少基本农田,目前还在大量占用耕地建设路边河边过宽的防护林带;一些地方没有适地适树,长成小老树或没有地被物,占了地但没有起到应有的生态作用。
因此,林地亦需要集约利用,以解决耕地和林地的矛盾。
在牧区,牲畜头数增长很快,而天然草地则因开垦和造林大量减少,造成载畜量超标、草地退化、生态环境恶化。
解决这个问题也惟有增加天然草地的投入,发展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集约利用草地才行。
在2005年中央发出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号召后,我部也注意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问题,作了一些部署,2008年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但只是注意了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没有注意农用地、生态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问题,没有把集约利用土地作为解决新阶段土地问题的基本战略。
这是远远不够的。
四、集约利用土地必须实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
集约利用土地,从微观经济角度来讲,是通过增加单位面积土地上劳力、资金、技术等要素投入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这是企业经营中的生产要素组合问题。
在一个要素组合,土地用得多,其他要素用得少,便是粗放利用;土地用得少,其他要素用得多,便是集约利用。
企业采用什么样的要素组合,取决于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相对成本。
土地成本低,就多用土地,粗放利用土地;土地成本高,则少用、集约利用土地。
纵观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
大凡土地粗放利用的,如一些工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需要的大广场宽马路、超大的大学城、政府办公楼等,都发生在土地低成本供给的地方;反之,高价拍来的房地产用地没有一处不是集约利用的(除房地产商故意囤地之外)。
不同行业、同一行业而不同规模、不同工艺水平的企业有不同的土地要求,需要不同的要素组合方式,即便同是集约利用土地,其用地量也不相同。
只有企业经营者根据各种要素的相对成本自主决策,才能确定其最佳要素组合方式。
政府不可能对每个企业的要素组合方式进行评价和监督(花不起巨大的管理成本);政府也不可能了解每个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目标,代替企业进行最佳要素组合决策;最佳要素组合决策是企业经营者自己的事,政府不应干预。
而目前我们却在用计划经济的方法,用各式各样的用地定额、建设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准入标准来管、卡、压,企图压出一个土地集约利用,那是徒劳的。
政府只能通过能真实反映土地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来影响、促使企业做出节约土地的要素组合决策。
因此土地资源必须实行市场配置。
从宏观经济角度来讲,一个有效率的土地资源配置须要满足三个要求:
一是土地利用比例结构要符合一定产业结构衍生的各行各业的用地需求;二是土地利用空间结构要符合一定产业结构中各行各业用地的区位要求;三是由于产业结构是在不断变化、不断升级,要求土地利用的比例结构和空间结构也灵活地随之变化。
以往我们一直是用计划配置的办法来期望达到这三个要求,《土地管理法》也作了如此规定:
由中央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规定各部门用地指令性的控制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基层,并通过土地用途分区规定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和每块地的用途,然后用一套繁琐的高度集权的行政审批制度来保证其实施。
这是典型的计划配置方式。
这种办法要取得成功的条件是编制的规划、计划必须符合实际,符合一年、五年、十几年后的各类用地规模和区位的需求。
然而,我们现在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和农户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基本上由企业和农户根据市场确定,他们的土地需求和用途也由市场导向而定。
我们缺乏企业和市场的完全信息,也就不可能确切地预测未来土地的供需状况,编出切合未来实际的规划、计划。
以城镇用地为例,我们还搞不清现在的城镇用地有多大,也不能确切地知道未来城镇会发展到多大,我们所做的预测有70%的准确性就是上上好事;我们编制的年度用地计划与实际执行结果也往往有20-30%的差距。
所以规划、计划指标常常被突破。
一旦指标被突破,要么频繁地修改规划,要么违规违法用地,再不然,就因没有用地指标而停止建设,阻碍经济发展。
十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计划配置方式绝对是无效率的,不可能通过计划配置达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目的。
因此,必须改弦更张,大力实行市场配置,通过竞争得到供需均衡的土地价格,由价格来决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价格能有效率地决定生产和资源分配的道理,在土地经济学、城市经济学中都有论述,本文不能细述,当然,市场配置也有其失灵的地方,将在下文讨论)。
1995年党中央就在“九五”计划中提出:
“实现‘九五’和2010年的奋斗目标,关键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党中央还指出:
第一个根本转变是这两个转变的关键。
13年过去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得很慢,尤其是土地的市场化改革远远落在其他生产要素之后。
2005年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就警告说:
难以告别旧的增长方式的原因:
第一是政府还保持着重要资源,如土地,的配置权利,再有是行政定价造成土地价格的扭曲。
但我们的土地管理却在参与宏观调控和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名义下,顺着计划配置的道路愈走愈远。
所以,我们要解放思想,要从计划配置的思维方法中解放出来,转为市场配置的思维方法,改土地资源计划配置为市场配置,并以此作为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的核心和主要目标。
五、围绕实行市场配置的总目标进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市场配置是用价格和市场机制来配置土地。
市场要能发挥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需要有一个能真实反映土地资源稀缺程度的市场价格;而这样的价格只有在开放、竞争、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中才能形成。
目前的土地市场状况是:
有一个土地供给被垄断的房地产垄断市场;一个行政定价、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市场,大量游离于市场之外的划拨用地,还有一个庞大的、法律上被禁止但自发形成的、不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隐形市场。
如此的市场状况,怎么能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作用呢!
因此改革的第一步是要培育和建立开放、竞争、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
建立开放、竞争、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需要采取以下步骤:
1、开放集体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必须是开放的、竞争的。
2007年国土资源公报说:
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面积已占出让总面积的50.9%,“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显著提高。
”,这不是真正的市场化,而是土地供给被垄断的垄断市场,所形成的价格是垄断价格(所以招拍挂拍出了“天价”土地)。
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本意是为了控制建设用地供给,但垄断的结果是使国有土地招拍挂成为地方政府牟利的手段,土地储备中心成了最大的“地产商”,也成为城市房价高涨的原因之一。
因此要建立开放、竞争、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就必须开放集体土地市场。
开放集体土地市场不能局限于集体建设用地,也应包括农用地。
因为现状的集体建设用地地块小而且分散,不能适应建设用地的需求,一旦开放,必然会涉及周围的农用地,想限制也限制不了的。
开放集体土地市场(若为保持集体公有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话)就要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其土地使用权。
当然,集体土地入市必须是规范的、有序的。
出让、出租集体土地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不能由几个村干部说了算,要有一定的交易规则和土地收益分配规则。
开放市场、订立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这才是政府的责任。
允许集体土地入市,打破了政府对建设用地的垄断,是不是会造成建设用地供给失控?
允许集体土地入市,自然会增加建设用地供给,但一桩土地交易(有效的土地供给)之实现,除了有供地方外,还要有需地方。
集体土地入市,建设用地供给增加,地价下跌,正好抑制了土地投机、投资房的需求,剩下正常的土地需求;正常的土地需求多了,地价上涨,使需求减少,最后会停在供需均衡的均衡地价和交易量上。
所以,允许集体土地入市,只会实现供需均衡的土地供给量,而不会失控。
失控是计划经济的概念,不是市场经济的概念。
允许集体土地入市,“以租代征”、“小产权房”问题便迎刃而解。
目前我们在严查“以租代征”、取缔“小产权房”,这是在强化计划配置,与实行市场配置的目标背道而驰。
2、取消政府的行政定价权
目前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两个市场,不是统一的:
一是招拍挂、市场定价的房地产市场;一是行政定价、协议出让的开发区用地、工业用地市场。
协议出让本来是一种市场交易方式,在没有竞争的需方时,就得供需双方一对一的协议定价交易,但是政府官员行政定价就使这种市场交易方式走了样。
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并与周边市县竞争,便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出让;低成本的土地供给造成建设用地供应量扩大,土地粗放利用,地区间重复建设,官员趁机寻租的恶果。
2003年我部发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70%的最低价和协议价要由评估和集体决策,但仍然是低地价,仍然是行政定价,没有解决问题。
2004年以后我部要求工业用地也实行招拍挂,但到2007年9月工业用地招拍挂面积仅占同期工业用地出让面积14.2%,因为工业用地需方没有竞争者,拍不起来。
所以,问题不在协议出让的交易形式上,而在于行政定价。
因此,必须取消政府官员的行政定价权,协议出让亦必须由市场定价,按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政府是土地市场的管理员,不应是市场的交易员,市场交易员的角色应交给与政府脱钩的土地储备中心、土地银行等商业机构去做。
这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第一要义。
取消政府官员的行政定价权,也就取消了政府官员的特权,这是遏制土地腐败的根本途径。
3、缩小划拨用地范围
目前划拨用地还占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很大比例,划拨用地不缩小,土地市场发育不起来。
为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已提出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
政策是正确的,但尚有不足之处:
对原来划拨使用的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只提出“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没有明确必须实行市场交易(这些用地现在已是有偿使用的,用地单位都付了征地费);只是“积极探索”,还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规定“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还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但特殊用地包括宗教用地和殡葬用地,这些土地是不应当划拨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在开放集体土地入市后,地价降低,也可以不需划拨。
4、改革征地制度,按市场价格进行土地补偿
现行的政府定价、低价征地的征地制度弊端极大:
一方面是剥夺了集体农民的区位地租和开发收益,造成失地农民贫困化;一方面制造了政府“以地生财”的财路,激励政府大量征地,并使政府主导的投资居高不下。
征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土地补偿过低和安置不落实。
市场配置的运行机制是等价交换,集体土地的价值是它的市场价格,实行市场配置就要按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进行土地补偿。
按市价进行土地补偿才是完全补偿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并可截断政府“以地生财”的根子,冲减其大量征地的动力,遏制政府主导的投资建设。
目前国家已注意到征地制度的改革,但改革措施仍停留在按法定农用地产值上限进行土地补偿和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保上,仍然保持着行政定价办法并且要用土地补偿款来换取本来城乡人人有份的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丧失的土地权益和劳动权仍未得到公平的、完全补偿(详细的理由我有另文陈述)。
六、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国家调控体系
主张实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并不是不要政府干预,任由市场去配置土地。
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比之计划配置,可以大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但是市场配置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市场配置的局限性在于:
在宏观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自动保证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均衡;在微观经济领域,它不能解决土地利用的外部性问题(环境问题也是一种外部不经济问题),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性用地。
所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还需要有国家调控和干预。
但是,国家调控和干预应仅限于做市场做不了和做不好的事,不能像现在这样,以宏观调控之名,行计划配置之实,调控干预到市场配置无法发挥基础作用的地步。
所以,需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国家调控体系。
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国家调控体系包含以下措施:
1、市场配置型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市场配置土地也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但市场配置型的规划与现行的计划配置型规划有本质的不同。
市场配置型规划也要有规划指标,但这些指标不是分配土地资源的指令,而是根据市场变化规律和调控措施结果的预期,预测未来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和指示土地利用调控方向的指导性指标。
规划着重的不是指标而是实施规划的措施。
通过各种措施,时时微调,来实现耕地、建设用地等用地的供需平衡的目标。
市场经济型规划另一个内容是配置公共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用地、生态用地。
这是市场配置做不到、做不好的,要由政府规划来做。
市场配置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是蓝图规划,而是过程规划。
它的主要内容是:
(1)规划目标和一套预测性、指导性指标;
(2)土地利用战略(方针);(3)基础设施、生态用地的配置;最重要的是(4)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和项目计划。
2、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税费制度
要实现土地集约利用,除利用价格—市场机制外,还要用一套合理的土地税费制度来调节。
合理的税费制度应成为国家调控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
它包括:
(1)开征土地财产税。
现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就是一种财产税,但要提高税率、缩小减免范围。
集体土地入市后,还可以开征集体土地土地税,对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和超标的宅基地征税。
多用地,多纳税,可以促进土地使用者集约利用土地,还可以弥补因按市价征地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减轻征地制度改革的阻力。
(2)征收各种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行为税。
包括:
——为管理土地交易,继续征收契税、印花税、营业税;
——为防止土地投机,继续征收土地增值税;
——为控制占用耕地,继续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耕地占用税后要废除收取耕地开垦费;
——为防止土地闲置,可以开征土地闲置税,要改闲置费为税,统一纳入财政收入;
——为保护基本农田,要对基本农田支付开发权补偿费(可参考美国的可转让开发权制度)。
为实施这套税费制度,需要对现行的各种土地税费进行清理和改革。
3、正确施行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这是计划配置的土地利用分区,是用土地利用分区来规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这样一来,就没有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余地了,也就谈不上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利用的决策权在各个土地使用者手中,土地使用者根据市场导向决定土地用途。
政府不能取消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利用决策权,只能通过市场去影响土地使用者决策和限制土地使用者做出妨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决策,所以应当改变土地用途分区的做法,把土地用途分区改为限制土地使用权,把相互有冲突的用地类型相隔离,避免土地用途之间的外部不经济,从而提高总体的土地利用效率。
具体做法是:
按管理规则之不同,将土地分成若干土地用途区,如城镇建设区、耕地保护区、生态林区等;规定各区的用途管制规则,即区内允许的土地用途(或包括允许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条件允许或要限制的用途和禁止的用途;根据用途管制规则来管理区内的土地用途,而不去规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4、改革土地审批制度
现行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是计划配置,它靠指令性的规划、计划来管理土地。
为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它规定了一套繁复而高度集权的审批制度,几乎每一项土地用途或权属的转变都要经过行政审批,如占用一亩基本农田都要拿到国务院来审批,还动不动用停止审批的办法来控制土地的转用。
如此庞大的审批工作量耗费了中央和省国土部门巨大精力,要支付巨大的管理成本,还不时要拖延审批时间或错审错批,延误土地的转用,阻滞经济发展,催生“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
我部亦曾按照中央部署,几次研究过审批制度的改革,但收效甚微。
原因在于计划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不改,行政审批就不能弱化。
因此,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必先改革土地资源配置方式。
在实行市场配置之后,能用市场解决的就不再需要行政审批,如农业结构调整引起的耕地用途转换;有些审批内容可以减少,如征地补偿费的确定;有些审批项目可以下放给市、县级政府去做,如已经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等等。
实行市场配置之后,行政审批还是需要的,但要限于用在市场配置做不到、做不好的事情上,如为施行防止土地利用外部不经济的土地用途分区。
这样才能有真正的、有成效的行政审批改革。
5、修改《土地管理法》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还是一部计划配置土地的法律,完全落后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之后。
为实行土地管理的市场化改革,并为推行各项市场配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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