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题解.ppt
- 文档编号:18071260
- 上传时间:2023-08-10
- 格式:PPT
- 页数:106
- 大小:376.50KB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题解.ppt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题解.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题解.ppt(10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实用答释,如何理解“教育教学活动期间”,首先是指学生在校上学时间,包括上课时间、在校午餐午休时间、课间休息时间、学校统一安排“晚托班”学习时间,以及住宿制学生住宿期间等。
其次,是指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间,这时地点不在学校,但因纳入学校教学计划,也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时间”。
再次,就节假日而言,如果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虽然地点在学校,但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不能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而如果学校作出返校等活动安排,要求学生到校,则应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如何理解学校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学生安全方面所承担责任的性质。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定性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是有法律依据规的,也是根据学校性质作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设立了“学校保护”一章,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这些规定是确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如何理解“必要的安全教育”,“必要的安全教育”,是特指学校组织某一项教育教学活动时,针对这项活动进行必不可少的安全教育,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安全教育。
因为学校组织的有些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可能存在潜在危险性,容易引发安全问题,因此学校在组织活动时,有责任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加强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预防事故的发生。
如何理解“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为中小学生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他们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所以,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根据每项活动的实际情况,针对有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做好必需的安全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如何理解“超过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超过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是指超过同年龄或者同一年级大多数学生所不能达到的生理承受能力,而不是某一学生个体的生理承受能力。
也就是说,让学生去做他们生理上承受不了的事情。
这实际上就是超过了学生一般承受能力。
因为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身心还未发育成熟,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能从事所有的体力活动。
此外,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其生理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
如果学校组织安排的活动超出学生生理承受能力,使学生人身受到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何理解“知道”和“应当知道”,“知道”是指客观事实存在,当事人在主观上也已经知道。
“应当知道”是指客观事实存在,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知道,但从法律上推定当事人已经知道。
例如,法律都要经过法定的公布程序。
即通过一定的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旦这些法律在报上公布,无论当事人是否看到,从法律上都视作当事人已经知道。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也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形。
如,某学校组织学生到医院体检,体检完毕后,医院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其中,有一份检查结果单上注明某一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收到后未加注意就归档了。
此后,学校在组织一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针对该学生的特异体质给予必要的照顾,结果由于该学生特异体质而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在本案中,学校在主观上可能对学生的特异体质并不知情,但从法律上推定学校应当知道,因为只要医院将体检结果告知了学校,学校就有义务知道每个学生的体格情况,你主观上不去了解,是一种失职行为,由此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就要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什么是“特异体质”,“特异体质”是指少数学生体质状况不同于常人而应予特殊照顾的情况,包括疾病,如心脏病、哮喘病、肾脏病;过敏症状,如药物过敏、食物过敏,包括异体蛋白过敏、蚕豆过敏等,再如油漆过敏等特殊异常的人体抵抗疾病和适应外界的能力。
对绝大多数学生能够适应的,对他们则不适应,甚至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如某小学,一小学生在入学时,其家长关照班主任老师,她的孩子有过敏体质,对异体蛋白过敏,在学校就餐不能吃鱼和牛奶等食品,否则会引起过敏反映。
有一次,学校安排校外活动,中午吃午餐时,老师忘记关照厨房间,结果菜中有鱼片,该学生吃了鱼片后,突然胸闷、气急,引起过敏性哮喘,虽送医院急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从本案中,老师已经知道该学生的特异体质,但没有给予必要照顾,结果造成严重后果,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何理解“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当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在最快时间内,针对学生受伤害的情况,根据现有的条件,采取救护措施,如对受伤害学生就地进行抢救或者尽快送医院抢救。
否则,由此造成学生伤势加重,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某校在上体育课时,组织学生打羽毛球,一个学生将球打到树上,该学生自行爬树捡球,结果不慎从树上摔下。
事故发生后,老师将该学生扶到医务室。
在学生感到不适后,学校并未马上将他送医院,而是先通知其家长,然后由其家长到校后将其送到医院。
结果,该学生因治疗时间被延误,而使学生伤势加重,经抢救后,仍留有后遗症。
此案中,事故的发生学生有责任,但学校在学生受伤后未立即将他送医院治疗,延误了医疗时问,有一定责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损害扩大”的含义是什么,“损害扩大”是指学生发生在校伤害事故后,学校按照当时条件能够采取救护措施而未采取,导致伤势更加严重的部分。
判断是否属于“扩大损害”,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伤害事故已经发生,至于是谁造成的,学校有没有过错,都不必考虑,只要发生在校区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学校都无条件地负有救助义务。
其次,学校根据现有条件有采取相应救措施的可能而没有采取,如学生摔伤后学校可以送医院而没有送,至于学校不可能为的行为不在此列。
最后,该损失不是学生伤害的全部,而是因延误救治而扩大的伤害部分。
如一学生在做实验时,洒在手上的浓硫酸未及时清洗或送医院处理,致使深度烧伤,深度伤部分就属“扩大损害”。
如何理解“体罚和变相体罚”,体罚是指教职员对学生的肉体施加暴力,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如殴打、捆绑等。
而变相体罚则是指,教职员对学生不直接使用暴力,而是间接地使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受到折磨。
如罚站、罚跑,关禁闭、惩罚性劳动等。
如何理解“教职员虽在岗位未履行职责”,“教职员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情形,主要是指教职员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虽然在岗位上,但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未加制止,由此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都是在老师的视野范围内。
老师应当积极地履行职责,时时注意学生的言行。
一旦发现学生有可能危害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
否则,即使教职员在岗位上,仍属于失职行为。
如某校某班上课时,老师在讲台前上课,后排有几个学生不注意听课,开始打闹,而老师却视而不见,不加制止。
这时,一名学生突然挥拳将另一学生打伤。
本案中,老师虽然在岗位上,但是对学生的打闹行为并未及时制止,从而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这就是一种在岗位而未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
事故的发生,挥拳打人的学生有责任,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教职员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情形,“教职员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是指教职员违反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制订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
如果因此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承担责任。
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是教职员从事教育工作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准则,与学校完成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紧密相关的。
不同级别的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具体内容不同,对教职员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也会有区别。
即使是同一个学校里,根据学生年级的不同,对教职员的工作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教职员违反了工作要求或者操作规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某小学在上社会实践课时,由于指导老师违反操作规程,在往酒精卡式炉内倒酒精时将残余的酒精滴洒在桌面上。
当老师去点燃酒精炉时,桌上的酒精突然燃烧起来,将数名在旁围观的学生烧伤。
本案中,由于指导老师的违反操作规程,直接导致几名学生被烧伤,学校应当要承担责任。
学生“自行”上下学的含义是什么,所谓“自行”上下学是指学生自己选择交通工具或者徒步上学、放学回家的方式,学校校车接送或者通过学校组织、安排的其他交通方式上下学的除外。
必须注意,不是学生“自行”上下学的,而由单位或组织安排学生上下学的,该单位或组织应当负责学生的途中安全。
如有些条件比较好的寄宿制学校,周末用校车接送学生上学、回家。
这就情况就不属于学生“自行”上下学,自学生上校车之刻起,纳入学校管理范围。
当然如果学校地处交通要道,虽然学生自行上下学,在上下学高峰期间,学校也应该安排值班老师疏导学生安全进校和离校。
何谓学生“擅自”离校,所谓学生“擅自”离校,通常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有辩别力和自控力应该在校园内或校外活动点,但没有向教师请假、未经教师允许、也非经学校安排,自作主张离开的行为。
如果由学生的亲友带走,没有向教师请假、不经教师同意的,也视作学生“擅自”离校。
这里的学校不仅包括校园本身,也包括学校组织或者安排的校外活动点。
例如,某中学某班上午第四节自修课上,江某眼看教师布置的作业已完成,就自作主张提前回家了,不巧在横穿校门口马路时,被一辆飞驰而过的卡车撞着,当场死亡。
事发后,家长闹到学校,认为此期间属学校上课期间,学生出校门,属学校管理不当,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处理后认为,事故责任在驾驶员和学生之间,学校没有责任,理由是学生离开学校属于“擅自”行为。
对于低年级学生,学校应该加强监管,尽量使他们处于教师的视力范围或者校方的管理之下,避免出现学校管理“真空”状态,否则一旦学生离校,除非学生因翻越围墙或者其他不适当途径离校的,都不能视为学生“擅自”离校。
如何理解“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所谓“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是对“学校管理不当”的排除,它要求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选择适当方式,全面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保证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没有明显缺陷或疏漏,采取各种积极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各种危险。
这里关键要求学校对“管理不当”隐患有清晰的认识,排除“不当”隐患,确保“管理并无不当”。
“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针对教育教学活动的不同阶段、不同要求,其内涵是不同的。
l、学生自行到校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管理并无不当”的含义。
该“期间”通常是指学校放学后到第二天规定的到校时间前的时间段,也包括节假日,如星期六、星期天、国定假日、寒暑假(寒暑假期间返校日仍属于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在此期问虽然不属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但仍存在学校管理问题,因“学校管理不当”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情况学校“管理不当”的隐患通常存在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学校的各种硬件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符合安全标准。
如操场是否平整;篮球架、足球架是否固定完好;用电设备的电源、电线是否存在漏电现象;有没有对存在明显危险的设施设备或物品标有清晰的警示标志;有没有健全的消防设施设备等等。
实际上,在此期间学校提供的场地类似于社会公共活动场所,学校作为公共场所所有人,承担一般公共场所所有人的管理职责,保证环境安全。
另一方面管理制度有没有健全并予以落实。
如门卫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合适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等等。
如,有一个学校规定,每天门卫管理人员必须检查好学校的各个部位后方可关上大门回家,某天下班时,当班工作人员不经检查就把学校大门关上,碰巧有两个学生滞留在学校玩耍,当两个学生想回家时,发现大门已被关上了,无奈之下,欲翻墙出来,结果一个同学在爬墙过程中摔了下来,当场死亡。
此案中,学校不经巡视检查就关上大门,没有履行好职责,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当”。
2、学生“自杀、自伤”情况下“管理并无不当”的含义,这是近年来凸显的学生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不良结果,由学生本人造成,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概与学校无关,针对学生“自杀、自伤”行为,学校管理中存在“不当”的,学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管理不当”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学生的自杀、自伤是否直接因教职员在教育、管理过程中的歧视、厌弃等侮辱学生的人格和私拆学生信件、公开学生秘密等侵犯学生隐私等不当行为造成;其次,学生有明显的自杀、自伤倾向时,学校发现后有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这里必须分清教师正常的教育教学方法和不当的教育教学方法的区别。
如果教师的教育、批评手段都是合情合理的,纯属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差而导致“自杀、自伤”事件发生,不属“学校管理不当”;反之,如果教师伺机报复、故意伤害学生,或者对学生过分要求、采用野蛮的手段进行变相“教育”或“批评”、直至采取侮辱手段,导致学生“自杀或自伤”的,即使伤害不发生在学校中,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要分清学校的教育教学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
如,本市某学校的学生一次期中考试有一门成绩比以往有明显的退步,事后老师找这位同学谈心,了解其中原因,并帮助学生找对策,希望她以后好好努力,第二天传来学生在家自杀的消息。
后来家长状告学校,认为学生的“自杀”由教师给学生施加压力所致,学校教育“不当”,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认为学校教育没有不当,学生自杀纯属学生本身的心理问题所致,后果由应当学生及其监护人自己承担。
此案启发我们教师履行正常的教育手段,受到法律保护。
3、学生自身、学生之间以及第三人造成的事故情况下“管理并无不当”的含义,对于因学生自身、学生之间以及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但是,并不意味着学校一概不承担责任;若对事故的发生学校存在“管理不当”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里的学校“管理不当”隐患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形中。
首先,学校对有关管理环节是否设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落实管理人员;其次,学校的各种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或对有关危险物品设有警示标志,以排除学生周围不合理的危险;第三,学校有没有就使用一项仪器或者开展一项活动对学生进行必要或常规性安全教育或正确示范;第四,学生或者学生之间有危险动作或游戏,教师发现或理应发现后有没有及时制止;第五,学校有没有对外来人员出入学校进行必要管理等。
总之,学校应当采取各种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伤害的各种危险隐患,具体可对照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各种管理要求。
如某中学正在修缮图书馆,施工场地用围墙隔离,并设有“施工危险,请勿入内”的警示标志,某生出于好奇下课后进入施工区域玩耍,被落下的碎石砸伤。
此案显然由学生自行承担,因为学校已经采取种种措施预防各种危险,管理上不存在“不当”。
又如课间休息时,一学生坐在座位上故意伸出脚欲拌倒另一学生,另一学生不注意,果真被拌倒,造成骨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曾经进行过有关教育,且课桌椅间的空间足以符合学生一般通行,虽然伤害事故发生教室内,学校管理上不存在“不当”,由此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肇事学生承担。
在校舍修缮过程中还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为确保学生通行安全;学校要求施工单位晚间装运材料至施工地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负责人,但施工单位为缩短工期,学生还没有放学就开始大量装运材料,当学生放学后集体涌向校门口时,教师不知情来不及疏散学生,伸长的钢筋戳伤学生多人。
此案显然因施工队违反操作要求引起,应由其承担责任,学校对隐患已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如何理解“及时”采取救护措施,为了避免学校伤害事故中受害学生的损伤扩大,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所谓“及时”是指事故发生后,以教职员的职业素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并按照当时的条件和可能,毫不迟延地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的过程。
学校的“及时”救护措施,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学校采取的措施,有就地救治、送学校医务室救治和进附近医院救治三种情况。
另一方面指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如有些学生在校突发惯有疾病,家长一般掌握应急方法,通过及时与家长联系,可以听取家长的合理意见或者经验,以争取救护时问。
为保证学校能“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学校必须注意:
首先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校医务人员及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其次在判断不清学生病情的情况下,尽量及时送附近医院救治,尤其那些高处坠落、受到剧烈撞击的情形,往往当时不一定能显现症兆,凭学校的医务人员也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应及早送医院。
“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含义,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特定的含义,通常指工作人员基于单位的意志,代表单位,从事与单位利益相关的活动,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由单位承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具有双重身份。
一方面他以公民身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他又以教师身份接受学校聘请,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履行相关的职责。
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损害,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被代表的学校承担。
如果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只能以学校为被告,不能将教师作为被告。
如何认定教师职务行为,1、时间因素,教师在上班期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职务行为。
2、岗位因素,教师在其工作岗位实施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职务行为。
3、职责因素,教师非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与其职责有关,通常可认为是职务行为。
4、命令因素,教师依照学校领导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职务行为。
所谓“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是指教职员不是基于所在学校赋予的职责要求,由本人意志决定,从事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活动。
如教师接受学生“家教”请求,就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教职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该教职员与学生之间交涉,与学校无关。
比如,上述情况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生和该教师之间解决。
当然由于教师与学生形成的特殊关系,教师一般不应该在学校中要求学生做私活等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不可抗力”的含义是什么,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
前者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和洪水侵袭等,后者如战争等。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的经济损失可以由有关当事方分担。
如某年夏天,发生龙卷风,造成一学校全部校舍倒塌,压伤学生多名。
这种现象就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概念,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它是当事人不承担责任的法定抗辩事由。
办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学校责任。
什么是事故的当事人、第三人,当事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与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中所称的事故当事人,是指与校内发生伤害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的通称,可以是学校与学生两方,也可以是多方。
如学校租借公交公司车辆组织学生春游,途中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学生受伤,那么学校、学生、公交公司,以及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均构成事故的“当事人”。
第三人原是诉讼法上的概念,泛指在诉讼中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学生伤害事故中所称第三人,是指伤害事故发生后,除学校、学生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以外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与一般意义的第三人不完全一致。
例如,校园内因外来人员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受伤害的学生及其家长是一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学校也是一方当事人,除了学生和学校以外的,与这起伤害事故有关联的外来人员,就是本条例所称的“第三人”。
什么是归责原则,归责,也即责任归谁;归责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依据何种准则确定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认为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必备条件,即行为人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结果发生以后,不论责任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如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经济损失的责任制度。
在三个归责原则中,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其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仅在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适用。
三种归责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学校适用什么归责原则,根据办法,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学校归责的基本原则。
学校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认责任。
过错责任适用于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形,即“无过错即无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只有当幼儿园、学校有过错,才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读职、失职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
所谓“故意”指教师明知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状态具有违法性或违反有关规定,但仍有意为之或放任不管。
“过失”包括疏忽过失或轻信过失,前者指教师对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或状态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轻信不会造成伤害事故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比如,学生考试作弊,试卷被没收,成绩被取消,自己想不通在家自杀。
此案尽管学生的死亡与学校活动有联系,但监考老师的行为是依法执行考场纪律,主观上没有过错,行为合法。
所以学校不承担责任。
如何适用公平责任,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该条的精神来源于民法通则132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无人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在法律上又是显失公平的,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由各方分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比如,在学校组织的球赛活动中,学校制定了严格的比赛规则,老师在活动中又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学生也按照老师的动作要领要求,但在活动中因合理冲撞,某生瞬间跌倒造成脚踝扭伤。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和学生以及其他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
公平原则不仅在学校与学生之间适用,社会有关主体与学生之间也可以适用,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有关的当事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条件适用。
它必须是加害人受害人都无过错,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受害人损害程度。
损害程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
其次,当事人经济状况。
同时,再适当考虑社会舆论和同情等因素,使责任分担更为公平合理。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于是在各方均无过错情况下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应当注重调解,说清道理,争取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协议。
各方都负有责任,如何分担,校园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以后,首先应当明确责任主体,然后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学生以及第三人均有过错的,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根据伤害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或者实际损害的程度,根据各责任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小学 幼儿园 安全管理 题解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