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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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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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有效控制和及时化解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能力,确保政府在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时能够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影响,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XX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由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的,对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然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提高预警、预判能力,及时控制、化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主体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果断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联动协调,建立部门之间、乡镇(街道)之间的沟通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坚持依法处置,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落实相关责任,做到权责一致。
2 事件分级
根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的规模、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等,分为特别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I级)、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II级)、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III级)和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I级)
(1)一次参与人数300人以上,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已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上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
2.2 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II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已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
2.3 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III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已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3)其他视情应当作为较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
2.4 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IV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2)已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
为有效协调和处置纠纷突发事件,成立XX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资规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信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资规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资规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资规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3.2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网信办):
负责组织协调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
(2)县委政法委:
负责统筹做好社会稳定相关工作,督促落实维稳措施。
(3)县公安局:
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4)县民政局: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提供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协助做好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5)县司法局:
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机构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处理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
(6)县财政局:
按照本预案所列相关条款,落实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监督资金的使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
(7)县资规局:
负责牵头制订本预案;负责履行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县农业农村局:
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中涉及农村和农民权益的保障工作;涉及水域保护、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9)生态环境分局:
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处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10)县卫健局:
组织、指导事发地医疗机构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救治工作。
(11)县应急管理局:
指导、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消防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衔接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2)县信访局:
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来县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协助县指挥部办公室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指导基层妥善接待群众来访。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在县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3 现场指挥小组
根据事件相应级别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应急指挥部负责决定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指挥部领导、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队伍成立现场指挥小组。
现场指挥小组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县领导指示,做好情况上报、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建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全程参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排查结果分析,开展法律、法规和处置方法的指导,为风险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对本地区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认真排查,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动产争议、山林纠纷等个案,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开展风险预测分析,提出化解矛盾和调查处理的对策和意见。
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力求把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患于未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落实预防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等准备工作。
4.2 预警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县、乡镇(街道)、村三级监测网络,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性事件进行全面监测,及时收集、监测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信息。
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备,不得瞒报、缓报和谎报。
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后,分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小组快速到达现场,会同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跨县域范围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
5.2 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小组到达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地后,按照各组职责开展处置行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首先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然后开展调查。
及时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及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进行处置。
根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小组下设5个现场处置组,即:
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专家及机动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在现场指挥小组指挥协调下,按各自职责迅速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各工作组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引发新的事件。
(1)综合协调组:
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传达现场指挥小组领导指示,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单位行动,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保障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疗救护等。
(3)事件调查组:
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政府及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调查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起因,发生群众械斗的诱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分清发生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责任方,并提出对责任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参与争议事件调查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慰问、经济赔偿等工作,稳定群众情绪,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5)专家及机动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主要为处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5.3 终止响应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的自然资源(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相关部门配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继续做好监控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并报县政府。
6.2 调查处理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比较复杂,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纠纷,要在事态平息后继续进行深入详细调查。
(1)调查取证。
各乡镇(街道)根据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抽调人员组成调查工作组,对争议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2)组织调处。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调处工作坚持“调解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事件,应及时组织调解,尽早结案;对“久调未成”且有可能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委县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 应急保障
7.1 保障措施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调处工作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力、经费、物资等保障工作。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调处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群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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