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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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重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试重点
提供统计资料;3.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4.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的违法行为;5.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6.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高级统计师为高级专业职务,统计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统计师和统计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二是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统计调查表的审批或备案】《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表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统计调查方法的重大改革】《统计法》第十六条对统计调查方法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逢3逢8),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逢0的年份实施。
【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
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
所谓重点单位,是指在总体中举足轻重的那些单位。
这些单位虽可能数目不多,但就调查的标志值来说,它们在总体中却占有很大的比重,能够反映出总体的基本情况。
但重点调查取得的数据只能反映总体的基本发展趋势,不能用以推断总体,因而也只能作为补充性的调查方法。
【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资料的总称,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等。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管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
1.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原始记录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所作的第一手的数字和文字记录。
它是未经任何加工整理的初级材料,是基层统计调查表的资料来源。
2.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明确审核、签署人员的责任。
3.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交接、归档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目前在我国,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书刊等媒体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已经形成制度。
包括每年按时发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按时出版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月报等。
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年、季、月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商业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商业秘密,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有四点:
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民间统计调查的特征】1.自愿性。
政府统计调查是一种强制性的调查,它是由国家授权进行的,公民和法人有接受调查的义务。
2.时效性。
【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包括统计违法在内的一切违法的最本质的、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2.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3.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4.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领导者的统计违法行为。
这类违法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本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这类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是指本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擅自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是指没有事实根据,凭主观臆断捏造不真实的统计数据的行为。
②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③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
④对本地方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行为。
【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伪造统计资料是指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利用某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真实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
【被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这类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包括:
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是指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②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是指虽没有明确表示不提供统计资料,但未按时提供,且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是指所提供的统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也就是说无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都构成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是指明确表示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虽然答复了但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行为。
是指明确表示不接受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抗拒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6.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统计法律责任】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统计法律责任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的一种法律责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统计行政处罚】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及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即各级统计行政机关。
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统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执行职务必须履行的程序,如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程序。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7种: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
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③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④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⑤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⑦迟报统计资料的。
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
罚款可以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
同1警告①-⑤,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1警告⑥-⑦,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行政处份】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①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②强令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③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④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⑤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后果的。
有上述第三、第四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有第五种统计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统计行政处分的决定机关】一般来讲,统计行政机关除对本机关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有关人员可以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外,对其他行政领导和责任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只能向其主管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统计执法检查的职权规定】依照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查询权; ②要求提供资料权; ③询问权; ⑤现场检查权; ⑥登记保存证明和资料的权力; ⑦复制权。
【统计执法机构及人员】《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及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的和为作斗争。
统计执法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及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依法设立的统计检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者配备执法人员,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力量,强化统计执法检查。
【立案的条件】由于统计工作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统计违法行为多种多样,违法情节、后果也不相同,要立案查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明确的行为人; ②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事实存在,且违法情节较重; ③依法需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
即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需对行为人的统计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即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划分,案件属于受理的统计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它有权时行立案查处。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统计行政机关在对单位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个人作出2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签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按以下程序组织:
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②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听证由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⑥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结案】属于下列违法案件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此外,还有作出销案结论的。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最后法律,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根据有关规定,在级别管辖上,大部份统计行政案件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上,统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统计行政案件,统计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统计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部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案例分析题】
一、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在全区执法检查中发现甲企业虚报工业增加值,情节十分严重,遂依据《统计法》对甲企业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依法可对甲企业做出的处罚是什么?
2.本案在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若启动听证程序应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3.甲企业若不服海淀区统计局的处罚,可以采取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措施是什么?
4.若甲企业向北京市统计局申请复议,北京市统计局做出了维持原处罚的决定,甲企业仍不服,甲企业可以采取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措施是什么?
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被某市统计局依法予以统计行政处罚。
该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经审理,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均维持了市统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市统计局依法可以对该公司做出的处理有哪些?
2.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有哪些?
3.该公司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受理机关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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