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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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学院经济管理系主讲教师:
陈明,2,以史为鉴可以知兴亡,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3,第一章法与法律调整一、法的本质和结构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1什么是法?
(1)词源学,法“平之如水也,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者,所以范天下不一而归一。
”
(2)广义上的法与狭义上的法:
制定的机关不一样。
广义:
是指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狭义:
仅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
二、法的定义三个含义
(1)制定或认可法的来源;
(2)国家意志法的本质;(3)强制力法的效力。
4,法的本质和特征法的形式法的渊源形式法的结构形式法的外部关系
(一)法与国家
(二)法与政策(三)法与道德法与道德都是一种行为规则,二者的区别在于:
产生的历史条件和存在的历史使命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保证实现的手段和方法不同。
5,第二章民法原理,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主体,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五节代理,第六节诉讼时效,6,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词源:
“罗马法”“ivillaw”2民法的含义:
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调整横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2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
3是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财产关系1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2均可转让和继承,7,
(二)调整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2身份关系三、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信原则3私权神圣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8,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民法确认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是一种思想性社会关系2是一种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关系3由民法确认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特征:
()民事主体身份具有法定性()地位平等性()存在具有对应性,9,2、种类: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3)合伙
(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特征:
(1)内容的确定具有意志性
(2)内容的存在具有对应性(3)内容具有互利性,10,2、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1)民事权利的概念具体表现为:
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自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权利人在其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请求法律救济。
(2)民事权利分类按民事权利内容分:
财产权-直接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债权、物权等人身权-直接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姓名权等,11,按民事权利的性质分:
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的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义务主体特定的对人权如债权。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分:
支配权-权利人对权利客体可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如绝对权。
请求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消权。
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等。
12,(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征
(1)客体范围具有法定性
(2)客体的存在具有客观性(3)客体的性质具有利益性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财、物
(2)行为(3)智力成果(4)经济信息,13,三、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2、特征
(1)客观性
(2)法定性
(二)民事法律事实分类1、事件: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主要包括灾害事故、出生、死亡、时间经过等事实。
2、行为:
是指受人们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14,第三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公民)
(一)自然人及其法律地位1自然人的含义因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2自然人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1)分类:
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法律地位平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和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其特征:
A:
取得具有法定性;B:
性质具有平等性;,15,C:
内容具有对应性;D:
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在其生存期间一直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直到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才依法终止。
这里死亡仅指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况)死亡标准不同。
16,(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已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A其性质具有一定的自然属性。
B其取消具有一定的条件性。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四)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7,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法人是具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社会组织。
2特征:
(1)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2)拥有独立的财产(3)具有独立的人格A:
具有独立的身份B:
具有独立的意志C:
具有独立的利益
(二)法人设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8,(三)法人的分类(略)(四)法人的民事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相比)受到限制:
(1)受自身性质的限制
(2)受其类别的限制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五).法人机关(略)(六)法人变更和终止,19,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是法律上行为的一种其特指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结果的行为特征:
()是由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由民法调整确认的行为()能够引起民事后果的行为,20,
(二)民事法律行为分类根据内容是否合法,可将其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性质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违法行为实际指性质和内容直接或间接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权利滥用得3脱法行为根据行为效力是否考虑当事人意思表示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根据行为的效力不同可划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21,二、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定,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特征:
()须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须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诺成行为,实践行为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生前行为,死因行为,22,(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首先,实施行为人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的形式有效条件,23,三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在放定期限内予以变更撤消的民事行为2特征:
()该行为的瑕疵在予意思表示不真实()该行为成立后即可依法生效()撤消权,变更权仅归当事人()须在法定期限内变更,撤消,24,
(二)种类:
1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具备下述条件()实施了欺诈行为(主观,客观条件欺诈人)()行为外人确因受欺诈而为意思表示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成立条件:
()须他人实施胁迫行为()须行为人确因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民事相信外,成立条件:
()须一方当事人确有某种危难存在()须一方明知并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须行为后果显示公平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对其行为的2重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须行为人对行为的重要内容发生误解;()须行为人因自己的原因发生了重大误解;,2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是指一方利用优势或或对方设有经验的实施的,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行为()须行为的后果显失公平()须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三)变更权和撤消权的归属与行为(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因行为主体不合格,必须经机关人员追认后才能有效的民事行为2特征:
()其瑕疵为行为主体不合格A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B无代理权实施的行为C无处分权实施的行为()其成立后不能依法生效()须经合格主体追认后才能生效(4)相对人依法享有催告权和撤消权,26,
(二)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2无第理权人实施的民事行为3无处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五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是指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自始确定不能产生其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2特征:
()自始确定无效()应当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27,
(二)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主义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主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主行为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主行为(三)无主义民主行为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过错归责追缴财产,28,第五节代理一代理制度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以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2特征
(1)也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实施的行为应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的法律的后果直接属被代理人。
29,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适用当事人范围2适用法律行为范围简言之,一般法律行为均可代理。
但下列行为不能代理:
(1)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行为不能代理
(2)具有人身性的行为(3)当事人约定不能代理的行为(4)法律规定只能有特定人代理的行为,特定人以外的人不能代理(5)违法的行为(三)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2指定代理,30,3法定代理4复代理二代理权及其纠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代理权的行使原则1依法行使代理权2依约行使代理权3亲自行使代理权4维护被代理人利益,31,(三)滥用代理权禁止1自已代理2双方代理3恶意代理4违法代理(四)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则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特别情形下仍然有效:
A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C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的代理权终止。
D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经的,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为了被代理的继承利益继续完成的,32,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消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其它原因引起代理人和被代理之间监护关系消灭三无权代理
(一)概念和种类1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2种类:
(1)狭义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33,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一切一无权代理。
其特点:
1行为人无任何证据表明代理权的存在2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其效力依法由被子代理人和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确认1被代理人追认权和拒绝权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消权无权代理发生后,为了尽早确认该民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不依法行使催告权,要求被子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未追认,即视为拒绝。
如果第三人在行为时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则该行为对第三人不利,第三人不利,第三人不被代理人追认前依法撤消该民事行为,但当被代理人追认以后,该民事行为仍有意义,第三人不得撤消。
34,3无权代理的赔偿责任当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被依法确认无效后,被代理人对该民事行为的法律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由此此的民事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如果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线代理权已终止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应负连带责任。
(三)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是指因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有某种事实关系存在使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民事行为。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须有某种外观事实表明行为人有代理权
(2)须第三人行为人无权代理不知情(3)须行为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合法,35,3表见代理的法理后果表见代理虽为无权代理,但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承认其为有效代理。
由于对表见代理的发生,被代理人也有一定的疏忽和过错,所以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话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后,如因此造成损失,可依法向行为人追偿。
值得注意:
(1)表见代理本质属无权代理
(2)被代理人享有事后追认权,追认限制第三人撤消权(3)如果该行为对第三人不利,第三人享有撤消权,但必须是第三人对行为人无代理权不知情,并且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消,36,第六节诉讼时效一时效制度概述二诉讼时效
(一)概念和特征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表示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2特征:
(1)其属于事件性质的法律事实
(2)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3)须以权利不行使请求权为前提(4)产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37,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于财产权,不适用于人身权,人身权只有转化为具体赔偿内容的财产后(如人身引起经济赔偿时),才能适用诉讼此时效2仅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3不适用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其它财产均适用于诉讼时效,38,(三)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遍诉讼时效此类诉讼时效均有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时效计算,其期间为2年2特殊诉讼时效其主要包括: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害的时效为1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时效或申请仲裁期限为4年,39,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批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请求权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其于上述两种诉讼时效的区别:
(1)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后者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不参中止,中断,只能在特殊情况下适当延长,40,(四)诉讼时效的起算1诉讼时效的起算
(1)普通诉讼时效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最长时效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特殊情况下:
A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自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如果有履行期限的,则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B附始期的债权,自始期到来之日起计算,如有始期的债权,自始期到来之日起计算。
C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未定的,自权利人第一次行使请求权之日起开始计算D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如果受伤害时,不知侵害人应从确知侵害人之日起计算。
41,2诉讼时效中止:
(1)概念: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该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再继续计算。
(2)中止时效必须具备的条件:
A必须引起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法定事实a.不可抗力b.其他阻碍B中止事由必须发生在或存续到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3诉讼时效的中断
(1)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其时效期间断绝计算,该中止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该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2)条件:
A法定事由出现引起中断a.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b.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c.义务人允诺B中断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42,4.诉讼时效延长
(1)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起诉时,法院根据特殊情况需要,依法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2)条件:
A.仅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存在预先延长B.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C.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延长,43,第七节物权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事物直接管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种排它性财产权。
2特征;
(1)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
(2)权利客体通常为特定物(3)权利内容均表现为支配(4)权利的取地具有法定性(5)效力具有优先性和追及力,44,
(二)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他物权自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物权。
主要有各种所有权。
他物权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依法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主要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2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以实现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指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物权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4典型物权、准物权,45,(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应有的法律之力具有以下四种效力1排它效力主要表现在:
(1)同一标的物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
(2)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两种以上的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46,2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
(1)物权优先于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除法律规定外(实点不被租赁合同法),无论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均优先于债权
(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几经转手,物权人均不追及物之所在,但对善意取得人不发生效力4物上请求权效力包含救济权的效力,指当物权被他人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物权人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救济的效力。
47,(四)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的含义是指物权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主要包括三种形态:
(1)物权的发生A.原始取得-依法取得B.继受取得-依约取得
(2)物权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2.物权变动的原则和方式变动的原则:
公示和公信原则变动的方式:
以交付为法定方式,48,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特点:
(1)其主体具有独立性
(2)其客体具有自存性(3)其内容具有完整性(4)其效力具有弹力性(5)其期限存在具有永续性3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
(2)使用(3)收益(4)处分,49,4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A生产创造B收取孳息C强制没收D收取无主财产E添附取得F时效取得(现行法律尚未规定)G善意取得其中应该注意的是:
添附取得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的财产,非合同意合为一体,不能分离的事件种类:
A混合:
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难以分离B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难以分割C加工:
擅自将他人物加工成另一新物,各国规定不一,多数按主物吸收从物原则处理但依据公平原则,应给对方适当补偿,50,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如同受让人确因不知情而善意取得,其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标的物须为不必经登记即可自由流转的动产B受让人须同有效交易行为而有偿取得C受让人须已经实际占有了受让的财产受认人取消该财产时必须为善意,即不知受让人处分权()继受取得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等,51,所有权分类()依主体平分类()依客体分类()依内容分类
(二)财产共有:
1共有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事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种自物权形式。
其特征:
(1)其主体具有复合性
(2)其客体须为同一项财产(3)其内容具有双重性,52,2共有的分类
(1)按份共有:
指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共有。
(2)共同共有:
指共有人对其共有财产平等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共有(3)两者之间区别:
A产生原因不同前者基于按份投资产生;后者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B权利义务不同C转让限制不同按份共有在产生时有明确的份额的划分,因此按份共有人在共有期间可依法转让其应有份客。
但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则没有明确份额,只有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确定其份额,因此共同共有人在共有期间不能转让其份额且共同共有更具有人身依附性。
D分割原则不同,53,3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
(1)共有性质不明,推定为共同共有
(2)共同共有依法分割,按份共有依份分割(3)保持和发挥财产效用(4)平等协商和公平合理原则具体方法有:
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54,(三)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两个以上不动产相互比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不动产物权时,因相互问应给予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A其主体须为不动产相比命的所有人或使用人B其客体为行使不动产物权所应涉及的人身或财产利益C其内容为相邻权利和相邻义务相邻权利:
指相邻人一方行使其提供必要的方便。
相邻的义务:
指相邻人一方因对行使不动产物权需要其提供方便时,依法有义务对方提供一定的方便。
55,2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邻关系的类型:
(1)相邻使用关系
(2)相邻防害关系(3)相邻共用关系。
56,三、他物权:
(一)他物权概述:
1他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共同的规定,对他人或财产依法享有的物权。
其特点:
(1)主体均为物的非所有人
(2)其取消均以继承取受为限(3)其内容均为不完全物权(4)其存在均为具有期限性2他物权的种类
(1)法定他物权和约定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57,
(二)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之物使用和收益的一种他物权地上权是指为建筑工作依法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和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的特征:
是以建筑工作物为目的面在他人土地上设立的用着物权,其设立目的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在他人之物上建筑房屋,桥梁,沟渠,堤防,隧道等人工作成立不动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而非地上权)B地上之物的所有权归该地上权人C该权利的取得不既可有偿也可无偿D应具有可继承性和可让与性,58,
(2)地上权的内容:
其权利:
A土地使用权B权利处分权C资本回收权D其他附随权其义务:
A按规定支付地租B合理使用土地C恢复土地原状等(3)地上权的取得和消灭取消:
A出让B转让C划拔D继承消灭:
A存继期限届满B地上权撤消C其他约定消灭事由发生,59,2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依据合同规定役使他人土地的权利。
(1)地役权的特征:
A均以合同约定产生(该合同一方为需役地使用人或所有,另一方为借役地使用人或所有人,与相邻权区别于此)B以使用自己的土地便利为目的而设立C均具有可从属性和不可分性D取得具有有偿性和期限性
(2)地役的内容:
权利:
A对供役地的约定使用权B必要的附随行为权C设置物取回权,60,义务:
A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B允许供役地所有人使用其设置物的义务C有偿使用时,有支付使用费的义务(3)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取得:
主要基于合同,通过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取得地役权,也可因取得需役地同时取得地役权消灭:
A.土地消灭B.需役地权利丧失C.行使地役权的原因消失D.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届满E.预定消灭事由发生等3.用益权用益权是指依法经营,使用他人之物而获取收益的权利其主要包括: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1)用益权的特征A其均以经营他人之物从而获取收益为根本目的B其客体不以土地为限C其权能按近于所有权,61,4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使法对其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典权人:
支付典价占有典物的人出典人:
收取典价支付典物的人典物:
典权客体不动产
(1)典权的特征:
A以不动产为客体(当的客体均为动产)B典权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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