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 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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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 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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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复习重点
旅游法规
1.我国的政治制度:
①人民民主专政制度,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④特别行政区制度。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⑤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利⑦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⑧特定主体的权利。
3.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⑴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⑵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⑶代订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代订合同,是指由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的活动;②代订合同,由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③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之内进行代订或代理合同的活动;④代理人代订或代理的合同由当事人承担。
⑷合同的形式:
①书面形式②口头形式③其他形式
⑸合同的内容: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⑹要约及要约邀请
a、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要约人单方面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的条件:
①内容具体明确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c、要约邀请的定义:
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
将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作为要约邀请。
但同时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一般来说,旅行社业务运作过程中,向旅游者提交的旅游线路报价单、媒体旅游广告等均属于要约邀请;而一条具体的旅游线路及报价(含有具体行程、服务标准、服务项目等内容)应视为要约。
d、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作为一种表示,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这是两者的本质性区别。
⑺承诺
a.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b.承诺应以通知即明示的方式作出,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根据交易习惯行为的,二是根据要约要求行为的。
c.有效的承诺的条件:
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④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⑻格式条款
a、概念: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b、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c、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
①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②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
4.合同的效力
⑴合同生效:
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⑵无效合同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⑴合同变更:
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⑵合同转让:
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①合同权利的转让:
是指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履行的义务:
a通知义务,通知对方当事人(债务人)b债权人转让主债权应承担转让从债权的义务c债权人转让权利需要办理登记的应进行登记。
*限制:
a人身性质(人格权、身份权)的权利不得转让。
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②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务人转让义务必须遵守的规则:
a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债权人)同意b新债务人应承担从债务c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6.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①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形态:
a不能履行b延迟履行c不完全履行d拒绝履行e债权人延迟
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a继续履行b采取补救措施c赔偿损失d支付违约金
③赔偿损失规则概念:
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规则。
分类:
a等额赔偿规则b赔偿限制规定c经营欺诈惩罚赔偿原则d减少损失原则
7.旅行社的设立
⑴申请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③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⑵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程序:
①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②向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相关证明文件(设立申请书、旅行社企业章程、证明文件)③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申请并作出予以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形式审查、实体审查、作出决定)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⑶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条件:
①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②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处罚以上的行政处罚
⑷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程序:
①向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②向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相关证明文件③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④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8.旅行社分支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分公司或者分社②服务网点③办事处或代表处。
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⑴交纳形式:
①国家旅游局选定的若干家商业银行为指定银行来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②旅行社去的经营许可后应当在国家指定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③旅行社必须与银行签订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协议
⑵交纳标准:
①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标准金额是20万元,若增加一个分社则增存5万元②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还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标准金额是140万元,若增加一个分社则增存35万元。
③若增加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则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分社的质量保证金应该由旅行社交存而不是分社。
⑶旅行社交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证上的签注的日期)起3个工作日内。
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属于旅行社所有,那么,质量保证金在银行存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属于旅行社。
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划拨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
①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查属实的②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⑹不得划拨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①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②旅游服务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③旅行社因违法受到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④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
⑺司法机关对质量保证金的划拨条件:
①必须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②必须是旅行社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③必须是旅行社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形下,才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
⑻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制度: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连续三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将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10.⑴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是指按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⑵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3、身体健康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⑶导游证领取的前提和途径
①概念:
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
②前提: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③途径: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④导游服务公司:
指从事对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企业。
11.导游人员的记分管理制度
①计分管理是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扣分的管理制度。
其方法为年度10分制。
A.扣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B.扣8分
(1)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4)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5)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C.扣6分
(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4)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5)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6)发身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D.扣4分
(1)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2)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3)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4)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E.扣2分
(1)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2)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3)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志的;
(5)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6)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12.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3.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界定
轻微事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一般事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
重大事故死亡或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
特大事故多人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14.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步骤
A.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B.要会同有关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C.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
D.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E.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15.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步骤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是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16.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
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旅游活动中的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合同在旅游活动中的一种体现。
特点:
①投保人可以是旅游企业也可以是旅游者个人或旅游团组。
②被保险人一般都是旅游者。
③具有综合性。
17.旅行社责任保险概念及相关规定
⑴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中,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都是旅行社。
⑵投保方式:
按年度投保。
保险期限---1年
18.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⑴有效证件①护照(有效期5年)②旅行证③出入境通行证④签证
⑵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权利义务:
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前往国法律的保护。
*权利:
①中国旅游者持护照出入境无需办理签证;②公安机关对中国旅游者出境申请应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③申请人有权查询规定时间没有审批结果的原因,受理部门应作出答复;④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作出处理和答复;⑤旅游者本人保存、使用其护照,非经法定事由和特定机关,不受吊销、收缴和扣押;⑥旅游者有权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义务:
①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应申办有效证件及出境登记卡,并妥善保管护照等证件;②在指定口岸或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入境,应向边检站出示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出入境登记卡,接受一关四检的检查及各种检查,遵守中国及前往国国家法律,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⑶“一关四检”的内容:
海关检查/边防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
19.外国旅游者入境管理规定
⑴有效证件
①护照:
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证件,以证明其国籍、身份及出国目的。
分为:
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外交护照
②签证(团体签、落地签)
a来中国旅游的申请L字签证,其中9人以上来中国旅游的发给团体旅游签证。
b经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作为口岸签证机关,按法律规定的事宜,对在外事、旅游活动中确需来华而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外国人办理签证的,申请人一下飞机即可办理签证,这种方式俗称“落地签”。
③旅行证:
是指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的旅行证件。
(由旅行者临时居留地或工作地的市、县公安局办理)
⑵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的权利义务:
权利: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③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按照互惠原则,免签签证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①外国旅游者入出中国国境应经过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持有效证件;②在签证有效期内,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20.名胜风景区的等级划分,保护及管理
⑴概念:
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⑵等级:
①省级风景名胜区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⑶保护:
①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②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严格审批③对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④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实行动态监测。
⑷管理:
名胜风景区管理集中体现在资源管理。
我国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的是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其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
21.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的相关规定
⑴自然保护区:
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⑵分类:
①核心区②缓冲区③实验区
⑶若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不仅不利于保护工作,也可能导致破坏。
由此可知,风景名胜区对旅游活动没有限制,而自然保护区有限制;若已经交叉重合,则两者的规划必须互相协调。
22.文物保护法对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相关规定
⑴文物保护单位中古建筑物的利用法律保护:
①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以外,做其他用途,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批准。
③无论用途,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其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或者拆除。
⑵馆藏文物的管理:
①馆藏文物是指由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
②对于馆藏文物,必须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④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⑴原则:
①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②实行分级评定的原则
⑵旅游区质量等级的评定程序,应严格按照“创建—自检—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⑶全面复核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
若取消或降低等级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⑴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的基本原则
①自愿原则②平等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
⑵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一项最核心的原则。
其内容是:
①国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负有法定义务②消费者要依法行使权利③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并进而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⑶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①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②大众传媒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其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5.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⑴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①安全保障权②知情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⑤求偿权⑥结社权⑦获得有关知识权⑧受尊重权⑨监督权
⑵经营者的义务:
①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③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④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⑤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⑥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⑦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⑧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⑨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⑩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
26.旅游投诉
⑴概念:
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利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⑵区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含义
①级别管辖:
是指划分上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之间对处理投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质监所)分为:
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②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之间,横向划分各自处理旅游投诉案件的辖区权限,即确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行政权力的地域范围。
三个标准:
旅游合同签订地、被投诉人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
③移送管辖:
是指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发现本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无权管辖该投诉案件,依据规定将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审理。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最大的区别在于:
管辖权的转移存在于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因为某种原因将案件转至本无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④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以决定方式指定下一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某一投诉案件行使管辖权。
这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按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指定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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