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docx
- 文档编号:18135688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3.76KB
行政法.docx
《行政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行政法
行政法复习题目整理
(一)
(2010-06-2716:
07:
51)
转载▼
标签:
杂谈
1.简述行政法是控权法的理论依据。
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呢?
因为第一,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它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可以被滥用。
第二,行政权不完全同于其他国家的公权力,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第三,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其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行使的方式。
其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2.简述行政法治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有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时,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一句。
其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再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最后,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3.简述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合法行政原则。
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确保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即职权法定,不得越权。
在这里,职权法定原则应当涵盖政府的全部活动,即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行政机关享有相应的职权,同时意味着行政机关负有同样的职责。
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即构成行政不作为,也是违反合法行政原则要求的。
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实施机关、条件、幅度等实体内容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幅度、方式范围内进行活动和选择,否则就构成实体违法。
同时。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也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即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步骤、形式、时间和顺序。
第三,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4.简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
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但要通过利益衡量。
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收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5.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职权,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非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是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行政主体的标准。
比如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也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某些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而是以委托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
如某个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就不是行政主体,主体只能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再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公务员来行使,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并不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应诉。
公务员实施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机关为被告应诉。
因而,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担任,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某种非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6.简述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以准立法权,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行使,其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行政命令权
是指行政哪个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3.行政处理权
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行政处理的范围很大,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
4.行政监督权
是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行政监督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检查、审查、统计、审计、检验、查验,要求行对人提交报告、报表等。
行政监督既是一种独立的权力,同时又是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实现的保障。
5.行政裁决权
亦称行政司法权,是指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力。
6.行政强制权
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对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
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制裁的权力。
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为罚款、拘留、没收、吊扣证照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主要为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如扣留、约束等。
7.简述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公务员的法定权利义务
(一)权利(13条)
1.执行职务权
2.职位保障权
3.工资福利权
4.参加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
7.辞职权
8.其他权利
(二)义务(12条)
1.守法义务
2.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3.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5.忠于职守的义务
6.保守秘密的义务
7.遵守纪律恪守道德的义务
8.廉洁奉公义务
9.法定的其他义务
8.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申请权
2.参与权
3.知情权
4.正当程序权
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检举权
7.申请复议权
8.提起行政诉讼权
9.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
2.协助公务
3.维护公益
4.接受行政监督
5.提供真实信息
6.遵守法定程序
9.简述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行政立法一般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民主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规章不得与行政法规和法律相抵触。
(三)可操作性原则。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具有更贴近显示的特点,应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则明确、内容完整、要求具体、适用性大、针对性强,即能切实可行。
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行政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
(二)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四)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10.简述行政赔偿的侵权责任范围。
11.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第十一题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构成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构成要件:
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法律效果的存在。
法律效果或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
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一直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要件:
一.行为主体合法。
这要求:
第一,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第二,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
二.行为权限合法。
要求: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
三.行为内容合法。
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和确定,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
四.行为程序合法。
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如先调查后裁决的次序原则等),又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制度(如听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等)。
五.行为形式合法。
12.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的处理。
第十二题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具体行为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者为外界理解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存在明显的矛盾。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有以下几种:
①误写和误算。
②表述不明。
③机械故障。
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更正:
①更正的原则是以客观主义为主、以主观主义为补充的原则。
②更正的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的更正机关应当是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可以依职权或者相对人或第三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公开错误随时进行更正。
③更正的方式。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行政主体对要式具体行政行为的更正应当采用法律对该行为所规定的方式。
除法定方式的更正外,需更正行为原系书面方式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更正;需要更正行为原系口头方式的,则可以口头方式更正。
但是,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上并不禁止行政主体以书面方式加以更正。
如果原系书面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在该行为的文书上以附记即附录的方式进行更正;如果系不能以附录方式更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口头方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书面具体行政行为已引起争议并进入行政救济途径等,则应当制作专门的更正书。
行政主体不能在原具体行政行为书面错误处直接修改。
具体行政行为经更正后,行政主体应按告知程序通知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
④更正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更正的直接效果,就是消除了所存在的意思表示错误,权利义务按经更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有关争议按经更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解决。
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的,在我国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瑕疵)可分为明显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违法三类。
一般违法(瑕疵)是除明显轻微的违法和重大而明显的违法以外的违法。
对具有明显轻微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予补正,对具有一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予撤销,具有重大而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属于无效具体行政行为。
明显轻微违法:
如①告知的错误;②具体行政行为应经补充而未经补充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应在事后追认而未经追认的;④行政主体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或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⑤具体行政行为应说明理由而未说明理由的⑥具体行政行为中应参与程序的当事人未参与的。
对明显轻微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以依职权或应申请予以补正。
经补正后,与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对应补正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补正的或者行政主体拒绝补正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或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重大而明显的违法有以下几类:
①主体资格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
②权限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
③内容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
④程序和形式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
13.简述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种类。
第十三题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种类最典型是行政许可,此外还有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实定法上的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奖励的形式有精神方面的权益,物质方面的权益和植物方面的权益。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种类有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和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14.简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公开原则主要包括的内容是①行使行政权的依据。
②行政信息公开。
③设立听证制度。
④行政决定公开。
二.公正、公平原则。
三.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①获得通知权。
②陈述权。
③抗辩权。
④申请权。
四.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主要通过一下行政程序制度来实现:
①时效。
②代理。
③不停止执行。
15.简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范围包括①行政立法②行政决定
三.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信息不公开的范围可以作如下界定:
①国家秘密②个人隐私③商业秘密。
四.说明理由制度。
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因素。
16.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
一.复议申请。
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二.复议申请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三.行政复议审理。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①维持决定。
②履行决定。
③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决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适用依据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赔偿决定。
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17.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行政诉讼是通过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外部的一种纠错机制。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法的兴致,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的诉讼。
②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不能是行政机关。
③受理范围不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且对有关教育、劳动、政治等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可以一并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而行政诉讼只对财产权人身权。
。
。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④审查力度不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同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但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后者仅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复议是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适当性问题。
⑤审查程序不同从程序的角度来考查,在行政管理中“效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因此行政复议在基本保障公证的基础上更强调效率,行政诉讼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因此,将司法公正放在最首要的位置,同时兼顾审判效率。
行政复议法规定,审查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书面审查。
行政诉讼法则规定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一审程序中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前者相对简便高效,后者相对复杂,所用时间较长,但能够更为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层级监督关系或法律的规定,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受到行政行为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是法律向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向的制度。
法院可以通过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司法手段,使违法的行政侵权行为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
根据司法最终原则,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途径,也是进行权利救济的最权威手段。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其独立性不及司法机关;行政复议程序属于行政程序,不能提供像司法程序那样充分的保障。
19.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三:
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0.简述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包括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一.侵权行为主体。
二.在国家赔偿中,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
二.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两项内容:
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三.损害事实。
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四.因果关系。
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