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doc 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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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doc9页)
银行结算和减少财务费用支出
一、票据的基本规定
票据:
体现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也就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2年。
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支票的是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票据权利丧失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票据当事人或者承兑人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的前手:
在票据签章人之前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的后手:
在票据的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上的签章:
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签名是该当事人的签名。
单位的签章可以是财务专用章,也可以是单位公章。
票据金额:
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票据的更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
行使追索权。
追索的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被拒绝付款期间的利息;
3、行使追索权支出的费用。
汇票的未用退回:
由于超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当备函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在多余金额栏填写汇票金额,然后银行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退款。
汇票的缺失:
短缺汇票第三联解迄通知的,不属于汇票的丧失。
在汇票权利时效内请求退款时,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交回持有的汇票。
银行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将款项退回原账户。
缺陷汇票:
压数机压印金额不清、签章模糊不清或密押不符的汇票。
代理付款银行应暂时收存但不予付款,并及时向出票行发出查询。
待查询清楚后,马上予以付款。
(二)、银行本票
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
定额银行本票分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四种。
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背书:
收款人可以将本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经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追索权:
与汇票的不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既只能向出票银行备函请求付款。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补记事项:
经出票人授权,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补记。
付款期限:
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汇兑委托收款
(一)、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
当前一般使用电汇。
现金电汇: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款回单:
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而收帐通知才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帐户的凭据。
汇兑撤消:
对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
申请撤消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来的电汇回单。
退汇:
对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对在汇入行开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以及原电汇回单,由汇出行和汇入行联系退汇,只有经汇入行核实款项确未支付,才可办理退汇。
(二)、委托收款
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使用范围:
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经济合同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
收款人(持票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并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付款:
(1)、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应在到期日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单位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及时通知付款人。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拒绝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一般是汇票本身的问题。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除了汇票本身的问题外,还可能就是付款人无款支付。
四、结算纪律、责任和原则
(一)、结算纪律和责任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挪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3、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未按照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以及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4、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停止其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5、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因重大过失或被冒领的,要负资金赔偿责任。
(二)、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五、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帐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可以使用繁体字。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正)”字。
“分”后不写“整(正)”字。
(三)、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该加填“人民币”三字。
小写金额数字前均应填写“¥”。
(四)、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如:
¥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也可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到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补充:
关于背书转让时,“粘单”问题:
粘单的中封要加盖粘单上面第一背书人的财务印鉴,粘单要求在电脑上按照原来的格式设置打印来方有效,然后粘在票据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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