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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有关概念13页word资料
基本养老金:
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即企业年金。
是指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企业自身经济实力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制度。
具体办法为,改变企业各自负担本企业退休费的办法,改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代发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费用不仅在市、县范围内的企业之间进行调剂,而且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逐步由市、县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简称统账结合,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个人账户则是指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记于个人名下,以备将来之需。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申报制度:
是指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在规定期限内携带缴费申报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强制性规定。
职工平均工资:
又称“社会平均工资”,它等于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同期内的平均职工人数。
该指标反映一个地区全部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情况。
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指某职工在整个缴费年限或其中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中,每一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与相对应年份的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和,除以整个缴费年限或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后的值。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指职工退休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与该职工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乘积。
该指数反映职工在整个缴费年限或连续计算的若干缴费年限中的缴费工资平均水平。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用于记录参加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企
业缴费中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予以计息,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储存利息的利率称为个人账户记账
利率。
提前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提梁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或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相对于正常退休年龄(男60,女干55,女工50)提前退休。
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
实
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凡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
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
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管理,采用委托银行、邮局以及依托社区和在企业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等多种形式发放。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应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运营机构管理。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是指从事企业年及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随着该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产生深远的影响。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制度。
具体办法为,改变企业各自负担本企业退休费的办法,改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代发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费用不仅在市、县范围内的企业之间进行调剂,而且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逐步由市、县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
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养老保险的类型: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
另外,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经过5年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必将成为在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上越来越具影响力的基本类型。
个人账户:
通过强制企业和个人缴费,将所得资金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的个人账户中积累并清晰记录,与参保人在发生年老、疾病等情况时所得到的经济补偿和支取标准直接相联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视同缴费年限:
在《国务院关于深化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中规定:
对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都可“视同缴费年限”。
这就明确了凡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有的地方叫视作缴费年限,含义是一样的)
连续缴费年限
连续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和雇主(单位)在履行缴费年限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职工和雇主(单位)没有中断缴费的记录;或虽有中断,但中断的时间没有违反社保部门可作连续缴费年限的规定(一般规定不超过3个月),中断的时间按实补足后仍可以作为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最低缴费年限概念
最低缴费年限是指具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必须完成的最少的缴费时间。
没有达到制度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那么缴费义务人将会丧失部分或全部社会保险权益。
最低缴费年限作为社会保险制度待遇门槛,在社会保险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按照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企业和职工以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用。
“社会平均工资”,它等于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同期内的平均职工人数。
该指标反映一个地区全部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情况。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能低于4%。
此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计算个人工资所得税时,应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
已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现收现付制概念
现收现付制,以养老保险为例,是指以同一个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经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的保险财务模式。
它根据每年养老金的实际需要,从工资中提取相应比例的养老金,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不为以后使用提供储备。
基金积累制概念
与现收现付制相对应的是,完全基金积累制。
所谓完全基金制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率,企业和个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保机构定期缴纳养老保险税(费),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用个人帐户内的积累额加上利息等增值部分来支付养老金。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优点
1、老有所养。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2、基本生活有保障。
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3、没有职业差异。
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就可按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
4、流动不影响待遇。
劳动者在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体帐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我国的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养老金替代率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
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
养老金替代率的具体数值,通常是以“某年度新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除以“同一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来获得。
如:
2002年某一城市新退休人员领取的平均养老金为650元/月,而同年该城市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为1100元/月,则:
2002年该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50÷1100)×100%=59.09%。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以向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目的的制度。
因此,这个制度设计的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60%左右。
为提高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不足,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总体方案还同时设计了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的替代率。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及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
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
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在辽宁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并全部记入个人帐
个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帐户。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个人帐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
(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帐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帐户的继承和继承额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在职死亡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可以继承。
具体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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