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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西欧封建社会的形成
第七章西欧封建社会的形成
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成为西欧过渡到封建社会的标志。
欧洲进入了中世纪。
“中世纪”(Medieval)一词是十五、六世纪意大利人文主义语言学家和历史学家比昂多等人提出来的,当时的人文主义者极力推崇希腊罗马的古典文化,将476年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历史看作是欧洲文化衰落和野蛮时期,称之为“中间的世纪,”将他们所处时代是古典文明复兴时期。
17世纪末德国史学家凯列尔在《历史全程》中将人类社会历史分为三个时期:
古代史、中世纪史和近代史,“中世纪”一词正式被用来作为一个历史分期来使用。
近代欧洲许多学者认为在欧洲历史上有两个伟大发展时期,即希腊罗马古典时代和近代,在两个阶段之间便是迷信透顶的中世纪,当时人们被宗教神学所蒙弊,对知识毫无所知,人们关心的只是如何躲过今世的苦难和死后地狱的折磨。
所以直到今天“中世纪”一词已成为行为反动和思想愚昧、保守落后的代名词。
欧洲中世纪有其黑暗的一面:
封建割据、农奴制度、蒙昧主义、禁欲主义、专制主义等等。
但中世纪是欧洲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之一,在它发展后期孕育了近代资本主义,没有中世纪历史的发展便没有当今的欧洲。
“封建”一词始于古代的封土建国,把它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名称的始于18世纪法国历史学家,侧重于描述的是中世纪欧洲普遍存在的封君、封臣现象。
第一节日耳曼人封建国家建立
一、西罗马帝国晚期封建关系的萌芽和古日耳曼人的社会生活
1.西罗马帝国晚期封建关系的萌芽
公元3世纪开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尖锐矛盾导致罗马帝国爆发了全面危机,导致了奴隶制衰落和封建关系的萌芽。
(1)奴隶制生产方式已无利可图,奴隶制已失去了活力。
(2)封建关系萌芽(隶农制)已产生:
隶农制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已产生,在帝国末期有了迅速发展。
“隶农制”就是大地产者剥削隶农的土地剥削制度和人身依附制度,隶农作为大地产者土地的土地耕种者,他们通常有自己的和微薄的经济,但要向大地产者交纳赋税、负担劳役,他们被固定在土地上,可连同土地一起出卖。
所以隶农制已具有了封建关系的某些特征(如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不完全分离),是一种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
2.日耳曼人的社会生活
在罗马帝国强盛时期在其周围居住着许多种族和部落,罗马人总称他们为“蛮族”(Barbarian),主要有凯尔特人(Celtic),日耳曼人(Germans)和斯拉夫人(Slavs)。
其中居住在欧洲中部日耳曼尼亚广阔土地上的日耳曼人是“蛮族”世界的一支劲旅,日耳曼人是约公约前6世纪中叶由使用铁器的北欧人与使用青铜器、操印欧语系的波罗的海南岸居民混合而成的,居住在西起莱茵河,北至波罗的海,东到维斯杜拉河(维斯瓦河),南界多脑河的广大地区。
据方言不同可分为:
东哥特人;西哥特人;汪达尔人;苏维汇人;法兰克人;盎格鲁—萨克森人和斯堪的纳维亚人等。
日耳曼人在摧毁奴隶制罗马帝国和西欧封建社会产生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早在325年左右,古希腊文学家(旅行家)皮提亚斯在他的著作中提到,在欧洲波罗的海沿岸居住着条顿人,这是关于古代日耳曼人的最初记载。
我们今天研究入侵罗马以前历史主要依据两部史书:
1.恺撒写于约49BC的《高卢战记》。
是恺撒远征高卢时据前人记载和自己所掌握的材料写成的。
书中记载,当时日耳曼人生活在氏族部落制度下,过着半游牧生活,很少从事农耕。
土地归公社所有,不定期地分配使用。
当时日耳曼人最高权力机关是民众大会,最高裁判权归氏族长老,军事首长不常设。
2.塔西陀写于89年《日耳曼尼亚志》。
其中记载,当时的日耳曼人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
(1)已由游牧转入定居,以氏族为单位的村落已出现了,农业比重已有所增加,但畜牧业仍占重要位置;
(2)贵族占有更多的土地、牲畜,出现了阶级分化,农村公社已具雏形;(3)出现了奴隶。
除来自战俘外,还来自债务和买卖。
(4)此时日耳曼人处于军事民主制时期,民众大会权力已削弱,贵族议事会拥有很大权力,由于与罗马的频繁战争,产生了选举产生的军事领袖(“王”),国家因素已出现了,如公社成员要负担经常性的赋税。
同时扈从队制(即亲兵制、侍从制)也发展起来。
由于战争的频繁,军事首长及其扈从变成固定职业,彼此结成与氏族关系根本不同的个人效忠关系。
扈从不事生产,专门打仗,本族无仗可打就去有战争的部落参战,其生活和战马、长矛均由首长供给。
保卫首长,将军功献给首长,才是尽忠的表现。
如首长战死而自己生还,那是极大的耻辱。
(5)4世纪开始基督教已经在日尔曼人中传播。
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日耳曼人与罗马交往日益频繁,双方往来无外乎军事行动(双方早在2世纪BC就不断发生冲突)与和平的经济交往两个方面。
帝国在强盛时对日耳曼人采取的是征服政策,衰落时采取的是维持现状的和平共处政策。
到后期罗马帝国双方大致形成了大致相当于莱茵河—多脑河一线的边界。
双方长期的交往,造成了两个后果:
(1)大批日耳曼人论为奴隶,后又大批成为罗马境内的被释放奴隶和隶农,4世纪时罗马境内每户都有哥特人出身的奴隶,这成为以后日耳曼人入侵的有利条件;
(2)许多日耳曼人成了罗马的雇佣军,恺撒时就对日耳曼人身上的战士素质印象很深,将上万日耳曼人编入他的军队。
几乎每一个皇帝的近卫军和军队中都拥有大批日耳曼人。
4世纪初君士坦丁统治始,罗马军队中的蛮族官兵人数超过了罗马人,成为主力。
他们也同样在危机时候将罗马帝国作为自己的敌人。
二、民族大迁徙和日耳曼人国家的建立
1.民族大迁徙原因
(1)西罗马帝国危机深刻,矛盾激化,力量衰弱,其内部奴隶、隶农以至军队都成了帝国的对立面,无力防御外族入侵。
(2)日耳曼人内部发生了变化,原始公社制瓦解,人口激增,但生产力又十分低下,为适应人口增长之需,必须占领新土地,因而需要向外扩张。
2.经过
日耳曼人大迁徒的直接原因是匈奴人进攻。
4世纪在顿河东边草原上西迁的匈奴人裹挟阿兰人建立了强大的部落联盟—“匈人联盟”。
375年匈奴人联盟进攻东哥特人,成为民族大迁徒的发端。
西哥特人退往西方,来到多脑河,与罗马相望,罗马政府允许他们移居麦西亚(今保加利亚),利用他们抵御匈奴人。
5世纪匈奴人在其领袖阿提拉(上帝之鞭)的领导下再度兴起,451年攻入罗马帝国境内,还一度进入意大利,几乎席卷西欧,但由于阿提拉的去世,匈奴人四分五裂。
但日尔曼人乘机在西欧各地到处征伐,日耳曼人入侵的新浪潮不断冲击着罗马帝国,导致了西罗马帝国的覆灭。
568年伦巴底人占领意大利北部,并占领了意大利政治中心拉文那,建立了伦巴底王国,标志着大迁徒的结束。
从5世纪开始,日耳曼人各集团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先后建立了10多个“蛮族国家”,主要有:
(1)在意大利和西西里岛的东哥特王国(419~711年),亡于东罗马帝国;
(2)在西班牙和南部高卢的西哥特王国(419~711年),亡于阿拉伯帝国;(3)在北非沿地中海一带(包括撒丁岛和科西嘉岛)的汪达尔王国(439~534年),亡于东罗马帝国;(4)在高卢东南部的勃艮第王国(457~534年),亡于法兰克王国;(5)在不列颠由于盎格鲁~撒克森人入侵建立的一些小国。
最强大、存在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是418年建立的法兰克王国。
3.后果(历史意义)
在延续近200年的民族大迁徒的武力征服过程中,促使了西罗马因素与日耳曼因素的结合,逐渐形成了西欧的封建社会。
日耳曼人处于史前时代末期,面对大批被政府的罗马人,日耳曼人也不可能长期保留公社制。
形势所迫,使日耳曼人氏族组织转化成为国家组织,军事首领成为国王,亲兵成了贵族。
日耳曼人在取得政权后,将没收来的土地分给了亲兵、廷臣和主教。
贵族获得大量的土地,这就打破了日耳曼农村公社的平等原则,促使封建等级形成。
蛮族统治者还吸收一部分罗马贵族到新政权中来,使得一部分罗马贵族奴隶主和日尔曼新贵想结合,构成了西欧最早得封建主阶级。
与此同时,被统治阶级也合流了。
在蛮族征服罗马过程中,其内部分化加剧,公社成员中一部分人日益贫困化,自由民法律地位有了不同。
另一方面原居于罗马帝国内的奴隶、隶农和半自由人经济状况与政治地位有所改善和提高,他们与下等自由人地位已相当接近,逐渐合流成为依附农民阶级。
有学者认为,日耳曼人对因对欧洲中世纪下列封建因素负责任:
(1)把法律看作是习俗的产物,而非君王个人意志的表现;把法律看成是个人的私有财富的观念,个人到哪就将法律带到哪;神裁法成为普遍采用的审判方法。
(2)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契约关系,即保护与服从和相互交换的义务;(3)从日耳曼人的扈从制产生的封主与封臣之间的荣誉关系、战士受到荣誉和忠诚的约束,为领袖打仗,为领袖效劳;(4)国王推举制。
而主要来自罗马的因素有:
(1)隶农制度;
(2)城市的自治制度;(3)基督教和基督教会组织。
第二节法兰克国家(FrankNational)的封建化
一、墨洛温王朝的建立和统治
1.墨洛温王朝(Merovingian)的建立
法兰克人(Franks)是日耳曼人的一支,居住在莱茵河下游,3世纪开始向农村公社(Marc,马尔克)过渡。
5世纪在西罗马帝国崩溃之际,法兰克人分为两大集团居住在莱茵河中下游一带,一是以不拉奔和佛兰德尔为中心的撒利克(滨海)法兰克人,一是以科伦为中心的里普阿尔(沿河)法兰克人。
在蛮族大迁徒时,法兰克人也乘机向罗马境内发动迁徙。
法兰克人迁徒是在撒利克法兰克人杰出得军事首长克洛维(Clovis)率领下进行的。
481年克洛维继父位,486年向高卢内地进攻,在著名的色瓦松战役击败了罗马军队,占领了塞纳河和罗亚尔河之间的土地,为法兰克王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克洛维也转变为国王,建立了墨洛温王朝(传因其祖父名墨洛温)。
496年他率了3千亲兵加入了罗马基督教(正教),基督教成了他统一的思想武器,大大减少了征服过程中得阻力。
在征服过程中,他对罗马大地主和教会的土地很少侵犯,没收的土地一般是罗马王室和元老的土地,从而获得了罗马大地主和教会的支持。
他还利用投降的罗马、高卢军队为其服务。
这些措施加上克洛维的军事力量使法兰克人的征服十分顺利。
在征服过程中,克洛维还以各种手段消灭其内部的对手,使自己成为全体法兰克人的国王。
到他晚年已征服除勃艮第以外的全部高卢地区。
克洛维死后,其子孙在互相残杀同时也不断地进行扩张战争,征服了许多日耳曼人部落。
到6世纪中叶,法兰克王国南到比利牛斯山,东到莱茵河以东,包括勃艮第在内的所有高卢地区,成了西欧最强大的蛮族国家。
2.“萨利克”法典(SalicCode)
在蛮族大迁徒过程中,蛮族各部落都编撰了法典。
罗马人统称为“蛮族法典”。
在所有法典中“萨利克法典”受罗马法影响最小,反映法兰克人社会制度比较真实,是较可靠的史料。
它编成于5世纪末~6世纪初,是反映法兰克王国初期社会情况的主要史料,它基本反映了法兰克封建化的状况(封建化主要内容一般指的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社会两大对立阶级的产生)。
法典里反映了土地私人所有制形态得出现,国王是土地最高所有者,实际上一部分分配给了法兰克人公社(马尔克)使用,一部分留给了罗马人,剩下为国王占有地。
而国王占有地除留下直接占有地外,大部分了亲兵和教会。
所以,当时国王、教会、亲兵和留下的罗马人地主构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后演变为封建统治阶级。
同时农村公社(马尔克)仍完整地保存着,所以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也仍存在。
但到6世纪马尔克中出现了土地私有,份地可以自由买卖,称为“自由(主)地”。
土地私有加剧了马尔克内部的贫富分化。
自由小农请求大地产者庇护的现象(“委身制”)开始出现,许多小农与大地产者形成一种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
另外还有原先就已为大地者服务的隶农和奴隶,他们也逐渐地变为租种土地交纳捐税的依附农民。
这些依附农民以后者逐步向农奴方向发展。
马尔克开始瓦解说明法兰克王国封建关系已经产生。
二、查理·马特(CharlesMatt)的采邑改革
克洛维死后,按照法兰克人得习俗,他3个儿子瓜分了王室财产和土地,法兰克王国分裂成了三部分:
奥斯拉西亚,纽斯的里亚和勃艮第。
它们各有自己的国王和宫相。
由于三部分之间长年混战,宫相势力日益增大,而国王逐渐成为傀儡称为“懒王”,西欧进入了“懒王时期”(639年~751年),掌握实权的宫相为取得统治权进行了不断的战争。
687年奥斯拉西业宫相赫里斯塔尔•丕平最终统一了法兰克,成为全法兰克王国的宫相。
715年他的儿子查理•马特继任宫相,平定了一些地区的叛乱。
732年查理•马特又在普瓦提埃战役(BattleofPoitiers)中打败了阿拉伯人的进攻,这成为西欧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从此阿拉伯人再也没有越过比利牛斯山。
他在位时,为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矛盾进行了一场改革。
当时法兰克王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导致中央权力的严重削弱。
长期来法兰克实行的是一种不带任何义务的分封,被分封的人在自己封地内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当他们力量强大时往往对中央构成威胁。
而王室土地由于不断地分封而急剧减少,国王的经济力量严重削弱。
这种状况导致地方叛乱不断发生。
另外,由于马尔克自由民的大量破产,可服兵役的人减少,造成国家兵源严重不足,特别是有能力服骑兵役的人很少。
为解决这些矛盾,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无条件分封土地的制度。
查理•马特开始采用了一种新的有条件分封土地的制度,即“采邑制”(Fiefdom)。
由查理·马特开始的、由其子孙完成的土地关系变革,称为“采邑”改革。
改革的内容:
没收叛乱贵族和教会的土地,将土地以采邑形式分封给贵族、军政官员和教会,分封者称“封主”,接受者称“附庸”。
“附庸”要宣誓效忠“封主”,同时要尽臣民义务(主要是服骑兵役,维护治安);“封主”有义务保护忠心尽职的“附庸”。
“采邑”原则上只限终身,不得世袭。
如果附庸未尽义务或破产,采邑可收回;双方有一方死亡,主从关系就结束,除非继承人愿维持这种关系。
叛乱的贵族和教会如重新顺服,他的地产可作为采邑占有,同时尽“附庸”义务。
查理·马特还任命了一批忠于王室的世俗人担任主教和修道院长之类的宗教职务,他们也可以获得采邑。
这次改革在西欧封建社会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1)采邑制的推行,大大小小封建主把领地以采邑形式层层下封,结果形成了以国王为首的金字塔的封建等级制度,他们层层保护,层层宣誓效忠,有利于封建主阶级内部联系的加强和加强中央权利;
(2)采邑制的推行,建立了以中小封建主为主体的骑兵,奠定了西欧骑士制度的基础,增强了法兰克人的军事力量,为查理曼帝国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3)采邑制的实行使法兰克王国进一步封建化,扩大了封建统治基础,加强了封建主对农民的控制,为农奴产生创造了条件。
到9世纪后半叶,由于封建关系发展,采邑逐渐演化为世袭领地,封臣演变为封建领主。
西欧陷入了严重的封建割据。
11世纪“采邑制”完全废弛。
三、加洛林帝国兴衰
1.加洛林王朝(Carolingian)的建立
741年查理·马特去世,其子矮子丕平(DwarfPepin)继任宫相,他大权独揽,并准备夺取王位。
为此他想借助教皇的威望和影响,为自己篡位披上合法的外衣,因而十分注意与教会搞好关系。
他首先与教会达成协议,追认被没收的教会地产仍为教会财产。
751年伦巴底人(Lombards)侵入意大利北部,直接危胁到教皇控制的罗马公国,教皇无力保护自己,不得不向法兰克王国求援。
丕平抓住这一时机,派使者回到罗马,问教皇“是徒有虚名的人统治好,还是掌握实权的人统治好?
”教皇明了丕平的意图,回答“由实际统治权的人比没有权力统治的人更合适为王。
”这年11月,法兰克人在苏瓦松集会,丕平利用教皇的声明,废黜了法兰克王国末王希尔维斯特三世(将他送到修道院,翌年死),丕平当选称王,成为第一个被选举的法兰克国王,加洛林王朝建立。
这各事件也开创了教皇废除世谷君主的先例,为以后教会主张教皇权高于世俗君主权提供了依据。
为报答教皇对他称王的支持,矮子丕平于754年、756年两次应教皇请求出兵越过阿尔卑斯山出兵意大利攻打伦巴底人,迫使伦巴底人交出了意大利中部地区和大量钱财。
矮子丕平将拉文那总督区和潘塔波利斯(五城区)转送给了教皇(“献给圣彼得及其继承人教皇”),史称“丕平献士”,奠定了教皇国(PapalStates,756年~1870年)的基础。
2.查理曼帝国(CharlemagneEmpire)的统治和封建制的确立
加洛林王朝在查理统治时期达到极盛(768~814年),他是矮子丕平之子,768年接受了丕平遗交给他的一半土地,几年后其弟去世,而成为整个法兰克的国王。
他在位46年,共发动了53次对外战争,使法兰克王国疆域得到空前扩大,包括了西罗马时代的高卢地区和日耳曼内地。
查理为进一步扩大力量和影响,仍采取与教皇结盟政策。
当时刚成立不久的教皇国实力有限,还只有依附于法兰克王国。
799年罗马教庭与罗马贵族间发生了一场冲突,罗马贵族指责教皇利奥三世对法兰克太软弱而将他软禁,并要处罚他。
教皇后被法兰克使臣救出送到法兰克。
800年查理率军队将教皇送回罗马。
利奥三世为报答查理,在这年圣诞节宣称代表上帝意愿给查理加冕,授予他“罗马人的皇帝”头衔和“奥古斯都”的尊号,从此他被尊为“查理大帝”(CharlietheGreat,查理曼),法兰克王国从此也被称为查理曼帝国(或加洛林帝国),首都设在亚森(Aachen)。
查理的加冕对法兰克人来说具有双重意义:
(1)可利用罗马帝国传统上在当时法兰克统治区域内的影响,巩固自己的统治;
(2)可提高加洛林王朝的国际威望,同拜占庭帝国(东罗马帝国)对抗,因为当时拜占庭一直以罗马帝国的当然继承者自居。
通过这次加冕使获得了罗马帝国合法继承者的地位,最后使拜占庭也不得不承认其地位。
查理大帝文治、武功显赫。
他注意发展西欧的文化,带头学文化;还办学校,强贵族子弟上学;组织整理古代书稿等等。
这对提高日耳曼人的文化素养和保存古典文化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被称为“查理曼文艺复兴”。
查理大帝当政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使法兰克封建制得到了很大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西欧封建制的基础。
3.查理曼帝国的分裂
814年查理曼大帝死后,其的子孙为争夺最高统治权展开了战争。
直到843年他的三个孙子缔结《凡尔登条约》("TreatyofVerdun"),正式三分帝国:
(1)些耳德河和缪斯河以西地区归查理(秃头查理)统治,称西法兰克王国;
(2)莱茵河以东地区最日耳曼路易统治,称东法兰克王国;(3)介于东西法兰克之间的长条地带加上意大利由长子罗退尔统治,罗退尔保留皇帝头衔。
这个条约奠定了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三国疆域的基础。
但夹在两法兰克王国之间的地带因种种原因并未形成一个政治实体,在此后历史上一直是法德争夺的对象。
870年东、西法兰克王国签约,瓜分了夹在它们之间的罗退尔领地。
加洛林帝国的瓦解奠定了近代西欧各国的基础。
四、封建制度(Feudalism)下的西欧政治和经济关系
1.封君封臣关系
对中世纪西欧封建国家政治的认识,不能离开对其封君封臣关系的了解。
这种关系确立的基础是封建的土地等级所有制。
加洛林帝国继续执行采邑分封制度,分赐采邑予大小官吏和教会,他们成了国王封臣。
这些大封建主又将土地层层下封,一直到“骑士”(Knight,cavalier),这样就形成了土地等级所有制。
到9世纪后“采邑”逐渐成为“封地”,大的领主在自己封地内享有“特恩权”:
即国王通过敕令形式授予封建主的特权,包括大领主在其“封地”享有司法权、税收权、军队指挥权。
为保障大封建主这些特权,还规定政府官员不得进入封臣领地执行行政、司法和警察权利。
这样国王能行使直接权力的范围仅限于自己的领地了。
在土地层层分封基础上,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形成了依次互为主从的封建制。
国王—公爵—伯爵—男爵—骑士,形成了一种层层“领主”和“附庸”的关系。
11世纪时,这种“领主”和“附庸”的关系转变为封君封臣关系。
为缔结这种关系有了较以前更为确定和规范的仪式,即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
行臣服礼时封臣者要脱帽、下跪、解下所佩武器,把双手放到封君合拢的手掌中,说:
“阁下,我是您的人了。
”接下来封臣还须起立把手放在《圣经》或其他圣物上宣誓效忠誓词不外是“从现在起,我将象一个封臣对封君那样真诚无欺地效忠于您”云云。
封臣对封君承担许多义务。
其一是“效忠”。
封臣不能做危害封君的事,还要积极地帮助他。
其二是“帮助”。
这是封臣最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义务,包括为封君服军役、向他提供协助金和物资。
封臣应自带武器装备,并率领自己手下的封臣去为封君服军役。
封臣还须向封君纳“协助金”,特别是在下列情况下:
封君被俘需交赎金、封君长子成年后晋封为骑士、封君长女出嫁、以及封君出发参加十字军。
其三是“劝告”。
封臣有义务出席封君召集的会议,提出意见来帮助封君,这种会议兼具封君法庭和封建主议事会的性质,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封臣之间或封臣与封君之间发生的纠纷。
封君在长子晋封骑士、长女出嫁时,常举行比武会,封臣也须到会为场面增色。
这种比武会是中古西欧上流社会的一种重要社交活动。
封君对封臣也有义务,主要是“保护”和“维持”封臣,不得伤害后者的荣誉、财产和生命。
封臣若受到他人攻打,封君有义务不惜以武力保护;“维持”就是封君要提供条件保证封臣能承担军役,或是直接供给封臣及其家庭以衣食,或是给他一块封土。
颁授封土要举行策封仪式,一般紧接在行完臣服礼之后举行,封君或手执封土的象征物(权节、指环、宝剑之类的物件),或将作为象征的麦杆、泥土授予封臣。
封土的领有是世袭的。
封臣死后,其子为继续领有封土须重新向封君行臣服礼,所以封君封臣关系也是世袭的。
封君封臣关系与重大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利益相联系,一经缔结无论封臣还是封君都不能随意解除。
封君封臣任何一方若不履行其义务,就可能导致封君封臣关系破裂,酿成武装冲突。
封君为取得更多的封臣,封臣为取得更多的封土,以及封土的世袭,使封君封臣关系日益复杂化。
封臣制是西欧封建社会国家行政管理系统不完善、政治分裂和国家权力分散的产物,因此各级封臣拥有大小不等的政治统治权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西欧封建主往往同时拥有土地所有权和政治统治权,二者浑然一体,难以区分,统称为领主权。
封建主作为领主对其领地(即封地)以内和附近的居民有许多行政司法权力,封建主利用这些权力控制和剥削农民。
封君封臣所奉行的一整套道德规范和培养后代的制度,出自这些封建主所处的生活环境和他们的生活方式,构成所谓“骑士制度”的主要内容。
骑士的品格应是忠诚和勇敢。
骑士作为封臣必须严守自己的效忠誓言,不背叛封君,竭尽全力为他服务,甚至不惜为他付出生命。
这样一种理想化的封臣品格虽然未见得在现实中的骑士身上得到完美的体现,但却是维系封君封臣制度所需要的,所以很受封建主重视,成为骑士精神的核心。
骑士的精神包括了:
谦卑、荣誉、英勇、牺牲、怜悯、灵性、诚实、公正。
骑士的基本守则:
保护老弱妇孺;为公义而战以对抗不平与邪恶;热爱家园;为防卫教会而冒死犯难。
2.封建庄园(Manor)与农奴制(Serfdom)
在西欧封建社会,封建主庄园成了封建主剥削农奴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组织形式。
从国王、大小封建主和教会等大小封建领主都拥有庄园。
它从9世纪的时候开始流行,9~13世纪是兴盛时期。
典型的庄园采用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
一般的封建庄园的结构以庄园的土地划分成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两部分的特征。
领主自营地主要由服劳役的封建依附农民耕种,在庄园制形成后,这些依附农民都转化为了农奴。
自营地上的收获全归封建主,农奴靠耕种自己的份地维持生活(农时来到的时候,必须先耕种封建主的自营地),农奴份地的所有权属于封建主。
庄园的耕地呈条田状插花分布,领主自营地、各户农奴份地互相交错在一起,所以实行强迫轮种。
9世纪的王室庄园和大修院庄园因面积很大,有的占地几千公顷。
庄园以外的农民也多是封建依附农民,但所受剥削不同于服沉重劳役的农奴,一般以交纳实物租、货币租为主。
劳役地租在14世纪以前大体上是适合当时西欧比较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的地租形式,庄园作为对农奴实行劳役地租剥削的组织曾在西欧这一时期存在。
经济上农奴和其他封建农民一样,是一个独立的小生产者。
他领有份地,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耕作,他有独立经济,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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