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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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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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
代理人: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熊纪平
地址:
ⅩⅩ县永乐大道西段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被代理人: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地址:
郑州市花园路52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0 传真: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保险兼业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地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规定,双方就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受乙方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乙方代理销售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
代理权限范围
第四条地域范围:
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的地域范围为驻马店(行政区域名称)。
甲方不得在前述区域之外代理乙方的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险种是指乙方根据保险监督机构的要求履行了报批或报备手续后予以销售的产品。
第六条甲方代理的业务范围: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指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有关文件;
2、代理收取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3、代理支付到期给付保险金和理赔款项等;
4、代理投放投保单、保险条款及相关宣传资料;
5、按双方约定提供售后服务。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办理: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30日内协助为甲方未获得许可证的指定兼业代理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协助办理换证、变更等事宜。
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乙方指定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代理收取保险费的归集社。
第九条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保险费结算专用账户:
户名: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
开户银行: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
账号:
0000001080570070012
第十条首期保险费,甲方应于收到该保险费的次日(节假日顺延)转入乙方上述指定账户。
甲乙双方应分别建立代理保险业务台帐,双方按月进行核对。
兼业代理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按实际售出的保险单实收保险费的50%向乙方收取保险兼业代理手续费,代理保险业务费用应以《ⅩⅩ农信社代理ⅩⅩ人寿ⅩⅩ分公司产品费用标准》规定的手续费率标准为基础,具体费率见附件所示。
第十二条乙方按ⅩⅩ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理手续费累计总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开户银行: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号:
01016
第十三条甲方自按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将投保人的投保资料移交乙方之日起,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对乙方不予承保的,甲方不收取代理手续费,但乙方需提交不予承保的正式书面证明;对乙方承保且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投保人未退保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保险单证
第十四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有效保险单证包括:
(一)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单证
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正副本)、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单证。
第十五条上述单证经甲方确认符合甲方的相关要求后由乙方直接送交甲方辖属网点。
第十六条甲方应向乙方移交的全套投保资料包括:
1、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和其他投保文件;
2、投保人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甲方应在投保人填妥投保单,并收妥保险费后10
个工作日内将投保人的全套投保资料移交乙方。
乙方签收上述投保资料,收到划转的保险费后即视为甲方就该笔业务的代理义务履行完毕。
第十八条甲方遗失乙方有效保险单证或客户投保资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甲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保证在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网点内代理乙方保险业务。
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甲方经办人员进行保险兼业代理培训,并为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对投保单填写事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对投保人或其他保险当事人作任何形式的承保承诺、保险事故认定以及理赔承诺。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妥善保管投保人的各项投保资料,并承担所有投保资料移交乙方之前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以乙方名义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或将代理权转让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甲方对代理产品本身是否具备保险产品的基本性质以及乙方对外宣传的该保险产品应具备的特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应保障甲方免受任何保险产品本身瑕疵而产生的纠纷。
但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时应按乙方提供的书面保险条款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兼业代理规则执行,如甲方擅自修改、变更或误导投保人,则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五条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不得再以乙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应于协议终止后15日内将一切有关代理保险业务的单证、资料交还乙方。
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建立业务台帐,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乙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保证其经营的保险产品(包括该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保证提交甲方的相关保险单据真实、有效。
第二十九条乙方协助甲方及其网点申办ⅩⅩ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及审验事宜,并保证其来源真实、合法。
第三十条乙方负责保险产品的媒介宣传以及向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所有宣传材料须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在甲方营业场所摆放、张贴及发放。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兼业代理规则,并负责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基本业务操作培训,讲解兼业代理规则,承担培训费用。
第三十二条乙方收到甲方移交的投保人的所有投保资料后,应承担所有投保资料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权独立审查决定是否对投保人予以承保,并独立对保险事故进行认定以及确定相关理赔事宜。
投保人及相关保险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乙方直接负责解决。
涉及甲方代理范围内的纠纷,甲方应给与乙方必要的协助。
反洗钱合作
第三十四条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核对投保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对达到保险业反洗钱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标准的客户,按照反洗钱规定,进行身份识别,留存相关客户资料,同时保证各项单证填写内容的一致性;乙方收集齐全相关客户身份资料,与投保资料一并移交乙方客户经理。
如甲方在保险代理业务中发现客户有反洗钱规定中的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乙方。
反商业贿赂合作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根据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共同约定如下:
1、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本合同中明示的除外。
2、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甲方不得在从事代理活动中损害乙方利益,乙方也不得利用甲方代理保险产品的便利做出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同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方串通实施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否则,损害方与第三方应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甲方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应该妥善保管的相关保险单证,若甲方因保管不善或与乙方在相关保险单证交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遗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采取补救措施,补救不成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三十九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将根据本协议所获得的对方未向外界公开的资料情报及对方的客户资料泄漏于第三方,并接受对方的监督。
双方约定不论本合作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需要减少、新增、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另行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生效后,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如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四十二条如因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助生效、期限、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限届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协议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协议终止事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以及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且双方不顺延的;
2、Ⅹ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回或吊销甲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四十五条除上述自动终止的情况外,本协议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一方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在30日内仍未纠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授权代表: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ⅩⅩ县农信社代理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ⅩⅩ分公司产品费用标准
产品名称
代理销售新保单手续费率(%)
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50
产品名称
代理销售新保单费率(‰)
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4
说明:
本新单手续费及费率标准自年月日起执行。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盖章)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ⅩⅩ分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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