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增值税在企业中的运用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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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在企业中的运用定稿
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浅析增值税在企业中的运用
作者姓名付芳
所属系部经管生化系
导师姓名及职称黄肖红
专业班级会计0902班
论文提交日期2012年6月9日
目录
摘要…………………………………………………………………………………………Ⅱ
第一章增值税的相关理论及简介………………………………………………………1
1.1增值税的概论………………………………………………………………………1
1.2增值税的现状………………………………………………………………………3
1.3增值税存在的问题…………………………………………………………………4
第二章增值税的研究方法和创新………………………………………………………6
2.1增值税具体理论……………………………………………………………………6
2.2增值税税率及计算方法……………………………………………………………13
第三章我国增值税会计理论……………………………………………………………15
3.1关于增值税的对策…………………………………………………………………15
3.2增值税在企业的具体运用…………………………………………………………16
第四章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及应用…………………………………………………19
4.1纳税筹划中要注意的问题………………………………………………………19
4.2纳税人身份的选择………………………………………………………………19
4.3利用不同销售方法进行纳税筹划………………………………………………20
4.4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时间…………………………………………………………21
4.5兼营销售的纳税筹划……………………………………………………………22
4.6改变购货方式进行纳税筹划……………………………………………………22
结束语……………………………………………………………………………………24
参考文献…………………………………………………………………………………25
致谢…………………………………………………………………………………………26
摘要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这意味着中国增值税开始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
这是自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以来税制改革的又一新突破。
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的经常性、广泛性和复杂性,均表明了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对企业纳税的重要性,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因而增值税在企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关键字:
增值税;问题;运用;筹划
第一章增值税相关理论及简介
1.1增值税概论
1.1.1增值税的概念
从计税原理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但是,商品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难以准确计算,导致税务机关和企业双方都不易操作。
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采用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款,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一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额计税的原理。
只是各国及各国的不同时期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和税率有所不同而已。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法,增值税的定义可以概括为: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产生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1.1.2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税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
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的多与少,只要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
(2)普遍征收
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看出,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可见,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具有完全的转嫁性,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非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最终消费者实际上是增值税的最后归宿,因此增值税属于典型的间接税。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
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货发票进行抵扣。
(5)实行比例税率
从使用增值税税制的国家来看,普遍实行比例税率,来贯彻征收简便易行的原则。
由于增值额对于不同的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上增值额应采用单一比例税率。
但为了贯彻一些经济社会政策也会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政策,因此引入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或称低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在计价时,作为计税依据的产品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
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一个重要区别。
1.1.3增值税的类型
在实践中,各个国家实行的增值税大部分都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税往往不一致,其主要区别在于对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上。
所以根据对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处理的不同,可以将增值税分为不同的类型。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资资料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的增值额,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
既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既折旧。
由于这个法定增值税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其内容从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所以将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扣除外购物资资料的价值以外,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计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
即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磨损程度相应地给予扣除。
这个法定增值额,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物资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价值重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虽然固定资产在原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商品于出售时都已征税,但当购置者作为固定值产购进使用时,其已纳税金在购置当期已经全部扣除。
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这部分商品实际上没有征税,所以说这种类型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比较而言,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至少将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效应:
第一、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第二、从财政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虽然在短期内将导致税基的减少,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税制的优化;从长远看,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经济的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拉动作用,财政收入总量也会随之逐渐增长。
第三、从管理的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使非抵扣项目大为减少,征收和缴纳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从而有助于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1.2增值税的现状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第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第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第三、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且根据新增值税特点调整。
属于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在中国,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占75%,地方占25%,由国家税务局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增值税是对销售有形动产、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课税。
营业税是对提供其他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课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把统一的货物税与劳务税分开,对不同的货物与服务分别按不同的税种征收。
上述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离,与简化、公平、高效、中性、低成本等良好税制的基本要求相背离,两税合并的改革需要早日提上日程。
增值税与营业税分立,曾经有其历史意义。
上世纪90年代中国进行分税制改革,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提供了财政收入保障,这是分税制最终确立的基础之一。
1994年新税制改革,理想方案也是将货物与劳务全部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当时面临立法技术难题,如金融交易、不动产交易均难以在技术上处理,如果不采纳营业税,则增值税的推行定会遥遥无期,1994年引进现代税制必将全盘延后。
两税分立之后,带来了国税局与地税局的竞争,这也是促进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一种动力。
因此,在这种大趋势下,企业而如何把握国家政策,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降低增值税税负要深入研究。
1.3增值税存在问题
1.3.1增值税范围过窄,扭断管理“链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
它将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体系,给纳税人偷逃税以可乘之机,使得增值税抵扣制度得不到正常发挥。
例如税法规定,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四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费凭证。
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和单据作为抵扣凭证也可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由于运费单据不具有专用发票设计的科学性和内在监督、制约机制,真票假开、假票真开、虚开代开、伪造等不法行为普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其抵扣,无疑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打开了方便之门。
目前大多数交通部门代征税款仍停留在“交钱开票、报多少、开多少、征多少”的等税上门的初级管理阶段,没有有效的措施控制税收流失,有些违法分子销售货物设法少开或多开运费发票,一方少缴,一方多抵扣,双向偷逃税款。
由于运费发票和单据不具有双向稽核功能,税务机关即使怀疑有虚开现象,也难以查清核实,这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税收征收过窄造成了现实中的重复增税问题,也使得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管理交叉、混乱。
1.3.2国税和地税经常“打架”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专业化向多元化发展,既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又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即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又发生兼营行为。
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从高税率一并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确认。
例如:
某些饭店、餐馆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又提供烟酒,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
从理论上讲,提供饮食服务应交纳营业税,销售烟酒行为虽然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但由于销售行为从属于饮食服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这些饭店、餐馆销售烟酒只征营业税。
但小卖部又外卖烟酒或自制的糕点,这与饮食服务没有从属关系,是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对饮食服务应征营业税,对外卖应征增值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明确界定这些饭店、餐馆的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于兼营行为非常不容易。
一方面,按分税制规定,增值税属中央税种,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多属地方税种,由地税局征收。
当征税范围难以界定时,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区别时,国税局往往希望作为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地税局则希望作为混合销售行为,部征营业税。
国税和地税双方为了各自的本位利益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如在税务稽查方面,往往出现重叠检查、交叉检查、争案源、争处罚、争收入。
另一方面又可能出现“空白点”,双方都可能不查。
1.3.3会计差异
增值税税法的目标是对社会生产中各环节的增值额及时、连续、公平的征税,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其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
必然会导致在处理某项涉及增值税的业务时,会计和增值税税法在收入确认、进项税额抵扣及其处理方法、处理时间上产生差异。
1.3.4企业税负控制不明确
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对增值税税负有一个合理的控制,管理增值税发票比较机械化,没有充分的利用企业自身的条件降低应纳增值税,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
第二章增值税具体的理论和方法
2.1增值税具体的理论
2.1.1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一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为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已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1.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既简化增值税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第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第二、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第三、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第四、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五、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七、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程序如下:
①申请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②填表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③报批
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八、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②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③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第九、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
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第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第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且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往来实情,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授权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其规定如下:
①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薄,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对于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
或者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准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或者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③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1.3征收范围
(1)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
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第一、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第二、代他人销售货物
第三、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第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第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第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第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混合经营:
增值税征管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销售行为又涉及营业税销售行为。
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兼营行为:
增值税征管中的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和营业额。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
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较: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其相同之处是两者既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者的混合,即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紧密相连以致混合为一体,如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货物销售款与非应税劳务款同时从同一购买者那里取得而难以分清。
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他们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的,即不同是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身上。
因此判断某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即其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是否同时服务于同一客户,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正因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性质不同,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
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是以会计核算为标准,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税,即销售行为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行为征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由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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