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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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13-201X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ProvisionsforTechnicalStandardofUrbanPlanningonEarthquakeResistanceandDisasterPrevention
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时间:
2012/03/20
划线部分为本次修订内容
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会同有关的规划、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修订而成。
近几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发布,发生了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等特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不断推进,本次修订在总结分析有关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开展专题研究和试点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我国近年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所反映的突出问题,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规划、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仍保持9章2个附录,主要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用地;5、基础设施;6、城区建筑;7、地震次生灾害防御;8、避震疏散;9、信息管理系统。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实了城市抗震防御目标和规划编制内容要求,增加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和防灾措施,调整了疏散避难场所的术语,丰富了避难场所的规划内容和设置要求。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规划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管理组(邮编:
100124,E-mail:
iee@)。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河北省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参加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同济大学、云南大学、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河南工业大学、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5
4城市用地8
5基础设施10
6城区建筑17
7地震次生灾害防御18
8避震疏散19
9信息管理系统24
附录A规划编制的基础资料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资料25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27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1.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1.0.4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御目标应不低于以下基本防御目标:
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
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可有效运转,城市救灾功能正常或可快速恢复;无重大人员伤亡,受灾人员可有效疏散、避难并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1.0.5对下述区域或设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可提出针对遭受超越罕遇地震影响时,应采取的较高的防御要求:
1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
2影响区域救援、救灾物资运输和实施对外疏散的设施;
3可能导致特大灾难或次生灾害的设施。
1.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并符合下述规定:
1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原则。
2规划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对于本标准第3.0.11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
有关抗震防灾专题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
3应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同步实施。
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4规划中的城市抗震防御目标、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建设用地要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要求、中心和固定避难场所等防灾设施用地、相关抗震防灾措施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作为城市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项)规划的依据。
1.0.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它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规划工作区workingdistrictfortheplanning
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根据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以及相应评价和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所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研究区域。
2.0.2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performanceassessmentorestimation
在给定的地震危险条件下,对给定区域、给定用地或给定工程或设施,针对是否需要加强抗震安全、是否符合抗震要求、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破坏影响等方面所进行的单方面或综合性评价或估计。
2.0.3群体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estimationforgroupofstructures
根据统计学原理,选择典型剖析、抽样预测等方法对给定区域的建筑或工程设施进行整体抗震性能评价。
2.0.4单体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estimationforindⅣidiualstructure
对给定建筑或工程设施结构逐个进行抗震性能评价。
2.0.5城市基础设施urbaninfrastructures
本标准所指城市基础设施,是指维持现代城市或区域生存的功能系统以及对国计民生和城市抗震防灾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包括供电、供水和供气系统的主干管线和交通系统的主干道路以及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及保障等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2.0.6应急保障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sforemergencyresponse
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所必需确保的基础设施。
2.0.7避震疏散场所seismicshelterforevacuation
用作地震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工程,也可称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简称避难场所。
可划分为以下类型:
1紧急避震疏散场所:
简称紧急避难场所,是供避震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震疏散的场所,也是避震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通常可选择城市内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间)等,其地震灾害避难时间通常不超过3天;
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简称固定避难场所,是供避震疏散人员较长时间避震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
通常可选择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体育场地、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等空旷场地,以及满足避难建筑抗震要求的体育馆、大型人防工程以及其他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等;
1)短期固定避难场所
具备基本避难功能,用于灾后应急处置期安置避震疏散人员的固定避难场所。
安置时间通常为震后10~15天内。
2)中期固定避难场所
具备一般避难功能,用于灾后应急恢复期安置避震疏散人员的固定避难场所。
安置时间通常为震后30天内。
3)长期固定避难场所
具备综合避难和安置功能,用于灾后应急安置期安置避震疏散人员的固定避难场所。
安置时间通常为震后100天内。
3中心避震疏散场所:
简称中心避难场所,是指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能承担避难中心作用的固定避难场所。
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部队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
2.0.8避难建筑工程disasterspreventionstronghold
用于应急救援或避难的,采用较高抗震要求、有避震功能保障、可有效保证内部人员抗震安全的建筑工程。
2.0.9防灾公园disasterspreventionpark
防灾公园是指城市中用作避难场所,可满足避震疏散要求的、有效保证疏散人员安全的公园。
2.0.10专题抗震防灾研究specialtaskresearchonearthquakeresistanceandhazardousprevention
针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需要,对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特定抗震防灾问题进行的专门抗震防灾评价研究。
2.0.11地震地质单元seismicgeologicunit
反映成因环境、岩土性能和发育规律、潜在场地效应和土地利用及相应措施方面性差异的最小地质单元。
一般可以规划工作区工程地质评价结果结合本标准的评价要求进行划分和确定。
2.0.12紧急反应处置期phaseofurgentresponseanddisposal
地震后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救灾和疏散,对要害系统和重大危险源进行紧急防护处置的阶段。
通常为震后4~10小时。
2.0.13紧急救灾期phaseofurgentrescue
震后全面进行人员抢救,要害系统和重大危险源进行应急处置,全面安排灾后人员应急生活的阶段。
通常为震后不超过3天内。
2.0.14应急评估处置期phaseofemergencyassessmentanddisposal
灾后进行应急评估、破坏工程设施应急处置,灾后生活逐步进入安定的阶段。
通常为震后不超过7~15天。
2.0.15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emergencyroute
应对突发地震应急救援和抢险避难、保障震后应急交通的交通设施。
通常可划分为三类:
救灾主干道,保障城市对内、对外救援和疏散以及应急指挥等重大救灾活动有效进行的交通设施。
至少包括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难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城市区级及以上应急指挥中心、大型救灾备用地、重大危险源仓库、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场所、特勤消防站、承担灾后应急供水的水厂及水源地、重大次生灾害危险区相连的应急道路;
疏散主通道,保障城市内部疏散和大面积人员救援、物资运输等重要救灾活动有效进行的交通设施。
至少包括连接固定避难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道路;
疏散次通道,保障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主要救灾活动的交通设施。
一般疏散通道:
保障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应急通道。
2.0.16抗震应急功能保障分级seismicresistancecategoryforemergencyensurenceenginery(function,capabilityandaction)
城市直接服务于应急救灾和避震疏散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根据地震发生时需要提供的应急功能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建筑工程所做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划分。
3基本规定
3.0.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体抗震要求
(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2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布局、抗震设防、应急保障及灾时紧急恢复要求
4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难场所及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5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3.0.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国家现行标准确定,并对城市其它规划及城市建设活动具有强制性要求。
2当城市规划区的防御目标为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抗震设防烈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相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与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l8306)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符合国家其它现行标准的要求。
3当城市规划区或局部地区、特定行业系统的防御目标高于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应给出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措施等抗震要求,并按照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
抗震要求的分类分级原则进行调整。
相应抗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所处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应低于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l8306)确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其抗震设防标准、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高于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并达到满足其防御目标的要求。
3.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要求,确定编制模式。
3.0.4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时,可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将城市规划区按照四种类别进行规划工作区划分。
3.0.5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工作区划分应满足:
1甲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为一类规划工作区;
2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二类规划工作区;
3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三类规划工作区;
4城市的中远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四类规划工作区。
3.0.6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应不低于表3.0.6的要求。
表3.0.6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
主要工作项目
规划工作区类别
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城市用地
1
用地抗震类型分区
√*
√
#
#
2
地震破坏和不利地形影响估计
√*
√
#
#
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及规划要求
√*
√
√
√
基础设施
4
基础设施系统抗震防灾要求与措施
√
√
√
√
5
交通、供水、供电、供气建筑和设施抗震性能评价
√*
√
#
×
6
医疗、通信、消防建筑抗震性能评价
√*
√
#
×
城区建筑
7
重要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及防灾要求
√*
√
√
√
8
新建工程抗震防灾要求
√
√
√
√
主要工作项目
规划工作区类别
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9
城区建筑抗震建设与改造要求和措施
√*
√
#
×
其它专题
10
地震次生灾害防御要求与对策
√*
√
√
×
11
地震避难场所及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规划布局与安排
√*
√
√
×
注:
表中的“√”表示应做的工作项目,“#”表示宜做的工作项目,“×”表示可不做的工作项目。
*表示宜开展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的工作内容。
3.0.7在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可建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促进规划的管理和实施。
3.0.8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相关评价和规划要求,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与城市实际情况相符的、准确可靠的各类基础资料、规划成果和已有的专题研究成果。
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时,应补充进行现场勘察测试、调查及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所需的基础资料要求见附录A,各城市可根据规划编制模式和城市地震灾害特点有所侧重和选择。
3.0.9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成果应包括:
规划文本、图件及说明。
规划成果应提供电子文件格式,图件比例尺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3.0.10对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申请列入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地区、城市重点保护建筑等,宜根据需要做专门研究或编制专门的抗震保护规划。
3.0.1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在下述情形下应进行修编:
1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
2城市抗震防御目标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
3规划区遭受到重大或特大地震灾害影响后;
4由于城市功能、规模或基础资料发生较大变化,现行抗震防灾规划已不能适应时;
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
4城市用地
4.1一般规定
4.1.1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包括:
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估计,抗震适宜性评价。
4.1.2对已经进行过抗震设防区划或地震动小区划并按照现行规定完成审批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城市与工作区,当按照本标准第3.0.3~7条所确定的编制要求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原有成果为基础,结合新的资料,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补充相关内容。
4.1.3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环境及工程勘察资料。
当所收集的钻孔资料不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补充勘察、测试及试验,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4.1.4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能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
1.对一类规划工作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2.对二类规划工作区,每两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3.对三、四类规划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
4.2评价与规划要求
4.2.1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应结合工作区地质地貌成因环境和典型勘察钻孔资料,根据表4.2.1所列地质和岩土特性进行。
对于一类和二类规划工作区亦可根据实测钻孔和工程地质资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场地类别划分方法结合场地的地震工程地质特征进行。
在按照本标准进行其他抗震性能评价时,不同用地抗震类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可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同级场地类别采取。
必要时,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确定不同用地类别的设计地震动参数。
表4.2.1用地抗震防灾类型评估地质方法
用地抗震类型
主要地质和岩土特性
类
0类
坚硬岩石出露分布区
1类
松散地层厚度小于5m的基岩分布区,破碎和较破碎的岩石或软和较软的岩石、密实的碎石出露分布区
类
二级及其以上阶地分布区;风化的丘陵区;河流冲积相地层厚度小于50m分布区;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5~15m分布区。
类
一级及其以下阶地地区,河流冲积相地层厚度大于50m分布区;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16~80m分布区
类
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大于80m分布区。
4.2.2城市用地地震地质灾害应评估地表断错,地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地陷,场地液化、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响,划定潜在危险区。
4.2.3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应按表4.2.3进行分区,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明确不适宜用地的限制使用要求和防灾措施。
表4.2.3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要求
类别
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貌描述
城市用地选择抗震防灾要求
适宜
不存在或存在轻微影响的场地地震破坏因素,一般无需采取整治措施:
(1)场地稳定
(2)无或轻微地震破坏效应;
(3)用地抗震防灾类型Ⅰ类或Ⅱ类
(4)无或轻微不利地形影响
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较适宜
存在一定程度的场地地震破坏因素,可采取一般整治措施满足城市建设要求:
(1)场地存在不稳定因素,;
(2)用地抗震防灾类型Ⅲ类或Ⅳ类
(2)软弱土或液化土发育,可能发生中等及以上液化或震陷,可采取抗震措施消除;
(3)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滨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存在一定程度的地质灾害危险性
工程建设应考虑不利因素影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必要的工程治理措施,对于重要建筑尚应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
类别
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貌描述
城市用地选择抗震防灾要求
有条件适宜
存在难以整治场地地震破坏因素的潜在危险性区域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的用地,由于经济条件限制等各种原因尚未查明或难以查明:
(1)存在尚未明确的潜在地震破坏威胁的危险地段;
(2)地震次生灾害源可能有严重威胁;
(3)存在其他方面对城市用地的限制使用条件
作为工程建设用地时,应查明用地危险程度,属于危险地段时,应按照不适宜用地相应规定执行,危险性较低时,可按照较适宜用地规定执行
不适宜
存在场地地震破坏因素,但通常难以整治:
(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用地;
(2)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3)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不应作为工程建设用地。
基础设施线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注:
1.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抗震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依次推定,其中一项属于该类即划为该类场地。
2.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4.2.4规划区内的活动断层应进行土地利用评估,提出规划对策,并满足下述要求:
1需要避让的活动断层,其专项研究工作应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活动断层可能造成地表位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断层的某些段或分支上具有地表错动位移,地表错动位移可以被直接观察或推测,断层或其部分的测绘和定位精度及可靠性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对下列方面给出明确结论:
1)活动断层的地震活动年代和活动性,未来地震活动性发展趋势预测,是否属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中工程建设需要避让或采取特殊抗震措施的发震断层、能动断层等类型活动断层;
2)断层造成地表位错可能性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危险区范围;
3)影响该活动断层地震活动性或地表位错的地质、场地等情况;
4)需要避让的活动断层应被清晰地测绘和定位,并符合:
断层线被清晰地测绘和定位,断层应可通过直接观察或其他直接地形地貌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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