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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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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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篇一: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保管方(甲方):
存货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货物包装:
按国家标准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出货的内容、标准。
根据乙方要求按时验收入库,凭乙方提供的销售凭据出货,每月盘点提供购销存报表进行核对。
第三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规定3%以内合理损耗。
第四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甲方提供1000㎡仓库存储保管乙方xx,200㎡仓库存储保管乙方xx,合计1200㎡,每季收取仓储保管服务费25000。
(其中化肥20000农药5000。
)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货物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货物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3%的违约金。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2)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3)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六条保管期限。
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篇二:
仓储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
合同特点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
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对方的现有的、实际的经营状况也是签约前审查的重要内容。
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虽有主体资格但经营状况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业或单位。
为减少或杜绝被诈欺的可能性,
签约时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或借助于当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了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
在对对方资信情况了解确切后,才决定是否签约。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
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
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
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
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
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
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
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
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
以下是在签订合同主要条款时应具体注意的:
1.主体方面
陷阱:
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防范:
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
2.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陷阱:
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防范:
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
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
3.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
陷阱:
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3)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
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
陷阱:
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
防范:
(1)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
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
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
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
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
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
陷阱:
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
防范:
(1)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
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
(2)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目前,仓储仓储物损耗的标准规定有:
《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以及《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等。
6.包装条款方面
陷阱:
不写或填写不明。
防范:
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
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
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
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
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
因此,在缺少包装标准的情况下,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包装执行的标准。
7.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
陷阱:
不写明或不写。
防范:
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
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
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
陷阱:
结算事项不写清。
防范:
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
9.违约责任方面
陷阱:
少填违约责任或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防范:
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
陷阱:
不填写此项。
防范:
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
11.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
陷阱:
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
防范:
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
12.仓储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方面
陷阱:
不填写此项。
防范:
若是进出口仓储物仓储,一定要逐项认真填写,不然,风险责任和储存责任不宜分清。
13.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
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
要求对方盖章、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
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物的领取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四、相关法条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定义的规定。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
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
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
前苏联民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定:
“依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财产,并完好地返还该财产。
”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
第一,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
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60条对寄托下的定义为:
“寄托是一方接受他方的某个动产,负责保管并返还的契约。
”第二种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在其民法典中对寄托下的定义中,不明确寄托物为动产或为不动产。
如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
“寄托,因当事人一方约定
【篇三:
仓储保管合同范本】
篇一:
物流仓储保管合同范本
物流仓储保管合同范本
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
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
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
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或__%)的违约金。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__元,或按双方
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
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
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
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
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__年__月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__机构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
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执行。
存货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保管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篇二: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存货方):
住所:
邮编:
乙方(保管方):
住所: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相关仓储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1.1仓储合同: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2存货方(甲方):
存货人是指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仓储物并依约支付仓储费由的合同一方。
1.3保管方(乙方):
保管方是指依照本协议之规定,承担仓储物保管义务的合同一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方须是有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并经过仓储营业工商登记的民事主体。
1.4仓储物:
仓储物是指存货人一本协议之规定向保管方提供的须由保管方加以保管的合同标的物。
1.5仓储费:
仓储费是指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的仓储保管费用。
1.6仓储期限:
仓储期限是指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乙方负责仓储保管货物的具体期限。
1.7验收期限:
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2.1货物品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质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货物包装
3.1存货方负责仓储物的包装,仓储物的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仓储物包装的方式由合同双方议定。
3.2仓储物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由存货方承担该部分的损失。
4.保管方法
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对本合同规定之仓储物采取如下保管方法:
4.1保管方选用的仓库必须具备防火、防雨、防潮设施,具备雨天等不良天气作业的条件。
于清点、盘存和日常检查。
4.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仓储期限
本协议规定之仓储物的保管期限为: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6.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4.2保管方必须严格按照包装箱标示要求的高度、层数、方向堆码,产品摆放整齐有序,便
6.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在协议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向存货方提出异议,视为存货方交付的仓储物符合本协议之规定。
6.3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6.3验收期限为____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7.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7.1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办理仓储物的入库手续,甲方入库时应向乙方提供《送货单》,乙方严格按照甲方《送货单》规定的仓储物的数量、品种一一对应的产品入约定
仓库(仓库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货物存放地址需要变动,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取得甲方书面授权方可变动。
7.2保管方收货后,填制《入库单》,《入库单》应当写明入库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仓储物的相关信息。
仓储物如有异常情况,乙方在《仓储单》应注明货物验收情况及异常情况,并及时将收货信息反馈给存货方。
7.3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办理仓储物的出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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