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102新设上市主体解决之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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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102新设上市主体解决之道
案例研习(102):
新设上市主体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道明光学
(一)设立方式
2007年11月5日,道明投资、知源科技以及胡国祥等13位自然人共同签署《关于发起设立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22日,公司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33070000000046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7,500万元,实收资本2,700万元。
2008年3月15日公司股东足额缴纳了剩余的4,800万元出资,并于2008年3月31日换领了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受让道明投资的资产
(1)资产受让过程
2007年12月1日,公司与道明投资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受让道明投资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并按照市场价格购买道明投资剩余存货。
2007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资产受让事宜。
截至2008年3月31日,公司已完成上述资产的过户手续。
根据东方评估于2007年12月25日出具的浙东评报字【2007】第15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确认,以2007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道明投资拥有的拟转让给本公司的位于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基地2号地块(上新屋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存放于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区3号迎宾大道厂区内的与反光材料生产相关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等资产评估值合计为5,893.78万元。
公司按照评估价值3,401.68万元受让了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该部分资产评估值比账面值增加863.57万元,增值率为17.17%,具体情况如下表:
固定资产中包括道明投资出资时评估而未转让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车辆及机器设备的两次评估值存在31,109.00元的差异主要系由于评估基准日不同,设备的成新率有所下降,导致评估值降低,两次评估的转让定价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差异。
道明投资的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均已以投资或者转让方式投入道明光学,原材料由于流动性大,评估基准日和实际交接日已发生变化,道明投资剩余的原材料等存货物资参照上述评估报告结果并按照市场价格转让给道明光学。
2008 年公司向道明投资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了玻璃微珠、布、胶水、生产用纸等原材料合计2,038.90万元。
公司向道明投资购买的原材料种类繁多,保荐机构核查了关联方交易金额占比为69.82%的原材料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具体情况如下表: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
公司向道明投资采购玻璃微珠、布、胶水、生产用纸等原材料的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至此,道明投资已将与反光材料生产相关的所有有效经营性资产以实物出资以及资产转让的形式注入发行人,与之相关的业务也一并全部转移至发行人。
上述资产投资及转让前与国外客户间尚未交付的订单由道明光学代为生产,销售给道明投资后由其向外销客户交货,报告期内除在2008年产生反光材料销售收入外,道明投资均未从事与道明光学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具体交易金额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三)偶发性关联交易”。
(2)受让资产资金来源
鉴于发行人系新设公司,道明投资对发行人不作一次性付款的要求,给予相对宽松的付款期限,截至2009年12月28日,上述款项已经全部付清。
道明光学收购道明投资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经营性资产的资金所用款项均为发行人吸引投资者的资金及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资金来源合法。
2、受让道明实业的资产
(1)道明实业(已注销)基本情况
(2)受让道明实业资产
2007年12月1日,公司与道明实业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受让道明实业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2007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资产受让事宜。
截至2008年3月31日,公司已完成上述资产的过户手续。
根据东方评估于2007年12月25日出具的浙东评报字【2007】第15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7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道明实业拥有的拟转让给本公司的位于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大陇背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评估值合计为470.80 万元,双方按照评估价值作价转让。
该部分资产评估值比账面值增加240.90万元,增值率104.78%,具体情况如下表:
(3)受让资产资金来源
鉴于发行人系新设公司,道明实业对发行人不作一次性付款的要求,给予相对宽松的付款期限。
由于道明实业已于2008年5月注销,截止至2009年4月2日,道明光学已向道明实业股东道明投资和胡锋付清上述全部款项。
道明光学收购道明实业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经营性资产的资金所用款项均为发行人吸引投资者的资金及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资金来源合法。
3、受让道明晶体的资产
(1)道明晶体(已注销)基本情况
(2)受让道明晶体资产情况
2007年12月1日,公司与道明晶体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受让道明晶体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等。
2007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资产受让事宜。
截至2008年3月31日,公司已完成上述资产的过户手续。
根据东方评估于2007年12月25日出具的浙东评报字【2007】第15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2007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道明晶体拥有的拟转让给本公司的位于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大陇背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评估值合计为360.20 万元,双方按照评估价值作价转让。
该部分资产评估值比账面值减少80.48万元,减值率18.26%,具体情况如下表:
(3)受让资产资金来源
鉴于发行人系新设公司,道明晶体对发行人不作一次性付款的要求,给予相对宽松的付款期限,由于道明晶体已于2008年5月注销,截止至2009年4月3日,道明光学已向道明晶体股东道明投资和胡智彪付清上述全部款项。
道明光学收购道明晶体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经营性资产的资金所用款项均为发行人吸引投资者的资金及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资金来源合法。
4、受让浙江一箭实业有限公司的资产
(1)浙江一箭实业有限公司前身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兄弟胡智宁及其配偶、女儿控制的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铝材及铝制品的加工、销售,同时进行部分反光布、反光服装的生产销售,2008年、2009年及2010年,反光布、反光服装在销售收入中所占比例逐年减少,按产品类别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3)发行人与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情况
2011年2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资产的议案》,并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2011年3月14日,发行人与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及胡智宁、胡秋红、胡巧芳、胡巧青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收购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合法拥有的与反光业务相关的所有有效经营性资产。
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胡智宁、胡秋红及胡巧芳、胡巧青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截至2011年3月31日,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存货中反光材料为2,713,316.85元。
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反光材料为反光服装、反光布,这部分产品主要是按照客户的订单生产,用以履行尚未完成的合同。
由于不同客户对反光产品尤其是反光服装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若公司收购该部分反光产品后不能实现对外销售,将产生减值从而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出于上述考虑,发行人于2011年3月与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时,收购范围并未包括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反光材料存货。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反光材料相关的存货均已处置完毕。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出具了坤元评报(2011)90号《资产评估报告》,对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涂布机、植珠机和分切机等反光材料生产设备及缝纫机、测量仪器和配套的空切机、升降机等 184 台(套)全部反光材料生产设备以2011年3月15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90.82万元。
该部分生产设备原帐面价值为153.62万元,评估增值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偏低。
2011年3月30日,道明光学按照评估价值支付了收购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全部反光材料生产设备的款项 290.82万元。
截至2011年5月27日,双方已完成了对相关设备的交接。
本次收购完成后,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一箭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
铝材、铝制品、箱包、家用电器、五金制品(不含计量器具)、健身器材、五金工具、户外休闲用品制作、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浙江一箭实业有限公司拥有除反光材料生产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办公设备以及铝业生产设备,合计账面净值2,505.57万元。
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或201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占发行人的比例较小,本次收购行为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5、受让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道明投资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道明实业、道明晶体均为道明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在将上述资产转让给发行人之前,道明投资从事反光材料及反光制品的生产、销售等业务,另两家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发行人受让上述资产后,获得了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反光材料及反光制品生产及销售业务相关的经营性资产,迅速扩大了发行人的生产规模,增强了发行人的运营能力,完善了发行人的业务体系,消除了与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公司受让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反光业务相关的全部生产设备避免了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
前述受让资产行为进一步增强了发行人的独立性,且未对发行人业务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管理层保持稳定。
(三)关联交易情况:
向道明投资、福思特工贸销售货物
2008年,发行人向道明投资按照市场价格销售反光膜、反光服装等产品995.60万元,主要为道明投资已将生产反光材料的相关经营性资产全部以投资、转让的形式投入公司,上述资产投资及转让前与国外客户间尚未交付的订单由公司代为生产,销售给道明投资后由其向外销客户交货。
保荐机构核查了关联方交易金额占比为 93.24%的产成品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具体情况如下表:
2008年,发行人向福思特工贸按照市场价格销售反光膜241.40万元。
福思特工贸原系关联自然人投资的贸易类公司,不从事具体生产,其取得的订单由道明投资完成后,再由福思特工贸向客户交货,道明投资将其经营性资产投入发行人后,发行人延续完成其订单,再由福思特工贸向客户交货。
2008年10月福思特工贸被道明光学收购为全资子公司之后,不再构成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核查了关联方交易金额占比为 97.03%的产成品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定价,具体情况如下表: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
公司和道明投资、福思特工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经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召开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联交易序合法,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四)反馈意见关注
1、关于未将道明投资作为上市主体,却新设发行人的原因及道明投资股权、业务演变和发展的详细情况,相关出资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合法合规经营
(1)发行人新设的原因
经对道明投资工商档案、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历次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工商、国税、地税、环保、海关、质监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的确认函或证明文件的核查,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设立,在设立以及历次增资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均足额到位,其设立以来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税务、海关、质监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道明投资设立时经营范围为“警示标志牌、标牌、运动健身器材制造、销售;有色金属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2003年3月经营范围变更为主要从事反光材料的生产和销售,道明投资经营至2007年时,已具备一定的实力,并投资其他一些产业,实际控制人胡智彪和胡智雄拟将道明投资作为集团公司的主体,发展多元化经营,并将与反光材料有关的有效性经营资产作价出资吸收其他股东的货币资金共同发起设立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反光材料业务,并拟投资发展其他产业,以增加整个集团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007年11月5日,道明投资、知源科技及胡国祥、徐德豹、陈武、黄彩农、胡锋、谢安居、钱绍雄、黄彬、赖江武、周国良、杨荣程、池巧丽、王史炳等13位自然人签订《关于发起设立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书》,协议约定共同发起设立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500万元。
2007年11月22日,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设立道明光学后,反光材料的市场应用前景越趋广泛和明朗,该产业的发展逐渐受到国家产业政策更多的关注和扶持。
为了尽快实现反光材料的产业升级,加快高端品牌建设,道明投资及其股东决定集中精力和资源从事反光材料行业,目前道明投资主要资产为道明光学和知源科技的股权。
(2)道明投资的股权及业务演变(略)
(3)道明投资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
为了核查胡智彪、胡智雄兄弟及其父亲胡国祥的出资来源,本所律师走访了前述出资股东,前述股东确认其对道明投资的出资均系其本人自有资金。
胡智彪、胡智雄兄弟自上世纪90年代初,便已经开始与父亲胡国祥一起从事印刷制品生产的家族生意,数十年的经商经历使前述股东以及家庭拥有比较殷实的积累。
前述股东用于对道明投资出资的资金来源均为本人经营及家庭积累所得,资金来源合法。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业已出具证明文件证明道明投资各股东历次出资均足额到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4)道明投资的规范经营情况
经核查道明投资的工商档案、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历次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工商、国税、地税、环保、质监、海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的确认函或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
①道明投资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它合法证照,具有开展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
②报告期内,道明投资已通过历次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年度检验,不存在违反工商、环境保护、税务、质监、海关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生产经营合法。
2、关于道明投资实物出资的作价清单,道明投资只将部分经营性资产用于出资的原因,原先拟作出资的机器设备、车辆后来未纳入出资而予以转让的原因,再评估的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和第一次评估的差异性及差异形成的原因。
关于道明投资是否将其所有或控制的全部相关资产、业务注入发行人的问题
(1)道明投资实物出资的作价清单
(2)道明投资将部分经营性资产用于出资的原因,部分机器设备、车辆未纳入出资而转让的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据此,道明光学发起设立时,根据当时企业的投资规模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上述公司法出资比例要求,各发起人股东经协商决定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
除了道明投资以实物作价出资外,另十四位股东均系货币形式出资。
各发起人股东经对货币出资与实物出资之间比例进行协商后,确定了道明投资投入道明光学的资产为经评估后价值为4797.83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械设备等以及货币2.17万元,道明投资出资共计4,800万元。
各股东同意道明投资的其它与反光材料生产相关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转让的方式进入道明光学。
(3)再评估的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和第一次评估的差异性及差异形成的原因
根据东方评估出具的浙东评报字[2007]第112号评估报告显示,东方评估根据委托,以2007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道明投资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目的为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东方评估出具的浙东评报字[2007]第153号评估报告显示,东方评估根据委托,以2007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道明投资的部分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
经核查,两次均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为:
上述设备再评估的原因系评估目的不同,在两次评估中存在差异系由于评估基准日不同,第二次评估时设备的成新率有所下降,所以导致评估值降低,第二次评估与第一次评估的转让定价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差异。
(4)道明投资是否将其所有或控制的全部相关资产、业务注入发行人的问题
根据本所律师对道明投资2008、2009、2010 年度审计报告的核查,除因道明投资已将生产反光材料的相关经营性资产全部以投资、转让的形式投入道明光学,上述资产投资及转让前与国外客户间尚未交付的订单由道明光学代为生产,销售给道明投资后由其向外销客户交货,在2008年尚产生反光材料销售收入外,之后的2009、2010年道明投资均未从事与道明光学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同时,经本所律师对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以及资产交接清单的核查,道明投资已经将与反光材料生产相关的所有有效性资产以实物出资以及资产转让的形式注入发行人,与之相关的业务也一并全部转移至发行人处。
3、关于道明光学收购道明投资及其控股子公司道明实业、道明晶体的房产、设备、土地等经营性资产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1)收购道明投资资产
2007年12月1日,发行人与道明投资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道明投资将其经评估的位于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基地2 号地块地上建筑物(面积合计24,471.79 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与反光材料生产相关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资产等转让给发行人。
根据东方评估于2007年12月出具的浙东评报字【2007】第15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确认,前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及原材料等资产评估值合计为5,893.7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评估价值2,714.56万元,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687.12万元,存货评估价值为2,492.10万元。
发行人按照评估价值3,401.68万元向道明投资支付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价款。
由于原材料流动性大,且评估基准日至实际交割日已存在一定的间隔期间,为此双方同意发行人参照评估报告结果并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原材料,最终确定收购价格为2,038.90万元。
考虑到发行人系新设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有限,为此经双方协商,道明投资作为控股股东同意对发行人不作一次性付款的要求,并给予发行人相对宽松的付款期限。
此后,发行人将自身经营活产生的现金以及已有的注册资本用于支付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款项。
截止至2009年12月28日,上述款项已经全部付清。
经本所律师对付款凭证以及其它往来帐单的核查,道明光学支付前述所有款项均来自于其注册资本以及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资金来源合法。
(2)收购道明实业资产
2007年12月1日,发行人与道明实业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道明实业将其经评估的位于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大陇背的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4,683.10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发行人。
根据东方评估于2007年11月30日出具的浙东评报字【2007】第15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确认,上述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470.8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2009年4月2日,道明光学已付清上述全部款项。
所用款项均来自于道明光学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资金来源合法。
(3)收购道明晶体资产
2007年12月1日,发行人与道明晶体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道明晶体将位于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大陇背的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2,341.55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发行人。
根据东方评估于2007年11月30日出具的浙东评报字【2007】第15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确认,上述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360.2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至2009年4月3日,道明光学已付清上述全部款项。
所用款项均来自于道明光学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资金来源合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道明光学收购道明投资及其控股子公司道明实业、道明晶体的房产、设备、土地等经营性资产的资金所用款项均来自于其自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资金来源合法。
4、关于道明光学发起人的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
关于道明光学自然人股东的详细背景及是否存在委托、信托、代持等行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1)道明光学发起人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道明投资以经评估后价值为4797.83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械设备等以及货币2.17万元共计4,800万元作为向道明光学的出资,知源科技以其内部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合计840万元作为向道明光学的出资。
另外,经本所律师对道明光学13名自然人股东的访谈核查或者当事人声明,道明光学13名自然人股东之出资均为其历年经商、工作以及家庭积累所得财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道明光学两名法人股东道明投资、知源科技之出资均为其公司自有资产;道明光学13名自然人股东之出资均为其历年经商、工作以及家庭积累所得财产。
出资来源合法。
(2)道明光学自然人股东的详细背景及持股情况
胡国祥,男,汉族, 1936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胡国祥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智彪、胡智雄兄弟之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649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1125%。
吕笑梅,女,汉族,1966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吕笑梅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胡智雄配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股份341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26%。
陈武,男,汉族,1969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目前从事个体五金经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股份228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85%。
杨荣程,男,汉族,1968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目前从事个体油站经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持有发行人股份200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
池巧丽,女,汉族,1973 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池巧丽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胡智彪配偶。
截至本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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