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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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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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8篇
反担保合同篇1
合同编号年广担反字第号
担保人(甲方):
广元市广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广元市利州区新民街37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债务人(以下简称:
债务人)与债权人(以下简称:
债权人)将在一定期间内达成一系列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将为这期间的债务人借款行为提供一系列保证担保。
甲方为了有效避免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而引发的甲方向债权人的保证责证,债务人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与股权质押的反担保。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反担保债权的种类、范围、方式
1、乙方为甲方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证担保,提供最高额反担保措施。
2、最高额反担保方式为:
①乙方以保证担保方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②乙方以其在甲方公司中的股权万元占总股权的%,作价出质设立股权质押。
二、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1、乙方自愿为债务人从甲方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开始,所形成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保证担保金额提供反担保措施。
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保证)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最高额债权为元。
2、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
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
三、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为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最高额担保余额内,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四、乙方保证反担保方式与期限
1、乙方的保证反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保证反担保的期限为从甲方享有追偿权开始五年。
五、乙方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为甲方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最高额担保余额内,由甲方在实现反担保质权时扣除(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馈赠、出质股权。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出质股权所得价款应优先于偿还反担保债务,或向法定第三人提存。
七、甲方在对乙方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其他甲方公司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八、在股权质押期间,股权派生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亏损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权出质,质权自记载于乙方股权凭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十、甲方在实现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时,甲方可选择就乙方的保证反担保实现追偿权,也可选择就乙方在甲方公司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实现追偿权,即乙方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均连带实现甲方的追偿权。
十一、本最高额反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追偿权债权转让的,最高额反担保权利不得转让。
十二、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均不影响本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的效力。
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责任。
十三、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质权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事项
1、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乙方。
2、在最高额反担保期内,如果甲方确有证据证明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
十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生效。
质押自登记并记载股权凭证之日生效。
十七、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篇2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签订的[]第()号《委托担保合同》和借款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根据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反担保范围:
1、甲方代借款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3、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向借款方追偿,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5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赔偿金、担保费及违约金等支付给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日。
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破产、歇业、解散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被行政机关执行重大的行政处罚;
4、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登记事宜发生变更。
第1项情形应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至4项情形应在事后三日内通知甲方。
四、如果乙方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保证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就其违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数额为借款方应付甲方款项的5%,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仍应支付赔偿金。
五、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反担保合同篇3
担保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电话:
传真:
邮编:
借款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传真:
邮编:
反担保人(丙方):
住所(地址):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工资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甲方与(以下简称放贷银行)年月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的约定,为保证乙方与放贷银行于20年月日签订的第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责任,甲方经过审查同意接受丙方的反担保,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范围:
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主合同借款本金(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贷款期限以银行借据为准)。
第二条反担保期限:
丙方同意放贷银行与乙方所签订的以上《借款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在乙方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由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时,丙方向甲方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并接受强制执行。
第三条一旦出现乙方无法清偿所欠借款,由甲方通过担保基金代偿后,甲方即取得向乙、丙方追偿的权利。
第四条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保证担保人情况证明》
第五条一旦丙方承担连带责任,在15日内不能向甲方归还全部债务时,甲方有权依法向丙方追偿。
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
第六条如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偿还上述全部债务时,同意甲方通过有关程序扣缴丙方每月全部工资,直到偿还全部债务为止,如发生意外(调走、开除公职)等,以丙方个人财产等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按丙方反担保金额的百分之五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任何指令或丙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丙方与其他签订任何协议、文件,也不因各主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合同各方已对本合同内容有充分了解,并对本合同无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公证处各执一份,1份存档。
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第十二条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保证责任承诺书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担保人(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反担保人(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篇4
抵押人[1]:
__________抵押人[2]:
__________抵押权人:
__________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庆元县(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编号为的《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年月日-年月日)届满之日起,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的保证担保。
为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反担保。
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人陈述与声明
1.1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二条抵押物
2.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
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
3.1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债权人交纳的担保费及债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3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3.4.1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4.2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抵押登记
5.1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押物登记手续。
抵押物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权人保存。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6.2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6.3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保险
7.1押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及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
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7.2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7.3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
对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7.1.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7.1.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7.1.3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7.1.4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抵押人自由处分。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8.2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9.1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否则,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2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4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
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5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9.6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减少、股东变更、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亏损及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9.7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及住所、电话发生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抵押权人。
第十条债权人权利和义务
10.1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10.2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11.4如抵押人未按9.6、9.7条规定将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11.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2.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
12.2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2.3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
12.5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4.2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14.3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个抵押人履行12.1条手续后,本合同即在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生效。
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4.4
第十五条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资产抵押清单》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
抵押人[2]签字:
__________
抵押权人(公章):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
反担保合同篇5
接受方(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1、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
2、抵押物:
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抵押的车辆为所有。
3、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原始凭证、单据交给甲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理其抵押财产。
5、乙方如出现未按约定还款期还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6、乙方对抵押物提供切实证明,抵押物完全为乙方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
如日后发生纠葛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时,可归责于乙方及担保物提供人,或借款合同中的'连带担保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7、所得款项不足以弥补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全部债权的,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8、抵押期限:
年月
接受方(签字盖章):
电话:
抵押方(签字盖章):
电话:
连带担保人(签字盖章):
电话:
年月日
反担保合同篇6
编号为:
汇融(20xx)002-3号
致:
广东恒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于20xx年4月日签署的编
号为号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贵公司为借款人向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所借金额为叁佰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本人应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以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
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书。
本担保人愿作如下保证:
一、担保范围包括:
贵公司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它有关费用,
以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担保人保证对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
责任。
若借款人未能按其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
简称“借款合同”)规定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在贵公司代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
人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欠款,不得有
任何异议。
三、只要不增加担保金额,本担保书不因上述协议书和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
响或失效。
四、本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本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本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
2、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家庭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3、本担保人同意向贵公司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承担;
4、本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担保人非征得贵公司同意,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
如贵公司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份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承担贵公司的担保的费用,则本担保人对不足部份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本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贵公司代借款人清偿贷款之日起两年。
五、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本保证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六、本保证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广东地方有关法规,若因本保证书引起纠纷,应向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保证书自本担保人签字之日生效,至上述的借款本金、利息、有关费用全部还清之日起失效。
担保人(盖章及右手食指模):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担保人配偶声明:
作为(担保人)的配偶,本人同意(担保人)以我们夫妻共有财产为上
述反担保提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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