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新增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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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新增知识点汇总
U2增值税
【知识点2】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管理
三、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新增):
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知识点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七、贷款服务:
【提示3】新增: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九、新增:
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
纳税人
销售额
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卡机构
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
向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
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
分别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
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
向商户
【知识点3】销售额的差额确定
一、金融业(6%):
(6)新增: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选择以下销售额计税:
实际买入价,或者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
【教材例题】某假设某经营金融业务的公司(一般纳税人)2017年第四季度转让债券卖出价为100000元(含增值税价格,下同),该债券是2016年9月购入,买入价为60000元,2017年1月取得利息1000元,缴纳了增值税。
该公司2017年第四季度之前转让金融商品亏损15000元。
『答案解析』转让债券的销售额=100000-60000-15000=25000(元)
销项税额=25000÷(1+6%)×6%=1415.09(元)
【知识点4】以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含通行费)
一、取得法定扣税凭证: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1】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抵扣凭证
【提示2】抵扣时间(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提示3】认证程序(纳税信用A、B、C级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提示4】低纳高抵问题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考试中的进口增值税需要自行计算。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新增: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P73)
纳税人付费
取得发票
进项税额
1.道路通行费
(1)通行费增值税电子
普通发票
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通行费发票
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3%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桥闸通费
通行费发票
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五、其他
4.新增: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提示】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外购固定资产、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10】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2017年教材新增的营改增内容,当年没有命题,适用范围广泛)
【补充】《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51条: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知识点12】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2017年教材新增,当年命题综合题,属于最基本业务)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四、其他问题
2.新增: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考题·综合题节选】(2017年)位于甲省某市区的一家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省某市区提供写字楼和桥梁建造业务,2017年4月具体经营业务如下:
(1)该建筑企业对写字楼建造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本月取得含税金额3000万元并给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20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
①计算上述业务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
②计算上述业务企业的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
①企业在乙省应预缴的增值税=(3000-1200)÷(1+11%)×2%=32.43(万元)
②企业在甲省某市申报的销项税额=3000÷(1+11%)×11%=297.30(万元)
(2)桥梁建造业务为甲供工程,该建筑企业对此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
本月收到含税金额400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建筑企业将部分业务进行了分包,本月支付分包含税金额1500万元,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要求:
计算上述业务企业在乙省预缴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甲供工程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在乙省预缴增值税=(4000-1500)÷(1+3%)×3%=72.82(万元)
【知识点1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管(2017年教材新增,当年没有直接命题)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知识点】简易计税方法税额计算(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也可以适用)
【解析5】新增:
资管产品管理人发生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其他增值税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九)新增: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
(十)新增: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
(十一)新增: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二)新增: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新增: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教材列举的有:
建筑业、鉴证咨询业。
【提示】全国范围适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2.新增: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
3.新增:
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5日颁发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单独印制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4.新增: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U3消费税
十一、小汽车:
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新增】: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加征零售环节消费税。
三、新增:
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核定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发布。
核定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答案解析』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时:
按照核定计税价格与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计税销售额。
四、新增: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解析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解析2】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一般题目中会告知。
【解析3】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时:
按照核定计税价格与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计税销售额。
【解析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二、新增:
超豪华小轿车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
消费税纳税环节:
生产(进口)
批发
零售
消费税(从价)
×
消费税(从价,2016.12.1起)
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
规定
征税范围
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纳税人
将超豪华小轿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零售环节税率10%
应纳税额
1.经销商销售给消费者: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
2.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应纳税额=生产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10%)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一)
本章2018年教材变化:
1.转让财产收入中:
新增清算、撤资的相关规定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属于“营业收入”。
其中: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①确认时间: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转让所得: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撤资减资(新增):
区分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性所得
(3)企业清算所得(新增):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2.扣除项目中:
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工资总额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三个行业扣除限额比例为30%;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标准的部分准予3年内结转扣除规定。
3.税收优惠中主要有: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由年所得额30万元上调为50万元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75%。
三)新增: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四)新增: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三、新增: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了解认定的5个条件。
(P232)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一)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微利企业的条件: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变化)
【提示】2017年1月1日前为30万元。
2.小型企业的条件:
企业类型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
不超过100人
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不超过80人
不超过1000万元
【注释】从业人数(包括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二)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
实际征收率10%
(三)其他:
1.无论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2.非居民企业(仅就境内所得负有纳税义务),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
3.新增: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4.新增: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加计扣除优惠
在实际发生额扣除之外,应纳税所得额中再扣除。
2项3个扣除率:
50%、75%、100%
【提示】加计扣除属于纳税调减项目,不影响会计利润。
(一)研究开发费(2018年教材有变化):
企业类型
未形成无形资产
已形成无形资产
1.一般企业
按实际发生额50%税前加计扣除
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税前摊销
2.高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实际发生额75%税前加计扣除
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了解】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八)关于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1.社保:
按照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链接】个人交付的“三险一金”均不计入工薪收入。
2.商保: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提示】教材未涉及2017-7-1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限额扣除政策。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公益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提示】教材中取消了个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
第六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第三节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新增P326】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
城建税也适用。
第七章 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第四节 关税减免规定(新增“三、暂时免税”P339)
四、暂时免税(2018年新增)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1.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提示】上述所列暂时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本章主要变化:
1.重新组合
2.资源税法中:
新增“水资源改革试点办法”(P358)
【知识点7】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考情分析】2018教材新增,一般考点
自2016年7月1日起河北省,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
2017年12月1日起,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
一、纳税义务人
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
二、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形式——差别税额
原则:
区别不同地区、区别不同取用水性质(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具体要求:
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计征
1.一般取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2.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三、税收优惠——免税项目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
四、征收管理
1.征管模式——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3.纳税期限: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月征收,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特殊】按年征收、按次征收
4.纳税地点:
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要素
要点
1.纳税人
境内开采、生产;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税目
5个+1个(水资源试点)
3.计税依据
①销售额:
一般、不计入项目、折算换算、煤炭②课税数量
4.计算
①从价;②结合优惠政策;③与增值税
5.时间
与增值税一致
6.地点
开采地、生产地、收购地
7.水资源税
纳税人、免税项目
3.新增“第二节环境保护税法”:
2018-1-1实施
第二节 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概述】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是我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基本规范: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停征排污费。
【知识点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关键词】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有( )。
A.直接向河流排放污水的造纸企业
B.向废品收购公司处理固体废物的甲公司
C.未经处理排放污水的养鸡场
D.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化工厂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知识点2】税目、计税依据、税率
一、基本规定
环境保护税税目包括: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大类,采用定额税率。
税目
计税依据
税率
1.大气污染物
列举:
二氧化硫、一般性粉尘、烟尘等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幅度定额税率(高低差10倍)。
具体适用税额确定与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水污染物
列举:
悬浮物、动植物油、氟化物、甲醛等
3.固体废物
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吨)
定额税率
【提示】噪声税额: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减半计税。
4.噪声
工业噪声
超标的分贝数(月)
【解析1】计税依据均不能直接确定,需要计算确定【解析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举例:
某企业2018年3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10千克,根据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总汞的污染当量值为0.0005(千克),
其污染当量数为:
10÷0.0005=20000。
【解析3】固体废物——排放量,产生量扣除3项(综合利用量、贮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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