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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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第一项:
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流通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监管:
通过网上申报、书面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依法依规对食品流通环节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专项整治等方式,对食品流通经营业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查处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管:
通过网上申报、书面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核,达到许可条件的单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单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满三个月后,由发证单位根据其食品安全管理情况按照优秀(大笑)、良好(微笑)、一般(平脸)做出动态评定,持证满一年后由发证单位根据一年内的每次动态评定结果,做出年度综合等级,分别为优秀(A)、良好(B)、一般(C)。
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根据省市局安排进行监督性、评价性、风险性抽检等方式,对食品流通经营业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编制事项目录。
制定了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二)完善监管制度。
每年制定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
(三)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结合区、市局工作安排,在流通环节开展“示范店”、“示范街”创建活动;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餐饮服务品牌“示范店”、“示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开展“清洁厨房”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提升经营单位的诚信度。
(四)完善监管途径。
按照许可规范进行审批,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送与监督检查无关的材料,开展实地检查、抽样检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委派2名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五)实行网格化管理。
根据《合浦县县镇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工作方案》对行政相对人开展网格化管理,实施动态监管。
依照重点监管和面上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监管内容,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以监管对象为单元,明确网格化事中事后监管人员、职责和任务,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监管对象的信息及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六)规范监管处理程序。
经网上申报、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合格的,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并作出许可决定;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的条件,尚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已经不能整改的,或者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做出检查不合格的结论,并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在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设立“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落实专人受理对违法从事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后,要登记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要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受理申请、书面审核、现场核查、作出审批决定、颁发许可证,依法依规抓好日常监管、抽样检验、专项整治。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核查结果,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项:
对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主要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准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等。
检查组到达企业现场后,应先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召开会议,汇总检查情况,讨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拟定检查意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表等现场执法文书,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8条规定处理。
对其中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项:
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持照持证情况(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凭证等)。
(二)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模、能力和销售情况。
(三)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帐制度及记录。
(四)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生产过程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记录。
(五)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及记录。
(六)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销售管理制度及记录。
(七)产品抽验情况。
(八)监管部门稽查和处罚情况。
(九)消费者使用和投诉情况。
(十)企业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检查管理文件和各项生产记录、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检查前应制订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等。
准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到达企业现场后,应先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企业人员回避)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检查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监督人员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项目和要求,根据企业生产管理情况,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
企业整改情况应以文字和图片形式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实施检查的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整改报告后组织复查,并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监管部门汇报。
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再次责令其限期整改,但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且确不能持续保持获证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对企业进行约谈并依照法规程序责令其暂停生产或报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项:
对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监督抽检
一、监督抽检对象
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监督抽检内容
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1号令)和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对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施抽样、封样。
三、监督抽检方式
监督抽检工作在企业、小作坊产品的成品库中进行,产品的数量应满足产品抽样基数的要求。
四、监督抽检程序
实施抽检前,抽样人员应熟悉监督抽检计划,明确抽样的方法等。
准备《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抽检抽样单》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
到达企业、小作坊现场后,应先向被监督抽检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监督抽检单位此行的目的,介绍抽样人员、抽样依据、抽样产品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核对无误后,实施抽样。
五、监督抽检措施及处理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要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要现场封样。
复检备份样品要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
抽样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好抽样过程证据。
第五项:
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查阅行政相对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二)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询。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检查管理文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日常检查时,应当准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等。
检查组到达企业现场后,应先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召开会议,汇总检查情况,讨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拟定检查意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表等现场执法文书,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检查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检查组应当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
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第六项:
对药品从业人员日常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行政相对人是否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询。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检查和问询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日常检查时,应当准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以及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方式等。
检查组到达行政相对人现场后,应先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及检查纪律,确定行政相对人检查陪同人员。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召开会议,汇总检查情况,讨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拟定检查意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表等现场执法文书,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日常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没有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能立即整改的,检查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检查组应当下达《现场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
对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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