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彬敲诈勒索案.docx
- 文档编号:18216187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7.03KB
张世彬敲诈勒索案.docx
《张世彬敲诈勒索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张世彬敲诈勒索案.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张世彬敲诈勒索案
张世彬敲诈勒索案
张世彬敲诈勒索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丰刑初字第97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世彬,男,22岁(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西联乡解放三队河后村三组。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3月14日被羁押,20XX年4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韦,男,20岁(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原县前曹镇张长村170号。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3月14日被羁押,20XX年4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座峰,男,19岁(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西街四委60组15号。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3月14日被羁押,20XX年4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庞利,男,19岁(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西北街二委1组。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3月14日被羁押,20XX年4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绍君,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XX)第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彬、张韦、高座峰、张庞利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彬,被告人张韦,被告人高座峰,被告人张庞利及其辩护人李绍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XX年2月23日,被告人张世彬、张韦、高座峰、张庞利伙同李宁、马高阳、刘海地、冷帅、尹时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刘家窑北里方梦园宾馆,以该宾馆向张韦多收住宿费、住宿人受到惊吓为由,向宾馆经理袁庆芳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
20XX年2月27日,被告人高座峰伙同程可心、姜思刚、张英杰、康和平、冷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右安门曙光旅馆,以该旅馆多收住宿费、住宿人受到惊吓为由,向旅馆经理袁庆芳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0元。
后因袁庆芳报警高座峰等人逃离现场,敲诈勒索未遂。
20XX年3月14日,被告人张世彬、张韦、高座峰、张庞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纠集程可心、张英杰、张学磊、姜思刚、张志魁、康和平等人,到本市丰台区太平桥天宝鑫元宾馆,以该宾馆向张韦多收住宿费、住宿人受到惊吓为由,向宾馆经理孙德勤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后因孙德勤报警,敲诈勒索未遂,后上述四被告人被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世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称自己是受人指使,且第一起犯罪数额是4500元。
被告人张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称第一起数额为4500元,第三起数额是2000元。
被告人高座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称第一起数额是4500元,第二起自己没有进屋、第三起数额是2000元,且自己是受人指使的。
被告人张庞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称第一起收了4500元。
被告人张庞利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庞利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庞利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XX年2月23日,被告人张世彬、张韦、高座峰、张庞利伙同李宁、马高阳、刘海地、冷帅、尹时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刘家窑北里方梦园宾馆,以该宾馆向张韦多收住宿费、住宿人受到惊吓为由,向宾馆经理袁庆芳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袁庆芳陈述:
20XX年2月18日左右的一天零时许,当时我正在丰台区刘家窑方梦园宾馆上班,这时我们从西客站接客的白色金杯汽车回来了,车上有一些客人,其中就有后来敲诈我们的一男一女,他们进了大厅后,那个男的在服务台对我说:
“我们要住每人15元的那种双人间。
”我告诉他说:
“我们宾馆大房间有每人15元的,但没有每人15元的双人间。
”他说:
“没有我就不住。
”然后他就坐在了大厅的沙发上,这时其他的客人开始登记,等别的客人登记完了,他们也就过来登记了,我们的服务员对他们说:
“算了,给你们便宜20元钱,你们交100元,给你们登记一个双人间。
”他们什么也没说,就交了100元房钱和20元押金,然后我把他们安排住进了二楼的一个双人间里,这样他们就住下了,到了凌晨2时许,我离开宾馆出去了。
到了上午10时许,服务员给我打电话,说那一男一女要退房,但要求按照每人15元的价格收费,我们服务员不同意,那男的就说服务员吓到他女朋友了,让我们给她看病,还得赔他2万元,他还叫了很多人来要钱,我一听马上就赶回了宾馆,看见大厅里聚着20多个男的,都大声嚷嚷赔钱,我一进门,那个住店的男子就带着一个28岁左右的男子过来了,住店的那个男子对我说:
“有这么干的吗,你们把我女朋友吓坏了,你们得给2万元钱。
”那个28岁左右的男子说:
“我们的人现在在医院看病呢,你们得给2万元钱看病。
”我说:
“那我给她看病,她花多少钱我就出多少钱。
”但他们不同意,还是让我们赔钱,这时民警来了,把我和那个住店的男子带回了派出所解决问题,到了派出所,住店的男子不同意民警调解解决,民警就和住店的男子先谈这个问题,让我先回宾馆,我回到宾馆时那20多个男的还在大厅里聚着,都大声喊赔钱,还不让我们打电话,那个28岁左右的男子说:
“你们最低给5000元钱,少一分也不行了,你们不给我们就不走了,在这吃在这住了。
”我一看不给钱不行了,就对我们宾馆的韩经理说:
“给他们5000元钱吧!
”韩经理就叫他们一起去拿钱,有两三个男的就跟着韩经理去了,然后我就走了,后来韩经理说给了他们5000元钱,但给钱时我不在场,我不知道钱给了谁。
芳梦园宾馆被敲诈时他们还给我写了一张收条,当时他们收了钱,把钱给了带头的那个人,我们怕他们收了钱又反悔,于是提出让他们给我们写个收条,那个带头的人同意了,于是由我们旅馆的一个女服务员写了一张收条,有那个带头的人签了字,收条的内容大概是:
一个叫王磊的在住宿时与我们发生纠纷,由我们一次性赔给王磊各种费用5000元,日期是20XX年2月23日,收款人是王磊。
2、证人韩雷生证言证实:
方梦园宾馆被敲诈的前一天晚上,有一男一女来住店,他们想住30元的房间,因为他们是一男一女,我就给他们安排了60元的房间,后来他们嫌60元的房间不好,我就给他们安排了120元的房间,第二天早上8点钟左右,他们正常退房走了,到了9时左右,那个住店的男的带来十七、八个男的到宾馆,这十七、八个人进来时我未在宾馆,服务员给我打电话说昨晚的人在旅馆住店被吓到了,有人来要砸店,让我赶紧去看看,我到了宾馆门口,看见十七、八个人在门口站着,这些人冲我过来,其中一个男的对我说:
“你是不是老板,我只跟能做主的人谈。
”我说我不是老板,但也能作主,他说:
“那我就跟你谈。
”然后我就把他们让进旅馆,进了旅馆那个男的对我说他朋友的女朋友昨晚住店时被吓着了,还怀着孕,现在在医院住院呢,问我想怎么解决,我当时就表态要把旅馆住店费退给他们并报销他们的打车钱,但那个人不同意,说他们不是来要饭的,也不在乎这点钱,还说他们既然能来旅馆,就能折腾我们,并说人能走,旅馆走不了,他们要天天晚上来折腾我们,我就问他们想怎么解决,那个人说得给3万元钱,我说我们负责给看病,他们说不用,已经看完了,我问他们在哪住的院,他们说不用我们管,还问我给3万元钱能不能做主,我说做不了主,这期间,我们就给蒲黄榆派出所打了电话报警,过了一会儿民警来了,民警到我们旅馆后把执照收了,并把住店的男的带走了,民警让我们先关门,等了解完情况再说,并告诉那帮人不要闹事,等民警走后,那个带头的男子说:
“你们不是报警吗,你们等着,我天天晚上来砸你们店!
”他还自称要给新闻媒体打电话曝光我们,说我们是黑店乱收费,并要掀桌子,被我们服务员拉了下来,那个男子又说让我们给他们满意的答复,并问我说话算不算数,我说我说话算数,他又把钱降到2万元,在这期间我们一直在和他们讨价还价,他们就一直嚷嚷给新闻媒体打电话,后来我说:
“我看你们也不容易,我作主给你3000元钱,你们去吃点饭,行不行?
”他们还是不同意,那个带头的人说不行,最少也得5000元,然后他出门说要打个电话,问问大哥同意不同意,这期间,那个住店的男子和派出所的民警回来了,让我们协商解决,后来那个带头的男子打完电话回来说同意了,我们就给他们钱了。
他们在要钱的时候对我们进行了威胁,那个带头的人对我们说这个旅馆还能开吗,马上关门吧,还说不给钱就天天晚上来折腾我们,还说要砸我们的店。
3、相关书证有被告人张世彬、张韦等人敲诈方梦园宾馆时书写使用的收条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0XX年2月27日,被告人高座峰伙同程可心、姜思刚、张英杰、康和平、冷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右安门曙光旅馆,以该旅馆多收住宿费、住宿人受到惊吓为由,向旅馆经理袁庆芳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0元,后因袁庆芳报警高座峰等人逃离现场,敲诈勒索未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袁庆芳陈述:
20XX年2月23日左右的一天,地点在右安门曙光宾馆,那天晚上22时许,我们的接站车又从西客站接回了一批客人,其中有一个17岁左右的男子和另一个18岁左右的男子到了前台,直接要了一间130元的双人间,第二天9时许,宾馆值班的梅文瑞找我,说在方梦园宾馆要钱的人又来了,我到大厅一看,又聚了30多人,还是上次那些人,我就回到二楼办公室打电话,有一个25岁左右的男子跟着我进了办公室,说我们把他们的人吓到了,让我们赔钱,当时他一看我就认出了我,我对他说不可能再给他们钱了,他就下了楼,我们又报了警,这次警察把他们哄走了,我们也没给他们钱。
2、证人双德明证言证实:
20XX年2月26日23时许,我们宾馆的服务员在西客站接回来两个人到宾馆住宿,当时他们住的是309房间,服务员收了130元的房费及20元的押金,他们俩也没说什么就住了进去。
27日11时许,来了一帮人大约30多人要找老板,我当时就在宾馆大厅,我问什么事,这帮人中一个25岁左右的人说:
“我的两个小弟兄在你们这住宿,说好20元一个房间,到这儿后收了150元。
”我说:
“我们让他们看了20元的房间,他们不住,才让他们住的标准间,130元一间房,20元的押金。
”那男的说:
“不行,我的小弟兄被你们吓到了你们得赔钱,还有车费、误工费。
”我问他多少钱,他说最低两万,我说太多了,那男的说:
“你要是达不到我们的要求,我们就不走了,你的旅馆也别想开了。
”我一看这些人都是无赖,我就让宾馆经理袁庆芳跟他们谈,我就上楼了,我给右安门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后来民警就来了,我当时也不想把事情闹大了,就提出退他们100元的房费,再把20元的押金给他们,他们就走了。
3、证人杨云证言证实:
20XX年2月26日20时许,我在西客站北广场看见两个小伙子,我就问他们住不住店,他们问多少钱,我说有15元的、20元的还有100多元的,那两个人说:
我们过去看看。
我就带着他们往我们车上走,这时有别的旅馆的人说最近查的紧,我就对那两个人说:
你们别住了,不接你们了,但那两个人站在那没走,我走到哪,他们就跟我到哪,我一看他们非要跟着我,就带着他们回车上了,我们在西客站等了一个多小时,他们俩的其中一人老是下车打电话,大约22时左右,我就把他们接到了曙光宾馆。
4、证人葛俊恒证言证实:
20XX年2月26日22时许,我在曙光宾馆服务台值班,当时我们宾馆的接站员带回几个客人,其中有两个人对我说要住40元的单间,我说40元的单间没有什么设备,要不你们看一下标准间,可以给你们多打点折,然后我就让带着他们看了房间,后来他们又回到服务台,我问他们行不行,他们说行,我就说我们的标准间160元,给你们打八折,最低130元,他们也没说什么,我就开了票,收了130元房费,又收了20元押金,他们就住了进去,到了27日2时许,我就下班了,27日10时许,我看见大厅站了20多个人,我听其他服务员说309房间的客人说我们多收钱了,找了一帮人要找我们赔钱。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20XX年3月14日,被告人张世彬、张韦、高座峰、张庞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纠集程可心、张英杰、张学磊、姜思刚、张志魁、康和平等人,到本市丰台区太平桥天宝鑫元宾馆,以该宾馆向张韦多收住宿费、住宿人受到惊吓为由,向宾馆经理孙德勤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后讨价还价到人民币2000元。
后因孙德勤报警,敲诈勒索未遂,后上述四被告人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树荣证言证实:
20XX年3月14日5时许,我和姚秀丽正在前台值班,我们宾馆的一个客人带来三个人,他们对我说:
“我们小兄弟在这里住店,被你们吓到了,找你们经理谈谈,说说这事怎么办。
”后来姚秀丽就把值班的姓班的经理叫了出来,那些人中有一个人说:
“我们的兄弟到你们这里来住,让你们吓坏了,你看这事怎么办吧!
”班经理说:
这事好办,不行就把钱退给你们,再给你们200元钱带兄弟们吃饭去,但对方不同意,后来我叫孙经理来了,对他们进行劝说,仍然解决不了,当时客人比较多,所以孙经理就把他们叫到客房去谈这事,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对方来的这几个人态度特别不好,特别蛮横,他们的人到我们这里来住宿,我们是按规定收费的,对方没有动手。
2、证人姚秀丽证言证实:
我是今天凌晨2时30分接的前台班,大约在凌晨5时许,有一个男的从房间里出来,拿了一个包放在宾馆大厅的门边,然后就出了宾馆,大约过了3分钟左右,出门的那个男的带着3个男的回来了,其中一个男的对我和一个姓李的女前台服务员说:
“我们小兄弟在你们这住了一宿店,让你们给吓着了,叫你们经理出来,说说这事怎么办?
”当时他们的口气很硬,我就去叫昨夜值班的一个姓班的经理到大堂来,那个开始说话的男的对班经理说:
“我们小兄弟在你这住店给吓着了,不住还强迫住,你说怎么办。
”班经理说:
“也没强迫他住,还便宜了,说好120元住下,他也同意了。
”那男的说:
“反正现在是给吓着了,你能不能作主,不成就找你们老板!
”姓班的经理继续解释,那个男的就开始打电话说:
“我们一个小兄弟被这里的一个宾馆给吓到了,我们在跟他们谈,你们等我电话,不成你们就过来。
”他挂了电话,还要找我们老板,还说我们是黑店,后来有一个服务员就把我们老板叫出来了,老板问清情况后就说把住店的钱退给他们,他们不要,老板说给他们200元钱,他们还是不要,这时退房的人多了,老板怕影响不好,就开了105房间让他们进屋谈,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姚秀娟证言证实:
20XX年3月13日23时许,我和我们经理班尚海在天宝鑫元宾馆二层登记室上班,有一个男的进了登记室,我给他登记时他说身份证在朋友那里,一会儿送过来,我就先登记了他的姓名地址,我们班经理问他住什么房,他说要住60元人民币一夜的,班经理说60元一间的普通间住满了,只剩下120元一间的标准间了,问他住不住,这个人同意了,交了120元钱,拿了房卡签了字就走了,后来我于20XX年3月14日2时30分左右下班了,我就回宿舍睡觉了,大约6时许,我起来下到一楼,发现宾馆一楼走廊有4个男的来回走,一边骂一边喊,让宾馆的负责人出来,后来班经理从楼上下来,把这几个人带到了105房间,后来我就干自己的事去了,别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班尚海证言证实:
20XX年3月13日23时许,我正上夜班,来了一位客人到前台登记,要住60元一间的房间,我告诉他没有60元一间的房间了,有120元一间的标准间,他说行,于是由服务员给他登记,但在登记时他没有身份证,他说他的身份证在朋友那里,一会儿送过来,这样服务员就给他登记了,他说他叫张韦,也是山东德州人,后来张韦交了120元钱给我,我给他开了一张收据,他登记的房间号是B209号,登记之后张韦就去房间了,什么事情也没发生,张韦以前没来过我们这里,因为我们这里刚开业没几天,张韦是那些在西客站揽客的人员送过来的,是谁送来的我不清楚,送过来的客人住下以后,我给揽客的人每人提成5-10元,张韦是坐我们宾馆揽客的面包车过来的。
到了3月14日5时10分许,前台的服务员打电话告诉我说前台来了三个人要谈点事,这样我就下来了,我到了服务台看见张韦和另外两名男子坐在前台外边的沙发上,这时前台有两名服务员,一个是姚秀娟,一个是李树荣。
我就走过去问张韦:
“先生,你有事吗?
”张韦说:
“昨天晚上我住这里,你吓坏我了。
”我说:
“你住的好好的,怎么吓坏你了?
”这时另外两个人就开始骂骂咧咧的,其中一个人说:
“我兄弟要住60元的房间,你怎么让他住120元的?
”我解释说:
“大哥,他来时我这里没有60元的房间了,我让他住标准间收他120元钱,也没多收他钱,他也同意了,并且也在收据上签字了。
”这人又说:
“你他妈的,你让多收钱的,把我兄弟给吓坏了,得给我兄弟看病去!
”另一个男的说:
“这事找经理!
”我说:
“别找经理了,经理都休息了,你们要是觉得不合适,我把钱退给你们!
”说完,我从前台姚秀娟那里拿了200元人民币给他们,他们说:
“你打发要饭的的呢!
”我这么做是因为我要退给张韦120元,但他们不干,我就想退给他们200元钱抹平这事,就在我给张韦他们200元钱时,我们孙经理也下来了,并劝说这事,让我把钱退给他们,他们不干,还骂我们孙经理,因为他们三个人在前台骂骂咧咧的,孙经理就说:
“别在这里说了,咱们到房间去说吧!
”这样我就带他们三个人到了105号房间,我们给他们赔礼道歉,他们不干,说把人吓坏了,要求给看病,孙经理说这不合乎道理,我就说:
“你们俩大哥也来了,你们看这事怎么办?
”他们就说要1万元人民币,孙经理说:
“你们这不是讹人吗?
这不是成心敲诈吗?
”后来这俩人就开始与我们谈价钱,他们说如果1万元多的话,就给5000元得了,我们仍然不同意,孙经理让他们报警,他们说:
“我们不报警,要报你们报吧!
反正我们兄弟来的也不少。
”后来我和孙经理从105号房间出来了,我们在楼道里商量这事,接着楼道里又来了十几个人,他们来了以后就踹房间的门,孙经理急了不让他们踹门,他们把105号房间的门打开了,还打开了别的房间的门,具体打开了几间房我说不好,当时现场特别乱。
这十几个人是我们在105号房间谈价钱时他们打电话叫来的,记不清是谁打的电话了,在这十几个人来时,其中一个高个子的人大声骂人,并说:
“谁欺负我兄弟了?
”孙经理就跟他解释这件事,并把他带到了105号房间,这人也被派出所带来了,还从这人身上搜出了一把刀。
后来我、孙经理、还有这些人先到了105号房间,其中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的人说:
“再开一间房,弟兄们都困了。
”于是他们自己打开了106号房间,有一部分人去了106房间,105号房间剩下我们几个人又开始谈价钱,后来有一个人说:
“别废话了,一句价,拿3000元钱,拿完钱我还上班呢!
”我说3000元太多,他说你们先商量商量吧,于是我和孙经理又出了105号房间,后来我和孙经理商量给他们1000元钱,我们就回到105号房间对他们说给他们1000元,他们说给2000元钱,宾馆一天流水也不少,拿2000元钱不算什么,我和孙经理就又出来了,我们看没办法,就打电话报警了,民警来了之后这些人还向我要2000元钱。
5、证人刘爱萍证言证实:
我是天宝鑫元宾馆的服务员,负责从西客站南广场揽客拉到宾馆,20XX年3月13日22时许,我在候车室的通道内揽客,看见有一名男子拿着一个手提箱,我问他住不住店,他说天都快亮了,住什么店啊,我说刚10点多,怎么就快亮了,他说住店多少钱,我说看你住什么样的,有20元的、30元的,他说乱不乱啊,我说我们是刚开业的宾馆,你要是怕乱就住单间吧,他说多少钱,我说有60元的、80元的,标准间有120元的,你就住一个60元的吧,他说行,我就把他带到了我们宾馆的汽车上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姜思刚证言证实:
20XX年3月14日凌晨左右,我正在方庄的伊人网吧上网,这时小青到网吧来找我,被抓之后我才知道他大名叫张英杰,他让我和他出去一趟,我问他干什么去,他说西客站那边有个黑店,咱们去黑点钱去,我一听就同意了,当时张磊、地主、小三也在场,小青让他们也跟着去,到了凌晨3、4点钟,小青又叫了3个人,这些人我不认识,然后我们八个人打了两辆出租车先去了双庙,在那里接了一个人,然后就一起去了西客站,到了之后,小青带着我们到地下候车室呆着,大约过了1个多小时,小青接了一个电话,然后就带我们上去了,这时有两个人来接我们,其中有一个穿黑皮夹克的,我们就跟着他们到了一个小区门口呆了一会儿,接着小青和穿黑皮夹克的男子就带我们进了一家旅馆,在一间客房里,有4、5个男的正在谈着要钱的事,这时穿黑皮夹克的男子就给我们在对面开了一间房,让我们在那呆着,我们就在屋里看了一会儿电视,上午9、10点钟,警察来把我们抓了。
我们去旅馆时小青说他哥们在西客站附近被一个旅馆黑了,让我们过去帮忙,去黑旅馆点钱,所以我们就去了,说白了就是黑吃黑,我们这拨人只是去站脚助威,充个数,摆摆场,吓唬对方,具体要钱的人是另一拨人,我不认识他们,如果黑到钱,小青会分给我点钱,但这次没谈成,没分我钱,我没带什么东西去宾馆。
今年2月底的时候,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小青带着我、张磊来到右安门附近的一个旅馆,当时还有一、二十人也过来了,我不认识他们,我们黑这个店的钱,还是那个手段,我也是站脚助威,但后来没要成,我们就跑了。
7、证人程可心证言证实:
20XX年3月14日凌晨左右,我正在暂住地睡觉,我同屋住的张世彬接了个电话,是秋子打来的,让我们4点多出去一趟,彬子又到隔壁屋叫高座峰,让他跟我们一起去,大约到了凌晨4点多,我们三个人就下了楼,我们打了一辆黑车,在小区门口又接了张庞利,然后张世彬让司机往西开,他在车里对我们说:
“张韦在西客站附近住了个黑店,咱们过去弄点钱花。
”大约早上5点,我们就到了西客站一个环岛附近,张世彬、高座峰下车找一个叫秋子的人,我没下车,过了一会儿,我们就开车找旅馆,找了半天,后来在一个小区里找到了那个叫天宝鑫元的宾馆,秋子让我们进去,他和高座峰去接小青,于是我们就进了宾馆,此时张韦在宾馆门口等着我们呢,他跟我们说旅馆多收他钱了,还骂他,我们先去了服务台,让服务员叫他们老板出来,过了一会儿,先出来一个胖子,问我们怎么回事,张世彬就说他们是黑店,多要钱还骂人,这个胖子就跟我们赔礼,承认错误,愿意把钱退给张韦,张世彬不同意,就在这时,又出来一个男的,自称是老板,把我们带到了一层105房间面谈,张世彬说这事只赔礼不成,必须有个说法,这个老板就说罚他们员工一个月工钱,赔我们1000元钱,张世彬一听就说这个数不行,于是老板就问张世彬到底要多少钱,张世彬说少于1万元钱不行,我和张韦也在旁边帮腔,催他们给钱,旅馆老板嫌钱多,说给不了这么多钱,就这样又和张世彬谈了很长时间,张世彬说钱就得给这么多,能解决就解决,后来旅馆的人又找了一个叫“庄哥”的男子跟我们谈,还是说给我们1000元,张世彬说不成,又谈了一会儿,庄哥和旅馆的两个人就出去了,我在门口听见他们谈话,好像要找人来,我就赶忙告诉张世彬,张世彬就用我的电话给高座峰他们打了个电话,让他们赶快过来,对方叫人了,这时对方三个人又进屋了,还是坚持给1000元,张世彬就说你们拿5000元吧,不能再少了,过了一会儿,高座峰、小青他们就赶到了,屋里人多,老板又在对面开了间房,小青带着人去那屋了,我们几个人还有高座峰继续跟老板谈,但还是谈不成,老板就出去了,我们就在屋里呆着,后来张世彬出去找老板了,我们就在屋里睡了,后来上午9、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张世彬 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