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章.三节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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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企业破产法,破产制度是一种市场退出机制,是将竞争的结果通过法制渠道加以落实无情破产可以有情操作(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企业的风险之一就是要接受破产退出机制的洗礼破产是企业的权利,通过学习,希望大家能认识到:
一、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制度。
(一)破产与破产法,1.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的法律特征:
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2.以债务人全部财产为偿债客体3.以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为原则4.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为附随后果5.以概括执行程序为实现方式,破产法的法律规范:
(二)破产法的概念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其宣告破产以清偿债务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适用范围现行破产法适用于一切企业法人。
(2)地域适用范围破产人的财产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属于破产财产(普及主义),
(二)破产管理人,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部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2、管理人的选任,
(1)选任方式:
人民法院指定
(2)选任范围:
第二十四条:
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3)任职条件,规定了管理人的消极资格(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过失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在此限)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如律师因违反执业规定而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例如是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条件,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职责4、管理人权利和义务5、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三)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A.有形财产B.财产权利)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A.债务人投资的收益B.破产财产的孳息c.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收益D.基于其他合法原因取得的财产)3、债务人财产的保护,(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以及因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如: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与清偿的原则。
企业破产法第43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1)优先拨付与清偿原则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破产债权
(2)随时拨付和清偿的原则(3)足额支付和清偿原则,二、企业破产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1、破产申请的提出
(1)实质要件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定事由。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界限包括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A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B债务人须是对债权的一般性和持续性的不能清偿)第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第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能力,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依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的资格。
又称为破产资格、破产适用范围现行破产法将破产能力限定在一般的企业法人范畴之内注意: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个人无破产能力;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破产能力单独予以规定;(破产法134条)破产主体逐步扩充和完善。
(2)形式要件,是指破产申请应遵循的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
破产程序启动方式申请主义申请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破产管辖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中级法院管辖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
2.破产申请的受理
(1)法院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2)裁定受理与否,3、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如: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法定的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二)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
(三)债权人会议,是指由所有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领导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反映债权人意志的临时议事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与表决权的分配分配: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一般没有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一般没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四)破产重整,重整是指企业法人达到破产界限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由管理人监督实施重整方案中的各项措施,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债务的一种制度。
1、重整申请2、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3、重整计划的提出4、重整计划的表决和批准5、重整计划的执行,(五)和解,是指当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避免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
(六)破产清算,是指清算被宣告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用破产财产公平清偿破产债权的法律程序。
其主要环节有:
1、破产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确认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已无法消除,按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2、变价和分配,变价:
将非货币资金形态的财产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变换成货币资金。
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程序终结,案例一:
某水泥厂被宣告破产,此时该厂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为600万元。
另有一处以厂房作为担保物获贷款60万元,该厂房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价值70万元。
该水泥厂曾与甲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占有甲方定做物价值20万元,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进行期间,该厂收回原合同款10万元。
此外,该水泥厂还拥有10万元债权。
问:
该水泥厂共有多少破产财产?
试述理由。
答:
根据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法律规定,该水泥厂的破产财产共630万元,计算确认的依据如下:
1该厂被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600万元财产属破产财产。
2该厂作为担保物的一处厂房价值70万元,担保的债务数额为60万元,其超过部分即10万元作为破产财产。
3价值20万元的定做物仍属于甲方,不列入破产财产。
4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收回的原合同款10万元属破产财产。
5该水泥厂拥有的10万元债权属破产财产。
故该水泥厂破产财产合计为600+(7060)+10+10(万元)。
案例二,东风化肥厂(简称化肥厂)系一国有企业,其欠某煤炭公司的煤炭款300万元,逾期后久拖不还,煤炭公司经调查了解到,化肥厂由于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短时期内难以偿还欠款,于是便于2008年6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化肥厂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其破产,随后组织清算组,对化肥厂的财产进行清理,其清算报告提供的情况如下:
(1)化肥厂总资产为2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金为150万元,长期投资120万元,固定资产1500万元,其他财产230万元。
(2)化肥厂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为320万元,应付税款280万元,破产债权2000万元(包括欠煤炭公司的300万元),合计2600万元。
(3)在化肥厂的固定资产中,有四处房产领有“房屋所有权证”。
其中1号房产和2号房产已于1992年3月向建设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00万元。
(4)在化肥厂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专有财产,其评估价格为900万元。
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将其全部用于安置化肥厂的职工。
(5)化肥厂在破产还债的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问:
(1)化肥厂的破产财产是多少?
写明计算过程。
(2)化肥厂的破产财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债务?
(3)煤炭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债权数额是多少?
答:
(1)化肥厂的破产财产为:
2000-100-900=1000万元。
2)化肥厂的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支付破产费用150万元;支付化肥厂职资及劳动保险费用320万元;支付化肥厂所欠税款280万元;清偿破产债权2000万元。
(3)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可以清偿的债权数额为250万元计算过程:
1000万元150万元320万元280万元=250万元煤炭公司得到清偿的债权数额为37.5万元。
计算过程:
250300200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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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三节 企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