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与技术规范试行.docx
- 文档编号:18219661
- 上传时间:2023-08-14
- 格式:DOCX
- 页数:39
- 大小:73.92KB
黑龙江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与技术规范试行.docx
《黑龙江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与技术规范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与技术规范试行.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黑龙江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与技术规范试行
黑龙江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与技术规范(试行)
第1部分总则
1.1引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2009;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09;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310.3-200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GB/T19633;《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方法无机非金属指标》GB/T5750.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黑龙江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与技术规范》及《黑龙江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与技术评定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规范》及《标准》),《规范》及《标准》均包括总则及CSSD综合管理、清洗消毒灭菌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清洗消毒灭菌质量管理和效果监测四部分。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及《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中心(室);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1.3术语和定义
1.3.1消毒供应中心
医院内承担各科室所有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的部门。
1.3.2去污区
CSSD内对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包括运送器具的清洗消毒等)的区域,为污染区域。
1.3.3检查、包装及灭菌区
CSSD内对去污后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装配、包装
及灭菌(包括敷料制作等)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1.3.4无菌物品存放区
CSSD内存放、保管、发放无菌物品的区域,为清洁区域。
1.3.5去污
去除被处理物品上的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过程。
1.3.6外来医疗器械
由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公司租借或免费提供给医院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1.3.7清洗
去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
末漂洗
1.3.8冲洗
使用流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
1.3.9洗涤
使用含有化学清洗剂的清洗用水,去除器械、器具和物品表面污物的过程。
1.3.10.漂洗
用流动水冲洗洗涤后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残留物的过程。
1.3.11终末漂洗
用软水、纯化水对漂洗后的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最终的处理过程。
1.3.12超声波清洗器
利用超声波在水中振荡产生“空化效应”进行清洗的设备。
1.3.13清洗消毒器
具有清洗与消毒功能的机器。
1.3.14闭合
用于关闭包装而没有形成密封的方法。
例如反复折叠,以形成一弯曲路径。
1.3.15密封
包装层间连接的结果。
注:
密封可以采用诸如粘合剂或热熔法。
1.3.16闭合完好性
闭合条件能确保该闭合至少与包装上的其他部分具有相同的阻碍微生物进入的程度。
1.3.17包装完好性
包装未受到物理损坏的状态。
1.3.18植入物
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留存时间为30d或者以上的可植入型物品。
1.3.19湿热消毒
利用湿热使菌体蛋白质变性或凝固酶失去活性,代谢发生障碍,致使细胞死亡。
包括煮沸消毒巴斯德消毒法和低温蒸汽消毒法。
1.3.20可追溯
对影响灭菌过程和结果的关键要素进行记录、保存备查,实现可追踪。
1.3.21灭菌过程验证装置
对灭菌过程有预定抗离的模拟装置,用于评价灭菌过程的有效性。
其内部放置化学指示物时称化学灭菌过程验证装置,放置生物指示物时称生物灭菌过程验证装置。
1.3.22A0值
评价湿热消毒效果的指标,指当以Z值表示的微生物杀灭效果为10K时,温度相当于80℃的时间(秒)。
1.3.23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
体积小于60升的压力蒸汽灭菌器。
1.3.24快速压力蒸汽灭菌
专门用于处理立即使用物品的压力蒸汽灭菌的过程。
1.3.25管腔器械
含有管腔内直径≥2㎜,且其腔体中任何一点距其与外界相通的开口处的距离≤其内直径的1500倍的器械。
1.3.26清洗效果测试指示物
用于测试清洗消毒机清洗效果的指示物。
第2部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综合管理
2.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CSSD)管理模式的设定原则
2.1.1应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由CSSD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存放和供应。
2.1.2外来医疗器械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由CSSD统一接收、清洗、消毒、灭菌、存放和供应。
2.1.3内镜口腔诊疗器械的清洗消毒,可以依据卫生部有关的规定选择在相关科室处理,也可集中由CSSD统一清洗、消毒、灭菌、存放和供应。
2.2医院CSSD管理体制的设定原则
2.2.1应理顺CSSD管理体制,使其在主管院长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2.2应将CSSD纳入建设规划,使之与本机构的规模、任务和医院的发展规划相适应。
将CSSD工作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安全。
2.2.3符合要求并有条件的医院CSSD,经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为周边有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标准的消毒供应服务。
2.3医院CSSD管理制度、质量追溯及与相关科室联系
2.3.1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消毒隔离、质量管理、监测、设备管理、器械管理(包括外来医疗器械)及职业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3.2应建立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控制过程的相关记录,保证供应的物品质量安全。
2.3.3应主动了解各科室的专业特点、常见的医院感染及原因,掌握专用器械、物品的结构,材质特点和处理要点。
2.3.4应对使用科室关于灭菌物品的意见有调查、有反馈,落实和持续改进,并有详细记录。
2.4医院CSSD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
2.4.1CSSD的清洗消毒及监测工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4.2复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再处理应遵循使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并达到以下标准:
2.4.2.1进入人体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粘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2.4.2.2非进入人体组织、器官、腔隙,只接触皮肤、粘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如:
鼻镜、喉镜、压脉带、体温计等可以在应用后直接消毒。
2.4.2.3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性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严格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处理流程。
2.5医院CSSD人员资质和基本管理原则
2.5.1CSSD人员配置要求
2.5.1.1医院应根据CSSD的工作量及岗位需求,建议科学、合理配置具有执业资格的护士人数约占科室总人数的30~70%(可参照卫生部1988年供应室验收标准)。
2.5.1.2集中管理的消毒供应中心护士、消毒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数与床位比,建议为:
1.5~2.5:
100(可参照卫生部1988年供应室验收标准)。
2.5.2CSSD人员资质要求与技能培训
2.5.2.1CSSD人员资质要求
⑴三级医院CSSD护士长,应具备主管护师(包括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有消毒供应中心3~5年实践经验(有专业知识储备)。
⑵消毒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有多年实践经验者,条件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的合同制以上编制(有多年实践经验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持《压力容器操作证》和《消毒灭菌操作培训证》后上岗。
⑶普工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只能从事低技术含量、劳动强度高的初级刷洗、批量运送等岗位工作。
2.5.2.2CSSD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岗位培训,正确掌握以下知识与技能:
⑴各类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消毒、灭菌的知识和技能。
⑵相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的操作规程。
⑶注重职业安全防护原则和方法,对于针刺伤、特殊感染污染、有毒气体设备操作等职业暴露危险,有防护措施并在各工作流程实施。
其他工作区人员根据区内消毒设施功能情况(空气消毒、台面、地面),做好职业安全防护。
⑷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2.5.3医院应建立CSSD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更新知识。
根据专业进展,应建立各级人员培训制度。
如:
CSSD专业护士培训班、消毒员培训班等。
在有相关资质的条件下,逐步实行专业岗位上岗证制度。
2.6医院CSSD建筑及布局
2.6.1CSSD建筑基本原则
医院CSSD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遵循医院感染与控制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医院建筑和职业防护的相关要求,立项后进行充分论证后实施。
2.6.2CSSD建筑位置基本要求
2.6.2.1CSSD的建筑位置,宜接近手术室、产房和临床科室。
或与手术室有器械、物品传递的快速、专用通道,便于工作。
CSSD不宜建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如建在地下室,应保证具备通风、照明、排污等条件达标。
2.6.2.2CSSD建筑周围环境应清洁、无污染源。
区域相对独立,内部通风、采光良好。
2.6.2.3CSSD建设面积应符合建筑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兼顾医院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
建议集中管理CSSD参考面积与床位比为1~1.5:
1(可参照卫生部1988年供应室验收标准)。
2.6.2.4CSSD建筑内部布局应划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
⑴辅助区域应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更衣室、值班室、休息室、洗澡间、洗手间等。
工作区域应包括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含独立的辅料制备或包装间)和无菌物品存放区。
⑵工作区域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物品由污到洁,不交叉、不逆流。
②空气流向由洁到污,气流质量符合净化标准、区域间气压阶梯式分布。
去污区保持相对负压(0—5Pa),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保持正常压(5Pa—10Pa),无菌物品存放区保持相对正压(10Pa—15Pa)。
③温度、相对湿度、机械通风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湿度及机械通风换气次数要求
工作区域
温度/(℃)
相对湿度/(%)
换气次数/(次/h)
去污区
16-21
30-60
10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
20-23
30-60
10
无菌物品存放区
低于24
低于70
4-10
⑶工作区域照明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包括照明顶灯、器械检查放大灯、带光源敷料检查台的光源灯等)。
工作区域照明要求
工作面/功能
最低照度/(lux)
平均照度/(lux)
最高照度/(lux)
普通检查
500
750
1000
精细检查
1000
1500
2000
清洗池
500
750
1000
普通工作区域
200
300
500
无菌物品存放区域
200
300
500
⑷工作区域设计与材料要求,应符合以下原则;
①集中管理CSSD的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之间应分别由双扉清洗消毒机、灭菌器构成实际屏障。
②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之间应设洁、污物品传递通道,并分别设人员出入缓冲间(带)。
③缓冲间(带)内应设洗手设施,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无菌物品存放区不应设湿式洗手设施。
④检查、包装及灭菌区的洁具间应采用封闭式。
⑤工作区域的天花板、墙壁应无裂隙、不落尘、做防霉处理,便于清洗和消毒。
地面与墙面踢脚及所有阴角均应为弧形设计。
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水安全型,地面应防滑、易清洗、耐腐蚀,应采用防返溢式地漏。
污水应集中至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2.7医院CSSD设备、设施配置
2.7.1医院集中管理的CSSD应根据规模、任务及工作量,合理配置清洗消毒设备及配套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
2.7.1.1应配有封闭的污物回收器具(封闭箱、封闭车)、分类台、手工清洗池、压力水枪、压力气枪、超声清洗装置、干燥设备及相应清洗用品等。
2.7.1.2集中管理的CSSD应配备机械清洗(可带超声清洗程序)、消毒设备。
2.7.2检查、包装设备:
应配有带光源放大镜的器械检查台、带光源的敷料检查台、包装台、器械柜、包装材料切割机、带打印信息的医用热封机及清洁物品装载设备等。
2.7.3灭菌设备及设施:
应配有压力蒸汽灭菌器(三级医院应配有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无菌物品装、卸载设备等。
根据需要配备灭菌蒸汽发生器、干热灭菌和低温灭菌装置。
各类灭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设有配套的辅助设备。
2.7.4储存、发放设施:
应配备无菌物品存放设施及运送器具(封闭箱、封闭车)等。
2.8职业防护用品
2.8.1应根据功能分区和工作岗位的不同需要,配备相应的操作者职业防护用品。
去污区工作人员必须着圆帽、口罩、防水面罩、防水隔离衣(或防水围裙)、专用鞋、护目镜、防水手套等。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在室内消毒设施(空气消毒、台面、地面)功能达标的情况下,正常着室内工作服即可。
2.8.2去污区应配置洗眼装置,以及时防范器械接收、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眼部污染。
2.9耗材应用要求
2.9.1器械清洗、清洁剂:
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产品。
应具体根据器械的材质、污染物种类,选择适宜的清洁剂。
2.9.1.1碱性清洁剂:
PH值≥7.5,应对各种有机物有较好的去除作用。
对金属腐蚀性小,加快返锈的现象不会发生。
2.9.1.2中性清洁剂:
PH值6.5~7.5,对金属无腐蚀。
2.9.1.3酸性清洁剂:
PH值≤6.5,对无机固体粒子有较好的溶解和去除作用,应确保其兼容性(器械与设备等)不应腐蚀和加快返锈。
2.9.1.4酶清洁剂:
为加入多种酶的清洗、清洁剂,有很强的去污能力,能快速分解蛋白质、脂肪、纤维素、碳水化合物等多种有机污染物。
2.9.2消毒剂:
应选择取得卫生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安全、低毒、高效的消毒剂。
2.9.3洗涤用水:
应有冷、热自来水,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供应。
自来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纯化水应符合电导率≤15µS/cm(25℃)。
2.9.4灭菌蒸汽用水应为软水或纯化水。
2.9.5润滑剂:
应为水溶性,与人体组织有较好的相容性。
不破坏金属材料的透气性、机械性及其他性能。
液体石蜡、甘油不溶于水,禁止用作润滑剂。
2.9.6包装材料:
包括硬质容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纸塑袋、纸袋,纺织品、无纺布等应符合GB/T19633的要求。
纺织品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为非漂白织物,只能在四边有缝线,不应缝补;初次使用前应高温洗涤,脱脂去浆、去色,应有使用次数的记录。
2.9.7消毒灭菌监测材料:
应有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医院CSSD自制测试标准包,应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有关要求方能应用。
第3部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灭菌
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
3.1通用要求
3.1.1典型操作流程包括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干燥、器械检查与保养、包装、灭菌、储存和发放。
3.1.2应根据医疗器械、物品危险程度分类,选择清洗、消毒、灭菌处理流程和方法。
医疗器械危险程度分为3类,包括高度危险性物品、中度危险性物品、低度危险性物品。
⑴进入人体无菌组织或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为高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本标准灭菌结果监测合格要求;
⑵接触不完整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为中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本标准高水平消毒合格要求;
⑶接触完整皮肤的器械、器具和物品为低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清洁或中、低水平消毒合格要求;
3.1.3耐湿热的器械、器具与物品,应首选物理消毒与灭菌方法。
对湿热敏感的器械、器具与物品应按照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低温消毒与灭菌方法。
3.1.4职业防护原则
应根据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的相应工作要求,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CSSD不同区域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着装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见下表:
CSSD不同区域人员防护着装要求
区域
操作
防护着装
圆帽
口罩
隔离衣/防水围裙
专业鞋
手套
护目镜/面罩
病房
污染物品回收
√
△
去污区
污染器械分类、核对、机械清洗装载
√
√
√
√
√
△
手工清洗器械和用具
√
√
√
√
√
√
检查、包装及灭菌区
器械检查、包装
√
△
√
△
灭菌物品装载
√
√
无菌物品卸载
√
√
△#
无菌物品存放区
无菌物品发放
√
√
注:
√;应使用△;可使用#具有防烫功能的手套
3.1.5CSSD清洗、消毒、润滑、包装、灭菌、监测程序使用的设备、药械及耗材均应符合国务院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其操作方法与使用,应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3.2CSSD操作流程
3.2.1回收/分类
3.2.1.1回收流程包括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的初步处理、封闭暂存、收集、运送的过程。
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和物品应与一次性物品分开放置,并置于封闭的容器中由CSSD集中收回。
3.2.1.2.对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由使用者进行双层的封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CSSD单独收回。
3.2.1.3应避免反复装卸,不应在病区和诊疗场所进行器械物品的清点和核查,应在CSSD去污区进行。
3.2.1.4应及时回收,封闭运输,回收器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和消毒,干燥存放。
3.2.1.5应根据器械物品材质、精密程度、归属部门等进行分类,并使用专用容器、设置分类标识。
3.2.2清洗
3.2.2.1CSSD专业清洗包括机械清洗和手工清洗两种方法,清洗过程应在去污区完成。
3.2.2.2集中管理的CSSD,适用于大部分常规器械机械清洗与精密、复杂器械和较重有机物污染器械的手工初步处理相结合的方法。
无清洗设备的,采用手工清洗方法应达到标准清洗要求。
3.2.2.3标准清洗步骤应包括冲洗、洗涤、漂洗、终末漂洗。
清洗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应符合如下具体程序:
⑴手工清洗:
①冲洗:
将被清洗器械物品置于流动水下冲洗或刷洗,初步去除污染物。
②洗涤:
初步去除污染物后,宜使用多酶清洁剂或其他清洁剂浸泡器械。
去除干涸的污渍应先用多酶清洁剂浸泡时间>2min,然后用刷子刷洗。
不应使用钢丝球类用具和去污粉等用品。
③流动水冲洗或刷洗,水温15℃-30℃为宜。
管腔内用高压水枪冲洗,可拆卸部分应拆开后清洗。
应选用相匹配的刷洗用具、用品,避免器械磨损。
刷洗操作应在水面下进行,防止产生气溶胶。
④终末漂洗应使用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进行冲洗。
⑵超声波清洗:
使用于精密、复杂器械的洗涤。
①冲洗:
于流动水下冲洗器械,初步去除污染物。
②洗涤:
清洗器内注入洗涤用水,并添加多酶清洁剂或其它清洁剂,水温应≤15℃。
应将器械放入篮筐中,浸没在水面下,腔内注满水。
清洗时间宜3min~5min,可根据器械污染情况适当延长清洗时间,不宜超过10min。
清洗时应盖好盖子,防止产生气溶胶。
③终末漂洗应使用软水、纯化水或蒸馏水进行。
④应根据器械的不同材质,选择相匹配的超声频率。
使用与操作规程,应按照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
⑶机械清洗:
使用与操作规程,应按照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和指导手册进行。
①将器械物品摆放在专用的清洗篮筐和清洗架上清洗;器械的轴节应充分打开,可拆卸的零部件应拆开。
②精细器械和锐利器械应固定放置,管腔类器械应使用专用清洗架。
可根据被清洗器械的类型需要选用清洁剂,塑胶类和软质金属材料,不应使用酸性清洁剂。
③预洗阶段水温应≤45℃。
冲洗、洗涤、漂洗程序应使用软水,终末漂洗、消毒应使用纯化水。
④金属器械在终末漂洗程序应使用润滑剂。
塑胶类和软质金属材料,不应使用酸性润滑剂。
应定时检测清洁剂泵管是否通畅,以确保清洁剂用量准确。
⑤设备运行中,应确认清洗消毒程序的有效性,观察程序的打印记录。
设备舱内、旋臂应每天做好清洁、除垢。
3.2.3消毒
3.2.3.1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经过清洗处理后方可进行消毒。
首选为机械热力消毒,也可采用化学消毒。
手工清洗后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消毒可选择湿热或化学消毒方法。
3.2.3.2湿热消毒方法的时间、温度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见下表)。
消毒后直接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耐湿热消毒温度应≥90℃,时间≥5min,或A0值≥3000,消毒后继续灭菌处理的,其湿热消毒温度为≥90℃,时间≥1min或A0值≥600。
热力消毒方法的时间、温度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见下表:
湿热消毒的温度与时间
温度
消毒时间
温度
消毒时间
90℃
≥1min
75℃
≥30min
80℃
≥10min
70℃
≥100min
不同时间-温度下A0值对应表格
持续时间
温度℃
A0值
分钟
秒
1
-
80
60
-
6
90
60
10
-
80
600
100
-
70
600
1
-
90
600
1
-
93
1200
2.5
-
93
3000
5
-
93
6000
3.2.3.3化学消毒方法应选用对器械腐蚀性低、对人体安全性高、易漂洗、不干扰后续操作的消毒剂(如75%乙醇)或获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适用于医疗器械消毒的其它消毒剂。
①机械清洗采用热力消毒时应达到的要求:
高度危险性器械物品消毒温度应≥90℃和时间≥5分钟,或A0值为3000-6000;中度危险性器械物品消毒温度应≥90℃和时间≥1分钟,或A0值≥3000。
②手工清洗后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消毒可选择热力或化学消毒方法。
3.2.4干燥
3.2.4.1器械清洗后宜首选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
应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
金属类器械干燥温度70~90℃、塑胶类材质干燥温度65~75℃。
3.2.4.2无干燥设备的及不耐热器械、器具和物品可使用低纤维絮擦布进行干燥处理。
3.2.4.3穿刺针、手术吸引头等管腔类器械,应使用压力气枪吹干内径。
无压力气枪或用95%乙醇进行挥发干燥处理
3.2.4.4不应使用自然干燥方法进行干燥处理。
3.2.5器械检查、保养与润滑
3.2.5.1器械、器具与物品经过干燥后,应用目测法和带光源放大镜(5-6倍数)逐件进行检查。
必要时也可使用实验室检测技术,进行辅助检查。
器械表面及关节、齿牙处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
功能完好,无损毁。
3.2.5.2器械清洗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处理;有锈迹,应局部除锈;器械功能损毁或有严重锈蚀,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3.2.5.3带电源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绝缘性能等安全检查。
3.2.5.4金属器械的保养应使用水溶性润滑剂,不应使用非水溶性的产品,如:
石蜡油等。
润滑剂的使用范围和操作规程应按照厂商使用说明书进行。
3.2.6包装
3.2.6.1包装程序:
CSSD器械与敷料应分室包装。
分别包括:
装配、包装、封包、注明标识等步骤。
3.2.6.2包装原则
3.2.6.2.1包装前,应依据器械装配的技术规程或图谱,认真核对种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医院 消毒 供应 中心 管理 技术规范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