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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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条例
耒阳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职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教师的有关工作。
各中小学校根据本办法,自主管理本单位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教师资格
第三条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第四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衡阳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三章校长管理
第五条坚持校长任职资格标准,规范校长选拔任用程序。
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副科级以上学校校长,支部书记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命(或聘用);其他中小学校长及教育行政干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
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编制管理
第七条坚持编制标准,规范编制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央编办发[2014]72号)规定,将全市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
12.5、初中为1:
13.5、小学为1:
19核定,其中农村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严格按照省颁标准设置学校内部机构,配备行政人员职数,搞好教职工核编定岗分流工作,因地制宜,合理调剂人员编制。
各学校(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编制自我约束机制,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员编制。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师编制管理台帐,合理调配教师。
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聘用社会人员代替正式聘用人员上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教师编制。
违反编制规定,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对年龄偏大且老弱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师,实行病退;对擅自离岗人员要即时清退;对聘任到民办学校的公办教职员工,其公办教师编制予以取消。
鼓励民办学校招聘外地优秀教师,其招聘的优秀教师人事档案可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实行动态编制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师管理信息资源数据库,每学期末将教师编制统计信息报市编制部门备案。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人社、财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核编工作。
第五章教师招聘
第十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总编制内,每年2月份根据上年度自然减员及生源情况,测算并制定当年教师补充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考、择优聘任制度。
每年5月份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组织教师招聘。
第十二条拓展教师补充渠道。
积极引进特岗教师,每年1月份,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制定并上报特岗教师需求计划。
特岗教师服务期满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经市教育、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批,7月份办理入编起薪手续。
加强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向培养、公费教育、定期服务”的原则,加强初中或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
加大特殊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和职业学校的双师型专业领军人才,根据工作需要,由市人社、编制、教育等部门综合考核后,按程序办理录编手续。
第十三条新录用教师实行服务期制度。
新录用到农村中小学的教师服务期为五年,服务期内不得调动。
录用到城区中小学的教师,见习期满转正后,必须到农村中小学支教三年,否则不具备申报参评教师职称评聘资格。
第十四条新补充的教师,市编制、人社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教师上岗前办理好列编和起薪手续。
第六章调配交流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调配一般在每年暑假期间进行。
第十六条城区学校补充教师,每年6月份由学校根据生源及学科教师情况,分学科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进人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编制和学科教师实际需求向学校下达进人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在7月份面向全市农村中小学公开选聘。
第十七条中小学教师申请跨乡镇办事处调动,由本人填写《耒阳市中小学教师调动审批表》,经调出、调入单位签注明确意见,在调入单位有编制、有岗位和不影响调出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小幅调整、合理流动、均衡配置”的原则进行调配。
乡镇办事处内的小学教师调整,由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提出调配方案,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规范公民办学校间流动。
民办学校招聘公办在职教师,限招超编学校富余学科教师,同时必须经原公办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批准。
公办学校教师一经聘任到民办学校,按《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民办教育的实施意见》(耒政发〔2014〕22号)规定,停发当月工资,并取消其公办教师编制,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全部移交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工资、五险一金等均由接收单位负担。
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原公办教师返回公办学校,需重新参加招聘考试,按新招考人员对待。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教师改行。
中小学教师原则上不得改行,确需改行的,在教育系统服务期必须满五年以上,且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申请调离教育系统的教师,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注意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依次报分管教育的市领导批示、市大编委会集体审议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凡是调出教育系统的,原则上必须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特殊原因借调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市委组织部办理借调手续,否则,外系统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抽调、借用教师从事教育系统以外的工作。
经批准借用的教师,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凡逾期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市财政停发其工资。
第二十条教师在本单位工作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申请(工作需要的组织调动除外)。
第七章教师培训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在职教师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作为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市财政每年按全市教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划拨专项师训经费。
第二十二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提高学历层次教育。
在学习内容上,要求是国民教育系列,所学专业能学以致用,符合教师专业化发展要求,与所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在学习形式上,以在职不脱产为主,函授、自考、远程教育为主。
教师离职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培训,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进修学习的,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
教师离职进修结束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上班。
教师离职进修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切实加强校本培训。
在教育系统内部每年评选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各100名,由市财政拨出专款,发放岗位津贴。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实行责任目标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师培训中的学科支撑、专业引领与示范指导作用。
第八章教师考核
第二十四条 规范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师德修养、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教学效果、工作实绩和培训进修等情况进行考核。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群众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考核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分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提拔任用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中小学校长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核。
第九章教师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师应予奖励。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实施“221纸都园丁奖励计划”,每两年评选教育事业突出贡献奖1名,优秀校长10名,模范教师10名、优秀班主任和先进德育工作者100名,优秀教师100名,激励广大教师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第二十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局、市总工会定期评选市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定期推荐评选省、国家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全省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
认真做好省政府三年一届的省级特级教师和徐特立教育奖评选的推荐工作。
评选各级优秀教师,应坚持向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以教育管理工作为主的人员不得占用专任教师比例。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评选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校长和教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调整其岗位。
调整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校长和教师,应按规定予以解聘。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在学校及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的同时,应视其情节,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章职务评聘
第三十条 市人社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并结合各学校编制情况,核定中小学初、中、高级教师职务职数。
第三十一条 教师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条件的,在职位限额内,可聘任相应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
具备聘任条件人员多余职位空缺数的,按照考核情况择优聘任。
第三十二条 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符合职务晋升条件的教师,可申请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评聘。
第三十三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责任相统一。
各学校负责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可以低聘或者由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教师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市人社局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申报,未进行人事代理的应先到市人社局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方可申报。
第十一章教师退休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是工人身份的年满五十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县市级以上医院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县市级以上医院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退休按月办理,由单位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好教师退休、销编、福利等各项手续。
教师退休年龄的核定,以本人人事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三十七条对于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写出申请,并填写《教职工请假休假申报表》,执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报市人社、编制部门备案,可提前离岗或转岗,到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离岗或转岗期间,享受原有待遇,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不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提前离岗人员不占编制,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二章教师考勤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作常规对教师认真进行考勤。
教师因病、因事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第三十九条教师请病、事假等,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1、请病假,2个月以内的,由本人申请、报单位批准;病假超过2个月的,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再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市财政局备案。
请病假10天以上的,报批时须附县级以上(含县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检查单等材料。
2、请事假,10天(含10天)以内的,由本人申请,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本人申请,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再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30天以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签注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3、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等法定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待遇并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四十条教职工病、事等假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人社部门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考勤,对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和请假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论处。
学校对此类人员应及时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停发工资,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追究校长的管理责任,并追回其“空饷”。
学校批假时必须认真核实请假人的相关证明及事由的真实性后,方可做出相应审批。
凡弄虚作假,以虚假证明和事由骗取假期的,一经查实,除对请假人按旷工论处外,同时追究提供虚假证明的医务人员及学校校长的责任。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教师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其所在单位须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给予开除或自动离职等行政处分。
第十三章教师待遇
第四十二条全面实施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教师工作绩效考评方案,发挥教师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十三条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本市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切实保证教师养老、医疗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福利待遇,并逐步提高重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适当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
第四十四条设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
第一类乡镇学校教师,补助标准为350-600元∕人∕月;第二类乡镇学校教师,补助标准为250-400元∕人∕月;第三类乡镇学校教师,补助标准为200-300元∕人∕月。
第十四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教师的人事档案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保管。
(二)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应“随有随存”,不得积压在个人手中。
存档材料必须规范,做到纸张无破损,字迹工整,用蓝墨或碳素墨水书写,否则不予归档。
(三)借阅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做到借后两日内归还,零散材料不准代借代还。
第四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严守国家机密,尊重他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单位人事工作干部在人事档案工作中放弃原则,借机涂改档案材料、塞入虚假材料,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指教师是指在编、在册、在岗的国家公办教师。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师,包括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教育学校、按事业单位性质管理的直属二级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此前颁发的文件中有关教师管理的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一律废止。
市教育行政部门此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各学校(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教师的管理办法。
辖区内驻耒教育机构及民办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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