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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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讨论稿
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讨论稿)
1总责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长效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我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2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奖惩结合"和"以责论处"的原则,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做到权责对应,奖惩适度。
1.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逐级组织调查、分析、定性,并根据本细则对事故责任者认定原则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1.4 公司内部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4.1 一般安全事故:
指轻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以下的事故(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1.4.2 较大安全事故:
指轻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以上30万以下的事故;
1.4.3重大安全事故:
指1人死亡,或者轻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事故;
1.4.4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指2人或2人以上死亡,或者轻伤20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事故。
1.5事故责任者认定
1.5.1主要责任者:
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扩大,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
1.5.2次要责任者:
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者的。
1.5.3 领导责任者:
事故所在单位(项目部)领导。
1.6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分承包的施工队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处罚
2.1安全生产制度
项目部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项目部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勒令限期整改;情况较严重的或限期未整改完成的,处违规项目部1000-5000元处罚;情况严重的,追究项目部相关责任人责任,全公司通报处理:
2.1.1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1.2未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的;
2.1.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的;
2.1.4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2.1.5未按时上报上级及公司要求的反馈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
2.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逐渐建立并落实责任制,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表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及安全月报表全上报公司安全部;
2.2.1项目部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况较严重的或限期未整改完成的,处违规项目部1000-5000元处罚;情况严重的,追究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加处给予全司通报:
2.2.1.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检查、巡查等各项制度的;
2.2.1.2未按规定上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表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月报表的;
2.2.1.3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2.2.1.4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施工生产的;
2.2.1.5未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值班制度;
2.2.1.6未编制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2.2.1.7安全施工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2.1.8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2.2.1.9易燃易爆物品未建立管理制度。
2.2.2有下列情形规定之一,对个人处50-200元罚款,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的,对项目部并处1000―2000元罚款;
(一) 施工临时用电
2.2.2.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
1 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未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2.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未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或有编制但未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2.2.2.3 电工未持证上岗;其他用电人员未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或有培训但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工作的。
2.2.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2.2.2.5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度。
2.2.2.6配电室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现场存在灰尘、潮气现象,存储腐蚀介质、易燃易爆物,通道不畅通。
配电室和控制室无防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措施。
2.2.2.7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存放贮油桶,未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2.2.2.8选购的电动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不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无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二)防火安全
2.2.2.9未制定本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件精神,无会议记录。
2.2.2.10 未定期召开安全消防会议,无参加会议人员签字,无会议记录。
2.2.2.11 对办公室、宿舍、料库等重点部位,无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记录;
2.2.2.12 未制定工程项目附近野外林区防火措施。
2.2.2.13 在消防重点场所(如油库、配电室等),未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
(三) 民爆物品管理
2.2.2.14 未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
2.2.2.15 未建立出入库检查制度,领用退库手续不全,登记不完整。
2.2.2.16 储存库未实行24h专人值守,值守人员未履行交接班制度。
2.2.2.17 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2.2.2.18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时,未设专人管理、看护,或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 爆破安全
2.2.2.19 未制定警戒方案、应急预案、安全防护等措施,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2.2.2.20 未按照爆破设计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采用无填塞爆破或采用石块、易燃物填塞炮孔的。
2.2.2.21 装药时,采用铁棍、钢管等违规材料装药的。
2.2.2.22 作业现场吸烟、明火作业等行为。
2.2.2.23 已装药的炮孔未当班爆破的。
2.2.2.24 未按爆破设计及相关规定实施施工、警戒的;未设定专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清的。
2.2.2.25 爆破后,未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治理消除隐患。
(五) 现场安全条件
2.2.2.26 现场安全标语、标识明显不足的。
2.2.2.27 临边安全防护措施和现场安全措施不力、失效的。
2.2.2.28 现场不文明施工,材料设备存放无序,垃圾、废料清理不及时。
2.2.2.29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验收;无维修保养及定期检查记录;起重设备无试吊记录。
2.2.2.30 机械操作工、电工、电焊工等人员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的。
2.2.2.31 现场机具安全装置存在缺陷,无定期检查记录的。
2.2.2.32 未按规定做好作业工人的劳动保护,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依规配备齐全。
2.2.2.33 模板、支架、脚手架、便桥、吊装设备的安装、拆卸未根据设计及相关规范进行,危险作业区域无设置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
(六) 路基施工
2.2.2.34 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无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2.2.35 高陡边坡施工时,上方松动的土、石块未及时清除。
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内的道路,无警告标志及安全措施;
2.2.2.36 边坡防护作业时,脚手架未按设计及相关规定搭设。
2.2.2.37 施工便道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便道排水不通畅,急弯、陡坡地段无安全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 桥梁施工
2.2.2.38 深基坑施工时,无上下扶梯。
孔桩口、承台基坑等孔口及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无安全警示标志。
2.2.2.39 未编制便桥施工方案,便桥及施工平台周边无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
2.2.2.40 水上打桩平台,搭设不牢固,打桩机底座与平台未连接牢靠,打桩机上未配备救生设备。
2.2.2.41 人工挖孔,孔顶出土机具无专人管理,未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作业人员的出入,未设常备的梯子;夜间作业无悬挂示警红灯;挖孔暂停时,孔口无设置罩盖及标志。
2.2.2.42 墩台施工时,作业平台外侧未设栏杆。
墩高在10m以上时,未加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2.2.2.43 预应力张拉时,操作人员联络信号不畅通。
2.2.2.44 梁板安装,未制定安装方案,未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
施工难度、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未组织培训。
2.2.2.45 挂篮施工,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在平台边缘处,未设安全防护设施。
墩身两侧斜拉托架平台之间搭设的人行道板连接不牢固。
底模标高调整时,无专人统一指挥,且作业人员站的脚手板铺设不稳固。
(八) 隧道施工
2.2.2.46 洞内排水不通畅,施工现场杂、乱、脏。
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的。
2.2.2.47 喷锚支护时,危石未及时清除,脚手架不牢固,喷射手无防护措施。
2.2.2.48 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安装不牢固。
高于2m的工作平台上未设置栏杆。
2.2.2.49 隧道爆破时,未按设计及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警戒。
2.2.2.50洞内照明灯光亮度不足,台车未设置警示灯和安全警示标志。
2.2.2.51开挖和衬砌进度,未按设计及相关规定要求控制衬砌段与开挖面距离的。
2.2.2.52
其他违法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2.3应急预案
项目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项目部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进行预案演练的,将1000-5000元罚款。
2.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上报公司。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较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项目部配合执行。
一般安全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自是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送到公司安全部。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项目部调查小组提供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事故发生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3、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领导责任)
4、本次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后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6、对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7、其它
2.6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2.6.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次要责任人300元,项目负责人300元的经济处罚;
2.6.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1000-2000元,次要责任人500元,项目负责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2.6.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2000-3000元,次要责任人1000元,项目负责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按照国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
2.6.4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3000-5000元,次要责任人2000元,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
2.6.5 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于2000-10000元罚款:
(一)不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的;
(二)未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
2.6.6 一年内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同类型较大事故,对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0-10000罚款。
2.6.7 事故发生后,违反本细则2.4规定的,未按规定限期上报或隐瞒不报、漏报、谎报事故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2000元罚款;对涂改、销毁、伪造原始记录,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阻碍事故调查、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等情况者,一经查定,对涉及的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经考核认定,给予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2000-5000元罚款。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奖励
3.1施工过程中,因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给予2000-5000元奖励。
3.2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危害取得明显实效的,
给予500-2000元奖励。
3.3在一个施工年度中均无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部,将视工程项目标的大小,给予年度安全生产奖1000-50000元奖励;各项目部可参照此条件,对工区、班组进行适当奖励。
4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1对项目部和个人的罚款,由安全部下发通知单,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4.2项目部不得将个人被罚款项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4.3对项目部和个人的罚款由公司财务部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安全措施整改和安全奖励补助经费以及安全活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5 附则
5.1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2本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5.3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5.4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黑龙江畅捷桥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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