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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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汇编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
第一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护、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第三条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论证、评价,并将相关资料申报安监部门审查评审。
第四条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五条施工过程中,安全部门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六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企业应积极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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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的范围、审批程序和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现场各工种安全作业的管理。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特定范围
第四条危险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或周围人员具有潜在危险特性的作业,危险作业包括以下几种作业:
(一)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作业。
(二)带电作业是指在无法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安装及维修的作业。
(三)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包括焊接、切割、电气设备的耐压实验、砂轮作业、金属敲打等。
(四)大型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具有超重、超高、超限,或吊装角度、空间不足,或邻近高压线路等不确定危险因素环境中的吊装作业。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凡从事任何危险作业,无论在何时何地都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方可作业。
《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单位施工人员、申请单位、安全审批人员各持一份。
第六条《危险作业申请表》由施工单位填写,安全管理人员办理。
申请表应写明申请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采取的措施,直接作业人员和辅助作业人员的姓名、身体状况,明确现场指挥人员或监护人等。
第七条从事生产作业现场的危险作业,由生产单位负责作业现场的清理、清洗、置换工作,经生产班组、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移交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按作业要求进行现场的检查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移交签字后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做好危险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尤其是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
第九条安全部门负责现场复核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措施到位后方可签字批准。
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作业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安全管理人员严禁批准操作。
第十条现场审批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应满足下列安全条件方可审批:
(一)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防护用品。
禁止穿硬底鞋从事登高作业。
安全带使用前应认真检查有无缺陷,使用时要高挂低用,并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
2.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吊架、吊栏、直梯、卷扬机、手动葫芦等应按有关规定、规程架设。
3.有交叉作业时,应架设安全网进行隔离防护,现场人员必须听从指挥调度人员的指挥进行操作,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包括高空作业人员,地面作业人员,指挥人员等)必须配戴好安全防护用具,方可进行作业。
4.遇雷电、暴雨、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5.高处作业应距110KV高压线2米以上、220KV高压线3米以上、330KV高压线4米以上.
6.高处作业时,禁止向地下随意抛、掷物件,应采取绳索吊降。
(二)动火作业
1.生产区动火实行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分区管理,固定动火区由公司办公室按照设定条件审批确认;禁火区严格实行一火一票制度审批。
生产区严禁无证动火。
2.固定动火区设定满足以下条件:
(1)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仓库、贮罐及设备的安全间距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2)固定动活动火区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大频率风的下风处。
(3)固定动火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可燃物质。
使用的氧气、乙炔的气体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距动火点10米以上。
(4)固定动火区应配有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5)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的标志和明确的范围。
3.禁火区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票由设备设施使用或安装单位办理。
4.生产区域均为禁火区(设定的固定动火区除外)。
根据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所在场所的重要程度以及事故可能后果的严重程度,禁火区分为一般危险区和重大危险区。
一般危险区是指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域。
5.在重大危险区动火应严格执行动火禁令:
6.动火前应对设备、设施、场所进行检查,采取必要的隔离、封堵、撤离措施,清洗、置换、吹扫的设备要进行测爆分析。
7.动火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应做好现场的检查收尾工作,防止火花、火星遗留现场。
(三)电气检修作业
1.电气系统检修应严格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检修单位电气维修班长负责填写,电气工程师审查,单位主管批准。
2.电气检修禁止带电作业,停电后电源开关应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除挂牌本人外任何人不准摘取或送电合闸。
3.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应先验明线路有无带电,方可在工作地段两端拉接地线。
4.因工作需要带电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有经验的电工进行,专人监护。
带电作业由办公室电气工程师负责审批。
5.带电作业应采取的措施:
(1)检查所使用工器具的绝缘性要安全可靠;
(2)检查佩戴的防护用具性能要良好;(3)检修现场应采取适当的绝缘隔离、屏蔽、接地等措施;(4)现场要有专人监护,做好各种应急处理准备。
6.检修时所用的临时性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四)起重吊装作业
1.起重吊装前,操作人员应对起重机械、吊装机具、索具、安全装置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进行。
2.起重吊装作业要分工明确,专人指挥。
3.起重吊装作业应严格执行起重作业的安全禁令:
(1)严禁使用限位器、挂钩、栏杆、钢丝绳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吊车、行车、升降机等起重设备。
(2)严禁在高压线的安全距离内从事起重作业。
(3)严禁违反“十不吊”规定进行起重作业。
(4)起重臂、吊物、吊栏下等危险区域内严禁站人和作业,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5)使用起重吊装设备时必须注意用电安全,所有电气设备必须要有保护接地装置,绝缘性能必须良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对不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而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工作时,必须要写清作业的地点范围、内容、时间范围、人员等,各级人员必须要在各项预备性工作完成后方可签字通过,对违反危险作业审批程序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将进行处罚及教育。
第十四条 在危险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执行本制度而造成事故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进行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二条特种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四条特种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特种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六条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七条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应急救援演练与培训制度
1、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1)应急救援队伍以各车间主任为骨干,由各车间主任、车间安全员组成;
(2)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人员素质要求,企业每年不定期组织车间主任以上干部参加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
(3)确定为应急救援的其他成员,由企业组织聘请专业人员,结合本厂实际,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培训、教育;
(4)厂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以外培和内培相结合进行;
(5)企业内集中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1~2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个人工作表现,年终做为工作目标之一进行考核。
2、员工应急响应的培训
(1)在“三级教育”的基础上,组织对员工进行危化品专项安全培训;
(2)培训依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教育、培训大纲进行;
(3)员工培训采取由企业组织,聘请专业人员授课的形式进行。
3、社区、周边人员的应急响应知识的宣传
(1)与社区联络,采取多种形式联合组织对社区居民进行有关本厂危险性的宣传;
(2)适时组织周边居民进厂参观,使居民了解本厂危险特点;
(3)在本厂外围墙及周边涂刷安全警示标衙、口号及树立安全警告标志;
(4)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周边居民参加,教育居民在事故发生时应该怎么做和不应该怎么做,事发时配合企业做好疏散、撤离。
演练制度
4、演练制度
(1)企业每年开展应急演练1~2次;
(2)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演练的时间、地点、种类,由指挥部研究后,由厂长发布演练命令;
(3)演练前,各应急救援机构按各自救援内容做好准备,服从救援指挥部的指挥,按命令实施救援;
(4)确定演练后,参演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演练活动;
(5)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缺陷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修正和完善,整理的结果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对预演方案的修订。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本单位特制定本制度。
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3、制定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4、建立人员培训制度。
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装卸工作过程中所装卸、储运物质的危险性;有关的操作条件与步骤;出现故障或事故的特点;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同类设施事故的经验教训等。
5、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关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
安全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包括危险物质的性质和数量,工艺装置或设施的布置情况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因素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可能性与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应急对策。
6、对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档案。
7、本公司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应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分析确认。
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公司财产安全,逐步实现作业规范化、生产精细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公司各生产现场的具体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本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安全管理,对于工程项目,需按其行业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关现场安全管理和标准化操作制度。
第三条在公司建立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安委会负责制定、完善本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检查各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运行的设施使用与管理制度、现场管理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安委会组织审核。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按月度组织部门内各班组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督促各主管、班组长将制度落实到具体岗位,并组织对岗位员工的月度安全考核。
第三章作业现场管理
第九条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规范现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
第十条各部门应严格推行人员、设施、工件、工位器具、工具箱、转运器具、附件等的定置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保持现场整洁和较高的目视化程度。
保证现场标识齐全、规范、醒目、美观。
第十二条规范现场各区域功能,禁止人员、物品越区,不得长时间占用安全通道。
临时占用通道的要作好责任人、移出现场的时间、占用期的安全提示等标识。
第十三条作业现场油、电、机械传动等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标牌;对易燃品(如包装材料)存放区,必须按照过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的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作各部门应根据《事故救援与应急处理预案》,结合现场实际,组织应急演练,以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防止人员伤亡和减少经济损失。
第四章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十五条岗位操作人员应知道本岗位潜在的危险和安全措施,
具备辨识危险和事故控制的能力。
第十六条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岗位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工艺纪律。
第十八条正确使用机械设备,保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可靠,清除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
第十九条坚持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同时严格按照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作业。
第二十一条如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及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如实说明事故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为违章违纪者要制止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第二十四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新员工、实习员工、换岗或复工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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