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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件,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本章的重点和难点,重点:
学习和掌握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重要的实体法律制度(重点了解学习行政法和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围绕和谐文化建设,重点学习物权法的相关内容)、程序法律制度。
难点:
增强法治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自觉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重点:
宪法的特征、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难点:
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什么是宪法?
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什么不同?
思考,宪法,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何时产生?
何谓宪法?
怎样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国家权力的运用原则和国家的立法原则,“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公民的权利,宪法的两大基本内容,宪法是怎样产生的?
Constitution,
(一)宪法的历史发展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和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17世纪英国诞生不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诞生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诞生宪法1918年苏俄诞生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十七世纪英国宪法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由成文法、习惯法和惯例组成:
1、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几部宪法,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2)十八世纪美国宪法1787年,特点:
确立了“三权分离”制度,即:
立法权国会行政权总统司法权法院,华盛顿1787年修改的美国宪法草稿,(3)十八世纪法国宪法,1789年人权宣言,宪法序言;积极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消极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我国的宪政运动,1840年以后:
孙中山:
革命派民主共和国,康有为:
改良派君主立宪,“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
”,1905年清政府派员考察日本宪政:
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兼采列邦之良规”,1911年,辛亥革命取得胜利;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49年9月共同纲领临时宪法。
3、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
(1)1954年宪法(106条)
(2)1975年宪法(30条)(3)1978年宪法(60条)(4)1982年宪法(138条),我国现行宪法,88年宪法修正案(2条)93年宪法修正案(9条)99年宪法修正案(6条)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我国现行宪法:
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82”条例法。
我国宪法: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2、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有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
(二)宪法的特征,我国宪法的鲜明特征:
从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从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能和宪法抵触或矛盾,否则无效;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更为严格。
宪法的核心:
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解决的问题:
权力国家权力的来源、分配、限制等。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规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世界其他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君主政体,总统共和政体(总统制)如美国、德国、法国等,立宪君主政体(君主立宪制),专制君主政体(君主专制),共和政体,议会共和政体(议会制)如意大利、奥地利、印度等,贵族共和政体,民主共和政体,(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五)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与人民有何不同?
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42.43.44.45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军事领导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历任国家主席,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机构,1、国家结构形式是一个国家采取的调整国家内部隶属关系如何组成的方式。
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单一制在国家领土范围内按行政等级划分行政区域、一部宪法、国际法主体。
联邦制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主权国家。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州、县。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四级两审终审制、合议庭、公开审理、回避制度等。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派出庭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年12月4日),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三、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四、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公共行政,一般行政,行政法,调整、规定国家行政权力的法律,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1、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2、公务员,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同时建立了职位聘用制。
对计算机、金融、书写员、录入员等可聘任,按合同管理。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管理,国家,授权,A,B,C,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解释行为,行政措施制定与发布行为等,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外国人或组织等等,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社会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民、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等。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思考与讨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市政府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B.市政府给某甲颁布生猪屠宰标志C.工商局吊销某乙的营业执照D.卫生局吊销某丙的卫生许可证,(四)行政责任,定义: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
行政违法或不当主要有以下情况:
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内容显失公正,等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
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处罚:
2、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刑法:
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二)犯罪概述,犯罪:
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
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主体:
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犯罪客体: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
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排除犯罪的事由:
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叫: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针对不法侵害(正义性),时间条件: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的实施者,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的条件:
起因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为保护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的条件:
面临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故意犯罪形态:
在故意犯罪中根据结果是否出现,分为:
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联系区别,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和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处罚?
(三)刑罚制度,1、刑罚的体系:
2、量刑,刑罚的裁量,(四)犯罪种类,三、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
(二)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项: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
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开始,终止,出生,死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王某(12岁)与邻居宋某(19岁)向来很好。
宋某很喜欢王某的电子琴(价值800余元),遂提出用自己过年得到的200元压岁钱买王的琴,王正没钱玩游戏机,于是二人顺利成交。
两天后,王父发现此事,要求宋某还琴。
问:
1.王父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2.王、宋交易行为的性质?
思考,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三)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的种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四)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法的其他内容如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对物权法的实施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物权法出台的社会背景和重大意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一、物权法在法律体系中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独特功能,决定了它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
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二是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革,呼唤物权法出台;物权法颁布实施,又从民法角度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适应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革,适时制定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从民法角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和经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呼唤物权法出台;物权法颁布实施,又从民法角度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适应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适时制定物权法,通过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从民法角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四、社会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提出,呼唤物权法出台;物权法颁布实施,又从民法角度为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在总结有关法律规定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迫切需要的。
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物权法颁布实施,对于从民法角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物权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权法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这有利于激发民众的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体现了宪法精神。
它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既尊重了国有财产,也保障着城市富裕人群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利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解读物权法几大亮点,亮点一:
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亮点二:
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等不动产应给予补偿,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补偿。
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但规定了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还要求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将农民列入社保范围,防止了做工无岗、种田无地、吃饭无钱的“三无农民”的出现。
亮点三:
满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将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高期限:
居住用地年;工业用地年;商业用地年;综合用地年。
亮点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同时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但是,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亮点五:
车占小区路收费归业主,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财产权,物权,债权,自物权,他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请求权;受领权,债的定义,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债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债权,债务,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请求权;受领权,应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产生的根据,约定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合同,定义,“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订立,继承权,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根据继承权产生方式的不同,继承权主要有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之分。
法定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权。
日王妃怀孕搅动继承权纷争纪子王妃、文仁亲王,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权利。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不履行民事义务(约定或法定),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责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特殊侵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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