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治理项目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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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治理项目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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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治理项目技术标准
尾矿库治理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
1.一般规定
1.1工程说明
1.1.1工程概况
尾矿库覆土植绿工程等四个项目位于
1.1.2地貌植被及水文气象
水文气象
项目区属于暖温带过渡带季风性半湿润山地气候,其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较多。
多年平均气温为12.9℃,最高气温41.3℃,最低气温-11.9.0℃,无霜期为209天。
≥10℃的年积温,最大4299.8℃,最小3188.1℃,平均为4018.8℃。
多年平均年日照小时数2155.1h。
多年平均降雨量为715.3mm,最大降雨量1125mm,最小降雨量471.9mm,降水年内分配不均,主要多集中在7、8、9、10四个月。
10年一遇24h最大降雨量126mm、3~6h最大降雨量73mm~89mm;20年一遇24h最大降雨量142mm、3~6h最大降雨量86mm~104mm。
项目区多年平均径流深263.4mm,最大径流深317mm/年,最小径流深188mm/年。
项目区内降水是地表径流的主要来源,由于降水年内分配不均,汛期集中8、9、10三个月,12月至次年2月为旱季,水量少,6月至10月常出现大暴雨及洪水,强度较大,次数较多。
1.1.3施工条件
项目区工程大多位于山沟沟口河道或通村道路附近,附近村内通村路直达交通干线,交通运输便利。
项目区电力通讯等设施齐全,附近村庄已有电网,施工用电可直接从村庄变压器处接线;施工用水可就近取河水。
施工机械、燃油、建筑材料均能在当地市场采购。
当地劳力比较充足,可参与人工以及配套的工程施工。
1.2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
(1)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I标段商州区牧护关镇,II标段商州区牧护关镇、闫村镇、夜村镇尾矿库覆土植绿工程
(2)临时工程包括为完成主体工程而进行的施工交通、排水、供电、通讯等,以及为完成以上工作内容所需的其他辅助工程。
(3)承包人有配合其他承包人在相邻标段衔接时施工的责任。
(4)施工临时用地的征迁、场地清理以及完工后环境恢复或复耕等。
1.2.1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本合同承包的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
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1.3图纸和文件
1.3.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在开工前7天内,通过监理机构陆续免费提供给承包人2套正式施工图纸和文件。
1.3.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2.1如专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内免费提交2套为施工所必需的图纸和文件,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1.3.2.2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提供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内容有:
工程施工总进度横道图、工程施工总布置图及说明、施工程序、施工方法与措施、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目标与质量控制措施、测量成果、碾压试验成果报告及用于本合同的设备(开挖、运输、平土、碾压等机械和检测试验仪器等)、劳动力计划及安全文明管理措施。
1.3.2.3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供5套竣工图和完工验收资料。
1.3.3图纸和文件的审核和审批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须经监理机构审核签章后承包人方能按图施工。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监理机构应在签收后7天内作出审批并退还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应视为已经监理机构批准,承包人将按图施工。
其审批意见包括:
“同意按此执行”、“按修改意见执行”、“修改后重新报批”或“不批准”。
对于退还签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报批”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应在签收后5天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凡本合同规定须经监理机构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签署。
1.4施工协调会议与报表
1.4.1监理机构应在每周或每月定期召开周、月协调会议或专题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1.4.2承包人应在每周或每月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告,其主要内容有:
上周(或月)前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本周(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及工程形象进度;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工程质量情况(含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1.5现场临时设施
1.5.1施工场地
本合同招标文件中所附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表明了由发包人征用并供承包人使用的主要施工场地。
承包人应在此范围内负责全部临时工程设施的建造、管理和维修,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1.5.2场内施工道路
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和管理从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干线公路接点至各施工地点的临时道路。
1.5.3施工用电
(1)本工程施工供电方式由承包人自选。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采购、安装、架设、管理和维护由供电电源至所有各施工点和生活区的配电所和输电线路及其全部配电装置。
(3)如需要,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监理机构的书面通知,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用电和生活办公用电,具体付费办法应由双方签定协议。
(4)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配备一定容量的施工和生活备用电源以应急需。
1.5.4供水、排水
承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间提供充分的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合同规定的施工区和生活区内一切必要的供水、排水系统,以保证施工期间正常供水、排水。
1.5.5照明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工区和生活区的全部照明系统,并满足各种作业区的最低照明度,以确保工程顺利安全施工。
1.5.6通信
承包人应与当地电信部门协商,解决工地的电信服务设施,项目经理要有与发包人和监理机构联系的电话。
1.5.7临时生活设施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负责管理和维护全部临时生活设施,并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机构使用。
1.6现场施工测量
1.6.1测量基准
(1)监理机构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的基本数据。
(2)承包人接到监理机构提供的测量基本数据后,应校测其基本控制点和基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如有异议应在得到数据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机构,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数据由监理机构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1.6.2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按照本工程施工测量精度要求,负责施工所需要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堤防工程基线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平面位置允许误差±30~±50mm,高程允许误差±30mm。
(2)承包人应将测量成果资料报送监理机构审核,必要时监理机构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其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员共同进行联合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作为计量依据。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本控制点、堤防基线的永久埋石、标架和水准点,使之容易进入和通视。
承包人应对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
1.7质量管理
1.7.1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各个施工环节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的质检人员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1.7.2所有取样(含材料、试块、土料等)应在监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1.7.3试样的试验应在监理机构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结果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报送监理机构。
1.7.4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现场试验设备和仪器进行核验,如需要,应免费提供给监理机构使用。
1.7.5单元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后,报请监理机构检查复验。
1.7.6经监理人员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员要求进行整修和返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1.7.7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整理全部质量检查资料,报监理机构,作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1.7.8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介入工程实施全过程,承包人必须接受其检查、监督。
1.8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1.8.1承包人应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工地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管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1.8.2承包人应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等安全防护负责,同时应制定安全防护规程,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
也应在工程范围内设置必要的标志和信号。
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期间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或拖延工期。
1.8.3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做好洪水和气象的预报工作。
承包人应对工程及其管辖区内的人员、财产损失负责。
1.9环境保护
1.9.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不得使有害物质(扬尘、废水、废油等)污染土地、河流,在城区施工要控制噪声,防止扰民。
若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被要求赔偿,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
1.9.2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理施工废弃物和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或焚烧处理。
1.9.3在全部工程完工后,除已征得监理机构的同意外,承包人必须拆除一切必须拆除的临时施工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
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
凡发包人决定保留的设施,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处理办法。
1.10计量要求
1.10.1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技术条款有关章节的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计量,并保证计量设备和仪器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1.10.2实物工程量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列入承包人每月工程量报表,作为支付的依据。
1.11技术标准和规范
(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
(4)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如在工程施工期有被修订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应执行其最新版本。
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不限于):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23—199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96)
《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88)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
2.施工临时设施
2.1一般规定
2.1.1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
其工作项目包括:
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
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主要提交文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
2.2现场施工测量
2.2.1测量基准
(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2)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3)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2.2.2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
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
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2.3现场试验
2.3.1材料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2.3.2现场工艺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14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2.4施工交通
2.4.1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5施工供电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计入临时费用。
2.6施工供水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计入临时费用。
2.7施工照明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计入临时费用。
2.8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机械修配工厂;
(5)汽车保养站;
(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9仓库和堆、存料场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0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1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12计量和支付
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交通、供电、供水、照明、仓库和推存料场、弃渣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等临时工程所需费用,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以“项”为单价进行报价,并总价承包。
3.施工安全措施
3.1一般规定
3.1.1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3.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
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
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
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3.1.3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5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3.2施工安全措施
3.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
3.2.2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
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
3.2.5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
3.2.6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
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
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
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2.9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
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2.10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3应急救援措施
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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