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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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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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的劳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管理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的劳动管理部门是综合办。
第二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条:
中层以上干部任免和待遇:
矿级干部由董事长任免。
中层干部的任免由矿长会议研究,报董事长批准,在矿综合办备案。
实行异岗异薪薪酬待遇。
第四条:
劳务用工办法:
劳务用工形式:
按一定工作量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季节性用工。
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的要求:
签订合同必须具备的手续:
本人身份证六张一寸照片
户籍证明婚育证明
制定医院的体检表
注:
按体检标准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
身高:
男1.60米以上,女1.50米以上。
体重:
男50公斤以上,女45公斤以上。
两眼裸视力在0.8以上,两耳听力正常,血压高压在100至130,低压在70至90之间,身体各器官功能正常,无慢性严重疾病和传染病、精神病。
招聘特殊岗位(工种)的员工,体检标准按该岗位(工种)的要求另定。
年龄限制在45周岁以下,若有特殊工种、季节性用工,年龄可放宽到45—55周岁,但必须是参加农村低保者,矿不再给予交纳养老金,并且要求有矿领导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单位,或挂靠一个有资质的公司。
劳务用工必须实行“三查”,岗前,岗前检查费用自负,岗中检查和退岗检查费用单位负担。
合同签订后,季节性用工、一定工作量用工,采用口头和协议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不交“一险一金”。
合同和工资表是唯一鉴定劳动关系的凭据,用工单位按应发工资造表,经本人签字后,把工资发到本人。
第五条:
矿各部门需要招聘员工时,在定定编内向综合办提交书面报告,提出招聘理由及工种(岗位)条件,人数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
新招员工应当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
第七条:
新招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
员工的调配
第八条:
矿有权决定本矿系统内员工的调整和合理优化配置。
员工调配需要根据系统内各部门的定编定员、专业、岗位工种需求和劳动用工计划进行调配和平衡,既要合理流动,又要保证生产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
按照精减高校,满负荷工作的原则,不得因人设岗,调整人员岗位发生变化后,及时办理调岗手续,对调整工种的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及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学习。
第十条:
员工调出矿时,必须将调出单位的工作、财务等有关手续清理完毕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一条:
新调入的员工,必须先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然后与矿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并对新调入职工填写“职工基本情况采集表”调入人员转换关系时须带如下材料:
1、身份证;
2、女工需带计划生育审查手续;
3、其他应具备的手续。
第四章:
员工的考勤办法
第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工,不能由他人代替签到。
第十三条:
生产服务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严禁擅自离岗办私事,或窜岗聊天、打扑克、下棋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不得妨碍他人的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一线、辅助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员工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8小时,核定工资标准时,按每月30天计算。
第十六条:
员工因工伤请假,必须持有安调中心的工伤证明、相应医院的诊断证明、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批示,交考勤人员记假。
第十七条:
员工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使用员工请假三联单,三天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矿长批准后由本人到老子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假期届满应及时到劳资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超假按旷工论处。
事假期间减法相应的工资及各种补贴。
第十八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出勤,必须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所在单位同意后进行医疗。
职工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病愈需要回复工作者,应凭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方可复工。
复工后不满1个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病疾需要修养外,其复工前后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章:
定编、定员、定额管理
第十九条:
矿各单位的定编、定员管理严格按照核定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定编定员方案之外设置机构、增加定员。
缺员向综合办报告,经批准后,从矿所属单位富余人员中调配。
第六章:
员工退休、退辞、辞职、待岗管理
第二十条:
员工辞职:
1、本人应当提前30日将书面申请报矿人事管理部门,经矿研究同意上报批复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员工无论以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办理辞职手续。
3、矿不办理停薪留职、请长假手续。
凡提出此申请的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员工待岗管理
由于矿客观原因造成员工待岗的,待岗超过六个月按辞退处理。
员工在待岗期间进行转岗培训的,按员工教育培训的有关待遇执行。
由于员工本人原因造成无工作岗位的,按辞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辞退
矿对违纪职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仍不改者,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连续矿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六日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假公济私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矿规章制度的。
5、对矿有严重欺骗行为的。
6、因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也不能胜任矿分配的其他工作的。
8、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9、因客观原因造成待岗或不服从分配,致使待岗时间超过1个月的。
10、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的。
11、擅自职守,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2、为谋取个人利益伪造证件、票据,冒领各项费用的。
13、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14、无特殊原因申请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或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3个月的。
15、其他原因致使矿蒙受重大损失或使矿利益、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二十三条:
辞退员工的程序:
1、辞退违纪员工应征求本单位的意见,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调查研究要听取群众的意见,包括听取被辞退员工本人的申辩,以查清事实真相。
确认属于应辞退的予以辞退。
2、员工所在单位提出辞退理由和建议,经矿审核同意后,人力资源部门向员工和所在单位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预告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试用期内辞退员工,5日前告知。
(2)其他原因辞退员工,必须提前7日告知。
3、收到《辞退通知单》后,员工在所在单位办理手续移交、清理工作完后,到劳资部门和财务部门结清剩余工资后离矿。
3、被辞退员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矿应保证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对不同劳动条件与生产工作环境的不同工种(岗位)的员工,发放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标准:
井下一线800元/人年;辅助500元/人年;生产服务、机关200元/人年。
对所有员工简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卡片。
第八章:
工伤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女性工作职责收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收到激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
新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
二:
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自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
三:
变更劳动合同的,自变更之日起。
第二十八条:
对在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可就聘任岗位、工作数量、考核标准等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新录用人员劳动合同中均定1个月试用期。
第三十条:
员工的劳动合同由矿综合办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矿综合办在管理员工劳动合同的同时,建立劳动合同台帐。
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和中指等具体手续,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即日自行终止,任何一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在合同期满1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章:
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矿员工均有接受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员工教育培训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掌握职业技能的员工队伍为目标。
员工培训贯彻按需施教、统筹计划、集中管理、学用结合、定向培训,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员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各种形式的岗位技能、专业知识、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纪律、安全生产、科学文化等。
第三十六条:
员工教育培训要立足于岗位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培训的形式
一:
为了灵活多样的抓好员工的培训工作,应本着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好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文化知识等各方面的培训内容。
二:
业务技能和文化知识培训实行岗位培训和脱产学习相结合,外委培训和企业自培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学习理论与掌握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
从而达到全员提高,总体推进的目的。
三:
岗位技能培训
1、从事技术岗位的员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书(或等级技术证书)后方能上岗。
2、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特殊作业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3、员工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工作岗位,必须进行转岗培训。
4、新项目投产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设备时,必须提前对员工进行一个月以上的培训,使其具备上岗操作能力
第十一章:
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员工档案保管原则
1、员工档案必须由矿综合办统一负责管理,并接受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对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2、维护员工档案的真实、完整,确保员工档案的安全。
3、员工档案的保管要便于提供利用。
第三十九条:
员工档案管理的职责
1、保管员工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
3、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4、登记装入员工职务、职称、工资等方面变动情况的资料。
5、为有关部门提供员工情况。
6、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员工档案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员工档案工作业务建设。
8、推广、应用人士当时现代化管理技术。
9、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员工档案保管范围
1、矿全体员工的本人档案油矿综合办统一管理。
2、员工技术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同管理。
3、员工被开除后其档案由综合办保管。
4、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员工在受刑事处分期间,档案由综合办保管。
第十二章:
员工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工作中采用进技术、应用新成果、改善劳动条件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维护社会治安、同坏人。
坏事做斗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劳动纪律,有显著功绩的;
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8、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四十二条:
处分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班中干私活、带小孩上班、睡岗、酒后上岗者。
2、对于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按旷工论处,年内累计旷工6天,企业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对于违反各类请假、销假制度、擅自出走,逾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3、擅自职守、随意脱岗按违章处理,对造成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处以损失金额的30—50%罚款或全部赔偿。
4、玩忽职守,不按“三大规程”操作及“三违”行为所造成的质量事故,按矿奖惩制度处罚,是干部的降低或撤职,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
纠缠领导,影响矿内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处以50—200元的罚款,对胡搅蛮缠、酗酒滋事故意制造事端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对分配工作岗位培训后,不按时到位者,3日不服从分配论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损公肥私,是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破坏盗窃,敲诈勒索、破坏他人利益的;赌博、吸毒、贩毒、种毒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视情节处以100—2000员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聚众酗酒闹事;持星期打架斗殴;就收滋事生非;殴打侮辱诽谤他人及领导;故意损坏矿财物,视情节给予50—300罚款,对于损坏公私财物的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8、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经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无效者,按照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三章:
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矿薪酬管理坚持如下原则:
保定生活、安定员工的原则。
有利于能力开发原则。
谋求稳定、合作的劳资关系原则。
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增长率,工资增长低于利润增长率的原则。
综合核定原则,即员工薪酬参考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担任工作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结合核定。
第四十四条:
矿实行年薪制与月薪制并存的工资制。
矿级以上管理者实行年薪制,其余人员实行月薪制。
实行年薪的管理者,40%为基本年薪,是保底收入,按月发放;30%是安全风险年薪,30%是效益年薪。
按月兑现70%,其余30%按目标责任状年终考核发放。
实行月薪制的员工,区队实行吨煤工资,矿按产量每月验收后,一次性给区队结算,由区队内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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