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书与意见陈述书代理实务全天案例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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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部分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书和相应意见陈述书的案例,2,一、授权专利二、无效宣告请求书三、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四、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专利权人意见陈述示范文本,案例介绍,3,基本信息说明书内容介绍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授权专利,4,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申请号为00234256.1申请日2000年4月28日授权公告日2001年3月14日专利权人为刘某,授权专利,5,授权专利,说明书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是关于一种防火隔热卷帘,特别是关于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
防火卷帘用于商场、宾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医院、机场、车库、通道、楼梯口、高层建筑、工厂、矿山等各类工业及民用建筑物的防火分区。
当火灾发生时,它能有效地阻止火灾蔓延,防火、防烟、隔热,以达到保护生命和财产的目的。
6,授权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现代经济和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社会对建筑防火技术和性能的要求愈来愈高。
传统的钢质防火卷帘因其缺乏必要的隔热性能,受火面长时间接触大火后背火面温升较高,极易引燃其它物品,不能有效地起到防火分区的作用。
此外,钢质防火卷帘因其背火面温升较快较高,在大火之下易变形,影响了其防火性能。
因此,在实际中,钢质防火卷帘必须加两侧自动喷水系统,这不仅使钢质防火卷帘结构复杂、成本费用大幅度上升,而且建筑物设计因需增加供水系统及自动控制系统,而使建筑物本身结构复杂、造价上升。
7,授权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为了克服钢质防火卷帘的缺点,近年来有多项对半金属和金属防火卷帘申请了专利。
这些专利与传统的钢质防火卷帘相比,虽然在防火、隔热等性能方面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钢质防火卷帘的致命缺点,都无法达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标准,而且必须在卷帘两侧分别设立独立的封闭式自动喷水系统加以保护方可投入使用。
然而上述专利都没有提到背火面温升情况。
事实上,其所有结构和材质均无法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帘耐火极限。
8,说明书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耐火温度高、耐火极限时间长、防热辐射性能好、高温强力好、化学性能稳定、使用安全和结构简单,并且安装方便,成本较低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
授权专利,9,授权专利,说明书技术方案1(权1)本实用新型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包括耐火纤维布
(1)、耐火纤维毯
(2)、耐高温不锈钢丝(3)、铝箔(4)、连接螺钉(5)和薄钢带(6),其中,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
附图,10,授权专利,说明书技术方案2(权2)为进一步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还可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包括耐火纤维布
(1)、耐火纤维毯
(2)、耐高温不锈钢丝(3)、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4)、连接螺钉(5)和薄钢带(6),其中,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
附图,11,授权专利,说明书技术效果1、耐火温度高,最高耐火温度可达1350,正常使用温度可达1200,适用于各种火灾场合,应用范围广泛。
2、耐火极限时间长,可达4.00小时以上,远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3.00小时,可为灭火救灾争得宝贵的时间。
3、防热辐射性能好,受火4小时内,背火面温升低于140,背火面温度低于200,背火面辐射热非常小,保证了背火面物品的安全防火要求。
(下转),12,授权专利,说明书技术效果4、高温强力好,即使1150以上火焰温度烧4.00小时,也能保持卷帘整体结构完好无损,可抵挡救火时高压水龙冲击而不被破坏,方便救火工具使用,有利于及时扑灭火灾。
5、化学性能稳定,耐热、耐寒、耐多种化学腐蚀、无毒、无害、不锈蚀、不老化、不变形,适用于几乎所有的环境条件,经久耐用。
6、使用安全,由于帘体全部使用柔性纤维材料制成,当需要时可用刀割破,便于人员逃生。
7、结构简单,安装方便,成本较低。
13,授权专利,说明书技术效果本实用新型的产品可以按常规方法安装在卷帘门上,仅将本实用新型的卷帘替代常规的卷帘即可,当然,相应的导轨、卷轴、升降(或水平卷绕)等机构可能会作一些适应性调整,但这些调整是本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做到的。
如卷帘可以是单帘(层),也可以是双帘(层);可以是常规卷帘(垂直卷绕),也可是侧帘(水平卷绕)。
当采用双层卷帘时,可采用双导轨、双卷轴及相应的升降机构,也可采用单导轨、单卷轴及相关的升降机构。
14,15,授权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铝箔、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
16,授权专利,权利要求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可以二层或多层卷帘合在一起,内侧是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
17,授权专利,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10分别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由碳纤维、碳酸铝纤维、硅酸铝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纤维、硅酸钙纤维、矿棉纯纺或混纺制成,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18,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证据及说明二、无效理由及关于不同无效理由的具体说明,19,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证据及说明证据1:
93243368.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3年11月2日,公告日为1994年9月7日;证据1公开了一种耐高温轻型卷帘防火门,其说明书第1页第4段记载有“防火帘是由单层或者数层的含合金钢丝的硅酸铝纤维布制作,其上纵向均匀间隔敷设钢丝绳用耐高温合金钢丝缝制固定,防火帘双面横向均匀间隔安装钢带条用螺栓螺母固定”,硅酸铝纤维布是耐火纤维布的一种。
20,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证据及说明证据2:
90219671.5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90年11月27日,公告日为1991年7月24日;证据2公开了一种无机复合防火卷帘,其说明书第1页第5段记载有“无机复合帘幕为复合夹层结构,它是在双层耐高温的玻璃纤维布之间填充隔热的硅酸铝纤维毡,再用耐高温的玻璃纤维绳(钢丝)将玻璃纤维布和硅酸铝纤维毡缝制在一起成一矩形结构”,其中玻璃纤维布为一种耐火纤维布(硅酸铝纤维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耐火纤维毯)。
21,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证据及说明证据3:
93210326.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3年4月24日,公告日为1994年6月15日;证据3涉及一种阻热隔音夹层,使用到铝箔。
证据5:
94200240.7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4年1月8日,公告日为1994年11月9日;证据5为一种分体式组合防火卷门,其由无机防火卷(帘)门片和钢(铝)卷帘门片分体式结构组合而成;,22,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证据及说明证据6:
CN87201024U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87年1月24日,公告日为1988年2月3日;证据6涉及一种塑铝复合材料卷帘装置,其外侧面是金属铝箔,其目的是在门窗上遮挡阳光和视线或雨滴,并把照射到门窗口的阳光辐射热大部分反射出去。
请求人主张:
证据3、5、6用于证明在本领域铝箔的使用是公知常识。
23,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证据及说明证据7:
99223683.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9年5月4日,公开日为2000年3月15日。
证据7公开了一种双轨双帘防火卷帘,其说明书第2页记载有“帘面采用玻璃纤维布、高硅氧纤维布、硅酸铝纤维毯、石棉纤维布复合而成”,由于玻璃纤维布、高硅氧纤维布、石棉纤维布均为耐火纤维布,而硅酸铝纤维毯为一种耐火纤维毯。
24,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证据及说明证据8
(1):
长沙峰达消防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无机软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的企业标准复印件,其发布日为1999年8月15日,实施日为1999年11月6日;其右上角载有湖南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加盖有长沙峰达消防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签章的复印件。
25,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8
(2):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第J99546号检验报告复印件,签发日期为1999年11月22日。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加盖有长沙峰达消防设备安装事业有限公司签章的复印件。
26,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9:
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其中:
证据9.1:
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陶瓷纤维防火卷帘安装示意图复印件共8页;证据9.2:
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3日出具的书面证明的复印件1页;证据9.3:
甲方为江苏省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乙方为请求人签订的合作议向书的复印件共2页,签订日期为1999年5月16日。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加盖有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签章的复印件。
27,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10:
玻璃纤维与矿物棉全书相关复印件2页;证据11:
耐火材料工艺学复印件2页。
请求人明确:
用证据10、11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实用性。
28,无效宣告请求书,二、无效理由及关于不同无效理由的具体说明:
1、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两个事实)3、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9,无效宣告请求书,二、无效理由及关于不同无效理由的具体说明:
4、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6、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0,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
证据1和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7结合、证据1和证据8结合,证据1和证据9结合,证据3、5、6用来证明公知技术。
31,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证据1、2组合请求人:
在证据1公开的防火帘的基础上,为了降低背火面的温度,增大热阻,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发下(甚至不需要对比文件2的启示,联想日常生活中家庭用的棉被就可以),很容易想到在两层耐火纤维布之间设置耐火纤维毯,以此来增加厚度以增大热阻,至于将该耐高温不锈钢丝固定在耐火纤维毯之间仅仅是因设置耐火纤维毯而带来的相应变化,加上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在隔热卷帘设置铝箔层(说其属于公知技术,有请求人提交的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证据3、5、6为证),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32,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证据1、7组合请求人:
在证据1公开的防火帘的基础上,为降低背火面的温度,增大热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7的启发下,很容易想到在两层耐火纤维布之间设置耐火纤维毯,以此来增加厚度以增大热阻,至于将该耐高温不锈钢丝固定在耐火纤维毯之间仅仅是因设置耐火纤维毯而带来的相应变化,加上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在隔热卷帘设置铝箔层,可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33,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请求人主张之一:
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鉴于其“全耐火”的特性,因此,其中的耐火纤维布的组成成分中应当不含有任何有机成分,如果含有有机成分,则不可能为“全耐火”,因为有机成分是可燃的。
但是,如果不含有有机成分,那么耐火纤维布无法织成,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本无法制造该耐火纤维布,也就根本无法制成该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
因此本专利所要求保护产品无法制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34,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请求人主张之二: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卷帘的耐火温度、延长耐火时间,即使1150以上火焰温度烧4小时也能保证卷帘整体结构完好无损。
其以证据10、11证明权利要求10涉及的一些材料使用温度达不到上述要求,权利要求10作为选择性技术方案,不能完全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具有实用性。
35,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从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可以看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技术效果是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而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方案并不能达到“全耐火”作用,因此,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可能存在未充分公开的技术,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充分公开的规定。
36,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
37,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而“卷帘”应有如本专利说明书附图5所示的驱动设备,权利要求1缺少该部分技术内容的记载,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38,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请求人主张之一:
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而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
请求人主张之二: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的许多技术特征进行了重复限定,因此,权利要求2不清楚。
39,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请求人主张之三:
独立权利要求1中“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与其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耐火纤维毯的两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两个特征互相矛盾,因为前者表明铝箔位于耐火纤维毯中间,后者则表明铝箔位于耐火纤维毯旁边。
权3引权2,权2不清楚导致权3不清楚。
40,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一、对证据的异议二、对各无效理由的反驳对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反驳对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的反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反驳对本专利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反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反驳对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反驳,4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一、对证据的异议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均在举证期限内,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
证据13、57均为专利文件,专利权人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42,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一、对证据的异议证据8
(1)为长沙峰达消防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无机软质放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的企业标准复印件,其右上角载有湖南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因此其原件应留存在湖南省技术监督局。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加盖有长沙峰达消防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签章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
该复印件由于没有湖南技术监督局的相关证明,因此不能视为证据8
(1)的原件。
43,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一、对证据的异议同时,针对证据8专利权人提交反证:
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
反证为由湖南省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提供的证词,该反证证明内容有“长沙峰达消防设备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无机软质放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1999年11月16日在我处备案,其中文本P2第3.3条结构示意图与你所出具复印件不一致,我处存档文本没有蓝线内的内容,也没有右下角00053的字样(见附页)”。
44,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一、对证据的异议专利权人认为:
其所提交的该反证为原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由于该反证的附页与证据8
(1)第4页所载内容一致,因此根据该反证所记载的内容,证据8
(1)与原件不符,不能用作有效证据。
45,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一、对证据的异议证据8
(2)为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第J99546号检验报告复印件,该原件应留存在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加盖有长沙峰达消防设备安装事业有限公司签章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
该复印件仍然不能认定为原件,由于请求人未提交证据8
(2)与原件相符的相关证明,因此证据8
(2)不能用作有效证据。
46,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一、对证据的异议证据9为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加盖有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签章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
该复印件仍然不能视为证据9的原件,而应视作为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
47,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一、对证据的异议证据9.3为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请求人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
根据该证据可以认定宜兴市天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为请求人的利害关系人。
同时专利权人还提出证据9.1第3页没有设计人的签名,第6页图纸编号为“GFFJ-D2”与其他图纸上的编号“TFFJ-D2”不相吻合等疑点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专利权人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作为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书面证明的证据9所记载的内容是不能采信的。
48,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一、对证据的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0、11的原件,用证据10、11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实用性。
专利权人:
核对了证据10、11的原件,认为原件与复印件相符,认可证据10、11的真实性。
49,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二、对无效理由的反驳1、对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反驳本专利说明书对该实用新型专利已经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说明书完全能够实现本专利。
请求人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0,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二、对无效理由的反驳2、对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主张之一的反驳“全耐火”虽然出现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但是并没有被具体定义为不含有任何有机成分,同时不含任何有机成分的耐火纤维布并非不能织成,例如请求人提供的证据7中就涉及玻璃纤维布、高硅氧纤维布、石棉纤维布等无机纤维布。
因此请求人关于由于“全耐火”的特性使得无法制成本专利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5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2、对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主张之二的反驳证据10、11不能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制造或者使用。
而关于产生积极效果的问题,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中规定的无积极效果的情况为:
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体健康。
可见证据10、11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0属于无积极效果的情况。
事实上请求人指出的即使1150以上火焰温度烧4小时也能保证卷帘整体结构完好无损的内容并非本专利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其仅是本专利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认为即使权利要求10中的部分技术方案不能完全实现专利说明书中提出的技术效果,但并不能否定其实用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52,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二、对无效理由的反驳3、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细则21条2款规定的反驳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隔热防火,其发明内容在于卷帘门帘的改进、而非卷帘的驱动机构的改进,因此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主题名称外,仅写明那些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密切相关的有关卷帘门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没有记载那些与现有技术共有的、与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并非密切相关的有关驱动机构的技术特征,并不构成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3,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二、对无效理由的反驳4、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的主张之一的反驳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
专利权人强调,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4,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二、对无效理由的反驳4、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的主张之二的反驳请求人所述权2对权1的许多技术特征进行重复限定导致权利要求2不清楚。
关于此,专利权人认为,这种重复限定问题应属专利申请撰写方面的问题,其本身并非无效宣告理由。
就本专利而言,其技术方案在说明书及其附图中都作了详细说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重复限定没有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2是清楚的。
55,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二、对无效理由的反驳4、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的主张之三的反驳请求人认为权1中的铝箔位于耐火纤维毯中间,而权2中的铝箔位于耐火纤维毯旁边,两者矛盾,导致权利要求1和2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
权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2是从属权利要求,虽然在其表述上存在不够严谨之处,但是,从其说明书和附图中可以看出,铝箔可以贴在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上,也可以单独夹在帘芯中。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和2并不矛盾,其撰写中的欠缺尚不足以影响到对技术方案实质性的理解和判断。
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铝箔设置在耐火纤维毯中间和权利要求2中的铝箔设置在耐火纤维毯旁边,两者并不矛盾。
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6,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二、对无效理由的反驳4、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的主张之三的反驳(续)请求人所述的两个相互矛盾的技术特征,不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和实施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时对铝箔的位置无所适从,而是能够理解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就是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的铝箔设置方式代替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的铝箔的设置方式。
即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铝箔设置在耐火纤维毯中间,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铝箔设置在耐火纤维毯旁边两者并不矛盾。
权利要求清楚。
57,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二、对无效理由的反驳5、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反驳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而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
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8,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二、对无效理由的反驳6、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反驳请求人明确创造性的组合方式为证据1和2、证据1和7、证据1和8,证据3、5、6证明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主张,专利权人认为:
(1)证据8因没有提交原件,且专利权人提交反证,因此,专利权人认为证据8不能采信,故证据1和8结合的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不能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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