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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宪制问题西方历史与古代中国
苏力:
何为宪制问题?
——西方历史与古代中国
●朱苏力
【摘要】有别于通常对Constitution的宪章和宪法理解,本文集中关注宪制,即一国
的政治性构成,以及为促使一国得以构成和发生而必须以制度回应的核心政治问题。
通过
对古希腊雅典和斯巴达、中世纪和近代英格兰、美国以及古代中国的宪制实践和经验进行
简要比较分析,本文提出至少一些重要国家的宪制问题是不同的,而古代中国的宪制问题
具备自身的特殊性。
【关键词】宪制问题;古代中国;文明国家;共同体
我们应当想事而不是想词。
——霍姆斯[1]
我偏爱例外。
——辛波斯卡[2]
本文试图重构古代中国必须应对的、对于构成古代“中国”至关重要的问题,即本文
所说的宪制问题。
也许许多法律学人会认为宪制问题不过是今天常说的宪法问题换了个名
;其实很是不同,在历史上甚至根本不同。
这里就先说一句,今天所说的各国宪法都是本
国的制宪大会或类似立法者颁布的,但本文关心的问题则是,这个国家是如何构成的?
为
什么覆盖这些地区或人群?
后来被称为立法者的那个人或机构又是如何成为立法者的?
诸
如此类。
而最重要的是,如果思维足够细致严密,就会发现,本文讨论的这些我称之为宪
制问题的,必定是宪法之前的或“前宪法的”政治问题;只有国家已发生,制度已确定,
才可能出现今天的宪法学者关注的宪法问题。
设想自然状态下,是否会有言论自由或正当
程序问题?
提出和讨论古代中国宪制问题会让一些人很难接受,至少很纠结。
但问题并不是古代
中国到底有没有宪制问题,这其实是一个定义问题,然后就是经验证据多少的问题。
对于
一些人来说,问题是古代中国不应有因此也就不可能有宪制,这是一个规范问题或价值问
题,尽管其实是一个利益问题。
因为这就会冒犯他们的信条和利益:
宪制或法都是现代特
别是西方民主国家的产物,中国,自古以来只有专制。
更何况如果接受古代中国有自己的
宪制问题,只要这个骆驼鼻子进了帐篷,骆驼就也会进来,这就必然导致至少是有些国家
有自己的宪制问题,因此就要求有不同的宪制措施应对。
普世宪制就动摇了。
而为了坚守
这最后的防线,必须从一开始就坚守,即拒绝古代中国宪制问题这样一个看似人畜无害的
小白兔问题。
本文首先从区分宪法和宪制进行理论上论证,为什么,对于至少有些文明国家,其必
须应对的宪制问题是不同的。
但理论和逻辑分析和论证说服力是不够的;第二到第四部分
会分别以古希腊(雅典和斯巴达)、中世纪到近代英国,以及美国的宪制实践为例,试图
表明至少当年它们各自的宪制所回应的都是本国的因此是特定的,而不是普世的宪制问题
。
选择这些国家的宪制,首先因为这些国家有一定代表性(着重号意味着还有其他国家
的宪制也有代表性,只是不能面面俱到)。
作此选择的另一个原因则是,在难免的西方法
制史常识重复之外,我还希望有些许分析,能使读者看见一些仅因其一目了然而很容易不
为人所见的、或已被忽视或误解的东西。
而第五部分,转向分析和讨论古代中国的特殊的宪制问题,即古代中国的政治构成相
对于其他古今各种类型国家的特殊性。
古代中国的宪制是为并且在回应这些特殊的制度需
求的历史中形成和展开的。
一、宪法问题与宪制问题
中文“宪法”一词第一指涉名为《宪法》的那个文件;第二,由于过去20多年来美国
法学教育和美国司法传统的影响,如今在中国,至少在法学界和法律界,又指英文中的“
宪法性法律”,这在美国写作“constitutionallaw”,而英国则写作“lawofthe
constitution”。
为以示区分,在本文中,除非已约定俗成的,称前者为“宪章”,称后
者为“宪法”。
尽管今天中文常常这般翻译,但英文constitution(或德文Konstitution,法文
Constitution,西班牙文constituci6n)并不全等于宪法文件,即“宪章”。
Constitution的原初或根本指涉是一国的“构成”,那是多种政治、经济、军事、宗教、
文化甚至种族等力量在历史实践中构成和形成的,是完全独立于文字也无需文字表达的“
实”或“事”。
即便后来试图用文字“名”或“词”来表现和界定,也注定表达不全。
我
们如何能用文字语言全面完整的再现所谓的宪法习惯或惯例?
而这才是constitution的最
基本的含义,可以并且也早有人称其为“宪制”或“政制”,[3]而本文用“宪制”。
而宪
章和宪法,即所谓宪法文本以及宪法司法,或是对宪制的确认或描绘或愿景,或是宪制确
立后司法部门的实践,也算是一国宪制实践的一部分,但很少是甚至从来也不是其中最重
要或主要的部分,因为即便在世界各国中,美国联邦的司法是最为强悍的,却也因为“既
没钱也没剑”一直是美国联邦中“最不危险的部门”。
[4]
第二个必须界定的是宪制问题中“问题”这个词。
所谓宪制问题,是指一国以基本政
治法律制度,应对的本国的重大、长期和根本的问题,如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和国内
各民族的团结等;都只有通过长期这政治法律实践,并配合相关的经济文化发展,才能予
以化解、缓和或解决的麻烦。
用英文来说就是problems,麻烦、棘手的问题。
很容易与之
混淆但必须严格区分的是另外两种“宪法问题”。
一是宪法中偏学理的问题,英文写作
questionsofconsti-tutionallaw,准确但冗繁的中文表达可以是宪法性法律的法理问
题,可简称为“宪法学问题”。
另一是发生在司法中的宪法争议或政制,issuesof
constitutionallaw,通常只能由法官在司法裁决中确定,可以简称为“宪法争议”。
经过这番简单梳理,可以看出,宪制问题与宪法学问题或宪法争议断然不同。
前者是
整个宪制必须应对的有关整个国家政治构成的问题,有关“事”和“实”,不但有关普通
人,更是法律人或政治家关心的问题;而后者只有关“词”或“名”,主要只是法学、政
治学人和一些法律职业人关心。
这不是贬低词和名,确实有“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
事不成”[5]的问题,但说到底,名、词的重要还是为了事成。
也因此,尽管法律人喜欢也
常常在“词”上矫情,但正如霍姆斯提醒的,法律人首先想的应当是“事”,而不是“词
”。
本文关注的宪制问题,因此一定有关一国的政治构成,有关一国的长期政法制度实践
而不仅仅是法律实践,直接有关该共同体的发生和持续。
而本文的核心论题则是:
至少各
主要大国或文明国家(civilization)都有本国的、因此是不同的宪制问题。
因为,迄今为止的所有国家都是高度具体的,都嵌在特定的时空。
无论是雅典或斯巴
达,英格兰或法兰西,中国或美国。
这些国家的内外部约束条件都很不相同,无论是人口
数量、自然地理、疆域大小、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方式,还是宗教文化传统。
即便都称为国
家(state),甚至因此可以假定其分享某种“本质”定义,但这几乎没有意义,因为直到
今天,也一直没有一个众口称是的关于国家的定义。
[6]而看看真实的国家,其形态的差别
非常大。
从古希腊的城邦、罗马城邦和共和国、中世纪的各种封建国家、到近现代的民族
国家,历史上还曾出现的其他种种国家形态(联邦、邦联、帝国、宗主国、殖民地等),
甚至同是帝国,也还有大英帝国“因地制宜”模式和法兰西帝国的“标准统一”模式,而
且在东西方国家间,在所谓东方的远东、中东和近东各国之间,也有显著的历史差别。
即
便是中国,先秦与秦汉之后的国家形态就有显著改变,秦汉之后的2000多年里,作为政治
共同体的中国,无论疆域、人民和政府组织,也一直有所变化。
如果只因为我们已经都将
之归在国家(state)的名下,就不关心这些国家各自曾必须面对和回应的根本问题,不
关心各自当时可能利用的自然、人力、制度和文化资源,就注定只是在概念和文本层面琢
磨甚至矫情宪法,而不是真正理解和研究各国的宪制问题以及因这些问题而发生的宪制实
践和效果。
宪制研究当然要研究一国的或比较研究各国的宪章和宪法判决,还必须包括立法机关
的和行政机关的无论何种名目但影响本国宪制问题的决定,但无论如何,最重要的是一定
要避免混淆甚至颠倒名和实。
在现代,特别要避免有意无意地、自觉不自觉地以对宪章或
宪法话语的关注而自我遮蔽甚或放弃对本国宪制问题及其特殊性的关注。
而要理解一国的,尤其是有久远和广泛影响的文明国家(civilization)的宪制,研
究者就一定要在进入该国的社会历史,甚至不能仅限于政治和宪制史,而是要努力感知、
理解并重构该国历史进程中绕不开的问题,该国的基本制度累积指向的该国的基本问题;
必须有想象力来重构这个国家通过其主权者、立法者或思想家对这些问题的感知、理解、
想象、预断和愿景,要了解该国在采纳某种宪制措施时实际拥有和可能获得并有效支配的
各种资源和手段。
而只有重构并浸入了这样的“宪制问题”,才会有一种方向感和整体感,才可能理解
和评断该国宪制的诸多细节。
哪些当初即便一致接受的宪法制度也不过是流行的偏好甚至
宪制装饰,甚至是“宪法性愚蠢”?
[7]哪些—即便一度失败了,如秦朝的郡县制—才真是
具有穿越时空之力量的该国宪制,而不只是该国统治者或主权者的意志或判断。
不是他们
强加于国家和社会的规范,而是有深厚理性和社会历史根据的并有足够社会共识支持的主
权者的判断,体现了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群体的情感、愿望和想象,即便这些情感、愿望和
想象对于那些非主导地位的群体有点,甚至相当,邪恶。
经此才可能理解,宪制并非充满
道德意味的自然法,也并非朝着某个道德终极目标的坚定和持续迈进,而很可能是,甚至
更可能是,一国和平治理的“必要之法”(lawofnecessity)。
[8]而要支持和验证上面
的断言,我们则必须走向历史。
二、古希腊:
最佳宪制问题?
西方的宪制传统和宪制研究传统均始于古希腊。
在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146年的六
个多世纪间,在欧洲南部,地中海东北部,包括了巴尔干半岛南部、小亚细亚半岛西岸和
爱琴海许多小岛上出现了众多城邦,最多时据说有上千个,这些城邦先后形成了,然后又
因种种内外综合因素的影响,演变出各种宪制或政体结构。
[9]有君主制,最终统治权在国
王手中有贵族或少数人统治的,典型如斯巴达;也有城邦,典型如雅典,虽历经种种波折
,却较长时间实践了民主制。
但众多城邦都会因城邦内各种政治力量的消长,随着城邦间
的冲突,乃至希腊与其他文明间的冲突,随着其他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变量的改变而改变。
宪制的实践也引发了最早的宪制研究。
包括更为思辨和理念的,如柏拉图的传统;也有更
经验性的考察和研究,如亚里士多德的传统。
后者曾同自己的学生以考察记录为基础编纂
和比较研究了古希腊的150多个城邦的政制或宪制,包括1891年才重新发现并流传至今的《
雅典政制》。
因此,可以有两种方式切入古希腊的宪制。
一是阅读这一时期的代表性学术
著作,最主要是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从中看到的是—经由后世学者的概括—古
希腊人对城邦宪制的关心是理想的宪制或政体问题。
柏拉图先后在《理想国》和《政治家
篇》中,亚里士多德则在其最重要的宪制著作《政治学》中,讨论了城邦宪制的分类和理
想宪制或政体。
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借埃利亚陌生人之口,亚里士多德则在《政治学
》中自己出面,以统治者人数为标准,提出了一直为后代人沿用的宪制分类:
一人统治,
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而每一类又有好坏两种,君主制对僭主制,贵族制对寡头制,
平民制(或共和制)对民主制;并且两人各自提出了自己判断政体好坏的标准,柏拉图关
心的是统治者是否具备了统治者的知识和技艺;[10]而亚里士多德的标准则是:
统治者是
为了城邦的共同利益还是只顾统治者自身的利益。
[11]
但有很多理由,令我不关心这些思想家的概括,而是直接考察古希腊一些典型城邦的
宪制架构。
各城邦的宪制都只是为回应本城邦面临的问题而采取的制度措施,并且路径依
赖,层层累积起来的。
很少有城邦的统治者,即便他本人就是杰出的政治家或立法者,会
如同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那样对城邦有系统研究,然后再决策。
即便统治者有此愿望,通
常也缺乏这样的能力,更无可能系统获得众多城邦宪制的信息,特别是在城邦宪制的创制
时期。
可以推论,各城邦统治者和立法者对本国宪制都会有想象和愿景,但最现实的是必
须回应当下城邦的问题,而不是漫无边际地追求什么“理想国”。
如果说今天还可以想象
在某次制宪会议上制定并通过一个理想的宪章—看似“一蹴而就”,那么在古希腊城邦,
可以想象的宪制一定是回应本城邦重大问题的务实措施和制度。
鉴于许多教科书对斯巴达和雅典城邦的宪制及其历史变迁都有颇为细致的介绍,[12
]我只是在下面的夹叙夹议中,试图凸显这两个城邦的宪制针对的本城邦的具体但根本的问
题。
斯巴达城邦的宪制经历了从君主制到贵族制的变迁,但真正为后代包括柏拉图和亚里
士多德关注和激赏的是公元7世纪前期莱库古(Lycurgus,又译为吕库古)的立法后形成的
贵族制。
但这一伟大的制宪,据普鲁塔克和其他历史记录,是莱库古以近乎政变的方式完
成的。
莱库古本来因兄长去世继任了王位,但他主动将王位让给了兄长的遗腹子,自己出
国远游。
但他的侄儿无法有效治理,斯巴达出现了政治混乱和动荡。
城邦的贵族和普通民
众对莱库古很是尊敬,希望莱库古回国来解决政治问题。
莱库古回到斯巴达后,命令自己
的30名同伙手持武器于拂晓前进入市场,震慑了反对派,实际控制了对城邦政治。
在获得
莱库古的人身安全保证后,国王表示支持莱库古变法,从而启动并完成了斯巴达最重要的
宪制变革。
这一变法的关键是将城邦权力在国王、贵族和人民之间的重新分配。
具体制度安排大
致有:
第一,双王制,即推选两位权力相等的国王,平时共同主持国家祭祀和处理涉及家
族法的案件,战时一人在家主政、一人领兵外出作战;第二,创建权力中枢的元老院,由
两位国王加28位年过六十岁的长老总共30人组成,长老任职终身,若有缺额,则从年逾六
十岁的贵族中补选;以及第三,建立了公民大会,由年满三十岁的斯巴达公民组成,表决
通过或否决提案。
斯巴达的宪制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宪制分类中都属于少数人统治城
邦的贵族制,只因为莱库古立法规定“如果人民意欲采纳的议案不公,元老和国王则有权
休会”,这意味着任何时候,元老院对公民大会的任何决议都有最后的决定权。
[13]但我
会在后面谈论,其实在古希腊务实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看来,民主制、君主制,还是贵族制
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果莱库古创设的宪制所达到的—有效平衡了国王、贵族和平民之
间的权力,兼顾了全城邦的利益。
事实上,斯巴达长期保持了政治稳定,因此柏拉图和亚
里士多德等后代的思想家均视其为古希腊城邦宪制的典范之一。
[14]
问题是,除了长期稳定这个后果主义的标准,并且在我看来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标准
外,我试图用事后诸葛亮的眼光从理论层面说明一下,斯巴达的宪制究竟好在何处?
首先
,贵族制的宪制安排、双王制、30人的长老会,这些都不是莱库古的个人偏好,而是莱库
古基于对本城邦各方面情况的综合判断做出的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换言之,更可能是在
当时条件下,只能如此安排,斯巴达的政治治理才能良好运转起来。
例如,之所以双王制
,理由并不是抽象的正当化理由,不是诸如“有效平衡战时的内政外交之需要”或“可以
相互制约防止滥权”这类基于抽象政治或宪法理论很容易给出理由,而最简单、直接且根
本的理由是:
当时斯巴达由两大家族的四个或五个村庄构成,两个王,两大家族各推选一
位,方可能消除相互的猜忌,才可能建立起起码的信任,才可能在这种国家的社会构成条
件下采用一王制必定会引发的两大家族间你死我活的权力争夺,而这种争夺将注定斯巴达
不可能作为一个单一城邦存在,即便有外敌入侵,斯巴达也很难作为一个团结统一的城邦
同其他城邦有效竞争或有效抵抗其他力量的入侵。
还需注意的是,尽管斯巴达的宪制被分类为贵族制,但细心的人会发现,它其实是长
老制。
这个区别是重要的,因为这表明一个人仅仅是贵族并不能进入统治核心,而必须是
年过六十岁的贵族方可能进入元老院。
问题是年龄在宪制中有意义吗?
有,从来都有,且
各国都有,因为与年长有比较紧密的相关关系的是经验和政治需要的其他品格,慎重、稳
妥、冷静甚至保守。
因此,这一规定表明的是,斯巴达的政治决策机构真正看重的是政治
经验和实践理性的,而不是身份、地位或家庭财富,也不是数学、哲学等行当更倚重的纯
粹理性。
这实际上令斯巴达的贵族制部分地并很有理由和必要地转化成了一种注重实践理
性的精英制。
也许还必须关注长老的终身任职。
终身任职的最大好处在于,这迫使长老必须对自己
决策负责,这意味着除非死亡否则他们无法以届满卸任的方式“卸责”,即使少数元老因
年事已高(另一种“卸任”)想不负责任,但那些将继续并长期任职长老也不会让他们在
“卸任”之前不负责任的决策。
因此,即便都是贵族,其中也相互形成了制约,尤其应当
注意的是,长老不多,不仅每个人都责任足够重大,而且也容易相互监督,而我们很快就
会看到,在雅典类似的执政机构议事会就弊端重重。
六十岁才能进入元老院的另一好处是
由于贵族无法年纪轻轻就进入元老院并终身任职,这就使即便终身任职,元老院的政治构
成也会因为成员老去而发生变化,这就可以有效避免政治决策机构的僵化和垄断。
因此这
一规定的另一功能就是保证和促进政治高层的流动性,并保持了足够的政治稳定和政策连
续性。
[15]
雅典宪制也经历了漫长演变,很难简单概括。
但我必须简单概括,并力求解说那些明
显有现实针对性的宪制安排。
雅典城邦是从部落联合体中逐渐演化出来的,早期是4个部落
,后来改组为10个部落。
而与斯巴达相似,氏族部落社会的结构还是直接影响了雅典民主
制的制度安排。
雅典的城邦大事由议事会决定,这是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早期的议事
会由400人组成,每个部落出100人;后来议事会成员增加到500人,每个部落从年满三十岁
的男性公民中抽签产生50人,每人任期一年,每人一生担任议员不得超过两次。
来自各部
落的议事会成员混合编成十个组轮流执政,每组50人执政一个月(雅典历法每年十个月,
每月36天),负责召集公民大会等事务,其中的36个成员可以轮流实际执政一天。
一切年
满二十岁的男性公民,不管贫穷还是富有,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公
民大会的法定人数是6000公民,这个数字大约是雅典公民(成年男性)的10%-15%,是雅典
鼎盛期全部人口(约30万人)的2%陪审法庭由十个部落从三十岁以上的男性公民中抽签选
出并组成,每部落600人,共6000人(另一说法是各选500人,总数5000人)。
早期雅典有1名执政官,后来增加到3名,再后来为9名,执政官由公民会议抽签产生
,轮流执政处理日常事务,但每年一换。
大约公元前6世纪末雅典首席执政官克利斯提尼改
革,创设了十将军委员会,每个部落推举1人经公民大会举手通过,享有参加五百人会议的
特权,还可以连选连任,这就令他们实际取代了一年以后的执政官成为雅典的最高行政官
员。
平时十将军权力平等,轮流执掌军事指挥权和国家军政大权等,甚至掌管国家外交事
务及部分财政事务。
由于现代以来的民主制在政治意识形态上的地位,雅典的民主制受到了很多赞扬。
但
只要稍微留心一下就会发现,这个人类最早的民主宪制,与今天欧美的民主制,除了分享
民主这个“名”之外,无论在理论渊源还是在价值追求上都几乎无关。
雅典民主制并不基
于平等或普遍人权的理念,而是以奴隶制为基础,并因此才可能。
但真正促成和塑造这个
民主宪制的,无论是早期的400人还是之后的500人议事会,无论是十将军委员会,还是陪
审团成员,却是背后那隐隐约约可以察觉的氏族部落社会。
雅典的民主制不因为民主是理
想,要让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而是为了有效和正确决策和治理,除
了要缓和山地农民、海岸富人和城邦贵族之间的矛盾外,还与斯巴达一样,为避免权力集
中而引发各个部落猜忌和纷争,而这一点在雅典从氏族社会转变为城邦时非常重要。
因此
,在当时的雅典,至少在梭伦、克里斯提尼和伯利克里这些政治家和制宪者看来,民主制
只是雅典最务实可行的宪制,而未必是他们最希望采纳的宪制。
虽然是猜测,但是有实在根据并且是有理由的猜测。
这就是,从所有重要机构的人员
组成的数字中,我感受到的不是这些政治家或立法者对雅典公民的信任,而是看到了雅典
公民相互之间有深刻的不信任,雅典宪制的任务就是必须全力平衡各部落对城邦政治决策
的影响,还必须让让各部落都能看到这种平衡,政治上放心。
因此,雅典民主宪制安排的
主旨是保证雅典城邦不至于因各部落和公民间的相互不信任和猜忌而崩溃。
这与前面说的
斯巴达的宪制安排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与中国北魏,一个在由各个部落形成的部落联盟基
础上形成的王朝,为防止某一部落对朝廷政治影响过大,确保各个部落对北魏朝廷政治决
策的平衡,而采取了“子贵母死”制度,[16]仅就制度功能而言,也是完全一致的。
细心人甚至可以察觉雅典的宪制安排是一种不得已,由于公民相互间缺乏足够的政治
信任,城邦因此只能以绝对平均主义甚至随机的抽签方式和每人执政一天来解决参政问题
。
不仅今天的学者,我想即便当时雅典的公民也一定都知道这种宪制安排不合理、不理性
,不可能有好结果。
但问题是为什么这么做?
让我们把这个抽象的制度重新语境化:
雅典
是古希腊最大城邦,居民三十万人,公民四万人,在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下,要民主治理
这么大的一个城邦,麻烦就很大了。
居民一多,就会众口难调,相互间缺乏足够的利益认
同;居民一多,居民就会发现周围陌生人多了,而陌生人之间一定会缺乏信任感,不容易
发生共同的归宿感或共同体感。
因此这就可以解说为什么立法者一次次改革,努力让更多
公民参与政治决策来增强公民对政治的信任,培养共同体感,不光是要求他们参加公民大
会,而且让尽可能多的公民成为议事会成员。
这种追求没错,但客观分析其后果,并不可能改善雅典的政治。
首先是,一旦参政人
太多,参政者手中的权力实际稀释了,这就会令他们趋于不负责任,各种各样的“搭便车
”就会出现并日益普遍,结果一定是没有多少公民真愿意并主动参加公民大会。
而支持这
一猜测的有:
第一,公民大会的法定人数是6000人—全城邦公民的15%左右;第二,城邦以
金钱财富补贴公民参加公民大会或参加陪审;第三,以抽签方式选出参与执政的公民—抽
签表明这是义务而不是权利;以及第四,城邦补贴公民参加体育盛会或观看文艺表演—试
图用更多的公民社交活动来培养公民对城邦的认同和相互认同。
无疑,民主制令更多公民参与了雅典城邦的政治,但问题是,“无恒产者无恒心”,这么
多人决策,每个人一生治邦一天,会有谁把这当回事呢,遇到问题了,只要熬过这一天,
就可以交差了。
苏格拉底之死就是庞大的陪审团不负责任的有力例证之一。
而在这样的政
治之下,就一定要求,在公民大会和议事会之外,必须设立可以连选连任的十将军,由他
们负责并执掌必须及时处理的有关城邦“军事、外交和国库大权”,并保持政治治理的连
续性。
因此可以说,雅典为了维系古希腊最大的城邦这个共同体,试图以此为基础上培养
公民的共同体感,只能以牺牲政治治理为代价。
而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关于城邦的
最佳人口数量(公民数最多不超过万人)和土地面积大小(目力可及的范围)的讨论分析
,[17]可以支持我的这一判断。
后代许多思想家关于民主制适用条件的分析也表明,至少
在其鼎盛期,直接民主制已无法令雅典获得民主制的好处了。
[18]
还必须看到,尽管在分类上斯巴达是贵族制,雅典是民主制,但上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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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西方 历史 古代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