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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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总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也称为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二、知识产权的性质,权利本体私权权利客体非物质性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三、知识产权的特征,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现状,1、保护范围不断扩大2、国际合作和保护得到加强3、法律内容不断发展和完善4、法律体系逐渐构成5、对社会的影响力正在加大,LOGO,第一章,著作权法,导论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的特征(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较)
(一)权利主体广泛
(二)权利客体广泛(三)权利内容丰富(四)权利产生独特(五)权利可以分割(六)权利限制较多(七)权利时间较长,原始主体,继受主体,特殊作品,概念及分类,第一节著作权主体,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原始主体:
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称原始(第一)著作权人继受主体:
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称为继受著作权人。
2、完整主体与不完整主体完整主体:
就是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之全部的人。
不完整主体:
就是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或者著作人身权之部分的人。
(三)原始主体作者的认定1、自然人作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为作者。
作者推定原则2、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被视为作者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下,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1、雇佣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优先使用。
2、委托作品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归受托人享有。
3、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4、美术作品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品的定义,作品的要件,作品的种类,一、,二、,三、,一、作品的定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要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表现一定的思想或情感;有一定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具有可复制性。
第三节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人身权,二、著作财产权,概念和特点,内容,内容,概念和性质,一、著作人身权
(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1、发表权
(1)定义发表权是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如何公之于众的权利。
(2)特征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发表权可以转让。
2、署名权
(1)定义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内容a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b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c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d作者有权禁止自己的名字被署到他人的作品上,3、修改权
(1)定义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2)内容a自己修改作品的权利;b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c禁止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d承认他人对自己作品所作的修改的权利(3)限制,4、保护作品完整权
(1)定义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内容作品的完整性,包括:
a表现形式b内容、情节和主题思想c具有独特含义的标题d外包装,二、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1、复制权
(1)定义以一定的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2)内容a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b获得物质利益(3)复制方式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2、发行权
(1)定义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发行”的条件a发行者必须是著作权人或者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的人;b必须将作品向公众散发。
3、出租权
(1)定义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2)客体(适用对象)a电影作品b电视、录像、多媒体等作品c计算机软件,4、展览权
(1)定义著作权人或者美术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享有的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客体a美术作品b摄影作品c可以公开陈列的其他作品,5、表演权
(1)定义著作权人自己表演或者授权他人表演作品的权利。
(2)客体a戏剧作品b音乐作品(3)内容a有权许可或禁止表演者表演未发表的作品b有权因作品被表演而获得报酬,6、放映权
(1)定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2)客体a文字作品b戏剧、曲艺作品c音乐作品d电影、电视作品,7、广播权
(1)定义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2)内容a自己广播或授权他人广播b获得报酬,8、信息网络传播权
(1)定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与广播权的区别a传播媒体不同b传播的信息不同c接收方式不同d容量的大小不同e使用方式不同,9、改编权
(1)定义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的前提下,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2)限制改编者不得改变原作的基本内容,不得对原作进行歪曲和篡改。
10、摄制权
(1)定义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2)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摄制,也可以授权他人摄制并获得报酬。
11、翻译权
(1)定义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2)特点翻译权是一种系列权。
12、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强制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第四节著作权限制,【案例分析】原告程某、李某为演员,两人合作创作、表演了一批喜剧小品,其中有5个小品在某电视台节日晚会上演出。
被告凯歌音像出版社未经程、李二人许可,擅自把前述5个小品制成录像带、VCD公开销售。
程、李经交涉无果,将凯歌音像出版社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制作、发行、销售涉案录像制品,并登报赔礼道歉。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
他们出版发行的小品录像带、VCD盘取材于某电视台晚会节目的录像。
而晚会是电视台投资、组织、拍摄的电视节目,五个小品均属于电视节目,其著作权属于某电视台。
程、李二人作为表演者,不享有著作权,只享有署名权。
因此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问题】1、程、李二人享有哪些权利?
2、电视台享有哪些权利?
3、凯歌音像出版社有没有侵犯程、李某的权利?
为什么?
程、李创作了小品作者著作权,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著作财产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放映权与广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款规定: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款规定: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第五节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一)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二)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分为两种: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
(2)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二)著作财产权(与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一般原则:
作者终生+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特殊规定:
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与发表权)保护期
(1)公民作品适用“一般原则”a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b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职务作品适用“特殊规定”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书”规定: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2、特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与发表权)保护期
(1)计算机软件a公民的计算机软件:
适用“一般规定”b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
适用“特殊规定”还有“但书”规定
(2)假名作品、匿名作品a假名作品:
如果作者所签署的假名为公众所知,其作品为作者身份明确的作品,适用“一般原则”;如果作者签署的假名不为公众所知,其作品为作者身份不明确的作品,适用“特殊规定”。
b匿名作品:
因作者未在作品上署名,所以作者身份不明,只能适用“特殊规定”。
待作者身份确定后,改适用“一般原则”。
第六节邻接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一、产生二、概念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三、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联系1、都与作品相联系。
2、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二)区别1、主体不同2、客体不同3、权利内容不同4、保护期限不同,四、邻接权的种类
(一)出版者权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二)表演者权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权有表演者人身权和表演者财产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四)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LOGO,第二章专利概述,第一节专利制度的内涵,垄断并公开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国家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依法授予专利权。
这样,一方面给予专利权人以独占其发明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申请专利的人把发明创造的内容公诸于世,以便进行发明创造信息交流和有偿技术转让。
第二节专利制度的作用,一、实现了权利人利益的最大程度的保护二、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三、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LOGO,第三章专利的种类(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法所要保护的对象。
我国的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凡是发明创造就是一项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原理,在形成技术构思后所提出的能够产生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
而要成为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还应当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和新颖性。
LOGO,专利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根据自然规律)、改造自然(解决技术问题)的过程中,所创造(创造性)的、具有积极意义(实用性)、并表现为技术形式(形成技术方案)的、新的(新颖性)智力成果。
发明创造的概念,进一步理解发明创造的概念:
第一,限于人类的发明创造;第二,利用自然根据自然规律(技术原理);第三,改造自然解决技术问题;第四,表现为技术形式形成技术方案。
此四项是前提条件。
进一步理解发明创造的概念:
第五,所创造出的创造性第六,具有积极意义实用性第七,新的新颖性此三项为必要条件。
第二节发明,一、概念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从发明的定义上看,它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
另外,专利法所说的技术方案不一定要达到至善至美的程度,只要具备实施可能性的,即可申请专利。
LOGO,二、发明的种类,发明的种类,开创发明和改进发明,大发明小发明,依发明点不同分,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组合、新用途、转用、要素变更、选择发明,第三节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概念,二、实用新型与产品发明的区别,第一,实用新型专利限于有确定形状和宏观结构的产品;第二,创造性要求低;第三,保护期短;第四,审批程序简单;第五,提供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国家少。
第四节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的条件,第一,必须与产品相结合;第二,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第三,富有美感;第四,适于工业应用。
外观设计是对工业产品的设计,要求能够进行工业化批量生产。
LOGO,形状与图案,图案,色彩与图案,色彩与形状,形状,色彩与形状、图案,二、外观设计的种类,三、与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产品的不同,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形状、结构能产生新的功能,而外观设计的形状只能带来美感,不要求产生新的功能。
第五节专利权不予保护的对象,1、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6、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2、科学发现,5、动物、植物新品种,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LOGO,有权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人是申请人。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发明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如果该发明创造是发明,他就是发明人,如果该发明创造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他就是设计人。
享有专利权的人。
第四章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第一节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第二节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一、职务发明,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是指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即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二、非职务发明,一、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三种情况:
(1)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一、职务发明,对“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理解
(1)“主要”:
如果没有这一物质技术条件,该发明创造就无法产生。
(2)“物质技术条件”:
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不包括房屋、水电等,(3)如果仅仅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且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应从其约定,一、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和待遇
(1)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2)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人、设计人有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
一奖:
一项发明最低奖励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最低奖励500元。
两酬:
发明创造的实施,将所得利润纳税后最低2%或者最低0.2%作为酬金。
专利许可,从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少于10%的部分作为酬金。
二、非职务发明,对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以放弃或转让专利申请权。
另外,取得专利后,其中一人或数人可以转让他们在专利权中的经济收入的份额,这一份额也可以继承。
LOGO,第三节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专利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三、优先权原则,此为先申请原则的例外。
(1)各种优先权优先权(国际)国内优先权部分优先权多项优先权
(2)优先权日首次申请或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3)优先权期发明、实用新型:
12个月;外观设计:
6个月。
(4)优先权独立优先权独立于专利申请而存在。
第四节共同发明、委托发明,一、共同发明共同发明有三种情况(包括设计人):
一是对于非职务发明,当发明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这些发明人共有一个专利申请权。
二是对于职务发明,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发明人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这些单位共有一个专利申请权。
三是非职务发明与职务发明混合的情况,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与职务发明发明人所在单位共有一个专利申请权。
第四节共同发明、委托发明,二、委托发明委托发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无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
第五章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不同之处在于对发明的创造性高度要求比实用新型高。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案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
所要求的新颖性比发明、实用新型严格,与已知技术相比不仅不相同而且不相近似方具有新颖性;而在实用性上的要求上对有益的含义作了“富有美感”的解释。
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实用性:
即可用、有益,创造性:
即非显而易见,新颖性:
即前所未有,第一节实用性,有两层含义:
一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以产业的方式实施即可用;二是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有益。
第一节实用性,一、不可用的典型情形有:
1、其实现依赖于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技术方案。
2、其实现依赖于个人绝技的技术方案。
3、其实现依赖于随机因素的技术方案。
第一节实用性,二、无益的典型情形有:
1、污染环境的技术方案。
2、浪费资源的技术方案。
3、对人体有害的技术方案。
4、改恶方案。
5、脱离社会需要的技术方案。
第二节新颖性,一、对“公开”的判断关于公开的方式,法律规定有三种,文献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公开(如展示)。
公开的时段有两种,一种是申请专利的时间之前(申请日或者申请时刻);另一种是发明创造产生之前。
公开的地域有两种,一种是国内公开,另一种是国内外公开。
第二节新颖性,二、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1)公开方式:
文献公开、使用公开、其他公开
(2)文献公开:
绝对新颖性(国内外公开)使用公开、其他公开:
相对新颖性(国内公开)(3)公开的时段限于申请专利的时间之前。
第二节新颖性,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
1、公开的方式不包括其他方式;2、对“前所未有”的规定更严格,不仅要求不相同,还须不相近似。
第二节新颖性,三、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三节创造性,含义:
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申请发明专利,则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这是一项主观的标准。
创造性,用一个字表达就是“巧”。
判断是否巧妙因人而异,因此,法律就拟制了一个标准人,即技术方案所属领域中等程度的人员,以其身份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巧妙。
第三节创造性,一、判断创造性的辅助标准1.开创发明2.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3.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方案4.解决了人们长期渴望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5.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的技术方案,第三节创造性,二、偶然发明及“事后诸葛亮”发明的创造性具有某种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并非出于技术构思,或者继技术构思后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并非预期,这两种技术方案即“偶然发明”。
面对技术问题,经苦思冥想仍不能形成技术构思,而当一个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但只需三言五语即可说明的技术方案呈现出来,才令人恍然大悟,那么,该技术方案即属于“事后诸葛亮”发明。
第六章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第一节专利权的内容,第二节专利权的限制,第七章专利的申请与审批,第一节专利的申请,一、申请方式:
书面方式,二、申请文件,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申请,受理,形式审查,Y,N,Y,公开,发明,驳回,N,Y,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无效宣告,复审,诉讼,申请日,十八个月,三年,生效日,三个月,任何时候,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实质审查,三个月,第二节:
专利的审批程序,第八章商标权,第一节商标概述,一、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标的概念,商标(trademark)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
LOGO,4.构成的多元性,3.存在的依附性,1.使用的唯一性,2.标志的目的性,商标的特征,(三)商标的功能,识别功能保证功能宣传功能竞争功能,
(一)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
(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三)平面商标、立体商标,二、商标类型,(四)制造商标、销售商标,(五)等级商标、防卫商标,专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权,第二节商标权概述一、商标权的概念二、商标权的内容,
(二)注册取得,
(一)使用取得,三、商标权的取得,四、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的原则1、申请在先原则2、自愿注册原则3、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的程序1、申请2、申请的审查和核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异议、核准注册,商标评审由特定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事宜进行复审的制度。
申请复审的案件,包括:
(1)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申请复审的案件;(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注册不当或者与在先合法权益发生冲突而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4)不服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
(一)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延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续展注册商标应依法履行必要程序。
续展注册应当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
(二)商标权的终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对注册商标的权利。
a因注销而终止
(1)未申请续展注册
(2)自动放弃(3)主体消亡b因撤销而终止
(1)违法使用注册商标
(2)不使用(3)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c因无效而终止,第三节驰名商标,一、驰名商标概述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1.认定的方式被动认定主动认定,2.认定的标准,二、驰名商标的认定,三、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1.保护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2.放宽驰名商标的注册条件,3.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4.增加驰名商标所有人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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