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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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方案
自治区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新政办发〔2013〕43号)精神,并结合《全国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要求,为巩固、规范我区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评价目的
评价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病区实现控制和消除目标进展情况。
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点地方病分类防控策略,实施防控工作精细化管理。
二、评价原则
(一)领导有力,组织到位
各地(州、市)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地方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逐级评价,监测复核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组成评价组,在病区县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地(州、市)复查、自治区抽查,进行逐级评价,评价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评价组采取审查申报资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价。
实现控制或消除目标的病区县定期进行自查,自治区将根据监测发现的线索不定期开展复核。
三、组织实施
自治区、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承担地方病防治任务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组成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组,负责本辖区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评价的技术支持。
有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协调组织的地区,由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协调组织负责评价工作,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实施。
四、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碘缺乏病消除、饮水型氟中毒控制、饮水型砷中毒消除,具体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见附件1-3。
五、评价方式及程序
(一)县级自评。
病区县按要求开展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自评。
自评符合标准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申报材料包括病区基本情况、防治组织管理、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既往病情资料、按要求开展的自查结果。
(二)地级复查。
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病区县复查申请和自评报告后,及时组织评价组审查申报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病区县安排现场评价。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或暂缓评价。
对复查符合标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三)自治区级抽查。
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及时组织审查申报材料。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或暂缓评价。
对符合条件的地(州、市)随机抽查1/3左右的病区县进行复核。
(四)达标后巩固。
已实现控制或消除重点地方病的县(市、区)每5年组织一次自查,结果逐级上报到自治区。
自治区抽取一定数量的病区县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委备案。
(五)监测与复核。
建立自治区重点地方病防控监测网络,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监测线索,对已实现控制或消除的病区县组织复核并通报复核结果。
六、评价结果运用及公布
(一)自治区评价结果运用
1.自治区抽查县(市、区)均达标,判定其所在地(州、市)本批申报达标的所有县(市、区)实现消除目标。
2.自治区抽查县(市、区)中有1个县未达标,须再追加抽查1个县(市、区)。
若追加抽查的县(市、区)达标,则认为所在地(州、市)本批申报除抽查未达标县(市、区)外,其余实现消除目标。
若追加抽查的县(市、区)仍不达标,则认定该地(州、市)本批申报县(市、区)未实现消除目标。
若抽查中有2个县及以上未达标,则认为该地(州、市)本批申报县(市、区)未实现消除目标。
自治区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在完成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报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评价结果公布
对经复核通过重点地方病控制或消除评价的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向社会分批公布实现重点地方病控制或消除的县名单。
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
1.碘缺乏病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2.饮水型氟中毒控制评价内容和判定标准
3.饮水型砷中毒消除评价内容和判定标准
(以上附件请从原自治区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
)
附件1
碘缺乏病消除评价内容及判定标准
一、评价内容
(一)自评
1.资料准备
整理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收集组织管理、碘盐生产供应、市场监管等相关资料。
2.现场评价
在每个县东、西、南、北、中5个方位各随机抽取1个病区乡(镇)(不足5个时全部抽取),调查、检测以下指标。
(1)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
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随机抽取4个行政村(居委会),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随机抽检15户居民家中食盐样品,定量检测盐碘含量,计算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
如评价当年已开展碘盐监测,可直接采用碘盐监测数据计算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
(2)8-10岁儿童尿碘水平和甲状腺肿大率。
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各随机抽取1所村小学(无村小学时,抽取乡中心小学);在所抽取小学各随机抽检40名8-10周岁儿童(男、女各半)的尿样(每个县尿样不低于200份,对于不足5个乡镇的县,每所小学适当增加样本量),并用B超法检查儿童甲状腺肿大情况。
计算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尿碘中位数和尿碘低于50µg/L的比例。
(3)孕妇尿碘水平及其家中盐碘含量。
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各随机抽检20名孕妇的尿样(每个县尿样不低于100份),计算尿碘中位数。
同时采集孕妇家中食盐样品,定量检测盐碘含量。
(4)健康教育状况。
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开展尿碘含量检测的孕妇中,各随机抽取10人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孕妇健康教育知晓情况。
(二)复查/抽查。
1.资料审核
(1)自评报告。
内容包括碘缺乏病防治的基本情况、防治历程、主要防治策略、自评方法、自评结果、主要经验、存在问题、自评结论、今后工作计划等。
(2)工作资料。
查阅防治规划或计划、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病情调查资料和数据、疾病监测报告等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重点了解、核对近3年组织管理(包括组织领导、部门履行职责、经费保障和专业队伍建设等)、碘盐生产供应、市场监管,碘缺乏病监测与实验室质量控制、健康教育等情况。
2.现场评价
在每个县随机抽取2个乡(镇);从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个村(居委会),调查、检测以下指标。
(1)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
在每个抽取村(居委会)随机抽取25户居民,采集每户食盐样品,定量检测盐碘含量,计算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
(2)8-10岁儿童尿碘水平和甲状腺肿大率。
在每个抽取村(居委会)的小学(无村小学时,抽取乡中心小学)各随机抽检25名8-10周岁儿童(男、女均衡)的尿样检测尿碘含量,并用B超法检查甲状腺肿大情况,计算甲状腺肿大率、尿碘中位数和尿碘低于50µg/L的比例。
(3)孕妇尿碘水平及其家中盐碘含量。
在所抽取的每个乡(镇)各随机抽检20名孕妇的尿样,计算尿碘中位数。
同时采集孕妇家中食盐样品,定量检测盐碘含量。
(4)健康教育状况。
评价内容和方法同县级自评。
二、评价判定标准
(一)消除标准
1.管理指标。
组织领导、碘盐管理、监测与防治、健康教育4方面评价得分合计达到85分及以上。
2.技术指标。
(1)8-10周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或等于100µg/L,且尿碘水平低于50µg/L的比例不超过20%;孕妇尿碘中位数大于或等于150µg/L。
(2)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
(3)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大于90%。
(二)评价结果判定
被评价县各项管理、技术指标均达到消除标准要求,可判定为实现消除目标。
如其中1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未实现消除目标。
(三)其他
如被评价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具备尿碘含量检测能力,可由其所属地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完成尿碘含量检测工作。
附表: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评价表
附表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评价表
地(州、市)/县(市、区)
项目
内容
得分依据
评价方法
分值
得分
组织领导(22分)
防治队伍能力建设
防治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得3分。
()
近3年,每年派人参加省级及以上培训或会议得5分,有2年派人参加得3分,有1年派人参加得2分,参加地市级及以下培训得1分。
()
查阅相关文件。
邀请省级及以上专家授课,按省级培训得分。
8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目标管理
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得2分,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得2分,纳入部门目标管理得1分。
()
查阅政府或部门相关文件、责任书。
5
碘缺乏病防治必需经费得到落实
及时足额拨付上级安排防治经费得4分。
()
近3年,县级累计安排经费3万元以上得5分,1.5-3万元得3分,1-1.5万元得2分,1万元以下得1分,无专项经费得0分。
()
查阅省级拨付文件及到账凭据。
9
监测和防治措施
(32分)
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近3年,连续开展监测得12分;2年开展监测得8分;某1年开展监测得4分;未开展监测得0分。
()
查阅相关纪录
12
按时报送监测数据、报告
近3年,每年按时报送数据、报告得6分,每年2分。
()
查阅相关资料
6
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近3年,每年将监测结果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给相关部门得3分,每年1分。
()
查阅相关资料
3
独立或协助上级单位开展调查评估
近3年开展过相关工作得2分。
()
查阅相关资料
2
参加、省级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
近3年,参加盐碘、尿碘质控考核且全部通过得6分;未安排质控考核或考核未全部通过得3分;考核全部未通过得0分。
()
查阅相关考核及反馈材料
6
开展应急补碘工作
近3年,及时对目标人群开展应急补碘工作,或不需应急补碘而未采取额外补碘措施,得3分,每年1分。
()
查阅应急补碘记录、服药卡等
3
碘盐管理
(20分)
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管理
近3年,相关部门依法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得6分,每年2分。
()
查阅相关计划、总结等
6
盐业市场管理(供碘盐、查处非碘盐)
近3年,合格碘盐食用率大于90%得9分,每年3分。
()
无违法案件或有违法案件并查处得5分。
()
查阅监测总结报告、年度违法案件查处档案等
14
健康教育(26分)
宣传普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
近3年,通过电视、广播等开展宣传活动得5分。
()
孕妇健康教育问卷平均分,满分为5分,平均分少1分扣1分。
()
查阅节目播放记录;按健教问卷评分标准评分
10
中小学校开展健康教育
每所学校有教学计划且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得1分。
5所学校满分为5分。
()
查阅相关资料
5
有固定的宣传内容
每个乡有2处及以上固定宣传内容(不包括宣传画)得1分,5个乡满分为5分。
()
现场查看5个乡
5
组织开展5.15宣传日活动
近3年,每年由多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得6分,每年2分;仅由卫生计生、盐业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得3分,每年1分。
()
查阅总结、照片等资料
6
合计
100
填表单位(签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附件2
饮水型氟中毒控制评价内容和判定标准
一、评价内容
(一)自评
1.资料准备
整理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收集组织管理、防治措施落实、监测、健康教育等相关工作资料。
2.现场评价
对所辖所有病区村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区村改水及水氟含量情况,以及该村出生居住的8-12岁儿童氟斑牙患病情况。
如近年有病区村完整的病情资料,可直接利用现有病情资料进行评价。
(二)复查/抽查
1.资料审核
(1)自评报告。
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防治历程、自评方法、自评结果、主要经验、存在问题、自评结论、今后工作计划等。
重点审核各病区村改水情况和8-12岁儿童氟斑牙患病情况。
(2)工作资料。
查阅防治规划或计划、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病情调查资料和数据、疾病监测报告等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了解核对组织管理、各病区村病情及改水工程建设和使用等情况。
2.现场评价
在每个病区县随机抽取3个病区乡(镇)(不足3个时,全部抽取),再从每个乡(镇)随机抽取3个病区村(不足3个时,全部抽取),调查病区村改水情况,采集饮用水水样,检测氟含量;对全村8-12岁儿童进行氟斑牙检查。
二、评价判定标准
(一)控制标准
1.饮水氟含量:
农村大中型集中式供水(设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0000人及以上)≤1.0mg/L;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设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下)≤1.2mg/L。
2.当地出生居住的8-12周岁儿童氟斑牙患病率≤30%。
(二)评价结果判定
1.各病区村达到控制标准各项指标要求,可判定为实现控制目标。
如其中1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未实现控制目标。
2.当病区县95%的病区村达到控制标准时,可判定该县达到控制标准。
附件3
饮水型砷中毒消除评价内容和判定标准
一、评价内容
(一)自评
1.资料准备
整理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收集组织管理、防治措施落实、监测、健康教育等相关工作资料。
2.现场评价
对所辖所有病区村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区村改水及水砷含量情况,以及该村95%以上常住暴露人口的砷中毒患病情况。
(二)复查/抽查
1.资料审核
(1)自评报告。
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防治历程、自评方法、自评结果、主要经验、存在问题、自评结论、今后工作计划等。
重点审核各病区村改水情况和砷中毒患病情况。
(2)工作资料。
查阅防治规划或计划、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病情调查资料和数据、疾病监测报告等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了解核对组织管理、各病区村病情及改水工程建设和使用等情况。
2.现场评价
在每个病区县随机抽取3个病区乡(镇)(不足3个时,全部抽取),再从每个乡(镇)随机抽取3个病区村(不足3个时,全部抽取),调查病区村改水情况,采集饮用水水样,检测砷含量;对全村95%以上常住暴露人口进行砷中毒患病情况调查。
二、评价判定标准
(一)消除标准
1.饮水砷含量:
农村大型集中式供水(设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0000人及以上)≤0.01mg/L;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设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下)≤0.05mg/L。
2.除与砷相关的癌症患者外,无地方性砷中毒新发病例。
(二)评价结果判定
1.各病区村达到消除标准各项指标要求,可判定为实现消除目标。
如其中1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未实现消除目标。
2.当病区县95%的病区村达到消除标准时,可判定该县达到消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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