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罐安全检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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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立方米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②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米;
③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第4.2.5条
4
防火堤的容积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的储罐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5
防火堤的高度
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
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
GB50074—2019
第6.0.6条
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m(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
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
6
防火堤上的孔洞
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7
防火堤的排水管
含油污水的排水管道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8
防火堤的人行踏步
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9
事故存液池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储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流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的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事故存液池和导流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米;
4.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第6.2.18条
10
安全阀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安全阀。
第6.3.11条
2.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检查,并至少每年校验一次。
11
呼吸阀
1.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第6.2.19条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第6.0.12条
3.呼吸阀应定期检查,并每年做一次校验。
12
阻火器
1.下列油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固定顶罐;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卧式油罐;
(3)储存丙A类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
2.阻火器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阻火芯件是否阻塞、变形、腐蚀。
13
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
1.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
第6.2.23条
2.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应定期检查和测试。
14
温度计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温度计。
2.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温度计。
3.温度计应定期检查和校验。
15
压力表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压力表。
2.有惰性气体(如氮气)防护的储罐应设压力表。
3.压力表应按规定定期检查和校验。
16
自动脱水器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
17
自动切断阀
1.可燃液体的储罐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
第6.2.23条GB50074-2019
2.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6.4.2条
3.液化烃的储罐应设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18
储罐的进料管道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
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第6.2.24条
19
进出口管道柔性连接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第6.2.25条
20
梯子和栏杆
1.地上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
高度大于5米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灌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6.0.13条
2.梯子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的规定。
GB4053.3-2009
21
油罐附件
1.油罐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人孔、采光孔、量油孔和通气管等基本附件;
2.油罐附件应定期检查完好状况,每天巡视。
22
工艺管道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第7.2.1条
2.工艺管道支撑是否齐全、稳固。
2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1.储罐区及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GB50493-2009
第3.0.1条
2.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
室外宜为15m。
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第3.0.8条
3.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第6.1.1条
第6.1.2条
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检测:
每周按动报警器自检试验系统按钮一次,检查指示系统运行状况;
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每半年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检定,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值;
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标定。
SY6503-2000
24
防雷设施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置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第9.2.3条
2.钢油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4.2.1条
第14.2.2条
3.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4.2.3条
4.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输油(油气)管道,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输油(油气)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跨接。
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2)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第14.2.14条
5.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GB50160-2019第9.2.4条
6.装于地上钢油罐上的信息系统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
电缆穿钢管配线时,其钢管上下2处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14.2.5条
7.防雷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25
防静电接地设施
1.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第14.3.13条
2.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9.3.1条
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钢油罐,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14.3.1条
第14.3.2条
4.甲、乙、丙A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或油桶罐装设施,应设置与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14.3.7条
5.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米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第14.3.9条
6.油品装卸场所用于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电接地仪器。
第14.3.11条
7.移动式的接地连接线,宜采用绝缘附套导线,通过防爆开关,将接地装置与油品装卸设施相连。
第14.3.12条
8.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第14.3.15条
26
消防设施
1.储罐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
第8.5.7条
2.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7.5条
第7.7.6条
3.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
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第8.4.5条
4.储罐应配备罐内灭火设施。
5.储罐是否有氮气保护。
6.有氮气防护的储罐是否加装压力表。
27
其它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第6.2.21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第6.2.22条
28
作业票制度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吹扫作业(介质为蒸汽、水、空气、惰性气体、化学溶剂等)、清线作业、清罐作业等,作业前办理相应的作业票。
AO3018—2019
第4条
附件:
1.填表说明:
本表中如有不涉及的检查项目和内容,请在“检查结果”一栏中填写“不涉及”,但标准规范要求有的项目和内容,而实际检查缺少的除外。
2.附表
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
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12.0
15.0
20.0
25.0
30.0
40.0
35.0
50.0
丙类液体
5≤V<250
250≤V<1000
5000≤V<25000
24.0
28.0
32.0
注:
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别
储罐形式
固定顶罐
浮顶
储罐
卧式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液体
单罐容量V(m3)
V≤1000
0.75D
0.5D
0.4D
不小于0.8m
V>1000
0.6D
不论容量大小
不限
—
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参考标准:
1.《石油库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oildepot)GB50074-2019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Firepreventioncodeofpetrochemicalenterprisedesign)GB50160-2019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ofDesignonBuildingFireprotectionandprevention)GB50016--2019
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fordesignofcombustiblegasandtoxicgasdetectionandalarmforpetrochemicalindustry)GB50493-2009
5.《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Regulationforusingcombustiblegasdetectionandalarminstruments)SY6503-2000
4.名词解释:
沸溢性油品boilingspilloil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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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油罐 安全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