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监管.docx
- 文档编号:18318275
- 上传时间:2023-08-15
- 格式:DOCX
- 页数:31
- 大小:28.02KB
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监管.docx
《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监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监管.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监管
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监管
单位:
海港区交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养护所,涉及交通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养护工程、日常养护的行业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涉及省补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是否符合程序,是否有弄虚作假现象,方案是否合理。
2、涉及省补建设项目涉及标准是否符合建设管理办法要求。
3、项目的交工、验收程序是否按照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县道、重要乡道以及中性以上桥梁项目交竣工报告是否报备。
4、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照省厅“农村公路七公开”的要求制度,档案是否完整。
5、对涉及省厅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上报。
6、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否管理到位,是否列为考核目标。
7、各乡镇养护所是否定期对公路、桥涵进行检测和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自查和抽查的方式
2、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1
3、对农村公路工作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和工作要求以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
进行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度、内业资料,听取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3、汇总上报检查结果。
4、依据检查结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要求受检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5、对整改信息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2、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依据《河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处理。
机动车维修监管
单位:
海港区交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
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
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在经营场所公示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级运营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级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运输管理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市运输管理处或委托非属地运管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
如有整改意见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级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货运车辆监管
单位:
海港区交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无道路货物(客)运输经营许可、无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改型、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扬撒的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进行道路运输
2、《道路运输证》有效期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上路检查
2、不定期巡查
3、联合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相关证件
2、检查危险品车辆是否配备相应的救援器材
3、检查车辆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五、监督检查程序
运管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处理如下: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客运)
单位:
海港区交通局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建设情况;
(四)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
(五)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六)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制订和定期演练情况;
(九)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落实情况;
(十)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查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查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三)查看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四)检查安全台账,安全活动落实情况;
(五)检查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情况;
(六)检查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七)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完备情况;
(八)检查隐患和事故整改情况。
(九)路检路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的情况的,及时向被检查道路运输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运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三)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1.安全台账不健全、安全活动不落实。
2.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
3.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
4.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不及时上报。
5.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备。
6.安全管理经费不落实。
7.货运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三把关一监督”落实不到位。
8.其他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二)罚款
1.安全管理制度、职责不落实。
2.未按规定对危化品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又不限期整改。
3.未按规定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运输安全重特大事故。
4.危化品运输企业为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5.危化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从事经营活动。
6.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7.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8.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9.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11.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12.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14.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15.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6.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18.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三)通报批评
1.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2.发生其他社会危害或影响重大的事件。
。
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单位:
海港区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经营事项的监管,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
(1)是否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3)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4.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现场检查:
每年不少于12次进客运经营企业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及时消除隐患。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
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重点检查:
对辖区安全监管客运企业开展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
4.日常检查:
由稽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方式
1.现场检查:
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2.定期检查:
营运车辆年审,各种证件换证。
3.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4.举报投诉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二)措施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6.重点安全监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确认归档。
(二)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五)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六)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罚款及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范围: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2)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3)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6.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2)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3)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4)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5)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6)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7.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8.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单位:
海港区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的监管,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6)是否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执行。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源头检查:
每半年不少于2次进客运站对车站服务、安保及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
三级及以上客运站检查覆盖面100%。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日常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客运站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组织明查、暗访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二)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二)对客运站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2、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5、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6、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出租汽车行业监管
单位:
海港区交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三)经营期限。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不得超过八年。
(四)经营行为。
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6、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3、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委托第三方开展测评为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展出租汽车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辖区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予以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路产、路权监管
单位:
海港区交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国省干线
二、监督检查内容
保护好公路的路产路权,依法打击各类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它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村公路 改建 养护 监管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