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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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
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
建设单位:
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分公司
编制单位:
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
概述
畜牧业作为中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保障国家食物安全,增加农牧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畜禽饲养数量逐年增多,但规模化养殖程度不高,病死畜禽数量较大,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
为建设和完善我国动物防疫体系,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2007年8月国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2年4月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业部2013年9月印发了《建立病死动物长效机制试点方案》,2017年7月印发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规定,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中要求尽快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处理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省畜牧水产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牧渔联[2016]14号)、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牧渔函[2016]10号)文件精神、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7]24号)文件要求,即2017年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必须完成病死畜禽无害化中心或收集暂存点建设,嘉禾县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部门监管,统筹规划,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拟实施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根据嘉禾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统计的经验数据,嘉禾县年均出栏生猪50万头,病死生猪死亡率以7%计算,每年死亡生猪约3.5万头。
如果正大(嘉禾)100万头生猪产业链项目落户嘉禾县,因此每年还将增加约7万头生猪死亡量,因此每年生猪死亡量将达10.5万头。
病死生猪按每头40kg计算,则每25头生猪为1吨,因此,实际年处理病死生猪为3000吨以下。
除部分规模养殖场、屠宰场采取深埋、焚烧处理外,粗放甚至随意抛弃的处理方式依然普遍存在,给疫病的有效控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根据养殖业转型发展总体要求,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和先进的处理工艺,做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杜绝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传播动物疫病,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引发食品安全事件,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
因此,嘉禾县急需建立集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本项目处理病死畜禽主要来源于嘉禾县各养殖场、屠宰场,采取采用“定点收集、统一暂存、集中处理”的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为彻底解决嘉禾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问题,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分公司拟投资1580.37万元在嘉禾县石桥镇石仙村(石桥镇竹山下煤矿矿区)建设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2000m2。
总建筑面积(含二期工程)7369.3m2,项目建成后,一期工程投产后日处理10t病死动物,年处理病死动物3650t。
采用肉骨粉作为有机肥原料。
可年产有机肥3650t。
二期工程采用畜禽粪便作为有机肥原料,年处理7000t畜禽粪便,年产4000t有机肥。
本项目仅对一期工程进行评价,二期工程需建设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进行评价。
本项目依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郴州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嘉禾县及周边地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保障肉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无害化处理中心辐射范围、处理能力,配套畜禽尸体收集点,收储中小型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的病死以及无主畜禽尸体,运至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采用“定点收集、统一暂存、集中处理”的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到2019年初,建立完善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形成中小型养殖场、散养户病害动物、大型规模养殖场、养殖密集区和定点屠宰场由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收集处理,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使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为此,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分公司委托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收集有关文件和资料,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结合区域环境的规划及环境现状调查,进行了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识别,在此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制完成了《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供环保主管部门审查。
1建设项目特点
(1)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主要设备为微波无害化处理设备,其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高、普及度高,通过微波对病死畜禽的加热、灭菌等一系列生产步骤,本项目建成后可年处理病死畜禽3650t,年产有机肥3650t。
(2)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生产过程中对病死畜禽实现全封闭处理,将病死畜禽的血水、油指、固体残渣全部用来生产生物油脂和肉骨粉,无废物遗留外排。
(3)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生产过程中,通过负压管道集中收集病死畜禽在装卸、处理过程中产生的NH3和H2S,收集后的臭气进行消毒及净化处理(“降尘+冷凝+喷淋+生物吸附”)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达标排放。
本项目生产废水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设施(A/O工艺)处理进行集中处理后用于回用。
(4)本项目建成后能解决嘉禾县病死畜禽处理问题,有效消灭病原微生物、避免和防止病死畜禽及肉品流入市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5)在病死畜禽暂存、运输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收集运输要求,做好防水、防渗、消毒与登记工作。
2产业政策、选址相符性
本项目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查阅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第21号令、2016年第36号令),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
“十九、轻工”中的第36条“畜禽骨、血及内脏等副产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20条“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根据嘉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县政府第十七届第26次常务会议》中第7条及2018年7月3日《县政府第十七届第39次常务会议》中第5条;《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的选址意见》(嘉建规选〔2018〕2号),嘉禾县人民政府同意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石桥镇石仙村(石桥镇竹山下煤矿矿区)建设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分公司特委托我公司(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其“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公司在对本项目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和对厂址所在地及周围环境的现场踏勘和调查的基础上,收集有关资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文件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期于2018年10月22-28日委托湖南省泽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调查工作。
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石桥镇石仙村(石桥镇竹山下煤矿矿区),项目所在地为废弃竹山下煤矿矿区,项目所在地200内无其他工矿企业。
目前场地内遗留有煤矸石,场地内遗留的煤矸石由石桥镇山下煤矿自行处理,建设单位在施工时将对清理后的场地进行表面硬化处理,防止本项目对周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影响。
本项目在对病死畜禽收及暂存运输处理的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大气、水、声、固废环境方面的防护措施,谨防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5评价技术路线和方法
根据环评导则及有关规范要求,本次评价工程分析主要采用物料衡算、类比分析、产污排污系数等方法进行;环境现状评价主要采用收集已有资料、现场勘察、现场监测、数理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工程对空气、声环境的影响主要采用模式计算和类比分析方法进行预测和评价。
本评价的技术路线如下图5-1所示。
图5-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6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于嘉禾县石桥镇石仙村(石桥镇竹山下煤矿矿区),根据分析可知,本项目符合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调查和污染物排放影响预测,本项目营运后对区域内环境影响较小,环境质量可以保持现有水平;本项目处理病死禽畜,实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合资源化,能够有效的利用资源能源,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项目采取有效的三废质量措施,具备污染集中控制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环境保护“三线一单”要求。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的第一类鼓励类中:
一“农林业”中的第30条“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与应用”、十九“轻工”中的第36条“畜禽骨、血及内脏等副产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20条“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本项目也不属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的淘汰类、禁止类及限制类产业项目。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处理技术与《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干化法处理技术符合相关规范。
2、根据嘉禾县住建局《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的选址意见》(嘉建规选〔2018〕2号),同意本项目建设于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石桥镇石仙村(石桥镇竹山下煤矿矿区)。
评价范围内无国家珍稀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因素,符合用地规划,项目选址可行。
3、本项目平面布置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相关要求。
序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
本项目
相符性
1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已在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相符
2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本项目生产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在不同区域
相符
3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本项目附近周边3000米处无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相符
4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项目周边最近居民点位于西南面1200m新邹尾村,项目附近均为林地山区,无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相符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程采用了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符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
本工程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两高”行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作燃料,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本工程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
7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本项目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属公益性环保项目,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显著的环境效益,项目所采用的微波加热处理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可行。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规划要求,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的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总体水平较好,造成的环境影响在环境可接受范围内。
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要求和公众参与要求。
此外,此项目建设符合《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郴州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工作方案》等国家和当地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文件要求。
从“环境三效益统一”的角度分析,本项目在拟建地实施是可行的。
附件
附件1:
签到表及专家组意见
附件2:
环评委托书
附件3:
执行标准函
附件4:
可行性研究批复
附件5:
关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789号)
附件6:
监测报告及质保单
附件7:
特许经营合同
附件8:
用地证明
附件9:
关于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的选址意见(嘉建规选〔2018〕2号)
附件10:
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选址及后续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附件11: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附件12:
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附件13:
环境风险评价自查表
附件14:
项目区域红线位置关系图
附图
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厂区平面布置图
附图3:
项目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房平面布置图
附图4:
评价范围图
附图5:
环境保护目标图
附图6:
项目水系图
附图7:
项目雨水排放去向图
附图8:
监测布点图
附图9:
卫生防护距离包络图
附图10:
嘉禾县土地利用现状图
附图11:
项目大气预测结果图
附表
附表1: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第一章总则
1.1项目由来
畜牧业作为中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保障国家食物安全,增加农牧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畜禽饲养数量逐年增多,但规模化养殖程度不高,病死畜禽数量较大,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
为建设和完善我国动物防疫体系,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2007年8月国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2年4月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业部2013年9月印发了《建立病死动物长效机制试点方案》,2017年7月印发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规定,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中要求尽快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处理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省畜牧水产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牧渔联[2016]14号)、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牧渔函[2016]10号)文件精神、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7]24号)文件要求,即2017年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必须完成病死畜禽无害化中心或收集暂存点建设,嘉禾县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部门监管,统筹规划,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拟实施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根据嘉禾县畜牧兽医水产局统计的经验数据,目前嘉禾县年实际出栏生猪50万头以上,病死生猪按死亡率7%计算,每年死亡生猪约3.5万头。
如果正大(嘉禾)100万头生猪产业链项目落户嘉禾县,因此按每年还将增加7万头生猪死亡量,因此每年生猪死亡量将达10.5万头。
病死生猪按每头40kg计算,则每25头生猪为1吨,因此,实际年处理病死生猪为3000吨以下。
除部分规模养殖场、屠宰场采取深埋、焚烧处理外,粗放甚至随意抛弃的处理方式不同程度存在,给疫病的有效控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根据养殖业转型发展总体要求,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和先进的处理工艺,做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杜绝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传播动物疫病,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引发食品安全事件,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养殖业健康发展。
因此,嘉禾县急需建立集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为彻底解决嘉禾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问题,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分公司拟投资1580.37万元在嘉禾县石桥镇石仙村(石桥镇竹山下煤矿矿区,东经112°26′38′′,北纬25°42′43′′)建设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2000m2。
总建筑面积(含二期工程)7369.3m2,项目建成后,日处理病死畜禽约10吨,配套年产量3650吨有机肥厂。
本项目依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郴州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嘉禾县及周边地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保障肉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无害化处理中心辐射范围、处理能力,配套畜禽尸体收集点,收储中小型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的病死以及无主畜禽尸体,运至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采用“定点收集、统一暂存、集中处理”的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到2019年初,建立完善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形成中小型养殖场、散养户病害动物、大型规模养殖场、养殖密集区和定点屠宰场由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收集处理,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使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为此,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分公司委托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收集有关文件和资料,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结合区域环境的规划及环境现状调查,进行了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识别,在此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制完成了《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供环保主管部门审查。
1.2评价目的和原则
根据国家规定和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通过对嘉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针对项目的工程特征和污染特征,进行工程分析核实拟建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主要因素,预测该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和建成运行后,项目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当地水、大气、声环境以及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其建设的可行性,为项目实现合理布局、优化设计提供科学依据,使其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该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特点和厂址区域环境现状,确定本次评价遵循的原则如下:
(1)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污染源达标排放”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政策。
(2)在对各污染源实施治理方面,首先考虑不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为原则,使周边环境空气和纳污水域保持环境容量满足功能要求,外排污染物在严格执行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应尽可能地得到削减。
(3)环评的全过程中坚持为工程建设的决策服务,为环境管理服务,注重环评工作的针对性、公正性和实效性。
1.3编制依据
1.3.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9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10月28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订,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5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
1.3.2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98)682号令,2017年7月16日修订,2017年10月1日施行);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2013年5月1日);
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第39号令,2016年8月1日);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7、《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9、《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2015年9月1日);
10、《关于切实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1、《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办〔2013〕86号);
1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
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第36号公告修改版);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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