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忠明高级中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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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立忠明高级中学
臺中市立忠明高級中學
人事服務手冊
臺中市立忠明高級中學人事室
95年4月編印
97年4月修訂
目錄
一、前言……………………………………………………3
二、敘薪篇…………………………………………………3
三、進修篇…………………………………………………4
四、出國篇…………………………………………………5
五、兼職(課)篇.……………………………………………6
六、差假篇…………………………………………………7
七、教師成績考核篇……………………………………..12
八、職員考績篇…………………………………………..13
九、獎懲篇………………………………………………..15
十、待遇福利篇…………………………………………..18
十一、退休篇…………………………………………….30
前言
本手冊所載內容係摘錄與同仁權益相關之重要人事及教育法規,如需更詳細資料,請至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
敘薪篇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時改敘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
改敘薪級
1.取得博士學歷自330元起敘薪級,碩士學歷自245元起敘薪級,申請改敘者自審定之日生效,學歷與經歷牴觸者擇一採認。
2.於7月底前改敘者,以改敘後薪級辦理成績考核。
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曾辦理休學一年(自每學年開學日起至學期結束日止),以該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事實,尚無需計入進修期間。
申請手續
檢附下列證件影本各一份:
1.教師證、試用教師證。
2.所有學歷畢業證書或研究所40學分班結業證書。
3.新取得學歷之畢業證書。
4.舊制實習教師派令或敘薪通知書。
5.各種學歷改敘通知書。
6.歷年考核(績)通知書。
7.留職停薪或同意進修簽
8.其他得提敘年資之證明文件(請洽人事室詢問)。
取得新學歷畢業證書後,請務必立即將左列相關證件送至人事室,因改敘生效日期係市府審定生效日。
補發、扣薪資
1.補發生效日至目前的薪級、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差額。
2.自八月一日生效者含考核獎金差額。
3.追扣公保、福利互助、退撫基金調整差額。
人事室將敘薪通知書轉發給當事人,有關變更俸額、補發及追扣差額事宜,由人事室及總務處出納組逕予辦理。
※自87學年度起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院校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於擔任中小學正式教師時,自190元起敘;舊制以登記取得教師證者,自180元起敘;具碩士學位者,不論新舊制均自245元起敘。
※自87學年度起,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2、33條規定,以試用、代課、代理...等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者,該作為折抵之年資,均不得再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教師甄試錄取者,若為「現任公立學校教師」,依其「最後一年之考核結果」銜接薪資。
※曾任試用教師年資、代課教師(三個月以上)年資、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代用學校代用教師年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約聘僱人員年資、軍中聘任人員年資、後備軍人年資(上開年資提敘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預備軍官役年資(在230薪級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等,與教師「職務職級相當」之年資,得按年採計。
進修篇
※教職員在職進修注意事項:
1.公教同仁之進修,均應於註冊前簽經校長同意。
2.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之名額,每一學校該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
3.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
如須延長,須經服務學校同意,至多以一年為限,且配合學期辦理。
4.報考前未經核准,事後核准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論處。
5.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二個半日,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6.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國內進修研究,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由服務學校視實際需要核予公假,但進修單位未排課時間應返校處理公務。
7.教師進修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後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但須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8.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須於進修期滿後繼續在原學校服務,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期間之相同期限;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9經薦送或依規定程序簽准參加各種進修,本校視經費酌予補助,應備證件:
及格成績單正本、繳費收據證明正本、學生證影本。
出國篇
※教職員申請出國觀光,為免影響學校教學及行政工作之推行,應利用寒暑假或其它放假期間辦理,但利用婚假、休假申請者,不在此限。
※專任教師於學期結束前無課業期間,在未影響校務之餘,得請事假出國旅遊。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得利用加班補休出國觀光。
兼職(課)篇
兼職
(公務人員服務法)
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
1.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2.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3.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務員得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許可,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2.兼任前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依「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規定填具申請書。
出租或借用專業證照
1.領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者,如有出租或借用專業證照之情事者,應依各該專業法規規定論處。
2.各機關應將所屬人員領有專業證照名冊函送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兼課
1.在公私立學校兼課,均應於學期開學前經服務機關首長核准,並送人事室登記。
2.上課前請事先依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以請事假及休假為限),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
※各同仁如有於校外兼課(職)情事,務請通知人事室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違反規定致權益受損。
差假篇
事假
公務人員5日、教師7日(得以時計算),超過規定日數,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家庭照顧假
7日(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併事假計)
病
假
病假
28日(得以時計算)
延長
病假
二年內合併不得超過一年(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計算)。
生理假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1日(併病假計)
婚假
14日(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
懷
孕
產前假
8日(得分次申請,職員得以時計算;教師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
分娩假
42日(應一次請畢)
流產假
1.懷孕滿五個月以上:
42日
2.懷孕三個月未滿五個月:
21日
3.懷孕未滿三個月:
14日
(均應一次請畢)
陪產假
3日(配偶分娩日及前後三日期間,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
喪假
1、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
15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
10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
5日(得分次申請,每次至少半日,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骨髓或器官捐贈假
由校長視實際需要給假
公假
公務人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十一、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教師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
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八、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九、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十一、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十二、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
十三、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十四、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
十五、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休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
7日、第四年起:
14日、第七年起:
21日、第十年起:
28日、第十五年起:
30日,初任公務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定給假;初任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曾任公私立專任教師滿一年年資,於第一年即核給休假。
※休假補充規定
1.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項規定給假。
2.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3.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
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
4.教師符合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
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5.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不予保留。
※公傷假相關規定
公教人員下列事項得核給公傷假:
1.因執行職務受傷、發病或於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住院治療及出院後返家休息期間。
2.公假療傷銷假上班後,復併發後遺症,若確具因果關係,得由機關首長酌情核給公假。
3.中午休息時間返家或外出用膳往返途中意外受傷,均可視同上下班途中給予公假療傷。
4.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縱有部分肇事責任,亦可核給公假。
上開事項須自辦公場所直接送醫院治療者。
公傷假核給每次最長以3個月為限,其期限在2年以內。
申請公傷假者例假日不予扣除。
申請人須提出報告書(簡要敘明事由及擬請公傷假起迄時間),並檢具下列證件:
(1)主要肇事責任非申請人之證明,如警察機關製作之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如見證者之證明)之文件資料。
(於上班時間突發疾病者免附)
(2)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院及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延長病假相關規定
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申請延長病假跨二學年者,其假期之計算,得扣除第二學年度得請之事、病假之日數。
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未達一學期(以6個月計)又續請延長病假者,其寒暑假期間,應予併計延長病假。
※請假期間之計算
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
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其他
1.因公外出時,務請填寫公出登記簿,並以2小時為限,且須覓妥職務代理人,陳校長或單位主管核章後,始得離開辦公處所。
2.請假、公假、出差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辦公處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3.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調(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理(代課),其應支給代理(代課)人員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
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5.教師請公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6.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以上者,得按照被代理人任課時數排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7.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以上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
8.婚、娩假遇寒暑假期間不扣除,但星期例假日得扣除;公傷假及延長病假不扣除例假日。
9.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
教師成績考核篇
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條一款: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四條二款:
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四條三款: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第一個月起執行。
※所稱薪給總額,係指次學年度第一個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
定加給。
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所支者為準。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
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職員考績篇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其考績擬列甲等者,除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並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專業或楷模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天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
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八)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九)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二、一般條件:
(一)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二)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三)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揚者。
(四)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五)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六)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七)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一百二十小時,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
但參加之課程實施成績評量者,須成績及格,始得採計學習時數。
(八)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者。
(九)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一0)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一一)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體重大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一二)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而獲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者,該優良事蹟,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於辦理年終考績,僅應擇一採認。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獎懲篇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其規定如下:
獎勵
記一大功
(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五)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記功
(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
(四)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
(五)推展訓輔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
(六)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
(七)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八)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全國校際比賽,成績卓著。
(九)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嘉獎
(一)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
(二)進行課程研發,有具體績效,在校內進行分享。
(三)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
(四)教學優良,評量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
(五)對學生的輔導,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六)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或研習活動,表現優異。
(七)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八)擔任導師能有效進行品格教育、生活教育足堪表率。
(九)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
(十)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懲處
記一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輔導管教不當,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致發生事故。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教師獎懲累計方式如下:
一、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二、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三、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四、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同一學年度獎懲得相互抵銷。
待遇福利篇
一、公保費自96年4月1日起調整計算方式
二、退撫基金自95年1月1日起調整
教師薪額
(公務人員俸點)
本俸
退撫基金個人自繳
金額
公教人員保險
個人自付金額
650元(730俸點)
46960
3945
1175
625元(710俸點)
45665
3836
1143
600元(690俸點)
44375
3728
1111
575元(670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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