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农业委员会部门预算.docx
- 文档编号:18342399
- 上传时间:2023-08-15
- 格式:DOCX
- 页数:99
- 大小:85.30KB
安庆农业委员会部门预算.docx
《安庆农业委员会部门预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庆农业委员会部门预算.docx(9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庆农业委员会部门预算
安庆临港产业基地片区开发
PPP项目合同
2017年6月
本PPP项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于2017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安徽省安庆市订立:
甲方:
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前言
鉴于:
1.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建设运营安庆临港产业基地片区开发PPP项目。
2.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约定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事宜。
3.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安庆市迎江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方按照合资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和本合同的约定在安庆市迎江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
4.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与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项目公司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或者由甲方与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文本重新签订PPP项目合同。
为此:
为实施本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徽省、安庆市关于推进PPP项目相关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PPP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安庆临港产业基地片区开发PPP项目。
甲方
指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就本合同而言,指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承继本合同全部义务的项目公司。
当“乙方”与“项目公司”在同一条款同时出现时,“乙方”特指中标社会资本。
项目公司
指甲方指定的出资人和中标社会资本按照本合同、合资协议和项目公司章程的约定在安徽省安庆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公司,负责实施本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或
(2)实施本项目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
(3)本项目项下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4)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5)运营资料、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6)土地使用权。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县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
履约保函
指乙方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
合作期
指包括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在内的、甲方和乙方合作的期间(14年)。
建设期
一般指项目监理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竣工备案之日止的期间(2年)。
运营期
一般指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次日起至运营结束的期间(12年)。
开工日
一般指项目监理发出开工令之日。
本项目指PPP项目合同生效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12.2款。
交工日
指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
商业运营日
一般指竣工验收备案日之次日。
本项目指交工日之次日,具体见本合同第18.2款。
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二十九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7.5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7.5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指本项目前期工作涉及到的费用,包括工程咨询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保险费、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前期报建报批相关行政规费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允许列支的其他费用。
运营和维护
指本项目进入商业运营日后,即进入运营和维护期,运营和维护是指为保证本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能正常运转而采取的日常维护、大中小修措施。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一)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二)“元”指人民币元;
(三)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四)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五)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六)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七)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八)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九)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条声明与承诺
2.1甲方声明
(一)甲方作为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二)本合同签署时,本项目PPP实施方案已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合同签署时,甲方确保本项目是合法存在并经过有权部门批准的。
2.2甲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二)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前期工作。
(三)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负责。
(四)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2.3乙方声明
(一)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
(二)乙方已取得签署本合同的必要授权。
(三)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四)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五)对签署的本合同中的条款适用于成立后的项目公司,乙方今后在项目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中不得作出有违本合同约定的决议、决定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终止本合同。
2.4乙方承诺
(一)乙方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二)乙方应承诺其全力完成本合同项下的融资义务,融资金额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到位。
(三)乙方应为本项目办理相关保险。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合同生效条件
3.1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之生效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本合同经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本合同经乙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本合同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批准。
3.2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生效起始日期为:
指本合同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四条签约主体
4.1政府方主体(甲方)
单位名称:
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4.2社会资本主体(乙方)
单位名称: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第五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提取乙方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2.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情形,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3.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将定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计入总投资,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
6.若本项目在合作期内获得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则甲、乙双方同意将该等补助资金作为政府付费的一部分,专项用于抵冲本项目政府付费支出。
上级财政对补助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7.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8.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1)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3)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4)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5)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协助乙方进行项目融资,尽最大努力为项目融资提供项目合法性建设文件,提供融资所需资料及合规要件。
2.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用地的划拨手续的办理,尽最大努力确保项目建设用地的合法性。
确保项目实施的其他方面的合法性,完善项目前期建设行政各项审批手续,并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关合法性的文件,确保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3.配合项目公司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项目所在地;
4.配合项目公司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进行政府付费;
6.积极协调政府方各参与部门的关系,为乙方建设运营提供便利条件、优惠政策和资源支持。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7.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或委派专门人员,对项目建设进行整体统筹与安排,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明确具体负责人,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所需的各种审批手续。
5.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2.在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所有权(不包括土地)和使用权;
3.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政府付费;
4.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作最大努力,则甲方应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5.乙方可以引入第三方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具体约定见第七条。
(二)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义务
1.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内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的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并按照国家、安徽省、安庆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
2.乙方对项目设施报废等消灭所有权之处分权的行使,以不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及本合同规定的移交之要求为前提。
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资产行使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转移所有权或可能转移所有权之处分权,亦不得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它权利限制;
3.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接受甲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建设期监管的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甲方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5.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其他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政府承担之外的所有费用;
6.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乙方履约保函;
7.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
8.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该种情形下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比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第三章合作内容与项目经营权
第六条合作内容与经营权
6.1项目范围
(一)项目建设地点和规划指标
项目地点位于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内部,分为三部分,其中拆迁还建、征地报批工作主要由政府负责,拆迁还建费用、征地报批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承担;场地平整及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厂房建设由项目公司负责。
(1)拆迁还建、征地报批、场地平整
1)C地块(内环西路以东、联兴路以西、环城南路以南、规划中铁路线以北),占地面积200亩。
2)纺织工业城一期剩余地块(联兴路以东、皖江大道以南、平湖路以西、内环南路以北),面积303亩。
3)林浆纸卫生防护区地块(平湖路以东、皖江大道以南、元桥路以西、内环南路以北),面积405亩。
(2)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均为道路工程建设,包含六条道路,均位于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内部。
序号
道路名称
道路长度(米)
道路宽度(米)
1
内环南路东段(平湖路-长风路)
1722
32
2
西宁路(皖江大道-内环南路)
410
32
3
二号路(环城南路-江堤)
470
20
4
联兴路(环城南路-江堤)
412
40
5
六号路(环城南路-江堤)
359
20
6
平湖路(环城南路-江堤)
285
40
(3)园区厂房建设
拟定于内环西路以东、二号路以西、环城南路以南地块,先期启动约40亩,建设8栋厂房,单栋建筑面积约52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2000平方米,容积率约1.57。
(二)项目估算投资
项目总投资约为54238.54万元,其中:
建设工程费用为21927.3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27197.30万元(含土地费用约26121.20万元),预备费用为2456.23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为2657.69万元。
本项目总投资最终以项目审计为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6.2经营权的授予
(一)本项目经营权包括:
在合作期内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本项目设施;根据本合同体系的约定获取政府付费;及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在本项目设施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从事广告和其他商业活动并获得收益。
(二)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
(三)项目合作期14年(含建设期2年),自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起计算。
6.3合作期的延长
(一)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1.因本合同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2.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二)乙方在6.3
(一)款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
(三)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四)满足上述6.3
(一)款描述的事件导致合作期的延长不影响政府付费的按期执行。
6.4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
(一)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将本合同项下的预期收益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二)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6.5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一)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二)合作期满时,且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则各方可就项目经营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协商,如未能达成新的协议,或如需采取竞争性程序而乙方未获中选资格的,乙方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甲方。
(三)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乙方在合作期间产生的现实、或有或潜在的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项目公司设立与股权变更
第七条项目公司设立与股权变更
7.1股东出资和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一)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及股东出资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30)日内,与甲方指定出资人代表在安庆市迎江区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壹亿零捌佰肆拾柒万柒仟壹佰元(小写108,477,100元),初始股东为甲方指定出资人代表和乙方,甲方指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为10%,乙方出资比例为90%。
乙方引入第三方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约定见本合同本章。
甲乙双方出资方式为货币。
出资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缴纳注册资本金。
股东可以分期分批按认缴比例出资,但出资时间及次数以满足本项目的实际建设、运营需要以及法律规定为原则。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股权转让对于乙方的限制
1.乙方承诺其在本项目验收完成后两
(2)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
(1)转让为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如上述行为的起因涉及乙方过错,则认定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情形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违约金额,直至提前终止本合同)。
(2)因项目公司融资需要,但必须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并报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3)根据19.2、19.3和19.4条款的规定,乙方放弃本项目。
2.自竣工验收完成后两
(2)年之后,经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项目公司章程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股权转让作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所有股权证明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权益的转让存在限制性条件,且使有关部门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记。
项目公司章程的确定和修改应报甲方认可。
(三)股权转让对于甲方的限制
1.安庆市迎江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在建设期完成后转让给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下的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乙方应无条件同意。
2.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权以划拨或有偿转让方式将安庆市迎江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移至管委会下属的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乙方应无条件同意。
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有权以划拨或有偿转让方式将安庆市迎江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移至迎江区人民政府下属的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乙方应无条件同意。
4.安庆市迎江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政府将安庆市迎江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完成后股权转让给除7.1(三)1、2、3项以外的他人,除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公开交易程序外,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7.2引入第三方作为项目公司股东
(一)出于为本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庆 农业 委员会 部门 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