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docx
- 文档编号:18351886
- 上传时间:2023-08-15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39.25KB
经济法案例.docx
《经济法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案例.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
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伪劣奶粉并在市场上销售。
这一行为被该知名企业发现,该知名企业遂投诉至有关政府管理部门。
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责令A食品厂登报道歉,要求其赔偿知名企业的经济损失,并对其处以罚款。
试分析:
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请说明理由。
本案的主要法律关系发生在有关政府部门和甲市A食品厂之间,在本案中它们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虽然有关政府部门履行了执法职能,但是这种职能带有很明显的经济执法色彩,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因此也不能简单归结于行政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有关政府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该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要判定主体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主要依据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及涉外经济关系。
本案中,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经济法规的A厂之间发生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之下形成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经济法律关系。
案例二
A公司与B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化肥买卖合同。
合同中规定,B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A公司化肥20吨,并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A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
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B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化肥。
对此,A公司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B公司销售部乃是B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未取得法人资格。
试分析:
1.B公司销售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签订合同?
为什么?
2.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1.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活动的实施者。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案中,B公司的销售部只是B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主体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本案中,由于B公司销售部不能作为经济法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因此,A公司与销售部之间的化肥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履行,。
双方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均负有责任,根据平等原则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B公司销售部应该将A公司的定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还给A公司,而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
公民甲某与A上市公司经协商,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规定:
(1)A上市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某负责经营管理,并以其劳务作为投资;
(2)A上市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55%的收益,亏损时的责任及其他一切风险均由甲某负担。
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未经认真审核就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随后,甲某在经营中一直使用A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试分析:
1.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2.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
①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伙人的上限。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以上是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是每一个合伙企业都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2.本案中违法行为有:
某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
因为某上市公司,为非自然人;公民甲没有缴付的实际出资,不符合合伙企业成立的要件;某上市公司只收取收益,不承担亏损,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后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
案例四
甲、乙、丙、丁成立一合伙企业,根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参加经营管理,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2年后,丁提出退伙。
此时,该企业的债权人戊就退伙发生前的债务要求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戊的要求,丙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
丁认为自己已经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试分析:
1.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2.丁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3.对于戊的要求,各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为什么?
1.合伙企业合伙人为4人,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合伙人的要求;合伙协议约定2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但是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丁退伙不违反法律。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3.《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戊要求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五
某市民营企业乐风厂与台湾高华公司达成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合同中有如下约定:
乐风厂以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为合作条件,高华公司以现金、设备和商标为合作条件;乐风厂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高华公司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作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期满前5年,合作企业每年无论企业盈亏均支付高华公司固定投资回报80万元,之后每年中外合作双方按照6比4的比例分配利润,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及权益归乐风厂所有。
试分析:
上述约定中,哪些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1.关于合作各方的责任形式的约定违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作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是合伙关系,各方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关于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约定违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违法。
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是在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本案合同中关于合作企业每年无论盈亏向高华公司支付固定回报的约定,可能造成在合作企业未弥补亏损前回收投资的情况,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六
甲厂是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
其试点计划:
(1)以甲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2)采用原厂消灭、部分改组方式,即将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主要生产经营性资本由新成立的实业公司管理。
(3)股份公司中,预计资本总额为8000万元,发起人股东占总股本的70%,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资产占总股本的47%,向社会募集股份,占总股本的30%。
试分析:
1.对于甲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是否合法?
为什么?
2.该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部分是否合法?
为什么?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应该说发起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设立方式,当然无论哪种设立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公司法》第78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另外,《公司法》第79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至少应该是2人,所以本案中甲厂作为独家发起人是不合法的。
2.《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的形式做出了规定。
第27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依此规定,发起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但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应该说出资的形式还是比较灵活的。
但是为了资本的安全,确保资本的充足,维护社会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发起人用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83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的规定。
”
所以本案中,甲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已经占总股本的47%,使得货币出资低于30%,因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是不合法的。
案例七
甲、乙、丙、丁、戊欲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为什么?
2.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1.《公司法》第51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第52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所以,该案中,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设立合法,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乙向C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例八
A企业是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
2008年8月1日,由于管理不善,自身状况已不能维持企业生存,A企业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经过调查,于8月20日发布受理该破产案件的公告,然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并指定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甲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12月1日,A企业的债权人乙某向法院申报其拥有的A企业的债权,法院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对乙某进行了补充分配。
2008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
2009年2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
试分析:
A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1.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
破产案件的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而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本案中的A企业是在甲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B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是不合法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B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3.法院对C进行的补充分配的行为不合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这一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
案例九
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下列情况:
(1)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8月10日裁定对甲公司价值240万的办公楼予以查封,用以支付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欠款200万元,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裁定尚未执行。
(2)甲公司与丙公司在2008年8月20日签有一份以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做抵押的担保合同,若2009年8月20日前不能支付丙公司的货款,则以机器设备作价抵偿,并在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3)2009年7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即将破产,向债权人丁公司清偿了50万元债务。
试分析: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能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
乙该如何做?
2.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
3.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甲公司向丁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
1.不能。
因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在本案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200万元的破产债权。
2.不能。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
3.可以。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案例十
2008年初,某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团,对该市的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团发现有些单位和部门把预算外资金作为“小金库”,并运用这些资金搞基础设施建设,购买公车等。
试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在使用预算外资金时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将其纳入财政管理,而是将其作为本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违反了《预算法》有关预算外资金的规定。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
因此,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而非各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
各单位和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其在银行开立统一账户,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禁止私设“小金库”。
案例十一
某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便对该企业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由于该企业账户中已无存款,于是将其已经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抵缴税款。
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表示了异议,担保权人也与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
试分析:
1.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2.税务机关将已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抵缴税款是否合法?
1.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程序上不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是在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
本案中,税务机关并没有责令该企业限期缴纳就直接采用了强制执行措施,因而程序上不合法。
2.税务机关将已设定担保的机器进行拍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抵缴税款是否合法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税款应先于设定担保的债权执行;如果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后,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于缴税之前优先清偿。
案例十二
某作家应出版社邀请写了一本纪实文学,约定第一次按照书出版后的定价和发行册数支付稿酬,再版另行支付稿酬。
书出版后,出版社支付该作家2万元稿酬。
后该书脱销,出版社再版一次,支付作家15000元。
请计算:
该作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缴纳?
缴纳个人所得税3920元,由出版社代扣代缴,作家本人自行申报纳税。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因此作家两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1.5万)ⅹ(1-20℅)=2.8万。
又因为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应纳税额为2.8万ⅹ20℅ⅹ(1-30℅)=3920元。
案例十三
吕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损毁,损失5万元。
吕某因顾及邻里关系而放弃了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某应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试分析:
1.吕某是否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2.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应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抗辩理由是否合理?
1.吕某不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法》第46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吕某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后就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合理。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吕某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邻居行使赔偿请求权,并且该选择都不影响吕某就未获偿部分向另一方求偿。
保险公司正确的抗辩理由应该是依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
案例十四
陈某系某上市公司经理。
由于该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本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陈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妻弟夏某,夏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
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然上涨,夏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
试分析:
1.陈某将本公司的业绩告诉其妻弟夏某的做法是什么行为?
2.对夏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陈某在公司公布上年度报告之前将该公司的情况告知其妻弟,是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案中,该上市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预计年报公布后其股票市价会有较大上涨,又因该信息尚未公开,故该信息为内幕信息。
同时,陈某系上市公司的经理,属于知悉公司内幕的知情人员。
陈某利用其特殊地位将公司经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夏某,属于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
2.主管机关应没收夏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得的利益,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案例十五
甲村村委会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
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200亩荒地转让给乙房地产公司,由其进行房地产开发。
后由于乙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未如期支付土地使用费而与甲村委会发生争执,甲村村委会主张转让协议无效。
试分析:
1.甲村村委会是否有权出让甲村集体所有的荒地使用权?
2.甲村村委会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能否得到支持?
1.甲村村委会无权出让甲村集体所有的荒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甲村村委会无权出让甲村集体所有的200亩荒地给乙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
2.甲村村委会主张转让协议无效可以得到支持。
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先由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后,再出让给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主体,甲村村委会与乙房地产公司私自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因而无效。
案例十六
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
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睬,他辩解称:
“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
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刘某的辩解理由不合理。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与村集体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签订合同的村民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刘某在耕地上建造新房明显属于变更土地用途,因此刘某的辩解理由不合理。
2.刘某首先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土地。
其次违反了耕地保护制度,将耕地转为了非耕地。
再次违反了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其建造新房并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最后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
案例十七
近年来,随着我国轮胎出口逐年迅速增长,遭遇的反倾销案件也越来越多。
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该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
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中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中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场来弥补国内的损失。
但就在中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中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到其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根据上述案情,试分析我国应采取的对策和策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对大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努力促进出口轮胎的技术升级改造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出口轮胎企业应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实施名牌战略;重点企业应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和合作建厂,促进国家之间投资和交流合作。
案例十八
我国的甲水果批发公司从马来西亚的乙种植公司进口一大宗水果,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3月15日前交付水果,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的水果验收后付款。
但直至3月16日上午,货物才到达目的港。
甲公司在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中有2℅的水果为二级品质,不符合约定。
甲公司遂以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乙公司提出对二级货物可以降价出售的请求,甲公司不予理睬,拒绝接收所有货物。
3与18日,乙公司发现部分水果已开始腐烂变质。
试分析:
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甲公司是否有权基于此而解除合同?
为什么?
2.甲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3.部分开始腐烂变质的水果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1.乙公司构成违约,但甲公司不能仅仅以此理由来解除整个合同。
乙公司的违约行为表现在两处:
一是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3月15日交付货物,而在之后的16日交付货物,构成不适当的迟延履;二是乙公司2℅的二级水果的质量不符合约定。
乙公司的行为虽然构成违约,但是无论从迟延的日期来看,还是从瑕疵货物的数量来看,并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不能仅仅以此理由来解除整个合同。
2.甲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虽然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案例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