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北京市第七中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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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北京市第七中学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宣传提纲
1、什么是住房分配货币化?
答:
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将传统计划体制下实物分配住房的做法转化为给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单位不再建房、分房、管房,完全由职工通过市场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
2、为什么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房改工作的战略决策和部署,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从1998年下半年起在全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为落实这一决策和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8月16日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市委、市政府1999年9月1日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提出我市从1998年底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利于刺激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住房建设既有很高的产业关联度,又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能够提供大量就业岗位,是带动我市国民经济增长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居民住房建设,对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的决策,增加投资,培育有效需求,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利于加快改善我市职工群众住房条件。
改革开发以来,全市居民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由1979年的6.76平方米,提高到2005年19.5平方米。
但仍有一部分职工住房存在困难,相当一部分职工希望改善或提高住房条件。
然而,住房实物分配体制限制了个人在住房方面的投入,制约了住房建设的发展,减缓了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的步伐。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利于调动个人解决住房问题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快住房建设和促进住房条件的改善。
再者,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利于解决住房分配不公和单位之间负担不合理状况。
进一步深化房改的目标是转变分配机制,变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工资分配。
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住房补贴,使职工住房补贴与职工工资相结合,有利于去除实物分配体制下分配住房苦乐不均、分配不公等弊端。
另外,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住房往往是按家庭进行分配,分配住房的单位承担了配偶一方单位应该承担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责任,造成了单位之间的负担不公。
3、我市住房补贴如何实施?
答: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但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系统的改革工作,涉及财政分配体制、计划投资体制、住房供应体制、住房金融体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社会不同收入不同住房条件群体之间的公平分配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十分复杂。
为做好这项复杂、艰巨的房改工作,自1997年底以来,北京市房改办在建设部房地产司的直接指导下,会同市财政、计划等10多个委办局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北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两个首先。
首先建立政策性住房供应体系,保证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后,无房和未达标的中低收入家庭拿到住房补贴后能买到与其家庭收入水平相应的住房,保证住房补贴能及时转化为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在实施货币化之前,首先开展全市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保证住房补贴只发给无房和未达标职工。
两个板块。
考虑北京市地域范围广,收入和房价水平差别较大,将货币化工作分两个板块进行,城近郊八区一个板块,远郊十区县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制定方案。
三部曲。
首先落实收入最低、住房最困难群众的货币化—启动廉租房工程,其次按照因企制宜的原则,推动国有企业房改,三是实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4、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答:
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行购买住房。
5、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
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
6、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谁?
答: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在职、在编(包括离退休)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7、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
答:
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
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8、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
市级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公务员:
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9、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职员:
三级120平方米;四级105平方米;五级90平方米;六级80平方米;七、八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九级、十级职员70平方米;九级、十级职员60平方米。
专业技术人员:
正高105平方米;副高90平方米;中级70平方米;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级师、士70平方米;25年以下工龄的初级师、士60平方米。
工勤人员:
高级技师80平方米;高级工、技师、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普通工人60平方米。
10、哪些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答: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康居)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为副局级,有两套住房,一套6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另一套按每平方米3200元集资建房100平方米,夫妇工龄和为50,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扣除面积=(3200×100-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4000×100)×100=57.5平方米,则该职工的核定面积=100+60-57.5=102.5平方米。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
某职工原承租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有住房。
后该地区危改拆迁。
按照回迁协议,分配其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
按照京政办发[2000]19号文规定,原建筑面积部分(即:
2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超出原面积部分,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即:
15平方米×3人-20平方米=25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超出人均15平方米以外部分(即:
70平方米-15平方米×3=25平方米),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
核定面积时,该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前两部分面积,即:
20平方米+25平方米=45平方米,核定为其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5)公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9)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10)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1、高层住宅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
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12、职工现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
职工现住地下室的,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住房面积;职工现住半地下室的,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住房面积。
13、职工在京外有住房,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
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地商品房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
具体计算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住房所在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住房建筑面积。
14、职工在哪儿申领住房补贴?
答:
职工应向其现工作单位申请住房补贴。
夫妻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各自职级标准,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发放。
15、职工在原单位申报住房补贴后调离的,原单位是否继续向其发放住房补贴?
答:
职工在原单位申报住房补贴后调离的,属于无房职工的,其住房补贴中一次性补贴及截止到调离停发工资月前的按月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属于未达标职工的,其差额补贴由原申报单位发放。
16、2006年12月31日后调入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是否还可享受住房补贴?
答:
2006年12月31日后调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属于无房职工的,从起薪之月开始按本市住房补贴标准继续发放按月补贴;属于未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
17、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其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
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应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面积计算住房补贴额,多余部分应退回单位。
18、职工继承父母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是否核定其面积?
答:
职工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9、夫妇离异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
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
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
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20、职工离异后又再婚的,如何核定面积?
答:
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的,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它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
职工甲离婚前与原配偶乙共同承租60平方米单位公有住房,离婚后该住房由乙继续承租居住,后职工甲与职工丙再婚,职工丙婚前承租50平方米米住房。
二人再婚后单位又分配80平方米公有住房。
计发住房补贴时,职工甲的住房面积核定为:
60+80=140平方米;职工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
60平方米;职工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
50+80=130平方米。
21、职工2003年9月9日(含)后与有房职工结婚,如何核定面积?
答:
职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号文印发后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如:
某职工1999年元月1日参加工作,属无房户,2004年结婚,配偶属有房职工,该职工仍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22、承租或已购公房职工是否可以通过选择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答:
职工承租除不可售公房外的其它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原则上不能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23、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的,是否发放住房补贴?
答:
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24、已经去世的职工,还有住房补贴吗?
答:
职工有无住房补贴是根据我市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具体时间确定的。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政策和做法,市委、市政府1999年9月1日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实施住房补贴制度,因此只有在1999年9月1日及以后去世的无房和未达标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核发,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此前去世的职工不予追补。
25、军队转业干部退出原军产房,并在军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是否可向现工作单位申领住房补贴?
答:
军队转业干部退出原军产房并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包括转业安置费发给个人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出住房补贴总额,扣除其已在军队领取的住房补贴额(包括基本补贴、地区补贴和发给个人的转业安置费)后,现单位按其差额计发补贴。
计算职工住房补贴总额的公式为:
职工住房补贴总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6、军队干部在军队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转业到地方单位是否可继续申领按月补贴?
答:
在军队已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确属无房的,从到地方单位工作起薪之月开始,按本市月住房补贴标准继续发放按月补贴。
27、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
两个(含)以上家庭合居一套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分摊办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8、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参加住宅合作社的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影响职工领取住房补贴?
答:
职工全额购买对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中直、国管系统及军队系统统建的经济适用房和参加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不核定其住房面积。
29、职工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康居房)的,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
职工及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30、职工私有住房拆迁后实行公有住房安置的,是否核定住房面积?
答:
职工私有住房拆迁后实行公有住房安置的,不论安置的公有住房是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还是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31、职工原住房拆迁后已享受货币补偿的,是否还享受住房补贴?
答: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职工住房面积。
32、职工购买上市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是否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再次上市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都是二手房,属商品房性质。
因此,职工购买这些住房不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不影响领取住房补贴。
33、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
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3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
发放给无房和未达标的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不再进行专户管理,由离退休职工凭离退休证明向原工作单位申请,以现金形式支付。
35、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还建立住房公积金吗?
答:
住房补贴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由职工的工作单位对在实物分配体制下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一种货币补贴资金,是对实物分配不足的一种补偿。
对于实物分配体制下已经达标的职工,将不发放住房补贴。
而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一种补偿。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350号令)要求,城镇职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发[1999]21号)要求,要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因此,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以及2000年4月1日以后提租增发的补贴,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三种不同形式,它们互不干扰。
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仍然要建立住房公积金,以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36、职工的住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
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政策,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
37、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
发放给在职职工的一次性和按月住房补贴,必须由发放单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个人建立住房补贴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
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方式缴存住房补贴的,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在住房公积金帐中核算。
专户管理的住房补贴,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具体来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
38、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否申请支取其配偶或亲属的住房补贴?
答:
住房补贴是为解决家庭住房问题而发放的货币补贴资金,因此以夫妻双方任一方名义购买住房,夫妻双方都可以申请支取本人住房补贴帐户内的住房补贴,但因家庭其他成员还有本身的住房问题需要解决,不可以支取其他成员的住房补贴资金。
39、哪些职工属于无房老职工?
机关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
无房老职工是指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对于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现金的方式;对于在职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计发,即对其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1999年1月1日以后仍参加工作的,其1999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
1999年1月1日后至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发放补贴期间的月住房补贴一并补发。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
无房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月住房补贴=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例如:
王先生于1989年参加工作,任职于某机关单位的正处级干部,现仍属无房户家庭,该单位是1997年建立住房公积金,他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为700元。
则王先生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
(700×0.66×10×12)+(13×8×90)=64800元,其1999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按其当月基本工资×0.66计算。
需要强调的是,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有两块:
发了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还有按月住房补贴。
40、哪些职工属于无房新职工?
机关无房新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
新职工是指1999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无房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无房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41、机关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
核定为未达标的机关职工,其未达标面积可享受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发放。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未达标职工的差额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例如:
一位1999年退休的副处级老干部,现在所住单位的公房面积为60建筑平方米,那么应核定他为住房未达标户,假设他建立公积金以前的工龄为30年,他的差额面积应为20(80-60)平方米,由于1999年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13元每建筑平方米,他应该享受的差额补贴为:
(1265+13×30)×(80-60)=33100元。
如果其配偶是副局级,应该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105平方米,建立公积金前工龄为20年,则其配偶可领取的差额补贴为:
(1265+13×20)×(105-60)=68625元
42、机关职工职务晋升后是否享受住房补贴?
如何计发?
答:
(1)原住房已达标的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等原因成为未达标职工,可享受一次性发放的级差补贴。
具体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届时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其中,级差面积=职工晋升后住房面积标准-职工晋升前住房面积标准。
例如:
王先生1994年参加工作,1996年其职务为副处级干部,现住房面积为85平方米,他于1999年8月晋升为正处级干部。
如果单位是19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那么他应获得的一次性级差补贴是:
第一种情况:
职务晋升前,单位已对他的住房超标部分进行了处理,级差补贴额=(1265+13×1)×(90-80)=12780元;
第二种情况:
职务晋升前,单位未对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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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 分配 货币 第七 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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